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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600507)诉讼仲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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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2 |
公告日期 | 2010-04-02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12-24 |
原告方 | 南昌超力润滑油油脂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南昌长力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78.7121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8 年12 月24 日, 本公司的供应商南昌超力润滑油油脂有限公司向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山湖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请要求本公司支付货款1,787,121.30 元及赔偿经济损失近百万元。 |
判决内容 | 2009 年6 月29 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9 洪民二初字第2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近百万元的诉讼请求,本公司赔偿原告南昌超力润滑油油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3,402.38 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十五天内双方如有不服可以上诉。 |
判决日期 | 2009-06-29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同日,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08)湖罗民初字第169 号,冻结了本公司银行存款286 万元。2009 年1 月12 日,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下达2008)湖罗民初字第169 号附1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本公司于2009 年1 月1 日诉请的管辖异议申请,2009 年1 月21 日,本公司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请求依法撤销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08)湖罗民初字第169 号附1 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此案移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预计影响金额无法确定。
2009 年2 月26 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9 洪立终字第33 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08)湖罗民初字第169 号附1 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在原告起诉期间,本公司应付原告的货款已全部还清。
2009 年6 月24 日,原被冻结的286 万元被解除冻结,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9 洪立二字第24-1 号协助冻结存款存款通知书,重新核定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120 万元。
2009 年7 月7 日,本公司已按判决支付原告南昌超力润滑油油脂有限公司现款43,402.38 元和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用。2009 年7 月23 日,上诉期间结束,原告未提起上诉,该案终结。本公司已于2009年7 月24 日向法院递交了解除财产冻结的申请,法院已受理但尚未下达解冻通知书。
2009 年8 月10 日,法院下达了解冻通知书。 |
受理法院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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