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拟股权转让
涉及的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
深亿通评报字(2025)第1159号
(共壹册,第壹册)
深圳亿通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拟股权转让涉及的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资产评估报告
目录
声明 ...... 1
摘要 ...... 2
资产评估报告 ...... 4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 4
二、 评估目的 ...... 14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14
四、 价值类型 ...... 23
五、 评估基准日 ...... 23
六、 评估依据 ...... 24
七、 评估方法 ...... 27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32
九、 评估假设 ...... 34
十、 评估结论 ...... 35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 37
十二、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45
十三、 资产评估报告日 ...... 46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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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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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拟股权转让涉及的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资产评估报告
摘要深圳亿通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对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拟股权转让涉及的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
评估目的: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拟股权转让,需要对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为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与负债。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
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
评估结论:经资产基础法评估,在本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价值类型和假设前提条件下,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本次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大写人民币负玖佰肆拾玖万壹仟捌佰元(RMB -949.18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1,675.92万元,评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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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726.74万元。
上述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壹年内使用有效,逾期使用无效。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特别提示:以上内容摘自【深亿通评报字(2025)第1159号】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认真阅读评估报告全文,本摘要不得单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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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拟股权转让涉及的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资产评估报告
深亿通评报字(2025)第1159号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亿通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拟实施股权转让事宜涉及的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24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委托人暨被评估单位简介
、概况
名称: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生信息”)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一号
房之
法定代表人:涂静
成立日期:
2011年
月
日
营业期限:
2011年
月
日至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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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2439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65876263438经营范围: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安防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工程管理服务;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安全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电线、电缆经营;办公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软件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通信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地理遥感信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
2、历史沿革
(1)公司的设立
①设立情况
2011年12月23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编号为【2012】第062011111601268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为“广州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12月13日,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了《广州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11年12月20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设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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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注册号为440106000541556,法定代表人为刘毅,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22号209房。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除外);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咨询;销售、租赁、维护:计算机、电子产品;销售:
计算机配件、电子产品配件。
②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权结构
公司于2011年12月23日设立时,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实缴金额100万。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 (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1 | 刘毅 | 50.00 | 50.00 | 货币 | 50.00 |
2 | 袁燕 | 50.00 | 50.00 | 货币 | 50.00 |
合计 | 100.00 | 100.00 | - | 100.00 |
(2)2016年4月,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6年3月30日,经公司股东会讨论研究并决定,一致同意股东袁燕将其持有公司50%的股权以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刘毅;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出资协议书》。2016年4月1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编号为穗工商(天)内变字【2016】第06201603300579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转让后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1 | 刘毅 | 100.00 | 货币 | 100.00 |
合计 | 100.00 | - | 100.00 |
(3)2019年6月,增加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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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6日,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900万元,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至1000万元。2019年6月26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编号为穗天市监内变字【2019】第06201906260251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详细情况如下表: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1 | 刘毅 | 1000.00 | 货币 | 100.00 |
合计 | 1000.00 | - | 100.00 |
(4)2020年12月,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
2020年12月15日,经公司股东会讨论研究并决定,一致同意股东刘毅将占公司注册资本36%的股权共36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吴长华,转让金18万元;同意刘毅将占公司注册资本6.6%的股权共66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张文靖,转让金3.3万元;同意刘毅将占公司注册资本1.65%的股权共16.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林玲,转让金0.825万元;同意刘毅将占公司注册资本20%的股权共2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珠海铭航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转让金10万元;同意刘毅将占公司注册资本25%的股权共25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广州启林投资有限公司,转让金12.5万元,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2020年12月28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编号为穗天市监内变字【2020】第06202012231421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转让后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1 | 刘毅 | 107.50 | 货币 | 10.75 |
2 | 吴长华 | 360.00 | 货币 | 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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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张文靖 | 66.00 | 货币 | 6.60 |
4 | 林玲 | 16.50 | 货币 | 1.65 |
5 | 珠海铭航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200.00 | 货币 | 20.00 |
6 | 广州启林投资有限公司 | 200.00 | 货币 | 20.00 |
合计 | 1000.00 | - | 100.00 |
(5)2021年8月,注册资本、股东发生变更
①公司第三次股权转让
2021年6月25日,经公司股东会讨论研究并决定,进行股权转让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2021年8月19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编号为穗埔市监内变字【2021】第12202108190208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转让后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1 | 吴长华 | 260.00 | 货币 | 26.00 |
2 | 李喜莲 | 20.00 | 货币 | 2.00 |
3 | 张劲 | 22.00 | 货币 | 2.20 |
4 | 殷智饶 | 20.00 | 货币 | 2.00 |
5 | 广州市兰卡科技有限公司 | 70.00 | 货币 | 7.00 |
6 | 其德(广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58.00 | 货币 | 25.80 |
7 | 珠海铭航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70.00 | 货币 | 7.00 |
8 | 广州启林投资有限公司 | 250.00 | 货币 | 25.00 |
9 | 广州亿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30.00 | 货币 | 3.00 |
合计 | 1000.00 | - | 100.00 |
②增加注册资本
2021年6月28日,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2000万元。2021年8月25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编号为穗埔市监内变字【2021】第12202108250260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详细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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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1 | 吴长华 | 520.00 | 货币 | 26.00 |
2 | 李喜莲 | 40.00 | 货币 | 2.00 |
3 | 张劲 | 44.00 | 货币 | 2.20 |
4 | 殷智饶 | 40.00 | 货币 | 2.00 |
5 | 广州市兰卡科技有限公司 | 140.00 | 货币 | 7.00 |
6 | 其德(广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16.00 | 货币 | 25.80 |
7 | 珠海铭航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140.00 | 货币 | 7.00 |
8 | 广州启林投资有限公司 | 500.00 | 货币 | 25.00 |
9 | 广州亿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60.00 | 货币 | 3.00 |
合计 | 2000.00 | - | 100.00 |
(6)2021年10月,公司名称变更
2021年9月23日,经公司股东会研究决定,决定变更公司的名称由广州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5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编号为穗埔市监内变字【2021】第12202110150285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7)2022年12月,公司第三次股权转让
2022年12月13日,经公司股东会讨论研究并决定,进行股权转让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2022年12月16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编号为穗埔市监内变字【2022】第12202212160154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转让后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1 | 涂静 | 870.00 | 货币 | 43.50 |
2 | 李喜莲 | 232.00 | 货币 | 1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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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张劲 | 58.00 | 货币 | 2.90 |
4 | 其德(广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0.00 | 货币 | 10.00 |
5 | 广州启林投资有限公司 | 500.00 | 货币 | 25.00 |
6 | 邱晓清 | 140.00 | 货币 | 7.00 |
合计 | 2000.00 | - | 100.00 |
(8)2024年8月,公司第四次股权转让
2024年8月13日,经公司股东会讨论研究并决定,进行股权转让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2024年8月28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编号为穗埔市监内变字【2024】第12202408271111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转让后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1 | 涂静 | 1584.00 | 货币 | 79.20% |
2 | 李喜莲 | 232.00 | 货币 | 11.60% |
3 | 雷建丽 | 44.00 | 货币 | 2.20% |
4 | 邱晓清 | 140.00 | 货币 | 7.00% |
合计 | 2000.00 | - | 100.00 |
(9)2024年9月,注册资本、股东发生变更
①注册资本变更
2024年9月10日,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439万元,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至2439万元。2024年9月19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编号为穗埔市蓝内变字【2024】第12202409190367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②公司第五次股权转让
2024年9月10日,经公司股东会讨论研究并决定,进行股权转让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2024年9月19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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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局出具编号为穗埔市蓝内变字【2024】第12202409190367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转让后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 (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1 | 广东星光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243.89 | 1,243.89 | 货币 | 51.00 |
2 | 涂静 | 859.26 | 859.26 | 货币 | 35.23 |
3 | 邱晓清 | 116.34 | 116.34 | 货币 | 4.77% |
4 | 李喜莲 | 192.68 | 192.68 | 货币 | 7.90% |
5 | 雷建丽 | 26.83 | 26.83 | 货币 | 1.10 |
合计 | 2439.00 | 2439.00 | - | 100.00 |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上述元生信息股权结构未再变化。
3、近三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1)公司简介
广州元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元生信息”)成立于 2011 年 12月, 是一家专注于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字化领域且具备全面综合科研及服务能力的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是高新技术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
公司主要产品为“工业安全、国产化软件、服务以及系统化集成四大类。其中,工业安全及服务为主导。其中产品有:工控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工业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系统,USB 安全隔离系统,主机安全防护系统,工业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系统,工控高级威胁检测系统,信息安全攻防演练平台、云防护系统、IDS 入侵检测系统、工业互联网安全攻防测试验证平台、流媒体安全运营软件,智慧工地管理系统、数据分析系统、电力监控系统态势感知系统,国产化 AD 域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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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审计系统、大数据一体机系统等。
(2)目前企业执行的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
①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号修订)、于2006年2月15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42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②目前主要适用的税种与税率如下表: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备注 |
增值税 | 销售货物、应税销售服务收入 | 13%、6% |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实缴流转税税额 | 7% | --- |
教育费附加 | 实缴流转税税额 | 3% |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实缴流转税税额 | 2% | ---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15%、20% |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 3元/平方米 | --- |
房产税 | 按照房产原值的70%为纳税基准 | 1.2% | --- |
③税收优惠政策
A.2023年度,元生信息对拥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进行重新认定,并于2023年12月28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通过公告,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34401118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2023年至2025年期间企业所得税适用15%的优惠税率。
B.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纬元科技、振斌建筑、云南元生信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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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合并口径)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财务指标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总 资 产 | 7,416.55 | 8,026.82 | 8,065.51 |
总 负 债 | 6,941.19 | 7,846.11 | 9,748.04 |
所有者权益 | 475.37 | 180.70 | -1,682.5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475.37 | 180.70 | -1,681.26 |
经营业绩 | 2022年度 | 2023年度 | 2024年度 |
营业收入 | 1,030.27 | 696.43 | 620.44 |
营业成本 | - | - | - |
净 利 润 | -927.56 | -644.66 | -1,170.4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927.56 | -644.66 | -1,169.17 |
2022年至2024年度财务数据由被评估单位提供。
4、经营场所情况说明
被评估单位经营场所为租赁使用,位于天河区岗顶龙泽商业大厦。
(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资产评估报告原则上仅供委托人使用。除委托人外,双方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广东星光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使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得到本资产评估报告而成为报告使用人,评估机构亦不对其负责。
(三)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关系
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为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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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评估目的
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拟股权转让,需要对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为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二)评估范围为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与负债。
1、表内资产、负债具体内容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科目名称 | 账面价值 |
一、流动资产合计 | 77,576,554.91 |
货币资金 | 5,322,297.70 |
应收账款 | 16,480,818.29 |
预付款项 | 12,772,064.67 |
其他应收款 | 1,996,629.86 |
存货 | 40,456,980.44 |
合同资产 | 347,326.26 |
其他流动资产 | 200,437.69 |
二、非流动资产合计 | 3,118,720.70 |
长期股权投资 | 2,020,000.00 |
固定资产 | 3,516.03 |
使用权资产 | 941,767.43 |
无形资产 | 3,195.71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50,241.53 |
三、资产总计 | 80,695,275.61 |
四、流动负债合计 | 83,455,37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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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 | 42,887,085.39 |
合同负债 | 23,137,752.65 |
应付职工薪酬 | 653,423.84 |
应交税费 | 90,995.41 |
其他应付款 | 6,647,742.03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7,328,436.21 |
其他流动负债 | 2,709,934.92 |
五、非流动负债合计 | 13,999,078.50 |
长期借款 | 13,137,560.34 |
租赁负债 | 720,253.05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41,265.11 |
六、负债总计 | 97,454,448.95 |
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16,759,173.34 |
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评估基准日财务数据由被评估单位提供。
2、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企业申报的表外无形资产为专利、商标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计48项,具体如下:
(1)专利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法律状态 | 申请号 | 申请日期 | 公开(公告)号 |
1 | 基于多智能体遗传算法的电力运输网络拓扑结构设计方法 | 发明授权 | 专利授权 | CN201710195081.9 | 2017-3-29 | CN107066709B |
(2)商标
序号 | 商标名称 | 注册号 | 状态 | 分类 | 申请时间 | 注册时间 | 有效期 |
1 | 62453985 | 注册公告 | 9类科学仪器 | 2022-01-28 | 2022-07-28 | 2032-07-27 |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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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 | 登记批准日期 | 软件全称 | 软件简称 | 登记号 | 版本号 |
1 | 2025-01-16 | 青藏集团公司铁路综合视频监控网络安全防护系统 | -- | 2025SR0107307 | V1.0 |
2 | 2024-12-20 | 国产操作系统域控管理软件 | -- | 2024SR2149219 | V1.0 |
3 | 2023-08-08 | 元生工业防火墙系统 | -- | 2023SR0904569 | V1.0 |
4 | 2023-08-08 | 元生工业入侵检测系统 | -- | 2023SR0903760 | V1.0 |
5 | 2023-08-08 | 元生USB安全防御系统 | -- | 2023SR0904945 | V1.0 |
6 | 2023-08-08 | 元生工业日志审计系统 | -- | 2023SR0903592 | V1.0 |
7 | 2023-08-08 | 元生工业网络入侵检测系统(入侵检测) | -- | 2023SR0904417 | V1.0 |
8 | 2023-08-08 | 元生工业工控堡垒机系统 | -- | 2023SR0903094 | V1.0 |
9 | 2023-08-08 | 元生信息工业网络安全审计系统 | ICA | 2023SR0902874 | V1.0 |
10 | 2022-06-20 | YSSV服务器虚拟化软件 | YSSV | 2022SR0786000 | V1.0 |
11 | 2022-06-16 | YSWC超融虚拟化管理系统软件 | YSWC | 2022SR0764973 | V1.0 |
12 | 2022-06-16 | 主机安全防护软件 | -- | 2022SR0767923 | V1.0 |
13 | 2022-06-16 | 智能流量管理软件 | -- | 2022SR0771154 | V1.0 |
14 | 2022-06-14 | YSCS云盘软件 | YSCS | 2022SR0759416 | V1.0 |
15 | 2022-04-21 | iScan黑盒扫描系统 | iScan | 2022SR0498207 | V1.0 |
16 | 2022-04-13 | YSCloud云管理平台软件 | YSCloud | 2022SR0465883 | V1.0 |
17 | 2021-08-09 | 戒毒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 -- | 2021SR1167833 | V1.0 |
18 | 2021-08-09 | 体质健康检测系统 | -- | 2021SR1169197 | V1.0 |
19 | 2021-08-06 | 戒毒人员康复训练系统 | -- | 2021SR1160680 | V1.0 |
20 | 2021-08-06 | 戒毒人员风险监控系统 | -- | 2021SR1160745 | V1.0 |
21 | 2021-08-04 | 运动康复管理系统 | -- | 2021SR1148367 | V1.0 |
22 | 2021-07-06 | 工业级工控安全事件与报警系统 | -- | 2021SR0989719 | V1.0 |
23 | 2021-03-31 | 工业互联网安全攻防测试验证平台 | -- | 2021SR0481765 | V1.0 |
24 | 2021-03-31 | PaaS微服务云平台软件系统 | -- | 2021SR0481804 | V1.0 |
25 | 2021-03-18 | 工业互联网仿真平台 | -- | 2021SR0411001 | V1.0 |
26 | 2021-03-17 | 微服务云平台 | -- | 2021SR0410531 | V1.0 |
27 | 2021-03-17 | 碧云信息安全攻防演练平台 | -- | 2021SR0410512 | V1.0 |
28 | 2020-11-26 | 碧云代码审计系统 | -- | 2020SR1655698 | V1.0 |
29 | 2020-11-10 | 碧云智慧工地管理系统 | -- | 2020SR1563847 | V1.0 |
30 | 2019-12-05 | 视频安全管理系统 | -- | 2019SR1287608 | V1.0 |
31 | 2019-11-28 | 大数据一体机系统 | -- | 2019SR1230510 | V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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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 | 登记批准日期 | 软件全称 | 软件简称 | 登记号 | 版本号 |
32 | 2019-10-14 | 数据库审计系统 | -- | 2019SR1040539 | V1.0 |
33 | 2019-09-23 | IDS入侵检测系统 | -- | 2019SR0981820 | V1.0 |
34 | 2019-09-23 | 碧云云WAF应用软件 | -- | 2019SR0983812 | V1.0 |
35 | 2019-09-23 | 云防护系统 | -- | 2019SR0983149 | V1.0 |
36 | 2019-09-17 | 碧云流媒体安全运营软件 | -- | 2019SR0961303 | V1.0 |
37 | 2017-03-06 | 在线考试系统 | -- | 2017SR067635 | V1.0 |
38 | 2017-03-06 | 智能触摸一体机系统 | -- | 2017SR067400 | V1.0 |
39 | 2017-03-06 | 数据报表软件 | -- | 2017SR067640 | V1.0 |
40 | 2017-03-06 | 录播系统 | -- | 2017SR067370 | V1.0 |
41 | 2017-03-06 | 数据分析系统 | -- | 2017SR067362 | V1.0 |
42 | 2017-03-06 | 智慧云课堂系统 | -- | 2017SR067469 | V1.0 |
43 | 2017-03-06 | 数字化校园管理系统 | -- | 2017SR067365 | V1.0 |
44 | 2016-08-11 | 大数据一体机系统 | -- | 2016SR213853 | V1.0 |
45 | 2016-08-11 | 大数据云终端系统 | -- | 2016SR213857 | V1.0 |
46 | 2016-08-11 | 桌面虚拟化系统 | 桌面虚拟化 | 2016SR214157 | V1.0 |
(三)评估范围内主要资产概况
1、流动资产
截至评估基准日,公司的流动资产账面价值77,576,554.91元,其中:货币资金5,322,297.70元、应收账款16,480,818.29元、预付账款12,772,064.67元、其他应收款1,996,629.86元,存货40,456,980.44元、合同资产347,326.26元、其他流动资产200,437.69元。
2、存货
存货账面原值 49,361,251.18元,计提跌价准备8,904,270.74元,账面净额40,456,980.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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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6,090,145.44 元,主要为奇安信网神数据库审计与防护系统V6.0 DAS3000-TF10M、网神SecGate3600防火墙系统V3.6.6.0 NSG3000-TE45M-QW、亚信安全深度威胁发现设备TDA EE (EE) 680等产品。
发出商品账面价值43,271,105.74元,主要为23-X006-188货品、23-X008-104货品等。
经现场勘察,与企业了解,不存在失效、变质、残损、无用等存货,但存在积压一年以上存货。
3、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020,000.00元,被投资单位共3户,具体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被投资单位名称 | 投资日期 | 持股比例% | 账面价值 |
1 | 广州纬元科技有限公司 | 2024.11.11 | 100 | 1,000,000.00 |
2 | 云南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024.11.4 | 51 | 1,020,000.00 |
3 | 广州珠元船舶科技有限公司 | 2024.12.24 | 51 | - |
纳入评估范围的被投资企业简介:
(1)广州纬元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广州纬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元科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E4JL2G0N
法定代表人:涂静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4年11月11日
注册资本:100.00万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129号主楼1101-1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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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网络技术服务;数字技术服务;软件销售;政府采购代理服务;通讯设备销售;安全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电子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地理遥感信息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卫星遥感数据处理;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办公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
截至基准日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 注册及实缴资本 | 股权比例(%) |
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00.00 | 100.00 |
合计 | 100.00 | 100.00 |
公司近年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财务指标 | 2024年12月31日 |
总 资 产 | 154.98 |
总 负 债 | 55.00 |
所有者权益 | 99.98 |
经营业绩 | 2024年12月 |
营业收入 | 0.00 |
营业成本 | 0.00 |
净 利 润 | -0.02 |
(2)云南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云南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元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E2T8P54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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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怡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4年11月4日注册资本:200.00万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商海路云南数字文旅产业园504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安全评价业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外包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地理遥感信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软件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安全咨询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工程管理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销售代理;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企业管理咨询;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商用密码产品销售;业务培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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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基准日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 | 实缴资本 | 股权比例(%) |
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02.00 | 102.00 | 51.00 |
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投创新研究发展中心有限公司 | 98.00 | 0.00 | 49.00 |
合计 | 200.00 | 102.00 | 100.00 |
公司近年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财务指标 | 2024年12月31日 |
总 资 产 | 102.00 |
总 负 债 | 2.60 |
所有者权益 | 99.40 |
经营业绩 | 2024年度 |
营业收入 | 0.00 |
营业成本 | 0.00 |
净 利 润 | -2.60 |
(3)广州珠元船舶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广州珠元船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元船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E7UURE07法定代表人:刘应烽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24年12月24日注册资本:100.00万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海乐路12号3210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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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物联网技术研发;办公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软件销售;工程管理服务;船舶自动化、检测、监控系统制造;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外包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安全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耗材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
截至基准日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 | 实缴资本 | 股权比例(%) |
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51.00 | 0.00 | 51.00 |
广东帷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49.00 | 0.00 | 49.00 |
合计 | 100.00 | 0.00 | 100.00 |
珠元船舶基准日尚未经营。
4、固定资产-设备类
设备类资产包括电子办公设备。
电子办公设备账面原值433,439.20元,账面净值3,516.03元。企业申报103项电子办公设备,主要为电脑、打印机、空调及热水器等。其中11项无法正常使用,其余电子办公设备正常使用。
5、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为941,767.43元。为公司租赁的经营场地。
6、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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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面无形资产
企业申报的其他无形资产原始入账价值23,008.85元,账面价值为3,195.71元,为外购的管家婆OA软件。
(2)账外无形资产
企业申报的账外无形资产为专利、商标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计48项,具体明细详见上文。
7、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150,241.53元,主要为确认租赁负债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四)引用其他机构评估结论的资产概况
无。
四、 价值类型
本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确定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 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24年12月31日。
选取上述日期为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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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评估目的由委托人确定评估基准日。主要考虑使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使评估结论较合理地为评估目的服务。
(二)选择月末会计结算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能够较全面地反映被评估资产及负债的总体情况,便于资产清查核实等工作的开展。
本次评估中所采用的取价标准是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 评估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3、《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1月2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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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7、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主席令第8号,2020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09年12月30日第一次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1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13、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准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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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
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中评协[2023]14 号);
12、《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3、《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4、《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5、《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
16、《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号);
17、《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号)。
(三)权属依据
1、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主要设备、无形资产购置发票、合同等;
3、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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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价依据
1、《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
2、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评估基准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3、评估基准日市场有关价格信息资料;
4、与被评估单位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的各项合同、会计凭证、账册及其他会计资料;
5、委托评估的各类资产和负债评估明细表;
6、经实地盘点核实后填写的委估资产清单;
7、委托人与即评估单位提供的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8、评估人员收集的各类与评估相关的佐证资料;
9、企业提供的主要产品目前及未来年度市场预测资料;
10、同花顺iFinD金融终端;
11、委托人即被评估单位撰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的有关事项说明》。
七、 评估方法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的规定,企业价值评估通常采用的评估方法有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三种基本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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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的规定,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由于目前无足够的与被评估单位在行业、规模等方面相似的参考企业,同时,同类企业整体交易案例极少,难以获得足够的可比上市公司或可比交易案例, 因此本次评估不适用市场法评估。
企业价值是由各项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共同参与经营运作所形成的综合价值的反映。被评估单位资产产权清晰、财务资料完整,各项资产和负债都可以被识别。委估资产不仅可根据财务资料和购建资料确定其数量,还可通过现场勘查核实其数量,可以按资产再取得途径判断其价值,因此本次评估适用资产基础法评估。
元生信息近年营收与利润表现欠佳。2022年收入为1,030.27万元,2023年下滑至696.43万元,降幅32.40%,2024年进一步降至
620.44万元,降幅10.91%。净利润方面,2022 - 2024年分别为-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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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645万元和-1170万元,持续亏损且有扩大趋势。这反映其盈利能力弱,市场竞争力可能不足。未来规划中未提供扭亏时间表,缺乏可量化的现金流改善路径。市场竞争加剧,客户流失,营收下滑,而成本居高不下,压缩利润空间。基于当前经营趋势和市场环境,元生信息提供的未来现金流或利润预测为负。鉴于元生信息历史经营亏损及未来现金流或利润预测为负,本次评估不适用收益法。
结合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特点,通过上述分析,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二)资产基础法
资产基础法具体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其中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具体评估方法如下:
1、货币资金:按清查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2、各种应收款项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各种预付款项根据所能收回的相应货物或接受的劳务形成的资产或权利的价值确定评估值。
3、存货—库存商品,评估人员依据调查情况和企业提供的资料分析,正常销售的库存商品以不含税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一定的产品销售利润后确定评估值。积压的库存商品按账面考虑一定折价确认评估值。
4、存货—发出商品,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发出商品按其合同销售价格减去全部税金确定评估值。对于无法收回款项的按0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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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同资产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
6、其他流动资产:按清查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7、固定资产—设备类,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评估。
(1)成本法
成本法评估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①重置成本
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显示,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因此本次评估中重置成本均为不含税价。
评估范围内的电子设备价值量较小,不需要安装(或安装由销售商负责)以及运输费用较低,参照现行市场购置价确定其重置成本。
②成新率
对于形成固定资产所需时间较短、价值量小、不需要安装以及运杂费较低的一般设备和电子设备,以其年限法成新率作为该设备的成新率。
(2)市场法
根据二手设备市场相同或近似设备交易案例,对各类影响因素进行比较调整,确定评估值。
8、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为房屋租赁款,按清查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9、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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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购软件
对于评估基准日市场上有销售的外购软件,按照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作为评估值。
(2)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
企业申报表外专利技术和软件著作权,采用收益法中的收入分成法进行评估。
收入分成法是根据相关行业和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的综合分析,合理预测企业将委估专利、软著投入市场后,预计所产生的未来收益情况;再依据相关行业特点及企业发展计划确定预测期,分析风险因素确定折现率;最后评估人员综合考虑委估专利、软著对于整个收益额的贡献程度,采用收入分成率测算委估专利、软著、作品著作权的收益额,即以委估专利、软著投资产生的收益为基础,按一定比例(收入分成率)分成确定专利、软著的收益,然后将收益折现,计算该专利技术和软件著作权的价值。
其公式为:
??
???
nt
tt
iPKP
)1/(
其中:P—专利、软著评估价值;K—销售收入分成率;Pt—利用委估专利、软著产品第t年可得的销售收入;i—折现率;
t—收益计算年
(3)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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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范围内的商标非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仅作为与同业竞争相区分的品牌辨识,即尚不具备行业知名度,无法为被评估单位提供超额收益贡献。
因此,此次评估按最新商标注册权设计费及申请办理费用标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2136号文),评定测算每个商标的重置价值。
10、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形成的原因及评估基准日后预计的可回收金额确定评估值。
11、负债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被评估单位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审核后的金额确定评估值。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一)前期准备、接受委托
本公司首先了解项目的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以及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在明确业务基本事项以及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后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在听取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对企业情况及委估资产历史和现状的介绍后,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编制资产评估计划,组建资产评估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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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
资产评估项目组结合被评估单位填报的资产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历史经营状况和未来收益预测,通过询问、核对、监盘、勘察、检查等方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负债及历史年度收益状况进行现场调查。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并对所收集利用的资产评估资料通过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方式进行核查验证。通过对评估对象现场调查及收集的评估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现场调查的主要内容为:
1、本次评估的经济行为背景情况,主要为委托人和被评估企业对本次评估事项的说明;
2、被评估单位存续经营的相关法律情况,主要为被评估单位的有关章程、投资出资协议、合同情况等;
3、被评估单位的相关房屋租赁情况;
4、被评估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
5、被评估单位执行的税率税费及纳税情况;
6、被评估单位最近几年存贷款规模、存贷款利息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占用设备及场所(折旧摊销)、人员工资福利费用等情况;
7、被评估单位未来几年的经营规划以及经营策略,包括:营销策略、成本费用控制、资金筹措和投资计划等以及未来的收入和费用构成及其变化趋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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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被评估单位主要竞争者的简况,行业发展及地位;
9、被评估单位主要经营优势和风险,包括:国家政策优势和风险、市场(行业)竞争优势和风险、财务风险、汇率风险等;
10、近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营业收入明细表和成本费用明细表。
(三)整理资料、评定估算
资产评估组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开展独立的市场调研,收集相关的信息资料,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筛选、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的依据。并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资产评估项目组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测算结果。
(四)形成结论、提交报告
资产评估师对形成的测算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在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后,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随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本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沟通后,向委托人出具并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 评估假设
(一)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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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二)继续使用假设:是指处于使用中的被评估单位资产将按其现行用途及方式继续使用下去。
(三)企业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被评估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可以持续经营下去,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重大改变,不考虑本次评估目的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对企业经营情况的影响。
(四)外部环境假设: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的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五)假定被评估单位管理当局对企业经营负责任地履行义务,并称职地对有关资产实行了有效的管理。被评估单位在经营过程中没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上述假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签名资产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 评估结论
(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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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资产账面值为8,069.53万元,评估值为8,796.27万元,评估增值726.74万元,增值率为9.01%。
2、总负债账面值为9,745.45万元,评估值为9,745.45万元,无评估增减值。
3、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为-1,675.92万元,评估值为-949.18万元,评估增值726.74万元。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次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大写人民币负玖佰肆拾玖万壹仟捌佰元(RMB -949.18万元)。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B | C | D=C-B | E=D/B×100% | |
流动资产 | 7,757.66 | 8,341.42 | 583.76 | 7.52 |
非流动资产 | 311.87 | 454.85 | 142.98 | 45.85 |
长期股权投资 | 202.00 | 200.65 | -1.35 | -0.67 |
固定资产 | 0.35 | 11.62 | 11.27 | 3,220.00 |
使用权资产 | 94.18 | 94.18 | - | - |
无形资产 | 0.32 | 133.37 | 133.05 | 41,578.13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5.02 | 15.02 | - | - |
资产总计 | 8,069.53 | 8,796.27 | 726.74 | 9.01 |
流动负债 | 8,345.54 | 8,345.54 | - | - |
非流动负债 | 1,399.91 | 1,399.91 | - | - |
负债总计 | 9,745.45 | 9,745.45 | - | - |
净 资 产(所有者权益) | -1,675.92 | -949.18 | 726.74 | 43.36 |
(二)评估结论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在本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价值类型和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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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前提条件下,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本次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大写人民币负玖佰肆拾玖万壹仟捌佰元(RMB-949.18万元)。
以上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壹年内使用有效。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一)关于元生信息关联债权债务的特别说明
截至评估基准日,元生信息账面存在以下涉及民事及刑事案件的债权债务:
科目 | 结算对象 | 账面余额/元 |
其他应收款 | 广州创科毅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6,517,935.32 |
其他应付款 | 广州市启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200,000.00 |
广州烽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3,809,200.00 | |
广东迪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04,000.00 | |
其他应付款合计 | 6,413,200.00 |
1、案件基本情况及相关账务处理
(1)根据“(2022)粤0112民初30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广州市启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迈公司”)起诉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生信息”),要求元生信息返还货款200万元及支付利息。启迈公司与元生信息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启迈公司向元生信息采购23套“TDA3200亚信安全,网络安全监测&调查平台3年维保升级服务”,合同总金额为2,540,580元,使用用户为中远公司。启迈公司支付货款200万元后,元生信息交付了产品,但启迈公司核实发现产品为假冒。启迈公司主张元生信息交付假冒产品构成违约,要求返还货款及利息。元生信息在收到启迈公司的货款后,与广州创科毅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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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科公司”)签订了编号为CK20210924A1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元生信息向创科公司采购23套“TDA3200亚信安全,网络安全监测&调查平台3年维保升级服务”,合同金额为2,438,966元。元生信息向创科公司支付了货款192万元。元生信息辩称自己仅作为通道方,负责将启迈公司的货款转付给创科公司,并将创科公司提供的产品转交给启迈公司。元生信息表示对创科公司提供的产品为虚假并不知情。法院查明杨伟雄虚构中远公司身份及需求,冒用中远公司名义与启迈公司签订合同,促成启迈公司与元生信息、元生信息与创科公司的交易,最终启迈公司支付的货款流入创科公司。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启迈公司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元生信息基准日账务处理:其他应付款:启迈公司:2,000,000.00元,其他应收款:创科公司:2,300,911.32元(合同金额2,438,966元不含税价)。
(2)根据“(2022)粤0112民初31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广州市启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迈公司”)起诉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生信息”),要求元生信息返还货款20万元及支付利息。启迈公司与元生信息签订《购销合同》,向元生信息采购1套“杀毒软件officescan3年维保升级”,合同总金额为231,192元,使用用户为中远公司。启迈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后,元生信息交付了产品,但启迈公司核实发现产品为假冒。启迈公司主张元生信息交付假冒产品构成违约,要求返还货款及利息。元生信息在收到启迈公司的货款后,与广州创科毅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科公司”)签订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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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20211101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元生信息向创科公司采购1套“杀毒软件officescan3年维保升级”,合同金额为221,944元。元生信息向创科公司支付了货款192,000元。元生信息辩称自己仅作为通道方,负责将启迈公司的货款转付给创科公司,并将创科公司提供的产品转交给启迈公司。元生信息表示对创科公司提供的产品为虚假并不知情。法院查明,杨伟雄虚构中远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及中远公司需求,冒用中远公司名义与启迈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分别与启迈公司及元生信息协商,促成了启迈公司与元生信息、元生信息与创科公司的交易。最终,启迈公司支付的货款由元生信息转账至杨伟雄指定的创科公司。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启迈公司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元生信息基准日账务处理:其他应付款:启迈公司:200,000.00元,其他应收款:创科公司221,944.00元(合同金额)。
(3)根据“(2022)粤0112民初29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广州烽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睿公司”)起诉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生信息”),要求元生信息返还货款220.92万元及支付利息。烽睿公司与元生信息签订《购销合同》,向元生信息采购20套“DE1800亚信安全防火墙3年维保升级”,合同总金额为220.92万元,使用用户为中远公司。烽睿公司支付货款后,元生信息交付了产品,但烽睿公司核实发现产品为假冒。烽睿公司主张元生信息交付假冒产品构成违约,要求返还货款及利息。元生信息在收到烽睿公司的货款后,与广州创科毅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科公司”)签订了编号为CT20211102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元生信息向创科公司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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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20套“DE1800亚信安全防火墙3年维保升级”,合同金额为190.92万元。元生信息向创科公司支付了货款185.92万元。元生信息辩称自己仅作为通道方,负责将烽睿公司的货款转付给创科公司,并将创科公司提供的产品转交给烽睿公司。元生信息表示对创科公司提供的产品为虚假并不知情。法院查明,杨伟雄虚构中远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及中远公司需求,冒用中远公司名义与烽睿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分别与烽睿公司及元生信息协商,促成了烽睿公司与元生信息、元生信息与创科公司的交易。最终,烽睿公司支付的货款由元生信息转账至杨伟雄指定的创科公司。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烽睿公司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元生信息基准日账务处理:其他应付款:烽睿公司:2,209,200.00元,其他应收款:创科公司1,909,200.00元(合同金额)。
(4)根据“(2022)粤0112民初29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广州烽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睿公司”)起诉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生信息”),要求元生信息返还货款160万元及支付利息。烽睿公司与元生信息签订《购销合同》,向元生信息采购24套“DE1500亚信安全防火墙3年维保升级服务”和“杀毒U盘3年维保升级服务”,合同总金额为2,004,192.00元,使用用户为中远公司。烽睿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80%的货款共计160万元后,元生信息交付了产品,但烽睿公司核实发现产品为假冒。烽睿公司主张元生信息交付假冒产品构成违约,要求返还货款及利息。元生信息在收到烽睿公司的货款后,与广州创科毅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科公司”)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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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编号为CK20210909A1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元生信息向创科公司采购24套“DE1500亚信安全防火墙3年维保升级服务”和“杀毒U盘3年维保升级服务”,合同金额为1,924,024.00元。元生信息向创科公司支付了货款150万元。元生信息辩称自己仅作为通道方,负责将烽睿公司的货款转付给创科公司,并将创科公司提供的产品转交给烽睿公司。元生信息表示对创科公司提供的产品为虚假并不知情。法院查明,杨伟雄虚构中远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及中远公司需求,冒用中远公司名义与烽睿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分别与烽睿公司及元生信息协商,促成了烽睿公司与元生信息、元生信息与创科公司的交易。最终,烽睿公司支付的货款由元生信息转账至杨伟雄指定的创科公司。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烽睿公司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元生信息基准日账务处理:其他应付款:烽睿公司:1,600,00.000元,其他应收款:创科公司1,924,024.00元(合同金额)。
(5)根据“(2022)粤0106民初31786号”民事裁定书,广东迪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浪公司”)起诉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生信息”),要求元生信息返还服务费40.4万元及支付利息。迪浪公司与元生信息签订《服务购销合同》,约定元生信息向迪浪公司提供网络安全服务,服务费为40.4万元。迪浪公司支付服务费后,元生信息未履行合同义务。迪浪公司催促无果,遂提起诉讼。元生信息在收到迪浪公司的服务费后,与广州创科毅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科公司”)签订了内容一致的《服务购销合同》。元生信息向创科公司转付了服务费38.38万元。元生信息辩称自己仅作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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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方,负责将迪浪公司的服务费转付给创科公司,并由创科公司向迪浪公司提供服务。元生信息表示对创科公司未提供服务并不知情。法院查明,杨伟雄虚构中远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及中远公司需求,冒用中远公司名义与迪浪公司签订《服务购销合同》,并分别与迪浪公司及元生信息协商,促成了迪浪公司与元生信息、元生信息与创科公司的交易。最终,迪浪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由元生信息转账至杨伟雄指定的创科公司。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迪浪公司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元生信息基准日账务处理:其他应付款:迪浪公司:404,000.00元,其他应收款:创科公司383,800.00元。
以上启迈、烽睿案件,原告已上诉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评估处理
科目 | 结算对象 | 账面余额/元 | 评估处理 |
其他应收款 | 广州创科毅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6,517,935.32 | 元生信息已对该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创科公司由杨伟雄实际控制,系诈骗核心主体,经查询,其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鉴于款项性质属诈骗损失且追偿可能性较低,评估值确认为零。 |
其他应付款 | 广州市启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200,000.00 | 涉及的款项源于元生信息与启迈公司、烽睿公司、迪浪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已驳回上述三家公司起诉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评估时,基于谨慎性原则,暂按账面价值确认为负债,后续需密切关注司法判定结果。若公安机关侦查或司法审判确定元生信息无需承担该债务,评估值应相应调增股东权益。 |
广州烽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3,809,200.00 | ||
广东迪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04,000.00 |
3、特别提示
(1)上述债权债务的评估结论基于当前司法程序(刑事案件未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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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作出,最终估值影响需以刑事判决结果为准。
(2)若刑事判决认定元生信息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评估值应按判决调整。
(3)若刑事判决认定元生信息需承担民事责任,且元生信息可以向创科公司追回款项,评估值应按判决调整。
(4)提请相关当事方关注该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并在最终交易价格中充分考虑该事项的影响。
(二)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企业资产抵押、质押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 质押资产名称 | 质押日期 | 质押资产金额(元) |
1 | 应收账款 | 2023-8-17 | 27,303,201.99 |
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抵(质)押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三)本次评估中,我们参考和采用了被评估单位历史及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报表,以及我们在同花顺iFinD终端中寻找的有关对比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交易数据。我们的估算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上述财务报表数据和交易数据,我们假定上述财务报表数据和有关交易数据均真实可靠。我们估算依赖该等财务报表中数据的事实并不代表我们表达对该财务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的任何保证,也不表达我们保证该等资料没有其他要求与我们使用该数据有冲突。
(四)评估结论中不考虑控股股权或少数股权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也没有考虑流动性因素引起的折价。
(五)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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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七)评估基准日财务数据由被评估单位提供。
(八)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资料,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九)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被评估单位提供,被评估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十)重大期后事项
期后事项是指评估基准日之后,评估报告日之前发生的重大事项。
2025年3月,元生信息收购贵州缆晟系统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并于2025年5月完成变更登记,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除上述事项,企业未提供评估人员也未发现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存在其他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但是,报告使用人应当不完全依赖本报告,而应对资产的权属状况、价值影响因素及相关内容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并在经济行为中适当考虑。
(十一)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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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十二、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1、本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由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委托人或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
2、本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3、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的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委托人与本资产评估机构或与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至2025年12月30日止。本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资产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有效。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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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十三、 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资产评估报告日:2025年6月13日。
(以下无正文)
深圳亿通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联泰大厦1705 资产评估师:
电话:0755-83225773邮编:518040 资产评估师: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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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除特别注明的外,其余均为复印件
1、 委托人即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
2、 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3、 委托人即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4、 签字资产评估师承诺函(原件);
5、 评估机构资格证书(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备案公告【深财资备案[2020]54号】、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亿通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变更备案公告【深财资备案[2022]25号】);
6、 证券业务评估机构备案清单;
7、 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8、 签字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证书;
9、 评估汇总表及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