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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30
公告日期2010-04-30
案件名称确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建中路51-53 号新太大厦,因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未将产权过户给本公司的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该房产被新技术公司作为其名下的资产抵押给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贷款2550 万元。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房产确权诉讼,要求确认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建中路51-53 号的房产产权为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认为该房产因涉及房产登记人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相关诉讼已被查封,可以对查封提出异议,由法院按照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因此裁定驳回确权诉讼。公司对此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4 月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裁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确权案进行审理,目前尚无审理结果。法院曾对该房产提起过拍卖,公司对拍卖执行已提出异议,法院尚未裁决,目前该房产尚未拍卖,暂不影响使用。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5-11
公告日期2009-05-11
案件名称贷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9
原告方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州新太科技发展公司 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近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定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2003年8月14日与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签订的一亿元短期贷款合同无效、上述贷款涉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的一亿元存单质押担保合同无效,同时请求判定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现已更名为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返还一亿元存款及占有期间利息、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广东高院(200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08-0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短期借款合同》及《权利质押合同》合同有效,但中行珠江支行在两次续贷时没有尽到充分的审核义务,对造成本案纠纷有一定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高院(200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8 号民事判决书。 二、中行珠江支行将已扣划的质押存单下的利息2170155.74 元返还广州新太。 三、驳回广州新太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本案一审受理费528050 元由广州新太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9840 元,由广州新太负担528050 元,中行珠江支行负担31790 元。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对此不服,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在二审中。
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 
被告方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国讯电信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起诉公司归还3500万元贷款及利息,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等作为担保人也同时被起诉。本案于2006 年5 月15 日开庭,一审判决公司立即偿还相应贷款及利息,相关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之一广东国讯电信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已提起上诉,案件在二审中。
判决内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1、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银行归还本金合计3500万元及尚欠利息。 2、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太新公司)、广东国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讯电信公司)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新太新公司、国讯电信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4、以上两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381,744元由本公司、新太新公司、国讯电信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二终字第6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8-07
执行情况同时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查封以上被告合计价值36,068,453.75 元财产。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存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01
原告方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信银行广州花园支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公司原董事长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私自以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定期存单做质押,为大股东全资子公司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向中信银行广州分行贷款担保,担保金额为6000万元,因未能按时归还银行贷款,致使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定期存款于2005年3月7日被银行直接划扣6061万元。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请诉讼,请求判定相关《人民币借款合同》及《权利质押合同》无效。
判决内容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广州中院(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07-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9 年4 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已结束。
二审判决日期2009-04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12
原告方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425.68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2006 年12 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涉及公司名义为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公司大股东)提供的《人民币借款权利质押合同》无效、请求法院判令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返还其扣划的人民币5425.68 万元存单款项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内容2007年10月广州中院作出驳回广州新太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07-1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9 年4 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已结束。
二审判决日期2009-04
执行情况公司对此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8-08
原告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园支行 
被告方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1.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园支行(以下简称深招行东园支行)因公司3001 万元到期贷款未归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贷款及相应利息。 以上诉讼法院已受理,开庭时间2008 年9 月18 日。
判决内容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8)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3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 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向原告深招行东园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001 万元及其利息(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暂计至2008 年7 月21 日为9733719.78 元)。 二、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9-0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16
公告日期2009-03-16
案件名称破产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园支行 
被告方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园支行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还债,广州中院已指定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番禺法院”)审理该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番禺法院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2009)番法民破字第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较大数额到期债务,至今未予偿还。据被申请人的财务资料显示,其债务负担沉重,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处于资不抵债状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现状符合适用破产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受理申请人申请公司破产的请求。番禺法院(2009)番法民破字第【1-1】号《公告》于2009年3月16日刊登在南方日报和番禺日报,请各债权人按照法院公告申报债权。 番禺法院于2009 年3月11日作出(2009)番法民破字第1-1号《决定书》,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采取管理人管理模式,但为了维持公司现有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将委托公司原经营团队负责管理公司的生产和经营事务,目前公司日常经营照常进行。
受理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9
公告日期2008-04-29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兴业银行广州市环市东支行 
被告方广州市海天长信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 翟才忠 邓龙龙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广州市海天长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贷款2000 万元,涉及本公司名义的担保事项。
判决内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82 号案民事判决书: 1、被告广州市海天长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 日内,向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000 万元及利息(从2004年5 月28 日起至2005 年2 月21 日止,按年利率5.58%计付,从2005年2 月22 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2、被告广州市海天长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 日内,向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支付律师费20 万元。 3、被告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本公司、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翟才忠、邓龙龙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本公司、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 有限公司、翟才忠、邓龙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州市海天长信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判决日期2005-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对一审判决做部分改判,判决内容如下: 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二判项,及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部分的判决;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三判项为: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公司、翟才忠、邓龙龙对原审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海天长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四判项为: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公司、翟才忠、邓龙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海天长信公司追偿; 四、本公司对原审判决第一、二判项确定的海天长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991元,由本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6-08
执行情况本公司对以上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同时公司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董事会决议》公证的请求, 2006年5月12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越法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广州市公证处对《董事会决议》作出的公证。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9
公告日期2008-04-29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 
被告方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 邓龙龙 翟才忠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近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43号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起诉公司归还1600万元贷款,同时起诉的还有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邓龙龙、翟才忠。同时兴业银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查封以上五被告价值17,343,899.56元财产。
判决内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兴业银行归还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尚欠利息。 (二)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兴业银行支付律师费98000元。 (三)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邓龙龙、翟才忠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邓龙龙、翟才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判决日期2006-1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二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9
公告日期2008-04-29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 
被告方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龙龙 翟才忠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诉称: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借款2000万元,期限十二个月(2004年5月10日至2005年5月9日),年利率为5.58%,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要求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071万元,同时要求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龙龙、翟才忠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金中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05年7月8日为710974.01元;从2005年7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8%上浮50%计罚息)。 二、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以下简称广州新太新公司)、邓龙龙、翟才忠对金中华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就代偿的款项向金中华公司追偿。 三、本公司对金中华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债务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就代偿的款项向金中华公司追偿。 四、案件受理费113565元,诉讼保全费104075元,由金中华公司负担,广州新太新公司、邓龙龙、翟才忠负连带责任,本公司承担50%的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2006-0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原董事长邓龙龙越权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担保承诺函》无效,但公司对邓龙龙的越权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因此承担金中华公司无法清偿部分50%的赔偿责任,公司对此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暂未划扣。
二审判决日期2007-01
执行情况因以上诉讼,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冻结被告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龙龙、翟才忠价值207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9
公告日期2008-04-29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12
原告方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09.78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2006 年12 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涉及公司名义为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公司大股东全资子公司)提供的《人民币借款权利质押合同》无效、请求法院判令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返还其扣划的人民币1809.78 万元存单款项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内容2007 年10 月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9
公告日期2008-04-19
案件名称挪用公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7-01
原告方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邓龙龙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104.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我公司于2005 年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司原董事长邓龙龙挪用公司资金一案,经公安机关侦查,2007 年1 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7 年5 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判决内容公司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7)天法刑初字第292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人邓龙龙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被告人邓龙龙挪用资金人民币12104 万元应予追缴,退赔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39号刑事裁定书,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06
公告日期2007-07-06
案件名称应收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国创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91.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与北京国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科技公司)于2003年签订了设备及软件服务采购合同,公司实施合同并取得初验证书后,国创科技公司无故拖延应付的初验款,并导致后续终验无法进行,公司对此提起上诉,要求国创科技公司支付未付的合同款991.2万元、违约金199.8万元,国创科技公司在此期间也提出了反诉。
判决内容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11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国创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公司合同款991.2万元及违约金199.8万元; (二)、驳回国创科技公司的反诉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695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7267元均由国创科技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国创科技公司提出上诉,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弟11255号民事判决; 二、国创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我公司初验款668.4万元; 三、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国创科技公司违约金199.8万元; 四、驳回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国创科技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9560元,由我公司负担30522元(已交纳),由国创科技公司负担39038元(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77267元由国创科技公司负担66719元(已交纳),由我公司负担10548元(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6827元由国创科技公司负担105757元(已交纳),由我公司负担4107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我公司在以上合同终验完成后,仍享有向国创科技公司请求支付终验款及尾款的权利。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7-07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06
公告日期2007-07-06
案件名称应收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国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53.63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与北京国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科技公司)于2003年签订了设备及软件服务采购合同,公司实施合同并取得初验证书后,国创科技公司无故拖延应付的初验款,并导致后续终验无法进行,公司对此提起上诉,要求国创科技公司支付未付的合同款991.2万元、违约金199.8万元;国创科技公司在此期间也提出了反诉,请求判定我公司支付违约金627.8万元,赔偿经济损失825.83万元。
判决内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定公司胜诉,驳回国创科技公司的反诉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11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国创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公司合同款991.2万元及违约金199.8万元; (二)、驳回国创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国创科技公司提出上诉,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弟11255号民事判决; 二、国创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我公司初验款668.4万元; 三、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2-09
公告日期2006-12-09
案件名称债务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兴业银行广州市环市东支行 
被告方广东英卓越信息通讯有限公司 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邓龙龙 翟才忠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18.3444 万元
案件描述广东英卓越信息通讯有限公司、拖欠兴业银行广州市环市东支行到期债务共12,183,444.04元,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为担保人,被列为共同被告。兴业银行广州市环市东支行在提起诉讼过程中,申请了财产保全,导致上述股权被冻结。此外,因为担保责任被列为共同被告的还有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龙龙、翟才忠。
判决内容近日本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如下: 1、被告广东英卓越信息通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广州市环市东支行给付本金11922490.42元,并从2004年10月26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逾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逾期贷款利息。 2、被告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翟才忠、邓龙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翟才忠、邓龙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东英卓越信息通讯有限公司追偿。
判决日期2005-0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对一审判决做部分改判,现公告如下: 1、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 2、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为: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翟才忠、邓龙龙对英卓越公司应清偿的前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对英卓越公司应清偿的前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金中华公司、新太新公司、本公司、翟才忠、邓龙龙代为承担清偿或赔偿责任后,有权就代偿的款项向英卓越公司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70927元,财产保全费61437.22元,由英卓越公司承担;金中华公司、新太新公司、翟才忠、邓龙龙负全部连带责任。本公司承担50%的连带责任。二审受理费70927元,由本公司和兴业银行各承担3546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子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81、82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本公司持有的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95.112%的股权。查封期限从2005年4月21日至2007年4月20日,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对以上股权进行转让、买卖、抵押等处分。 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广东英卓越信息通讯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英卓越公司)归还11922490.42元贷款及相应利息,公司因原董事长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私自以公司名义为英卓越公司提供担保,经法院判决公司对以上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1/2赔偿责任。因公司对英卓越公司在尚未破产情况下是否能确认为不能清偿债务而对我公司执行存在异议,公司将对上述执行向法院提出异议。 公司近日与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204、205案进行了执行和解,双方同意:将法院划扣的公司542万元作为204、205两案的赔偿支付兴业银行,兴业银行不再就204、205追索我公司的任何赔偿责任。公司将继续向金中华公司、英卓越公司追偿542万元担保赔偿款。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2-09
公告日期2006-12-09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园支行 
被告方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97.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园支行(以下简称深招行东园支行)因公司397万元到期贷款未归还,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贷款及相应利息。同时,深招行东园支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专利申请和专利。
判决内容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6)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56号民事判决书: 1、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深招行东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97万元和利息。 2、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56,264万元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2006-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0-09
公告日期2006-10-09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 
被告方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诉称:因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借款人民币1200万元,期限为2004年10月29日至2005年1月11日止,年利率为5.742%,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仍未偿还上述借款。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起诉请求判令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并请求判令由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2005年9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广州新太公司立即归还贷款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5-09-2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公司对此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6-06
执行情况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8日做出的(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49、15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查封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新太科技有限公司70%的股权,价值350万元,查封期间未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抵押、转让、买卖等处理。 轮候查封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95.112%的股权,按帐面注册资本计算,价值9511.2万元,查封期间未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抵押、转让、买卖等处理; 查封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广州新太信息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61%的股权,按帐面注册资本计算,价值183万元,查封期间未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抵押、转让、买卖等处理; 轮候查封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广州捷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90%的股权,按帐面注册资本计算,价值270万元,查封期间未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抵押、转让、买卖等处理; 轮候查封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广州新太数据技术有限公司51%的股权,按帐面注册资本计算,价值255万元,查封期间未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抵押、转让、买卖等处理; 查封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广州新时讯宽带技术有限公司70%的股权,按帐面注册资本计算,价值700万元,查封期间未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抵押、转让、买卖等处理。 近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1590号执行通知书,因(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公司归还12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公司财务近期经对帐发现法院从公司2005年已被冻结的帐户中划扣1269.95万元。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0-09
公告日期2006-10-09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被告方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04.5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人民币2700万元,期限为三个月(2004年8月24日至2004年11月17日止),年利率为5.04%,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仍欠款1804.5万尚未偿还。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起诉请求判令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偿还1804.5万元,并请求判令由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请求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88号案民事判决书:1、被告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案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80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5 年7 月21 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2、被告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追偿。3、本案受理费100233 元,由被告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和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公司对此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 2、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为:本公司对广州新太公司应清偿的前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 3、一审案件受理费100233元,由广州新太公司承担,本公司承担50%的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00233元,由本公司和工行高新支行各承担5011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0-09
公告日期2006-10-09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珠江支行 
被告方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998.3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诉称:因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珠江支行(原名为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借款人民币7000万元,期限为六个月(2003年11月14日至2004年5月14日止),年利率为5.04%,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仍欠款5998.3万尚未偿还。中行珠江支行起诉请求判令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偿还5998.3万元及利息,并请求判令由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请求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2005年9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广州新太公司立即归还贷款及相应利息、复息和罚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5-09-2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公司对此曾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2006年4月24日撤回上诉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公司撤回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1725号执行通知书,因(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公司归还5998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公司财务近期经对帐发现法院从公司2005年已被冻结的帐户中划扣20.1万元。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22
公告日期2006-07-22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因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12日与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签定的手机销售合同未能履行,新太新技术也未能依据合同向金鹏集团返还预付款1800万元,新太科技为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金鹏集团诉讼请求判令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偿还1700万元及利息56万元(从2004年8月12日起按年利率6%暂记至起诉之日止,另记息至付清之日止),并支付违约金72万元(从2004年12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暂记至起诉之日止,另记息至付清之日);请求判令新太科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判决内容1、 被告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清偿欠款1700万元及利息(从2004年8月12日开始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2、 被告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被告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追偿。 4、 驳回原告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 案件受理费101410元由两被告负担97290元,原告负担4120元。
判决日期2006-0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对一审判决做部分改判,判决内容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四)项,判定:广州新太新公司向金鹏集团清偿欠款1700万元及利息(从2004年8月12日开始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驳回金鹏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项为:本公司对广州新太新公司依上列判项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在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内,有权向广州新太新公司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410元,二审受理费101410元,合并共202820元,由广州新太新公司负担172397元,本公司负担20282元,金鹏公司负担101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6-07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6-03
公告日期2006-06-03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 
被告方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诉称:因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借款人民币1300万元,期限为2004年10月20日至2005年1月11日止,年利率为5.544%,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仍未偿还上述借款。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起诉请求判令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并请求判令由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2005年9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广州新太公司立即归还贷款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5-09-2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公司对此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6-06
执行情况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8日做出的(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49、15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查封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新太科技有限公司70%的股权,价值350万元,查封期间未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抵押、转让、买卖等处理。 轮候查封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95.112%的股权,按帐面注册资本计算,价值9511.2万元,查封期间未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抵押、转让、买卖等处理; 查封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广州新太信息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61%的股权,按帐面注册资本计算,价值183万元,查封期间未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抵押、转让、买卖等处理; 轮候查封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广州捷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90%的股权,按帐面注册资本计算,价值270万元,查封期间未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抵押、转让、买卖等处理; 轮候查封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广州新太数据技术有限公司51%的股权,按帐面注册资本计算,价值255万元,查封期间未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抵押、转让、买卖等处理; 查封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广州新时讯宽带技术有限公司70%的股权,按帐面注册资本计算,价值700万元,查封期间未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抵押、转让、买卖等处理。 2006 年9 月法院从本公司冻结帐户中划扣1269.95万元,剩余部分暂未执行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5-23
公告日期2006-05-23
案件名称债务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兴业银行广州市环市东支行 
被告方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邓龙龙 翟才忠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12.2000 万元
案件描述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兴业银行广州市环市东支行到期债务共612.2万元,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为担保人,因为担保责任被列为共同被告的还有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龙龙、翟才忠。
判决内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如下: 1、被告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广州市环市东支行给付本金5983410.84元,并从2004年10月26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逾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逾期贷款利息。 2、被告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翟才忠、邓龙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翟才忠、邓龙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判决日期2005-0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对一审判决做部分改判,现公告如下: 1、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 2、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为: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翟才忠、邓龙龙对金中华公司应清偿的前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对金中华公司应清偿的前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新太新公司、本公司、翟才忠、邓龙龙代为承担清偿或赔偿责任后,有权就代偿的款项向金中华公司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40619元,财产保全费31129.1元,由金中华公司承担;新太新公司、翟才忠、邓龙龙负全部连带责任。本公司承担50%的连带责任。二审受理费40619元,由本公司和兴业银行各承担20309.5元。二审鉴定费50000元由本公司承担。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子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81、82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本公司持有的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95.112%的股权。查封期限从2005年4月21日至2007年4月20日,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对以上股权进行转让、买卖、抵押等处分。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17
公告日期2006-03-17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 
被告方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通普无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邓龙龙 翟才忠 胡广雄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诉被告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新太科技第一大股东)、浙江通普无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邓龙龙、翟才忠、胡广雄借款合同纠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8号),裁定冻结被告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浙江通普无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邓龙龙、翟才忠、胡广雄价值33,833,382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广州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查封被告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新技术研究设计院)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51-53号首层(含高压开关房)至七层全部房产所有权。查封期限从2005年3月7日至2007年3月6日。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进行买卖、抵押、转让等处分。 关于原告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诉被告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浙江通普无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邓龙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6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限期内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委托广东美佳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51-53号首层(含高压开关房)至七层全部房产进行评估,其评估市值为人民币33,953,035元。被执行人须在10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 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异议人就此立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异议人认为,法院拟拍卖的房产,并非属于被执行人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所有,而是属于异议人所有,异议人已经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将查封房产的产权确认给异议人,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以(200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异议人的起诉,明确要求异议人通过执行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8、234条的规定,中止对查封财产的执行,审查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所属一栋房产(近期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房产确权诉讼,要求确认产权。近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我公司控股子公司确权的房产因涉及诉讼已被查封,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起的确权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本公司对以上裁定将提起上诉。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2-08
公告日期2006-02-0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兴业银行广州市环市东支行 
被告方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翟才忠 邓龙龙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兴业银行广州市环市东支行诉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1000万元借款纠纷。
判决内容1、被告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兴业银行广州市环市东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从2004年11月1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2、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兴业银行广州市环市东支行支付律师费5万元。 3、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翟才忠、邓龙龙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翟才忠、邓龙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对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子公司)向兴业银行广州市环市东支行借款1000万元,本公司担保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判决,要求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兴业银行广州市环市东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及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14
公告日期2005-12-14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州金悦塑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翟才忠 邓龙龙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为第一大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向广州金悦塑业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提供了担保,广州金悦塑业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21号),请求判令被告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翟才忠、邓龙龙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叁仟万元及其利息以及诉讼费、原告律师费,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1%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判决内容1、原告广州金悦塑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12日分别与被告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被告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协议》,以及同日由被告翟才忠、被告邓龙龙分别向原告出具的保证函均无效。 2、被告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之内向原告广州金悦塑业有限公司清偿3000万元及利息(自2004年8月12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3、被告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翟才忠、被告邓龙龙共同对被告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项债务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广州金悦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05-06-2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广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执字第2571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原告广州金悦塑业有限公司诉你(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51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 (司)至今不自觉履行义务,广州金悦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决定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 令你(司)在2005 年11 月14 日履行交纳30,316,384 元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 规定,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收取迟延履行金。 对此,本公司提出执行异议。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14
公告日期2005-12-14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州和通实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0.2500 万元
案件描述广州和通实业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602,500元,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对此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广州和通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判决内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5)天法民二初字第2119 号民事判决书: 1、被告广州和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602,500 元及其违约金585,000元。 2、被告广州和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04)天法民二初字第1606 号案诉讼费14641.5 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1-17
公告日期2005-11-1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被告方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3月21日公司收到以上同一事项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2005)天法民初二字第708号)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等,中国工商银行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请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返还950万元借款,同时诉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就涉及我公司名义为大股东担保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公司与工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的《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本合同未经董事会审议,为原董事长以公司名义签订),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对该无效后果,双方均有过错,工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要求我公司承担全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如下((2005)天法民二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于本案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950万元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05年2月21日止为232183.97元;自2005年2月22日计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 二、被告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受理费用在被告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承责后,依法可向债务人被告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追偿。 三、本案受理费58670元,财产保全费49180元,由被告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5-1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1-12
公告日期2005-11-12
案件名称贷款执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7
原告方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我公司2005年7月对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申请广州市公证处强制执行我公司归还1600万贷款一事,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我公司认为在兴业银行的该笔所谓贷款我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正在侦察中,在没有侦察终结或作出结论前,我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同时,广州市公证处的《执行证书》亦未送达我公司,因此我公司请求对该《执行证书》不予执行。
判决内容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申请人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广州市公证处作出的(2004)穗证内经字第38272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0-10
公告日期2005-10-10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东广业通信有限公司 广东骏网络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73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广东广业通信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合同余款73万元,本公司对此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广东广业通信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广东骏汇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广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案号(2005)穗仲案字第1182号,并于2005年9月22日开庭,目前等待仲裁结果。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州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30
公告日期2005-09-30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星魅彩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465480.0000 元
案件描述北京星魅彩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465,480元货款,本公司对此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北京星魅彩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案号DM20050307。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5-12
公告日期2005-05-12
案件名称合同无效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判决确认涉及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编号:高新支行2004年保字第0097号)无效。该保证合同所涉及担保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额为人民币950万元整,系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2004年9月7日签订。2005年3月18日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05)天法民二初字第757号),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
判决内容原告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04年9月7日签订的高新支行2004年保字第0097号的《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无效。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09
公告日期2005-03-09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 
被告方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 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0.4958 万元
案件描述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拖欠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到期债务1,604,957.94元以及至清偿日止的罚息、复息,我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为担保人,被列为共同被告。 2003年8月14日,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与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签订了《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4.779%。同日,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和原告签订了《银行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其银行定期存单5000万元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设立质押担保。至2004年8月14日,上述借款合同期满,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未能清还借款本息,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于2004年1月6日将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所质押的存单兑现用于清偿第一被告的有关欠款。至今仍有1,604,957.94元利息尚未归还。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于2005年3月7日收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5)越法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上称原告以此案不需要被告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撤回对被告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受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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