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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龙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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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27
公告日期2010-05-27
案件名称担保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2010
原告方福建博古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方福建省三农化学进出口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12 月10 日,被告福建省三农化学进出口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借款人民币5000000 元用于经营周转,原告以其自有房屋(坐落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98 号伊法达大厦五层、七层)为被告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因被告未能及时偿还借款,中信银行于2006 年6 月依法提起诉讼,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榕民初字第310 号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应偿还中信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 元及利息278960.99(暂计至2006 年5 月20 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律师代理费20000 元。同时判决认定中信银行有权以原告设定抵押担保的房屋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判决确认的债权。判决生效后,被告实际未偿还分文款项,中信银行并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依法处分原告的抵押房屋、优先代为偿还被告所欠债务。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执监字第23 号“执行裁定书”显示,目前该执行案件已委托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且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正拟对原告的抵押房屋进行处置。因此,原告实际已经对被告的所有债务承担了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5 条第3 款之规定,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下属子公司—福建博古投资有限公司,近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福建省三农化学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担保债务计人民币5298960.99 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21
公告日期2010-05-2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10
原告方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油管道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飞天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向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公司诉中油管道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飞天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认为本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冻结被告中油管道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飞天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55万元,如财产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受理法院向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18
公告日期2009-12-18
案件名称偿还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被告方广州保税区禾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被告广州保税区禾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3 年7 月9 日,被告中油龙昌公司作为承兑人和付款人分别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四张,每张票面金额1000 万元,票面收款人为被告禾嘉贸易公司。2003 年7 月9 日禾嘉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商业汇票贴现合同》,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商业汇票贴现保证担保人。当日原告办理了该商业汇票贴现4000 万元,期限6 个月,利率千分之三。商业汇票贴现于2004 年1 月9 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商业汇票贴现造成原告垫款转为被告禾嘉贸易公司逾期贷款。后多方追收,中油龙昌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00 万元,尚欠贷款本金3000 万元。并从2005 年6 月21 日起拖欠贷款利息,贴现人、担保人也未履行代为还款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1、被告广州保税区禾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 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000 万元及支付该款的逾期利息(从2005 年6 月21 日起至本判决制定的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2、被告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5-20
公告日期2008-05-20
案件名称股份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王冰 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我公司近日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冰及第三人: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解除2002 年与被告订立的《福建博古投资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恢复由原告持有福建博古投资有限公司43.75%股份的原状;要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关于转让被告所持福建博古投资有限公司38.75%股份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22
公告日期2006-07-22
案件名称资金占用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安正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泛华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恒翔大酒店 上海飞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179.7300 万元
案件描述受案外人西安飞天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原告后,利用其派遣的主管财务的高管控制了原告的财政大权,为了逃避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及其他股东的监管,采取了绕开董秘办、董事会审议及信息批露程序,暗地把原告资金大量转移到大股东及关联企业。除了其中一笔1.8亿先采用假存单掩饰,后经一年多又转为委托大股东的收购款,其余资金全是往来款方式直接占用,其中,被告安正教育直接占用原告资金人民币1535.15万元、被告上海泛华直接占用原告资金人民币1853.33万元、被告上海恒翔直接占用原告资金人民币3519.54万元、被告上海飞天直接占用原告资金人民币903.98万元、被告原创实业直接占用原告资金人民币5367.73万元;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五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3179.73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14
公告日期2006-07-14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 
被告方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飞天科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6月,原告与福建三农签订了6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光大银行于2003年6月24日向福建三农发放人民币6000万元。福建三农于2004年7月24日归还本金300万元,其余款项未能按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2005年元月,福建三农制订还款计划并由浙大海纳提供担保书,与西安飞天、公司共同为福建三农还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福建三农仍未按计划还款,武汉光大银行于2005年4月26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福建三农、西安飞天、公司和浙大海纳进行诉讼保全。在保全查封过程中,原创投资和原创实业自愿为福建三农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出具担保书。2005年4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鄂民立保字第1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公司在杭州嘉伟生物制品有限公司73%股权,查封期为两年。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福建三农自签订协议后于2005年7月15日前偿还武汉光大银行垫付的诉讼费31.413万元、保全费31.052万元、实现债权费20万元;2005年9月20日之前偿还贷款1000万元;2005年12月20日之前再偿还贷款1500万元;2006年3月20日之前偿还贷款1000万元;2006年6月20日之前偿还贷款余额,新增利息随本付清。 (二)西安飞天、公司、浙大海纳、原创投资、原创实业共同对福建三农所欠武汉光大银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如福建三农有一次不按照协议的条款执行,则武汉光大银行有权就福建三农所欠余下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鄂执字第30-2号《民事裁定书》: 1、解除本院(2005)鄂民立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2005)鄂立通字第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本公司所持有的杭州嘉伟73.5%的股权的查封、冻结; 2、将被执行人本公司所持有的杭州嘉伟73.5%的股权过户至杭州锐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11
公告日期2006-07-1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经审查:2003 年3 月5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写明“兹向中汽租赁借用人民币2000 万元。请按我们指定的上海安正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帐户划款” 2003 年3 月6 日原告依约向上海安正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划款人民币2000 万元。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 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6-28
公告日期2006-06-28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五支行 
被告方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47.7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五支行诉被告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经审查:2004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本公司借款人民币4,0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11月29日至2005年5月28日止,借款利率为5.28%。,逾期罚息为7.92%。。合同还约定,借款分三期归还,2004年12月10日还50万元,2005年2月28日还1,000万元,2005年5月28日还3,000万元。同日,被告上海华源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由上海华源为本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本公司发放贷款4,050万元,本公司在2004年12月31日归还本金23,000元,余款至今未付,上海华源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2005年9月23日上海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26号)判决:1、被告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第五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47.70万元;2、被告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第五支行偿付期内利息人民币1,137,136.09元;3、被告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第五支行偿付自2005年5月28日起至2005年6月6日止的逾期利息人民币109,861.32元及自2005年6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41,614,136.09元为基数,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7.92%。计付);4、被告上海华源对被告本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上海华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本公司追偿。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630元,保全费人民币209,140元,合计427,770元,由被告本公司、上海华源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上海法院缴纳。
判决日期2005-09-2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6-28
公告日期2006-06-28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西安市莲湖区农村合作信用联社 
被告方西安飞天科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邱忠保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农村合作信用联社诉被告西安飞天、本公司和邱忠保借款合同纠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年6月14日《民事裁定书》(2006)陕执二公字第117-1号裁定: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飞天、本公司、邱忠保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向金融机构发出的协助冻结、划扣存款通知书为准);2、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3、冻结被执行人在相关企业中的投资权益;4、提取被执行人在其他有关单位的收入;5、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亦不得设定他项权利。6、限被执行人在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6-10
公告日期2006-06-10
案件名称担保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69.3326 万元
案件描述1997 年10 月14 日和1997 年12 月13 日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与香港丹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两份资金拆借协议,约定由香港丹诚向中电国际拆借资金550 万美元和300 万美元,拆借时间分别为三个月和两个月;1997 年10 月14 日与1997 年12 月15 日,本公司先后两次向中电国际当时的母公司中电投资出具担保书,就香港丹诚向中电国际拆借前述两笔资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998 年4 月20 日和1998 年5 月18 日该两笔拆借资金分别到期,但香港丹诚并未依约归还拆借资金。1998 年9 月,中电投资依据本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中“如届时香港丹诚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其所欠款项全部由我公司即时承付”之承诺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003 年11 月19 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认为:“中电投资应取得判定中电国际与香港丹诚之间资金拆借事实成立的生效裁定后,进行本案诉讼。在中电国际和香港丹诚未就借款合同纠纷 另案诉讼并获得裁决之前,中电投资起诉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其条件尚不成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2004 年5 月21 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诉讼庭对中电国际与香港丹诚之间的诉讼作出判决,判定“被告”(即香港丹诚)需支付原告人(即中电国际)8,693,325.50 美元及金额8,500,000 美元之利息,该利息由2004 年4 月15 日起直至此日按年息8%利率计算,此后直至付清(或按支付时相等值的港元)按判决利率计算,以及固定诉讼费1,550 港元。 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支付原告债务本金、费用8,693,325.50 美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06 年5 月15 日为1,416,666美元),支付香港法院诉讼费1,550 港元。以上折合人民币80,881,466.00 元。 (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5-10
公告日期2006-05-1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被告方上海金威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誉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9月24日,被告金威数码向上海银行借款人民币3500万元,系房产抵押担保,期限12个月,因资金周转困难,上海银行与借款人金威数码、抵押人誉昌公司三方签订了《展期协议书》。因两被告未按时履行协议,故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于2004年12月3日做出的(2004年)沪杨证执字第4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法院限令两被告于2005年12月19日之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原告上海银行人民币3500万元、至2005年3月21日止欠息人民币72.06万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37.721万元。但两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判决内容法院限令两被告于2005年12月19日之前支付原告上海银行人民币3500万元、至2005年3月21日止欠息人民币72.06万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37.721万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5月19日上海法院的《民事裁决书》((2005)沪一中民执字第436号)裁决: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威数码、誉昌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758321元,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2、上述款项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两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2005年5月16日上海法院(2005)沪一中执字第436号《执行通知》:因(2004)沪杨证执字第42号案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法院限令被告金威数码、誉昌公司在2005年5月19日之前履行确定的义务。即:归还人民币35720600元、执行费37721元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26
公告日期2006-04-2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南京分行 
被告方南京恒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恒牛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恒牛公司向其借款3500万元,期限自2004年7月30日至同年10月29日,利率为月利率的0.462%。同日,南京交行与本公司、浙江海纳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为恒牛公司借款350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公司法人邱忠保自愿参加诉讼,为恒牛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4年10月29日南京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05)宁民二初字第219号之一)裁定:查封恒牛公司、浙江海纳、本公司价值350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的银行存款; 2005年4月14日南京法院的《民事调解书》(2004)宁民二初字第219号调解: 1、截止2005年3月30日,恒牛公司尚欠南京交行借款本金2297.0905万元及截止2005年3月20日的利息302579.45元。借款人恒牛公司及担保人浙江海纳、本公司承诺在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期间归还完毕。 2、本调解书生效后,浙江海纳向南京交行借款2300万元,用于归还恒牛公司的上述第一项欠款。借款期限自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浙江海纳承诺在2005年4月1日至8月31日内办理完毕贷款手续、股权抵押手续及保证手续。 3、浙江海纳以其持有的杭州海纳半导体公司的5600万元的股权质押给南京交行,作为其向南京交行贷款2300万元的担保。 4、本公司和本公司法人邱忠保个人为浙江海纳借款230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南京交行在发放2300万元新贷款后,浙江海纳承诺一次性还清恒牛公司所欠南京交行的欠息及新贷款办理期间的相应利息。 6、新贷款发放后,浙江海纳承诺于2005年10月31日前向南京交行归还400万元,同年12月31日归还600万元,余款1300万元于2006年6月30日前还清。 7、本案应收诉讼费185010元,保全费175520元,合计360530元,由恒牛公司负担。于2005年9月1日前付给南京交行;2005年10月25日南京法院《执行通知书》(2005)宁执字第304号通知:限本公司于2005年10月24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2004)宁民二初字第219号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于2005年10月24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南京法院申报本公司所有的财产;2005年10月25日南京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宁执字第304号裁定:扣划浙江海纳在中行浙江省分行银行存款345元至南京法院;2005年11月22日南京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宁执字第304号裁定:终结本院(2004)宁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受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26
公告日期2006-04-2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 
被告方上海复旦安正光子网络有限公司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誉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飞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2月18日原告与被告复旦安正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1618040030。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2月18日起至2004年8月1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0.462%,按季结息,逾期罚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二点三一。对于复旦安正的借款合同,本公司提供了担保,并与原告浦江支行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1618040030。保证合同约定对复旦安正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至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止。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创实业、原创投资、誉昌经贸、飞天工贸以书面形式向原告保证,自愿对复旦安正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2005年9月23日上海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51号)判决:1、被告复旦安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浦江支行借款人民币950万元和期内利息人民币20.7746万元以及人民币970.7746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04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三一计付); 2、本公司、原创实业、原创投资、誉昌经贸、飞天工贸对被告复旦安正的上述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原创实业、原创投资、誉昌经贸、飞天工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复旦安正追偿; 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72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2,232元,均由六被告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上海法院缴纳。
判决日期2005-09-2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11月15日上海法院(2005)沪二中执字1041号《执行通知》:因《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51号案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法院限令被告复旦安正、本公司、原创实业、原创投资、誉昌经贸、飞天工贸在2005年11月21日之前归还人民币9500000元,期内利息207,746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1,722元、财产保全费52,232元、申请执行费11,708元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25
公告日期2006-04-25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被告方上海万兴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万兴生物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万兴生物给予人民币2,000万元的贷款发放额度,并约定分三期发放贷款金额及期限,分别为人民币1,000万元自2004年8月6日至2005年6月6日止、人民币500万元自2004年8月16日至2005年6月6日止、人民币300万元自2004年8月19日至2005年6月6日止;贷款年利率均为6.372%,按季结息;借款发放日期应以借款借据为准;被告万兴生物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原告还与被告本公司、浙江海纳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两份,约定:由本公司与浙江海纳对万兴生物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04年8月6日、8月16日、8月19日向被告万兴生物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共计人民币1,800万元。被告万兴生物除支付至2005年3月20日止的利息外,其余利息及借款本金均未清偿,本公司及浙江海纳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2005年8月15日上海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79号)判决:1、被告万兴生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陆家嘴支行借款人民币1,800万元并支付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自2005年3月21日至2005年6月6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之后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计付)。2、被告本公司、浙江海纳对被告万兴生物的上述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本公司、浙江海纳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万兴生物追偿;其中向被告万兴生物不能追偿部分,由本公司与浙江海纳平均分担。4、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13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91,645元,均由被告万兴生物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上海法院缴纳。
判决日期2005-08-1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1月10日上海法院(2005)沪一中执字911号《执行通知》:因《民事调解书》(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79号案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法院限令被告万兴生物、本公司、浙江海纳在2005年10月11日之前归还人民币18000000元,执行费200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25
公告日期2006-04-25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支行 
被告方江苏金泰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李金芳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江苏金泰签订《借款合同》,期限一年,并与被告本公司、李金芳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据此原告向被告江苏金泰发放贷款1500万元,对上述贷款,本公司与李金芳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江苏金泰未能按时还款,已欠本息1585.73746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11月23日南京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05)宁民二初字第382号-1)裁定:冻结被告江苏金泰、本公司、李金芳的银行存款16037874.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
受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24
公告日期2006-04-2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华冠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方力涛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84.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4 月15 日原告与二被告签署了《合作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力涛国际提供周转资金人民币2,000 万元,使用期6 个月,按年利息8%支付资金占用费;被告本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被告力涛国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4 年6 月24 日,三方又签订《展期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力涛国际应分期向原告支付归还本金、资金占用费及违约责任等,并明确了被告本公司的保证责任。后被告力涛国际仅归还原告人民币116 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4 年12 月7 日上海法院的《民事调解书》((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31 号)调解,原、被告三放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三方确认,截止至2004 年11 月30 日,被告力涛国际实欠原告华冠投资人民币20,858,000 元。2、被告力涛国际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向原告华冠投资偿还债务:2004 年12 月30 日前归还858,000 元;2005年1 月30 日归还5,000,000 元;2005 年3 月30 日前归还7,000,000 元;2005 年4 月30 日前归还8,000,000 元。3、如被告力涛国际未按上项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还款的,本调解书项下的所有债务则立即到期,被告力涛国际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原告华冠投资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4、被告本公司对被告力涛国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110,010 元,由被告力涛国际负担,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华冠投资。6、其他无争执。 2005 年1 月10 日上海法院(2005)沪一中执字69 号《执行通知》:因《民事调解书》(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31 号案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法院限令被告力涛国际、本公司在2005 年1 月26 日之前归还人民币20974298.4 元,执行费22974 元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06
公告日期2006-04-06
案件名称侵权赔偿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飞天科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实恒业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1月19日原告与三被告签署了如下合同:1、本公司与原告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武汉民生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8.5%的股权转让给原告;2、中实恒业与原告签署的《股权收购合同》,承诺于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日起182日天后溢价回购上述民生公司股权;3、飞天公司与原告签署的《质押合同》,为中恒实业的上述回购行为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相关的质押登记手续。上述协议签订后,本公司又于2004年1月底向原告提供了2004年1月19日签订的民生公司章程修正案,确认,民生公司各股东已同意原告受让民生公司8.5%的股权。原告逐根据各方协议于2004年2月3日将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00万元支付给本公司,但本公司至今未将该款项用于支付民生公司的股权转让款,也未将原告受让的民生公司股权过户给原告。
判决内容2005年12月5日深圳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37号)判决:1、被告本公司、飞天公司、中实恒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创新公司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5403万元(其中利息损失人民币403万元);2、本案受理费280160元、保全费270670元,合计人民币550830元,由被告本公司、飞天公司、中实恒业连带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不予退回,三被告应将负担之数迳付原告)。
判决日期2005-12-0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12月5日深圳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37号)裁定:查封、冻结被告本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5403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2006年4月3日深圳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06)深中法执字第285号)通知:该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飞天公司持有的本公司43130880企业法人股。该院将对上述法人股进行处分,现已委托深圳市德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28
公告日期2006-03-2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五角场支行 
被告方上海万兴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五角场支行诉被告上海万兴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拖欠申请借款人民币30,000,000 元未还,本公司作为担保方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涉及此借款纠纷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审查:2004 年6 月21 日,五角场支行向杨浦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要求万兴生物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000 元,本公司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2005 年4 月4 日,五角场支行与万兴生物、本公司于杨浦法院签订《和解协议》,就还款计划达成一致协议。 2006 年2 月20 日杨浦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05)杨执恢复字第278 号)裁定:杨浦法院的((2004)杨民督字第20 号)《支付令》确定的被执行人万兴生物、本公司应履行的支付申请人五角场支行人民币22,620,000 元及相应利息,应由邱忠国在上海市延安西路688 弄11 号21A 室、B 室房产价值内承担清偿责任。
受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24
公告日期2006-03-2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恒福路支行 
被告方广州景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恒福路支行(以下简称恒福支行)诉被告广州景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经审查明:2003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景江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景江公司向原告借款4000万元,期限自2003年9月27日至2004年9月27日止,年利率5.31%,按月结息,结息日每月20日;被告本公司于2003年9月25日与原告签订一份不可撤消保证合同,约定本公司对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2004年9月27日至2006年9月27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次将4000万元贷款发放给被告景江公司。原告称其在2004年8月6日对贷款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景江公司提供给原告用以审核贷款资格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状况报告,与其在市工商局年检登记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内容严重不一致。 另查明,原告起诉后,经原告与被告景江公司协商,双方于2004年9月27日达成一份借新还旧合同,约定由被告景江公司向原告借新还旧3000万元人民币,期限半年,自2004年9月27日至2005年3月27日,2004年10月8日被告景江公司向原告清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人民币。除去借新还旧3000万元和已清付的100万元本金外,被告景江公司尚欠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202902.11元未清付。
判决内容1、2005年3月18日广州中院的《民事判决书》((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98号)判决:被告景江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恒福支行清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202902.11元。逾期给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2、被告本公司对被告景江公司应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景江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1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00520元,均由被告景江公司负担,由被告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恒福支行已经预付,广州中院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迳付给原告。
判决日期2005-03-1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4年8月12日广州中院的《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98号)裁定:冻结被告景江公司、本公司价值4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23
公告日期2006-03-23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方南京恒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安正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实恒业投资有限公司 珠海经济特区荣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81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南京分行于2005年4月13日分别与南京恒牛、本公司、安正教育、中实恒业、珠海荣灏签订了4份《借款合同》。在合同中原被告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81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并约定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同时南京分行与本公司、安正教育、中实恒业、珠海荣灏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在该合同中以及上述《借款合同》中均约定本公司、安正教育、中实恒业、珠海荣灏为南京恒牛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南京分行在签订借款合同后,按时发放借款2810万元。贷款到期后,南京恒牛未能按约还款,已欠本息2993.040757万元。南京分行因而起诉相关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18
公告日期2006-03-18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2004-09-28
原告方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南皇冠假日滨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飞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836.4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关于浙江大学将其持有的浙大海纳股份中的2160 万股转让给海南皇冠而引发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浙江大学于2004 年9 月28 日向浙江高院起诉,浙江高院于同年10 月8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公司作为第三被告涉及此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浙江高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四被告于2004 年11 月30 日前归还浙江大学人民币2500 万元,2004 年12 月31 日前归还人民币1500 万元;2005 年1 月31 日前归还余款人民币2836.40 万元。 2、四被告应根据《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海南皇冠假日滨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的逾期付款条款支付违约金。 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2886 元及浙江大学律师代理费20 万元,由四被告于2005 年1 月31 日前支付给原告。 4、如四被告未按上述第一条付款期限支付上述款项,则自付款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逾期未支付款项的罚息(含原协议规定的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浙江大学有权对四被告所欠款项、违约金、诉讼费用、浙江大学律师费及罚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四被告对上述所有欠款、违约金、诉讼费用、浙江大学律师费及罚息承担连带责任。
受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18
公告日期2006-03-18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2004-09-28
原告方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方珠海经济特区溶信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飞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102.4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关于浙江大学将其持有的浙大海纳股份中的2560 万股转让给珠海溶信而引发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浙江大学于2004 年9 月28 日向浙江高院起诉,浙江高院于同年10 月8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公司作为第三被告涉及此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浙江高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四被告于2004 年11 月30 日前归还浙江大学人民币2500 万元,2004 年12 月31 日前归还人民币1500 万元;2005 年1 月31 日前归还余款人民币4102.4 万元。 2、四被告应根据《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珠海经济特区溶信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的逾期付款条款支付违约金。 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85 元及浙江大学律师代理费20 万元,由四被告于2005 年1 月31 日前支付给原告。 4、如四被告未按上述第一条付款期限支付上述款项,则自付款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逾期未支付款项的罚息(含原协议规定的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浙江大学有权对四被告所欠款项、违约金、诉讼费用、浙江大学律师费及罚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四被告对上述所有欠款、违约金、诉讼费用、浙江大学律师费及罚息承担连带责任。
受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16
公告日期2006-03-1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廊坊分行 
被告方中油飞天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邱忠保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中油飞天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编号2004年批发字016号),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该被告人民币80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5年4月30日。同日,原告与被告本公司、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编号2004年批发保证016-1至3号),约定由三公司为中油飞天公司的该项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于2004年11月12日分别与被告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两被告分别在5576万元、1002万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分别以其相应面积的土地作抵押。以上个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2005年3月15日,被告邱忠保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书,承诺愿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和对外投资权益为中油飞天公司和本公司在原告处的所有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调解,达成(2004)廊民三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如下: 1、被告中油飞天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公司连带支付从欠息之日至2005年9月9日欠款利息2749477.65元,自2005年9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由上述被告依照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 2、被告中油飞天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公司向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连带支付为原告为解决本案纠纷而发生的律师费用1251730元、向原告支付为本案支出的其他费用677026.50元; 3、上述两项自本调解书生效次日起履行; 4、原告中国银行廊坊分行放弃对被告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邱忠保在上述第一、二项的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43400元,由被告本公司、被告中油飞天公司、被告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福建三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受理法院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16
公告日期2006-03-1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廊坊分行 
被告方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邱忠保 河北龙昌药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4月30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编号2004年批发字009号-012号),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共计借给本公司人民币1.82亿元,借款期限至2005年4月29日。同日,原告与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农公司")订立《保证合同》(编号2004年批发保证号009号-012号),约定由该公司为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此前,原告与被告河北中油龙昌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昌药业")订立抵押合同,约定以被告龙昌药业43860.4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23203.68平方米的建筑物、机器设备373台套及其他全部附属设施和资产为本公司最高限额5500万元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2005年3月15日,被告邱忠保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书,承诺愿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和对外投资权益为本公司和中油飞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原告中国银行廊坊分行诉被告本公司、被告三农公司、被告邱忠保连带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龙昌药业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调解,达成(2004)廊民三初字第63号-66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如下: 1、被告本公司、被告三农公司连带支付从欠息之日起至2005年9月9日欠款利息14693010.74元,自2005年9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由上述被告依照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 2、被告本公司、被告三农公司向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连带支付原告为解决本案纠纷而发生的律师费用2848270元,向原告支付为本案支出其他费用1099106元; 3、上述两项自本案调解协议生效次日履行; 4、原告中国银行廊坊分行放弃对被告邱忠保在上述第一、二项的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173214元,由被告本公司、被告三农公司负担; 6、原告中国银行廊坊分行在以上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龙昌药业用于抵押担保的43860.4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23203.68平方米建筑物、373台套机器设备及其他全部附属设施和资产在5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受理法院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10
公告日期2006-03-1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方南京恒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恒龙通信实业有限公司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59.9999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2月10日,和燕支行与恒牛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047652ZHSX036的的《综合授信协议》,协议约定:和燕支行对恒牛公司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000万元整,具体业务的具体授信额度为2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同日,和燕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047652ZHSX036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恒牛公司的该笔款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恒牛公司无力偿还该笔贷款,因此引发纠纷,本公司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恒牛公司支付承兑款人民币1959.9999万元及自汇票到期日至少清偿日止的利息(自汇票到期日2004年8月12日至2005年5月18日利息为2441211.01元); 2) 判令被告恒龙公司按约支付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959.9999万元及自汇票到期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自汇票到期日2004年8月12日至2005年5 月18日的利息为2441211.01元); 3) 判令被告恒牛公司和恒龙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人民币217500元; 4) 判令被告龙昌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 5)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2005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宁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 1、被告恒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光大银行南京分行支付人民币19599999元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4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并赔偿其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17500元; 2、被告本公司对恒牛公司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本公司在承担连带后,有权向恒牛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光大银行南京分行对被告恒龙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316元、诉讼保全费11052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232136元,由恒牛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光大银行南京分行垫付,恒牛公司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
判决日期2005-11-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07
公告日期2006-03-0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保俶支行 
被告方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11月28日,工行保俶支行与浙江海纳公司签订3000万元借款合同。工行保俶支行与本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对浙江海纳公司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后浙江归还借款500万,尚余2500万元未归还。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浙江海纳归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363862.5元; 2、要求浙江海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本案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6年2月27日对本案判决如下: 1、浙江海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工行保俶支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支付利息363862.5元(利息已计算至2005年12月5日,次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 2、本公司对上述本公司的应付款项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3382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339元,合计261168元,由浙江海纳负担,本公司负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2006-02-2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工行保俶支行申请诉前保全,裁定情况如下: 冻结浙江海纳、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363862.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23
公告日期2005-12-23
案件名称代付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飞天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皇冠假日滨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誉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10 月13 日,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农业银行向公司贷款人民币3000 万元;年利率为5.841%;借款期限为2003 年10 月13 日至2004 年10 月12 日等。合同签订后,农业银行按约发放贷款。2004 年7 月,农业银行向一中院起诉要求公司提前归还借款本息。2004 年8 月31 日,华源集团与农业银行也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华源集团为公司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日,除公司外其他七名被告向华源集团出具《反担保书》,2004 年8 月31日,华源集团向农业银行支付公司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2004年8月31日,华源集团向农业银行支付公司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140 万元。原告就人民币3000万元代付款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作为第一被告参加诉讼。
判决内容2004 年11 月24 日,一中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09 号),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华源集团人民币3000 万元。 2、其他七名被告对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3、其他七名被告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义务后,有权向公司追偿,不能追偿部分由七名被告平均分担。 4、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10 元、财产保全费150520 元均由公司负担,应于判决生效后七天内向一中院缴纳。
判决日期2004-11-2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1、一中院于2005 年2 月24 日下发《执行通知》((2005)沪一中执字第188 号):限令公司在2005 年3 月3 日之前归还人民币30310530元及执行费32311 元及依法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逾期仍不履行,一中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公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2、一中院于2005 年11 月15 日下发《公告》((2005)沪一中执字第188 号):一中院将通过上海市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对上海誉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虹梅路2989 号别墅其中共31 幢进行拍卖。 3、2005 年12 月20 日,上海华夏拍卖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星拍卖有限公司、上海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受执法部门委托对公司下属上海誉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虹梅路2989 号别墅其中共31 幢进行了整体拍卖。拍卖成交价格为15385 万元。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23
公告日期2005-12-23
案件名称代付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飞天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皇冠假日滨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誉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4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5 月6 日,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农业银行向公司贷款人民币3000 万元;年利率为5.841%;借款期限为2003 年5 月6 日至2004 年4 月20 日等。华源集团与农业银行也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华源集团为公司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农业银行按约发放贷款。但贷款到期后,公司未按约归还。2004 年7 月,农业银行起诉至一中院要求公司及华源集团等清偿借款本息。2004 年8 月30 日,除公司外的其他七名被告向华源集团出具《反担保书》。2004 年8 月31 日,华源集团向农业银行支付公司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140 万元。原告就人民币2140 万元代付款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作为第一被告参加诉讼。
判决内容2004 年11 月24 日,一中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08 号),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华源集团人民币2140 万元。 2、其他七名被告对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3、其他七名被告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义务后,有权向公司追偿,不能追偿部分由七名被告平均分担。 4、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010 元、财产保全费107520 元均由公司负担,应于判决生效后七天内向一中院缴纳。
判决日期2004-11-2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1、一中院于2005 年2 月24 日下发《执行通知》((2005)沪一中执字第188 号):限令公司在2005 年3 月3 日之前归还人民币30310530元及执行费32311 元及依法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逾期仍不履行,一中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公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2、一中院于2005 年11 月15 日下发《公告》((2005)沪一中执字第188 号):一中院将通过上海市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对上海誉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虹梅路2989 号别墅其中共31 幢进行拍卖。 3、2005 年12 月20 日,上海华夏拍卖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星拍卖有限公司、上海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受执法部门委托对公司下属上海誉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虹梅路2989 号别墅其中共31 幢进行了整体拍卖。拍卖成交价格为15385 万元。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0-15
公告日期2005-10-15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银行浦江支行 
被告方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泛华进出口有限公司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誉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飞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与公司于2004年2月16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1618040027。按照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2月17日起至2005年2月16日止;借款利率为千份之4.8675,按季结算,逾期罚息日利率为万分之2.43375。对于公司的借款合同,上海泛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和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两份,合同编号为1618040027。借款保证合同约定对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至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至2005年2月16日借款项到期,公司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造成事实违约。在本案审理中,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誉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飞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原告保证,自愿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就95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作为第一被告参加诉讼。
判决内容本案于2005年9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50万元和期内利息人民币37.332095万元及人民币987.332095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05年2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2.42375计付。 2、上海泛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誉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飞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对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 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49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1,004元,均由被告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20
公告日期2005-08-2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南京市城北支行 
被告方南京恒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8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2 月6 日,中国银行南京市城北支行与恒牛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03 年城北字004-3 号的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6 个月,到期日为2004 年8月6 日,年利率为5.544%,并于同日依约向恒牛公司发放贷款5000 万元。2004 年8 月9 日恒牛公司还款150 万元,于借款合同到期日2004年8 月16 日没有依约归还剩余借款4850 万元。同日,中国银行南京市城北支行与恒牛公司、本公司及浙大海纳签订《展期协议书》,并且办理了强制执行力公证,约定原借款期限延期至2004 年12 月6 日。展期协议到期后,恒牛公司没有还款,并从2004 年9 月1 日起开始拖欠利息,本公司和浙大海纳未履行担保责任。”鉴此,中国银行南京市城北支行起诉本公司及浙大海纳对恒牛公司4850 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的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20
公告日期2005-08-2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方南京恒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皇冠假日滨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于2005 年3 月25 日与恒牛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恒牛公司发放贷款3000 万元人民币,期限自2005 年3 月31 日至2005 年10 月30 日。本公司和浙大海纳分别于2005 年3 月25 日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由本公司和浙大海纳两公司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海南皇冠于2005 年3 月25 日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约定海南皇冠以其持有的浙大海纳2160 万法人股作为质物,为恒牛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鉴于借款人恒牛公司不能按期履行还息义务,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通知借款人(恒牛公司)、保证人(本公司和浙大海纳)、出质人(海南皇冠)提前解除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质押合同,要求依法履行各自义务。诉讼请求为: 1、判令恒牛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利息953363.56元(截止2005 年6 月20 日); 2、判令本公司、浙大海纳对恒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以海南皇冠出质的浙大海纳法人股2160 万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法人股的价款优先受偿; 4、本案诉讼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30
公告日期2005-04-30
案件名称垫付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分行 
被告方沈阳电子对外贸易公司(现沈阳沈港对外贸易公司)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1.9941 万元
案件描述1997年6月5日,沈阳电子对外贸易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签订了一份“开立信用证协议”,约定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分行为沈阳电子对外贸易公司开立金额为260万美元的信用证,沈阳电子外贸公司提供了78万美元保证金,公司为此笔信用证项下的182 万美元付款责任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1998年3月26日,信用证到期,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分行扣除开证保证金后,为沈阳电子对外贸易公司共垫付本金1819941美元,罚息3259.72美元。因向沈阳电子对外贸易公司催款未果,遂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电子对外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垫付的本金1819941美元、罚息3259.72美元、开证费用59美元,并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前项确定的沈阳电子对外贸易公司的给付义务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210010元,由被告沈阳电子对外贸易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0-06-1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10010元。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依法于2002年2月2日向中华人 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目前此案仍在申诉中。 2002年8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四监字第41号文决定对 该案调卷审查,审查期间建议对原判决暂缓执行。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厅已受理了本公司的再审申请,并经过审委 会审查后,提交审监厅重新审理此案。
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7
公告日期2004-04-17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支行 
被告方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支行诉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纠纷案。1999年6月18日,本公司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0年7月1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沪高经监字第2、3、 4、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判决认定事实依据不足, 适用法律不当。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01年11月15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2000)沪高经再终字第17、18、19、20、 21号《民事判决书》判本公司败诉,维持原判。 2001年11月23日,本公司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目前此案仍在申诉中。 2002年10月20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监字第16、317、318、319、320号《民事裁定书》。如下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判决内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一中经初字第 1175 、 1176、1177、1178、1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关于保证合同,因第二被告即本公司未在合同中加盖公章,按约合同未生效,第二被告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对被告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日期1998-11-2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提案期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表示,为进一步加强合作,愿意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平息诉讼。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支行涉案本金25000000元,利息1452520元。双方签收调解书时,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息13220000元,余款于调解书生效后60日内一次性支付。如逾期履行,加倍支付余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于2003年10月23日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提终字第24-28号《民事调解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金福制衣公司、金福实业公司、展峰公司、银峰公司、金禾公司经公告送达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公司与徐汇支行同意将上述五案合并解决。现已审理终结。 提审期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表示,为进一步加强合作,愿意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平息诉讼。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支行涉案本金25,000,000元,利息1,452,520元。双方签收调解书时,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息13,220,000元,余款于调解书生效后60日内一次性支付。如逾期履行,加倍支付余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7
公告日期2004-04-17
案件名称担保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1998-10-07
原告方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方香港丹诚集团有限公司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诉称:被告就香港丹诚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在境外的子公司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拆借两笔外汇资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拆借资金分别为550万美元和300万美元。1998年4月20日和1998年5月18日两笔拆借款分别到期,香港丹诚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还款。 诉讼请求为: 1、请求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支付原告债务本金8,500,000美元、费用170,000美元、清偿日前发生的全部利息,截止1998年9月30日为672,370.54美元,合计9,342,370.29美元,合人民币77,354,828.07(按1998年10月7日外汇牌价计算)元。 2、请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冀经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5日做出(2001)民二终字第61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还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判决内容(2001)冀经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电投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6784元由原告中电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02-07-0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错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冀经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告中电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判决日期2003-11-24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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