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钟玉)
公告日期:2021-08-03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钟玉) 
  〔2021〕56号
   
  当事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六街17号康得大厦。
  钟玉,男,1950年3月出生,康得集团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康得集团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钟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康得集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康得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康得集团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并非公开发行5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5年),“17康得投资PPN001”“17康得投资PPN002”“17康得投资PPN003”“18康得投资PPN001”“18康得投资PPN002”,发行金额共计23.5亿元。经查,发行和存续期康得集团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服务协议》,2015年至2017年,康得集团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合并范围内的账户(北京银行尾号3796、3863、4181、5278账户)、康得集团合并范围内的账户(北京银行尾号0039、1968、1409、3950账户)资金被全额、实时归集到康得集团开立的北京银行尾号3258的母账户中,被归集的上述账户各年末的实际余额为零。此外,康得集团存在部分银行账户未入账的情况,包括2016年开立的南京银行尾号1904账户、2017年开立的华夏银行尾号3435账户和兴业银行尾号6139账户。
  上述事项导致康得集团2015年财务报告中虚增货币资金4,604,792,404.73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7.41%;2016年财务报告中虚增货币资金6,160,030,878.94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4.86%;2017年财务报告中虚增货币资金13,331,898,922.49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的总资产的24.80%。
  康得新作为康得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2015年至2017年虚增利润行为导致康得集团2015年至2017年合并财务报告的利润总额亦存在虚假记载:康得集团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2,242,745,642.37元,占当期经审计的合并利润总额的79.70%;2016年虚增利润总额2,943,420,778.01元,占当期经审计的合并利润总额的144.56%;2017年虚增利润总额3,908,205,906.90元,占当期经审计的合并利润总额的201.56%。
  上述违法事实,有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发行公告文件、存续期信息披露文件、虚构业务工作底稿、虚构业务资金平账记录、合同文件、工作台账、电子邮件、货运提单、财务账册及凭证、董事会决议、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笔录、《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康得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规定。钟玉作为康得集团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康得新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领导、策划、组织并实施了上述全部违法事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钟玉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为了投资高性能碳纤维产业化项目,康得集团通过质押康得新股票融资,导致康得集团被股价及资本市场绑架,公司不得不通过虚增业绩的严重违规方式来满足资本市场预期。请求对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在对其本人进行处罚时也酌情予以考虑。
  我会认为,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是任何一家公司发展的底线,只有通过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途径把公司做大做强,才能真正获得投资者的青睐和认可。任何想通过虚假业绩支撑股价的行为最终都将付出惨痛的代价。而我会对此种欺诈投资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也将依法予以严惩。故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人民银行 证监会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各类债券品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以及其他违反证券法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钟玉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7月29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