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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药业

- 60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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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2
公告日期2009-08-22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06
原告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罗爱华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8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6 月16 日,深圳分行与康达尔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深圳分行向康达尔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0 万元,期限为一年,康达尔以深圳市布吉供水有限公司70%的股权为该笔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本公司及罗爱华分别与深圳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向深圳分行提供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康达尔归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截止2008 年6 月12 日,康达尔尚欠本金人民币8000 万元,利息4,722,653.12 元,合计84,722,653.12 元,被申请人本公司及罗爱华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据此,深圳分行于2008 年6 月向深圳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 提出仲裁请求如下: 1、裁决康达尔立即清偿所欠深圳分行的人民币贷款本金8,000 万元、利息4,722,653.12 元(暂计至2008 年6 月12 日)及至贷款本息还清日止的全部欠息。 2、确认深圳分行对康达尔出质的深圳市布吉供水有限公司70%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依法对质押权利进行处置。 3、裁决本公司、罗爱华女士按照《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4、本案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及申请人实现债权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在此期间,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又归还兴业银行深圳分行10,000,000 元。截至本报告日,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兴业银行深圳分行70,000,000元。
受理法院深圳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9-27
公告日期2008-09-27
案件名称联营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2008-09-19
原告方上海市南汇区康桥镇梓潼居民委员会 
被告方上海远东制药机械总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上海远东制药机械总厂(以下简称远东药机)近日收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08 年9 月19 日发出的(2008)汇民二(商)初字第1327 号《传票》以及相应的《民事起诉状》。现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上述《起诉状》项下的原告为上海市南汇区康桥镇梓潼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梓潼居委),其法定代表人为杨龙财,《起诉状》项下的被告为远东药机,法定代表人为陈沪生。 《起诉状》称:1992 年9 月5 日,梓潼居委与远东药机签订《联营协议书》,约定由双方共同投资开办上海远东制药机械总厂化工设备厂(下称联营企业),企业性质为国集联营。投资总额为1800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400 万元,流动资金400 万元。投资方式:远东药机以知识产权、经营销售、部分现用设备和资金;梓潼居委以土地和资金作为投入。企业达标后,利润按远东药机75%,梓潼居委25%进行分配。 《起诉状》还称:由于远东药机对市场行情预测的失误,以及在具体的生产、供应、销售等环节上的严重不足,致使联营企业自1995 年投产后连续多年出现巨额亏损,后靠厂房出租也未能扭转不利局面。 据此,梓潼居委于2008 年9 月19 日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依法解除原、被告于1992 年9 月5 日签订的《联营协议书》;请求法院委托审计评估部门对联营企业自成立至今的资产、负债、损益等财务状况进行审核,并按双方在《联营协议书》中所约定对联营企业的财产进行分割;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合理分摊。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本案正在执行中。
受理法院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0
公告日期2008-08-20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1-01-03
原告方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中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0年5月10日和8月7日,本公司曾为上海中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和向中国光大银行借款2000 万元提供了担保。2000年9月25日,本公司就上述担保与上海中科签署了《反担保协议》,约定上海中科以其持有的胜利股份转配股900万股质押给本公司作为反担保。但协议签订后,上海中科并未履行有关质押手续。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1年5月11日,一中院作出(2001)沪一中经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海中科尚欠本公司款项为51016745元。由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已将上述转配股全部抛售,所得款项39684716.85元归至其名下。 因此,本公司于2005年2月28日向一中院申请追加申银万国为被执行人。经审理,一中院于2005年4月11日作出(2001)沪一中执字第798号、(2005)沪一中执恢复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案外人申银万国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上海中科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01)沪一中经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西药业的义务,由案外人申银万国在人民币39684716.85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申银万国不服一中院的上述裁定,于2006年4月26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沪高法)申请复议。沪高法在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并于2006年11月14日公开进行了复议听证。 沪高法《裁定书》项下的申请复议人为申银万国,申请执行人为本公司,被执行人为上海中科。《裁定书》称:申请复议人申银万国在负有协助义务,且在未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了已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追回出售股票的所得款项,由此对债权人中西药业造成的损失,应由申请复议人申银万国承担。一中院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法律,裁定追加申银万国为被执行人,申银万国不服上述裁定,于2006 年4 月26 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过复议听证,2006 年11 月29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沪高执复议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申银万国的申请,维持原判 目前,本案正在执行中。本公司已对上述款项计提了全额坏账准备。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31
公告日期2008-03-31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6-03-21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 
被告方上海中西新生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9月28日,黄浦支行与新生力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同日,黄浦支行与本公司和康达尔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约定黄浦支行向新生力提供借款人民币1950万元 ,借款期限自2005年9月28日至2006年3月13日,年利率为6.264%,按季结息。《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和康达尔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黄浦支行于2006年9月28日依约定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新生力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本公司和康达尔作为保证人亦未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 据此,黄浦支行于2006年3月21日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新生力归还借款人民币1950万元。 2、判令新生力归还期内利息人民币281619元,以及自2006年3月14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日止的逾期利息。 3、判令本公司和康达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新生力、本公司和康达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给付欠款人民币1950万元、借款利息28169元及相关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918.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99428.1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1782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执行通知》称:本院受理的黄浦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案,因你司未能履行有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责令你们在2006年8月14日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义务,即:给付欠款人民币1950万元、借款利息28169元及相关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918.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99428.1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1782元,以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你们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本公司近日收到了二中院发出的0000096 号《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将该案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称:冻结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ST康达(证券代码000048)限售流通股500 万股,及其产生的红股(含转增股)、配股。 为了避免法院强制拍卖、变卖被查封、冻结的本公司有关资产,截止2008年3 月4 日本公司已依法履行了保证责任,向黄浦支行归还案件项下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23973439.86 元,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19500000.00 元、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人民币4265093.66 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918.10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99428.10 元。现本案项下债务已清偿完毕,本公司相应被查封、冻结的资产也将获得解封。 本公司已与康达尔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康达尔同意以其下属子公司深圳市康达尔(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拥有的蝴蝶堡若干套商品房等值抵偿给本公司,作为其对新生力担保责任的偿还义务的履行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31
公告日期2008-03-3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6-02-22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 
被告方上海中西新生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2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1月13日,黄浦支行与新生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黄浦支行向新生力发放贷款人民币525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1月17日至2006年1月16日,年利率为6.696%,按季结息。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本公司与黄浦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向黄浦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该《起诉状》还称:合同签订后,黄浦支行于2005年1月17日依照合同约定向新生力发放了该笔贷款人民币525万元。借款到期后,新生力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经催告,仍未归还。本公司经黄浦支行催告,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据此,黄浦支行于2006年2月22日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新生力归还借款人民币525万元。 2、判令新生力归还期内利息人民币26365.50元、逾期利息51523.71元(暂计至2006年2月20日),以及自2006年2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日止的逾期利息。 3、判令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黄浦法院于2006年三月二十日作出了(2006)黄民二(商)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 1、新生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浦支行借款人民币525万元; 2、新生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浦支行借款利息人民币26365.50元; 3、新生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七九支付原告黄浦支行至2006年2月20日的逾期息51523.71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七九计付2006年2月21日至清偿日的逾期息[计算公式:(525万元+26365.50元)*万分之二点七九*逾期天数];。 4、本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新生力追偿。 案件受理费36649.45元,财产保全费27159.40元,由新生力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2006-03-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代为归还了上述借款后,已了结了本案。
受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0-18
公告日期2005-10-1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 
被告方上海中西新生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6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8月11日,黄浦农行与新生力就上述1960万元借款续签了有关《借款合同》,并由本公司和康达尔共同为该项借款继续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但2005年7月21日借款到期后,新生力未能依约还款,而本公司和康达尔也未履行相应保证义务。据此,《诉状》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 判令新生力归还借款本金1960万元以及相应期内和逾期利息; 2、 判令本公司和康达尔对上述债务承担相应连带保证责任。 3、 判令新生力、本公司和康达尔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告黄浦农行于2005 年9 月29 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认为黄浦农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黄浦农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征并由原告黄浦农行负担。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07
公告日期2005-07-07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民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曾于2002年6月26日与民生担保签订了金额为4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民生担保向本公司提供上述借款,用于本公司内部流动资金周转之需要,借款期限自2002年6月26日至2002年9月26日止,利率按中国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民生担保向本公司提供上述借款后,至还款期限,本公司未能向其归还。 2004年3月19日,本公司和上药集团向民生担保出具有关债务确认函,明确本公司承诺于2004年8月27日前还款;上药集团作为保证人,为该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本公司至今未能归还借款,上药集团也未履行相应保证义务。据此,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本公司归还上述400万元借款; 2、判令上药集团承担相应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本公司和上药集团承担案件诉讼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该案审理中,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本公司于2005年9月30日前归还民生担保400万元; 2、上药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50530元,由民生担保承担16843元,本公司承担33687元,于2005年9月30日前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并已向各方当事人发出了(2005)卢民二(商)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
受理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16
公告日期2005-03-16
案件名称还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2002-02-26
原告方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浜路证券营业部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996.4541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0年曾委托营业部购买国债及股票,营业部于2000年8月2日和11 月 17日分两单代理买入0100420国债,成交成本39965367.00元;于2000年6月15日、6月16日和6月23日分三单代理买入岁宝热电股票,成交成本79999174.49元。但 2001 年初在未经本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营业部擅自将上述有价证券予以处分。事发后, 本公司多次要求或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要求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浜路证券营业部支付上述购买对价人民币 119964541.49元,均遭其无理拒绝,本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判令营业部支付本公司购买0100420国债本金39965367.00元,并赔偿法定孳息损失; (2)判令营业部赔偿本公司岁宝热电股票本金79999174.49元, 并赔偿法定孳息损失; (3)判令申万证券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审理期间, 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函告法院,本案与该队已立案侦查的顾翠华、丁福根案有关联。故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处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现已收到法院发出的(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6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称:鉴于在审理中,本公司以该案纠纷已提请上海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为由,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法院认为,本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准许本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03
公告日期2005-03-03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分行 
被告方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和张江集团曾于2004年2月18日与中信银行分别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731101银贷字第045001号)和《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731101银贷字第04500101号)。合同约定中信银行向本公司提供115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自2004年2月18日至2004年7月31日止,张江集团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订立后,中信银行依约放款,但本公司和张江集团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据此,中信银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1150万元借款,支付利息401881.8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张江集团承担相应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1
公告日期2004-08-21
案件名称担保追偿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433.6476 万元
案件描述 本公司因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曹杨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流动资金借款7750万元逾期未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判决本公司偿还本息和逾期利息;担保人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华控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近日,二中院再次向本公司发出(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23号、124和125号《传票》以及相应的三份《民事诉讼状》。称:申华控股已于2003年5月29日为本公司的上述逾期债务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向上海银行归还了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诉讼费共计84336476.46元。申华控股由此获得了向本公司追偿的权利。 为此,申华控股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本公司归还其人民币84336476.46元。 2、本公司向其支付利息(自2003年5月29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按每万分之二点一计)。 3、本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
判决内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7日作出了(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23、124和12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书》作出判决如下:1、本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华控股合计人民币84337076.46元。2、本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申华控股自2003年5月20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逾期利息(以人民币84337076.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人民币707756元由本公司负担(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二中院缴纳)。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1
公告日期2004-08-2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曾分别于2002年4月28日、2002年5月8日、2002年6月19日、2002年3月26日和2002年5月8日同深圳市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告)签订了金额分别为3000万元、12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借款合同》,因未按时归还而起起诉讼,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本公司立即归还欠款共计6700万元; 2、判令案件诉讼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法院裁定: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共计6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判决内容本公司与正国投资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正国投资返还6700万元借款。
判决日期2002-11-2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2)沪二中民(商)初第359号、360号、361号、362号、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正国投资与被告本公司分别于2002年3月26日、4月28日、5月8日和6月1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二、被告本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正国投资返还借款人民币6700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执行中。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1
公告日期2004-08-21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3-05-19
原告方中国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被告方上海众玺微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7.2781 万元
案件描述、1999年11月8日,本公司曾为上海众玺微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浦东 分行的借款500万元提供担保,但众玺公司在2002年 4月分两次共归还本金60万元后, 便未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为此,浦东中行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众玺 公司归还本金440万元和相应利息以及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一中院于2003年8月 22日作出(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众玺公司应于 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浦东中行借款本金440万元和相应逾期利息以及本公司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1
公告日期2004-08-2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市南汇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被告方上海中西药业制药厂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本公司下属控股企业上海中西药业制药厂曾于2002年3月26日和4月3日向上海市南汇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总计450万元,本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至2002年9月27日,中西制药尚欠付本金439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内容中西制药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南汇信用社439万元借款和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日期2002-11-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本案正在执行中。
受理法院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1
公告日期2004-08-2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被告方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82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诉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本公司共为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8650万元。2002年3月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63、64、65号三份《民事裁定书》,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82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该三个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人民币242560元由浦发银行预缴。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已于2002年3月5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02年3月8日,法院驳回了本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公司于2002年3月8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了追加兴业房产和纺织开发为(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63、64、65号案的被告的申请书。
判决内容2002年5月20日和5月23日分别作出了(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63、64、65、74、75号五份《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浦发银行借款本金总计人民币8650万元。2、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浦发银行支付期内利息总计人民币319658.63元和分别自2001年12月21日、2002年1月21日和2002年3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本公司在承担上述第1、2项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兴业房产进行追偿,4、案件受理费总计人民币482550元和财产保全费总计人民币435100元均由本公司负担。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3日作出了(2002)沪二中执字第522、523、524、525、696号五份《民事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63、64、65、74、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公司应履行的归还浦发银行借款人民币合计8650万元及相关利息的义务,变更为由海南和邦负责清偿。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2年9月26日,本公司收到浦东法院发出的(2001)浦执字第9040号《民事裁定书》以及相应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该《民事裁定书》项下的申请执行人为申华控股,被执行人为本公司。 《民事裁定书》称:浦东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浦经督字第221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本公司于2001年12月17日之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给申华控股人民币8000万元,但本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或划拨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万元以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2、上述款项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变卖或拍卖本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1
公告日期2004-08-2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 
被告方上海中西制药厂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1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诉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下属控股企业上海中西制药厂、上海中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判决内容裁定如下: 1、冻结中西制药和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1915万元; 2、如中西制药和本公司上述存款不足此数额,不足部分则查封中西制药和本公司相等价值的财产,并由被查封人负保管责任。被查封的财产中的固定资产在查封期间允许使用。被查封人对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实施变卖、转移等变更财产所有权或抵押等影响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得隐匿、毁损财产。因被查封人对被查封的财产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查封期限自查封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日止。
判决日期2002-12-1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本案正在执行中。
受理法院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1
公告日期2004-08-2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卢湾支行 
被告方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曾于2001年7月11日向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卢湾支行(以下简称深发展)借款1500万元,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华控股)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 至2003年3月9日,本公司尚欠付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为此,深发展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要求本公司和申华控股偿还借款本息。
判决内容 一中院于2003年5月15日向本公司和申华控股发出(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称: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深发展于2003年5月6日向一中院提出撤诉申请。一中院认为,深发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发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征)和财产保全费共计81753.50元均由原告深发展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1
公告日期2004-08-21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中西药业制药厂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43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第一被告上海中西药业制药厂,第二被告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中西制药立即偿付欠款本金2400万元人民币; 2、判令中西制药偿付利息350000.00元人民币(自2002年6月21日暂时计算至2002年9月20日)以及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罚息; 3、判令本公司对中西制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判令本公司和中西制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02)沪二中民(商)初第3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中西制药和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35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根据相应的《保全执行回执》列示,中西制药和本公司被法院保全的财产共有四项: 1、冻结中西制药在农行上海市南汇支行五七营业所038660-20873001274帐户存款13412.30元; 2、查封本公司名下的位于交通路1515号内的全部房屋及土地,位于松江工业区松开1—40号地块; 3、查封本公司享有的七项专利权益; 4、查封本公司享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书和新药生产技术转让权益。
判决内容中西制药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上海银行2400万元借款和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日期2002-12-2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本案正在执行中。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1
公告日期2004-08-21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3-06-03
原告方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1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曾于2000年8月17日为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建兴业银行 深圳分行的借款13000万元提供担保,该借款亦多次续展。后兴业银行以ST康达尔在他 行多笔借款逾期为由,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ST康达尔归还本金13000万元 和欠息、处置质押物以及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本公司曾于2000年8月17日为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建兴业银行 深圳分行的借款13000万元提供担保,该借款亦多次续展。后兴业银行以ST康达尔在他 行多笔借款逾期为由,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ST康达尔归还本金13000万元 和欠息、处置质押物以及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于2003年6月2日收到相关 深仲受字(2003)第751号《仲裁通知》。但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8月4日又发出 [2003]深仲撤字第115号《仲裁决定书》:因申请人兴业银行提请,故撤销上述仲裁 案。 2003年9月30日,本公司与兴业银行就该贷款的借新还旧在附加如下条件的基础上 续订了保证合同(续保金额减至11400万元):(1)以ST康达尔持有的深圳市布吉供 水有限公司70%股权继续作质押。(2)ST康达尔有义务办理名下三块土地[宝府国用字 (1992)第0400136、0400137、0600432号]的抵押手续,并承诺在未办理完毕抵押手 续前,上述三块土地的对外抵押、转让、出售、对外融资以及其他处置均需经兴业银 行深圳分行和本公司书面同意。(3)ST康达尔若无法履行到期还款义务,则兴业银行 深圳分行将先予处理该公司的资产。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1
公告日期2004-08-21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泉支行 
被告方上海农药厂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上海农药厂曾于2000年7月28日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泉支行借款300万元,本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上述借款后发生逾期。石泉支行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要求上农厂还款以及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上海农药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和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日期2001-10-3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本案正在执行中,执行余额为240 万元。
受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1
公告日期2004-08-2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浙江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47.1311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曾于2001年4月29日与浙江信托签订了一份本金为3000万元的周转性借款合同,因至2002年8月26日止,本公司尚欠付本金900万元及逾期利息471311元引起诉讼,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成为第二被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本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逾期利息471311元;  2.判令兴业房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本公司和兴业房产承担浙江信托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8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该案原告已撤诉。
受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1
公告日期2004-08-2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4月和6月,本公司曾向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000 万元,还款期限至2001年11月30日。后因本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如期返还。
判决内容2001年12月13日,本公司收到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支付令》,要求本公司给付上述款项。由于上述欠款至今尚未归还,2002年9月26日,浦东法院向本公司发出的(2001 )浦执字第9040号《民事裁定书》以及相应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扣押了本公司在南京市正洪街18号东宇大厦建筑面积为1420.19平方米的房产、本公司名下的牌照号分别为沪AE0641、沪A33777、沪A33778、沪AG6173、沪A73551、沪BF3490、沪B52096、沪B41027的八辆汽车、本公司在上海三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及投资权益(人民币187.50万元)、本公司在上海市交通路1515号(房屋所有权证:沪房普字第36095号)所有房屋等财产。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本案正在执行中。
受理法院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1
公告日期2004-08-2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2-12-21
原告方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分行 
被告方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曾于2001年12月25日与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向该行借款总计18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02年3月15日止,上述合同编号为731101-010111、731101-010112。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张江集团)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 至2002年12月21日,本公司尚欠付本金16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内容二中院在公开开庭进行了案件审理后,于2003年5月9日作出了(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6、27号两份《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作出判决如下: 1、本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信银行借款本金合计1600万元。 2、本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中信银行逾期息合计51375元及自2002年6月21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的逾期息(以16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3、张江集团对《判决书》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履行清偿义务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187800元由本公司和张江集团共同负担。 《判决书》同时均称: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二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03-05-0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1
公告日期2004-08-2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曹杨支行 
被告方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7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曹杨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其负责人分别为该行总行行长傅建华和支行行长张伟平;第一被告均为本公司;第二被告均为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华控股)。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本公司立即偿还欠款本金共计7750万元; 2、判令本公司偿付利息、罚息共计1142812.5元以及自2002年8月1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罚息。 3、判令申华控股对本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判令本公司和申华控股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申华控股在代为承担还款义务后,又向二中院提出追偿诉请。二中院在公开开庭 进行了案件审理后,于2003年7月17日作出了(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23、 124和125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华控股合计84 337076.46元和相应逾期利息。
判决内容(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39、340、341号三份《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 《裁定书》称:原告上海银行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本公司及保证人—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华控股)银行存款共计793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本公司及申华控股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裁定书》又称:法院认为,上海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本公司及申华控股银行存款共计793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398060元由上海银行预缴。 《裁定书》并称:如不服裁定,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2002年12月25日作出了(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39、340和341号三份《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本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银行归还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7750万元。 2、本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银行支付欠息人民币595237.50元以及分别自2002年6月21日、2002年7月10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申华控股对本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申华控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4、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以及其他诉讼费合计人民币825044元由本公司和申华控股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2002-12-2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1
公告日期2004-08-2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上海市市西支行 
被告方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信谊药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银行上海市市西支行与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信谊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判决内容 (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本公司和信谊药业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本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市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自2002年6月21日起至2002年12月10日止,按年利率6.435%计)。 2、信谊药业应就本公司的上述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清偿义务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3、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人民币310530元由本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2-12-2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本案已中止执行。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1
公告日期2004-08-2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2-10-10
原告方上海信谊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370.4008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曾于2001年9月28日、10月10日和10月24日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借款总计5450万元,上海信谊药业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上述借款后均发生逾期。为解决逾期债务,本公司与信谊药业以及普陀工行于2002年9月27日达成协议,约定贷款本息平移至信谊药业。本公司与信谊药业于同日签署了“偿债合同”,约定信谊药业代本公司偿还债务后即获得对本公司之代偿债权,并有权随时向本公司追索。2002年10月10日,信谊药业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支付信谊药业代为承担的债务本息、因本公司债务平移至信谊药业名下而产生的利息损失以及本公司违约对信谊药业造成的损害共计73704007.58元。
判决内容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信谊药业31609370.21元和相应利息。
判决日期2002-12-1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本案正在执行中。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2-18
公告日期2002-12-18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信谊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36.7533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信谊药业有限公司起诉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民生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原告诉状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本公司向信谊药业清偿其履行担保责任代为偿还银行到期贷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利息367532.81元; 2、判令本公司向信谊药业偿付其代为偿还的上述本息自2002年9月30日起至本案判决之日的利息(利率:0.02%/日); 3、判令民生担保对本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公司与民生担保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信谊药业的律师费用。
判决内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案件审理,并于2003年2月25日作出了(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书》作出判决如下: 1、本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信谊药业人民币25367532.81元。 2、本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信谊药业自2002年9月30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25367532.81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计付)。 3、民生担保对本公司上述第1、2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生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4、对信谊药业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5、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人民币264205.32元由本公司和民生担保共同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二中院缴纳)。
判决日期2003-02-2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0-17
公告日期2002-10-1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信谊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370.4008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信谊药业有限公司(信谊药业)诉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本公司支付信谊药业代为承担的债务本息、因本公司债务平移至信谊药业名下而产生的利息损失以及本公司违约对信谊药业造成的损害共计人民币73704007.58元; 2、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内容裁定如下: 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3704007.58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裁定书》并称:如不服裁定,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0-10
公告日期2002-10-1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上海市金桥支行 
被告方上海信谊药业有限公司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银行上海市金桥支行与上海信谊药业有限公司、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判决内容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信谊药业和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9-07
公告日期2002-09-07
案件名称出资转让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1-06-26
原告方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等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0年9月28日,本公司与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爱使股份)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书》,本公司将所持北国投2.17%的股权,以同等价格转让给爱使股份,转让金额为2600万元,协议约定转让价款应于协议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爱使股份以银行转帐支票方式向本公司支付,生效后由北国投负责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000年12月22日,北国投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擅自变更工商股东登记,而本公司至今仍未收到出资转让款2600万元。 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于2001年6月25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爱使股份等返还本公司出资转让款2600万元人民币及自2000年10月6日至给付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公司于2002年9月6日收到上海高院作出的(2002)沪高经监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该《裁定书》称:申请再审人北国投与本公司、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一案,上海高院于2002年2月27日作出(2001)沪高经终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上海高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再审立案条件。上海高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1、该案由上海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1、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公司款项2600万元及按照银行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负担本案受理费用;2、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日期2001-09-2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驳回北国投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010元由上诉人北国投负担。《判决书》同时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2-02-27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06
公告日期2002-03-06
案件名称出资转让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1-09-28
原告方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依法判令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杭钢股份)和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国投) 连带承担返还本公司出资转让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有关诉讼费用。 2000年9月26日,本公司与杭钢股份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本公司将北国投总注册资本的1.83%,即2200万元以同等价格转让给杭钢股份;协议约定杭钢股份应于协议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 即2000年10月5日前 以银行转帐支票方式向本公司支付2200万元人民币,由协议见证方—北国投代缴:协议生效后由北国投负责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协议生效后,2000年12月22日,北国投变更了工商股东登记,根据北京市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同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内容,北国投已收到杭钢股份投入的转让价款,而本公司至今仍未能收到出资转让款2200万元。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条之规定,驳回本公司对杭钢股份、 北国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610元由本公司负担。《判决书》同时称: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该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610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1-08
公告日期2002-01-08
案件名称担保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1-01-10
原告方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华明户田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华明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心族华明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徐汇支行诉本公司为上海华明户田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借款2910万元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本公司承担本金1455万元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 本公司于2001年1月10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上海华明户田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华明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心族华明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 2001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1)沪一中经初字第43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原被告四方当事人确认本公司已经代被告华明户田清算委员会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沪办)偿还1455万。 2、被告华明户田清算委员会承诺在签收《调解书》当日归还本公司人民币 1455万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760元、保全费人民币73270元,共计人民币156030 元,由被告华明户田清算委员会承担,于签收《调解书》当日并支付给本公司。 4、本公司放弃对被告华明高技术和心族华明的诉讼请求。 5、上述原被告四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10110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1)沪一中经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查封了华明户田在松江工业区松开Ⅰ-40号土地(土地证号沪房地市字1997第100193号)。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6-15
公告日期2001-06-15
案件名称担保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南燕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72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海南燕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其相关公司在2000年3月至2000年9月期间,向银行贷款人民币9320万元,由我公司对其相关公司进行担保。海南燕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中科创业法人股87906000股向我公司提供反担保。由于上述贷款到期后未归还,我公司承担了担保偿付责任6720万元。为此,我公司于2001年1月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追索其反担保责任,并且对海南燕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中科创业法人股进行冻结。
判决内容法院裁定如下:责令海南燕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还款义务。
判决日期2001-05-2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1日作出的(2001)沪一中执字第6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海南燕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深圳中科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87906000股过户至本公司。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28
公告日期2001-04-28
案件名称担保责任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徐汇支行 
被告方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91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徐汇支行诉本公司为上海华明户田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借款2910万元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案.
判决内容裁定由本公司承担本金1455万元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若上海华明户田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在2001年4月30日前对上述欠款部分能偿付超额额度, 则本公司对超出部分不再承担连带责任。为此,本公司已通过司法程序查封了上海华明户 田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的土地等资产。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1-17
公告日期2001-01-17
案件名称证券合同一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星火开发区联合发展公司 
被告方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大股东海南禾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大股东海南禾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证券合同一案,被债权人上海浦东星火开发区联合发展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发出[2001] 第一中经初字第5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海南禾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 公司法人股1256.1343万股,期限为2001年1月16日至2001年12月16日止。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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