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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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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20
公告日期2010-05-20
案件名称不当得利纠纷
起诉日期2010
原告方严飞满 
被告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3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严飞满,住所:广西扶绥县新宁镇权江街128 号1 栋202 室。 被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朝阳路39-41、45号。 受理诉讼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诉讼请求:要求我公司返还股票投资款530万元及利息17,291,519.61 元。 原告诉称:1992 年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百公司”)成立进行定向募集股份时,广东惠阳县银海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银海公司”)曾于1993 年向南百公司汇款530 万元用于认购南百公司的270 万法人股股票,但银海公司一直未得到股票。2003 年4 月19 日,银海公司将其购买南百公司股票的受偿权转让给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汇达公司”)。 2007 年9 月26 日汇达公司依据该项受偿权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南百公司,要求南百公司确 认股权并交付所购买的法人股股票270 万股。此案件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西区高级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广西高院于2008 年7 月31 日作出(2008)桂民二终字第63 号终审判决,认定南百公司在股份制改造完成且上市后交付股票已不可能,因而判决驳回汇达公司要求给付股票的诉讼请求。2010 年4 月20 日,汇达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合同》,汇 达公司将530 万元股票投资款的受偿权本金及孳息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因此,原告基于上述受偿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百公司返还530 万元购股款本金及孳息。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5
公告日期2009-04-2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南宁市金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1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与南宁市金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债务人1010 万元欠款纠纷案,公司已申请执行,2007年5 月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现该协议仍在执行中。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年5 月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现该协议仍在执行中。 2008 年8 月,公司收到被执行方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转来的740 万元,该案执行完毕。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5
公告日期2009-04-25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4-03-15
原告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被告方中粮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德隆农牧业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1998 年3 月,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德隆)因使用芬兰政府贷款260 万美元(实际取得借款242.25 万美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了转协议,上述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为进出口银行提供了担保,本公司1999 年为自治区财政厅提供了260 万美元的反担保。由于新疆德隆和德隆农牧业能按期偿还应偿还贷款及利息,自治区财政厅履行担保责任后,于2004 年3 月15 日将本公司和新疆德隆、德隆农牧业列为被告起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目前本案尚未判决。本报告期内此事项没有新的进展。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5
公告日期2009-04-25
案件名称购买股票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 惠阳县银海实业发展公司 
被告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惠阳县银海实业发展公司两公司诉购买本公司股票纠纷(涉案总额530 万元),请求确认股权,判令本公司交付原告530 万元购买的法人股270 万股。
判决内容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 年12 月民事判决:判决本公司胜诉。
判决日期2007-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两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08 年7 月,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我司胜诉。
受理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西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5
公告日期2009-04-2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06
原告方中粮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新疆生命红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3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为关联公司新疆生命红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命红科技”)及新疆三维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矿业)在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的借款分别提供了人民币2.2 亿元和人民币1.5 亿元的定期存单质押担保,本公司已承担担保责任。2004 年6 月,本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生命红科技等德隆系相关公司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本报告期内该事项没有新的进展。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5
公告日期2009-04-25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昌吉州分行 
被告方新疆新欧奶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粮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3 年12 月本公司为新疆新欧奶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昌吉州分行445 万元借款提供了担保,该项担保包含于债务重组方案的或有债务50,075.00 万元中。根据债务重组方案本公司2005年度已按该项担保金额的60%(折合人民币267 万元)确认担保责任,并将确认损失列入预计负债。2006 年6 月公司接到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下达的(2006)昌执字第1491 号《执行通知书》,要求新欧奶业公司及本公司偿付昌吉农行借款,本金及利息496.8 万元,公证费及执行费3.4 万元,截止目前该判决尚未执行。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1
公告日期2008-08-21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2-11-08
原告方中国银行广西区分行 
被告方南宁金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从1999年3月19日至5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六笔共1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被告二作为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一至今未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原告请求被告一偿还借款本息10,586,631.84元,被告二负连带偿还责任。 目前南宁金钰诚工贸有限公司、南宁金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与我方签定担保合同,同意以金钰诚公司拥有的广西高速公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兴(外线)加油站的全部财产及其它财产反抵押给我公司,抵押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判决内容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我公司原诉因替南宁市金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被银行划款事项判决如下: 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10万元及利息; 2、原告从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执行公司1010万元转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广西区分行,本案终结执行。公司已于2003年5月与南宁金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南宁金钰诚工贸公司签定《担保合同》,同意将南宁金钰诚工贸公司拥有的一处价值500万元的加油站资产抵押给公司,公司已在2003年报中对本案件预计负债500万元。公司目前正准备材料对南宁金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 2006 年4 月,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金钰诚公司的柳州新兴外线加油站资产;2007 年5 月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债务人处置被查封的财产,向公司偿还740 万元后,视为债务已清偿。2008年8 月18 日,公司收到查封财产买受人转来740 万元款项。
受理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1
公告日期2008-08-21
案件名称转让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3-02-21
原告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西东兴大酒店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79.1100 万元
案件描述我公司自1993年起转款购买土地并出资开发建设东兴大酒店,金额1179.11万元,2003年2月21日我公司向防城港市中院提起了要求对东兴大酒店所有权进行确认的诉讼请求。
判决内容由于本公司实际出资购买土地并投资开发建设的东兴大酒店的产权证明未办在公司名下,本公司于2002年12月8日与名义所有者签订了转让合同并约定分期付款,为防止其间可能出现的转移财产现象,本公司于2003年2月31日提起确权诉讼(见3月12日《上海证券报》),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在东兴大酒店的全部投资已折价1180万元转让给被告,被告以现金方式支付以上款项,因此原告确权诉讼请求不成立,双方存在的只是未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本公司于11月6日向法院递交了到期债权680万元的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3)桂民一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我公司关于东兴大酒店确权一案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的确权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近日经法院协调达成调解协议,并办理了土地及房屋的抵押手续,2003 年年底经法院调解达成2006年12 月31 日前还款完毕的《调解协议》。但对方未按期还款,本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于近期对该案的抵押物和查封物进行公开拍卖,以偿还所欠本公司款项。2008 年4 月17 日,公司与东兴大酒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同意在4 月18 日前将1180 万元本金汇到法院账户以偿还公司债务,该款到公司帐上后,公司解除对东兴大酒店的抵押,剩余利息公司给予部分减免,仍以拍卖其他查封物的方式偿还。 4 月25日,公司收到法院转来东兴大酒店欠款本金1180 万元。
受理法院防城港市中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6
公告日期2008-04-26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6-10
原告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金湖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方南宁富锦来餐饮酒店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460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5 年7 月8 日,本公司及子公司金湖时代(甲方)分别与南宁富锦来餐饮酒店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一)》和《场地租赁合同(二)》,双方约定:甲方将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五象购物中心部分场地租赁给乙方用于经营餐饮。后由于乙方违约,本公司及金湖时代公司分别于2006 年12 月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一)》、《场地租赁合同(二)》;2、乙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约40.46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判决内容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07 年6 月20 日分别作出(2007)青民一初字第248 号《民事判决书》和(2007)青民一初字第24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胜诉。
判决日期2007-06-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6
公告日期2008-04-26
案件名称租赁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南宁市聚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3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诉南宁市聚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场地租赁纠纷案(案值183 万元)。2007 年8 月,因聚通公司欠缴场地租金,本公司根据合同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及补足所欠租金。同期,聚通公司诉本公司(案值330 万元),因本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要求本公司赔偿部分装修损失及预期利益。现上述两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6
公告日期2008-04-26
案件名称租赁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南宁市聚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3.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诉南宁市聚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场地租赁纠纷案(案值183 万元)。2007 年8 月,因聚通公司欠缴场地租金,本公司根据合同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及补足所欠租金。同期,聚通公司诉本公司(案值330 万元),因本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要求本公司赔偿部分装修损失及预期利益。现上述两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23
公告日期2005-03-23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3-09-09
原告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桂林爱丽华电子有限公司 桂林市无线电二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42.6908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9月9日,我公司向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对桂林爱丽华电子有限公司欠代其偿还的银行借款本息20426908.01元的诉状。 2001年11月14日原告为被告一在南宁市商业银行借款31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担保,被告二作为反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方,2003年3月11日原告被南宁市商业银行划款20426908.01元,原告请求被告一偿还代其偿还的银行借款本息20426908.01元,被告二在担保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1、被告爱丽华公司归还我公司代其偿还的银行借款本息20426908.01元; 2、被告爱丽华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的,原告(我公司)有权以被告桂林市无线电二厂的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1、申请执行人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受偿土地拍卖金额人民币380万元整;该案件终结执行。 2、由于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本案终结执行。
受理法院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4
公告日期2004-08-2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桂林爱丽华电子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87.338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10月28日接南宁市商业银行通知,因替桂林爱丽华电子有限公司贷款31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行于10月24日从我公司帐户划走人民币13873379.83元(本息合计)。本公司现对13873379.83元扣款事项提起诉讼,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反担保抵押土地的变现工作。
判决内容1、桂林爱丽华电子有限公司归还我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13873379.83元; 2、桂林爱丽华电子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时,我公司有权以桂林市无线电二厂的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现的价款优先受偿。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我公司目前正申请执行。
受理法院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4
公告日期2004-08-24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南宁建行朝阳支行 
被告方南宁边贸总公司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我公司因1995年为南宁边贸总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2年6月21日被法院划走600万元,我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函要求广西区高级法院进行再审的诉讼请求已于2003年5月败诉,尚有部分利息未清,目前正与银行方面协商减免利息事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本公司败诉。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4
公告日期2004-08-24
案件名称还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2-11-13
原告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桂林爱丽华电子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39.0000 万元
案件描述 2001年11月2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原告代其向银行借款人民币239万元用以偿还被告欠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3100万元的利息(此笔借款为原告提供连带担保),被告至今逾期未归还银行借款,原告被迫代其偿还债务。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39万元的本息及罚息。
判决内容 经法院判决我公司胜诉。目前正办理财产执行相关事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4
公告日期2004-08-24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南宁建行朝阳支行 
被告方南宁海霸王鱼翅海鲜酒楼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 我公司因1997年11月26日为南宁海霸王鱼翅海鲜酒楼贷款人民币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判决内容 2002年12月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承担连带责任,12月12日南宁建行朝阳支行从我公司帐户划走人民币200万元,冻结500万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2003年5月26日我公司清偿了替南宁海霸王海鲜鱼翅酒楼担保的贷款利息705959.19元人民币,此案已结。同时南宁市中院对2002年12月因上述担保事项冻结的5,000,000元人民币给予解冻200万元人民币。
受理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9
公告日期2004-04-29
案件名称业务合作纠纷
起诉日期2003-02-28
原告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南宁泰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 1997年7月我公司与南宁泰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定业务合作协议,我公司共出资人民币1500万元,因对方违约,我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提起诉讼,本案将于6月2日开庭审理。
判决内容 南宁市中级法院6月6日下达判决书,判决如下: 1.南宁泰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我公司借款本金1052万元 4月3日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标的本金增加174万元 ; 2.南宁泰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占用借款其间的利息; 3.被告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由我公司承担28516元,两被告承担66537元;判决履行期限:判决生效10日内;上诉期限:判决送达15日内。
判决日期2003-06-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南宁市中级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9
公告日期2004-04-29
案件名称购房保证金纠纷
起诉日期2003-01
原告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西城乡房地产开发北海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 我公司下属子公司百通房地产开发公司1993年向广西城乡房地产开发北海公司购买商品房,2000年为办理房产证向对方支付50万元保证金,2002年已办妥产权证明,但对方不退回保证金,我公司于2003年1月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2003年11月11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胜诉.
判决日期2003-11-1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4年3月30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我公司败诉。
二审判决日期2004-03-30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9
公告日期2004-04-29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南宁市商业银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我公司2001年为桂林爱丽华电子有限公司向南宁市商业银行贷款31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3 年3 月南宁市商业银行从本公司帐户扣划2042.69 万(本息),10月又扣划1387.34万元(本息)。
判决内容本公司对2042.69万元款项的诉讼已于2003年10月胜诉,对1387.34万元款项的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9
公告日期2004-04-29
案件名称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2002-10-31
原告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桂林爱丽华电子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我公司2000 年6 月向桂林爱丽华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3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出口合作协议款,因对方不履行协议,我公司于2002年10月31日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裁定同意查封其三条生产线及有关药品的生产专利及批准文号。
判决日期2002-12-1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我公司目前正在申请执行中。
受理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9
公告日期2004-04-29
案件名称租赁土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3-01-10
原告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黄柱文等五人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 因我公司桂平超市租用土地所签合同存在有关问题,2003年元月10日,我公司向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对黄柱文等五人的诉状,目前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9
公告日期2004-04-29
案件名称委托代开信用证纠纷
起诉日期2003-03-17
原告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南宁市中迅公司 王义鑫王雪梅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32.1700 万元
案件描述我公司1996年12月为南宁市中迅公司代开信用证232.17万元人民币,因对方逾期不归还欠款,我公司于2003年3月17日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经审理,南宁中院2009 年12 月31 日作出一审再审判决,要求南宁市中讯公司、王义鑫、王雪梅支付本金1,738,484.50 元,应付利息从2003 年3 月17 日起算至今;法院改判的理由是原审期间王义鑫将两套房子用于抵债值为583,214.47 元,因此应从本金中减去583,214.47 元,所以实际应支付本金1,738,484.50元。一审法院驳回了王义鑫要求免除其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及其他再审请求。
判决日期2009-12-3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10 月被告王义鑫向广西高院就原我司诉南宁市中讯公司、王义鑫、王雪梅委托代开信用证纠纷案申请再审,该案原值本金2,321,698.97 元,利息1,345,091.40 元,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再审立案后广西高院指定南宁中院审理本案。 本案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尚未判决。
受理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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