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的核查意见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况,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于 泽 李 杰
项目协办人:
邓凯迪 郑 治
李梵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