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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控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07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公司重大投资及资本运作的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投融资策略和重大资本运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五名或以上公司现任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战略及运力网络、机队规划、人力、品牌等方面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资本运作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飞机采购等公司重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意见。

(七)由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度结合换季节点,定期召开两次会议。同时根据内外部形势变化,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须于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

委员,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如召集人为独立董事的,应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主持。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会议召集人须向全体委员提供决策所需资料。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五分之三以上(含)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委员中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提前予以回避。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公司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决议拥有否决权。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证券部作为联络办公室,负责保障战略委员会规范运作和会议组织。公司有关职能部门配合战略委员会,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

第十五条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研究并形成议案,联络办

公室负责汇总,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

(一)研究公司航线网络总体发展战略,研究枢纽及基地布局战略和国内国际航线发展战略。研究重点枢纽及主要市场的“一场一策”航线网络发展规划。基于重大市场面、政策面和竞争面的变化,研究公司及主要市场发展规划调整方案。

(二)基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模式和定位,结合市场需求,统筹编制公司机队规划发展方案,持续开展机队优化、飞机机源锁定、选型布局、提质增效工作。

(三)基于组织发展战略与内外部环境变化,系统预测未来人力资源需求,并研究获取、配置、开发等全周期管理策略。

(四)研究公司品牌战略及中长期规划,持续提升公司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忠诚度,实现公司品牌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应为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形成专门决议,参与表决的委员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名;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应为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全体人员以及参与工作的相关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如有委员违反保密义务,应由董事会安排专人进行调查,如属实,泄密委员应辞去委员职务,其他泄密人员根据公司制度予以考核,并视情节严重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本细则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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