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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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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8
公告日期2010-04-08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6-07-13
原告方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悦置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鉴于北京中悦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清还转让前北京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的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1.01 亿元的款项。2006年7 月13 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消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悦置业有限公司于2005 年7 月22 日签署的《北京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6%股权转让合同》,并恢复东华基业所持有的北京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6%的股权,同时要求中悦置业交付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300 万元。
判决内容近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接到仲裁庭以邮寄方式送达的裁决结果,该仲裁已于2009 年12 月31 日出具了终局裁决:仲裁庭驳回东华基业关于“要求解除与北京中悦签署的《北京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6%股权转让合同》,并恢复东华基业所持有的北京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6%的股权,同时要求中悦置业交付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300 万元”的仲裁请求;驳回北京中悦关于“要求东华基业支付北京中悦的律师费用200 万元”的反请求;评估工作产生的实际费用15,720 元由北京中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请求仲裁费用645,000 元由双方各承担50%;反请求仲裁费用47,050 元由双方各承担50%。
判决日期2009-12-3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 年9 月22日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通知,该仲裁申请已经受理,并分别于2006 年11 月16 日、2007 年1 月15 日、4 月3 日三次开庭审理,仲裁庭已明确告知全部程序审理完毕,只待仲裁庭择日做出裁决。2008 年5 月4 日,接到仲裁委通知由于该案仲裁员退出仲裁庭,仲裁委决定重新组庭并对此案进行重新审理。报告期内,本公司已就此向仲裁庭递交了申请函,质疑重新审理的合法性,但因案情复杂,裁决作出的时间一再延长。截止报告期,该仲裁案件尚未有仲裁结果。 重新组成的仲裁庭于2009 年6 月22 日开庭审理,目前正等待裁决结果,同时为避免对方在仲裁阶段转让股权,我公司已申请对标的物北京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6%的股权进行财产保全。 2010 年1 月,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接到仲裁庭以邮寄方式送达的裁决结果,该仲裁已于2009 年12 月31日出具了终局裁决。 本次仲裁明确承认了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悦置业有限公司于2005 年7 月22 日签署的《北京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6%股权转让合同》继续有效,目前本公司已做出计划以尽快收回北京中悦因签署《北京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6%股权转让合同》所欠的转让前北京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归还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的1.01 亿元款项。由于该1.01 亿元欠款的收回尚不明确,本公司已按会计规定计提了坏帐准备。
受理法院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2-17
公告日期2009-02-17
案件名称权益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2007-12-10
原告方北京大成房地产公司 
被告方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博成房地产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1582.2641 万元
案件描述2007 年12 月10 日,北京大成房地产公司因北京青年路小区项目转让一事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东华基业的控股子公司北京博成房地产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两公司依据《项目权益转让合同》向其支付剩余转让款人民币15,822,641.37 元、利息1,849,892 元及律师费265,088 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于2008 年3 月26 日、7 月30 日两次开庭审理,报告期内尚未有裁决结果。 双方已于报告期签订和解协议,北京东华基业及控股子公司博成房地产公司向大成公司支付人民币12,500,000 元,并就三角地问题放弃权利,不再向申请人或其他人主张拆迁、补偿或其他利益;仲裁费用136,206.91(已由大成公司预交)、152,550 元(已由博成公司预交)由双方各自承担。
受理法院北京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2-17
公告日期2009-02-17
案件名称权益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2008-05-05
原告方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博成房地产公司 
被告方大成房地产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2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8 年5 月5 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东华基业的控股子公司北京博成房地产公司对大成房地产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因大成房地产公司履行《项目权益转让合同》违约而给两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100 万元,该案于2008 年7 月30 日开庭审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双方已于报告期签订和解协议,北京东华基业及控股子公司博成房地产公司向大成公司支付人民币12,500,000 元,并就三角地问题放弃权利,不再向申请人或其他人主张拆迁、补偿或其他利益;仲裁费用136,206.91(已由大成公司预交)、152,550 元(已由博成公司预交)由双方各自承担。
受理法院北京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8-19
公告日期2006-08-19
案件名称物业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 
被告方广州君茗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近日,本公司接君茗公司通知,地勘局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君茗公司归还应于2005 年10 月21 日交付的建筑面积为12,391.89 平方米写字楼物业,并以君茗公司迟交楼为由申请查封君茗公司开发的东山紫园住宅物业。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 年7 月25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粤高法立保字第5 号民事裁定书裁决查封、冻结君茗公司价值人民币1 亿元的待售住宅物业。
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21
公告日期2005-03-21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2-08-19
原告方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州信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1063.2962 万元
案件描述对于与信兴华公司的合作,本公司曾于2002 年8 月19 日委托深圳博洋律师事务所向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合作合同,同时要求外方赔偿本公司损失14,321,580.00 元。
判决内容2003 年2 月24 日、2003 年7 月1 日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先后两次开庭审理,并于2003 年9 月25 日作出裁定:解除本公司与外方所签订的合作合同,外方须赔偿本公司损失10,632,962.00 元。
判决日期2003-09-2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此案已结案,尚未申请执行。
受理法院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21
公告日期2005-03-21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2-11-08
原告方广州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方广州信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79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由于本公司合作项目嘉盛大厦的承建商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信兴华公司,要求其支付该项目的工程款、违约金、利息、停工损失等共约2790 万元,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2003 年11 月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广州信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向二建支付工程款25,401,683.88 元,同时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违约金。
判决日期2003-11-0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4年8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并判二建对嘉盛大厦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终审已结案。广州信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二建支付工程款25,401,683.88元,同时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违约金,二建对嘉盛大厦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报告期内本案已执行。
二审判决日期2004-08-09
执行情况二建不服,2003 年11 月11 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判令二建对信兴华公司发包的“嘉盛大厦”工程的拍卖款或折价行使优先受偿权。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11
公告日期2004-08-11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 
被告方香港信兴地产有限公司 广州信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由于香港信兴地产有限公司擅自以广州信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为顺德市超力燃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借款600万美元提供担保,而超力燃具无力偿还借款。
判决内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经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超力燃具返还贷款5,955,865.41美元及利息;2、信兴华公司负连带责任。北京市高院(2001)高经终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367,546元由信兴华公司承担(已交纳)。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广州信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合作外方经营,本公司不了解上述情况。2003年4月上旬,北京二中院在工地张贴了拟处分信兴华公司现有财产的公告,本公司有关部门在4月下旬得知这一情况后,为保障本公司的权益,立即采取措施,于2003年4月25日,以信兴华公司中方股东的身份,向北京二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北京二中院已于2003年7月开庭审理,尚未裁决。目前本公司以信兴华中方股东的身份,向北京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北京高院已正式受理。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11
公告日期2004-08-11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1-04-17
原告方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州信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2580.9659 万元
案件描述广州信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我司与香港信华海外有限公司为开发益丰商住楼项目而成立的合作公司。由于信华海外没有履行开发义务,还擅自将项目用地为他人担保,导致用地被佛山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公司向中 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香港信华海外公司的合作合同,同时要求外方赔偿我司损失。
判决内容2001年12月14日深圳分会〖2001〗深国仲结字第106号《裁决书》作出如下终结裁决:㈠终止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合同。㈡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作之日起30日内,赔偿申请人人民币25,809,658.88元。㈢本案仲裁费60万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判决日期2001-12-1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为执行该裁定,本公司已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对信华公司进行特别清算,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香港信华海外 公司财产,报告期内清算报告已获有关部门批准,并正在工商局办理相关注销手续,报告期内本案已执行。
受理法院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11
公告日期2004-08-11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797.62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2 年11 月17 日,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2001)穗中执字第75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位于中山的两处物业转归本公司所有,以抵偿所欠本公司的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在内合计约3,797.62 万元的债务,但由于外案人对这两处物业房地产权属提出异议,法院发出暂缓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经本公司争取,2003 年11月13 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穗中法执字第732 号裁定:给予本公司办理上述物业的产权过户手续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1
公告日期2004-04-21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2-08-06
原告方广州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方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6.5361 万元
案件描述由本公司开发的湖滨苑一号高层由广州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建,1992 年12 月31日该工程竣工,1993 年6 月交付使用,1995 年经建行审定结算价为15,349,408.13 元,另根据补充合同本公司尚需付工期奖30 万元、赶工费36,988.16 元。本公司于1993年前已支付工程款14,300,000 元、赶工费30 万元。1993 年后,由于双方在消防验收方面有争议,本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工程款。2002 年8 月6 日,广州二建向东山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本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099,408.10 元、工期奖30 万元、赶工费6,988.16 元及违约金1,158,964.98元(暂计至2002 年8 月6 日止),共计2,565,361.24 元。
判决内容该案东山区法院一审判决:除确认剩余工程款减少5 万元(即由1,099,408.10元变更为1,049,408.10 元)外,对方的诉讼请求法院全部支持。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立即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于2003 年8 月4 日二审开庭,2003 年9 月达成调解协议,由本公司向二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赶工奖及相应利息共1,487,040.2 元,现该款已付清。
受理法院广州市东山区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11-18
公告日期2003-11-18
案件名称信托存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24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欠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托存款3240万元及利息的执行案 。
判决内容关于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欠本公司款项一案,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2001)穗中执字第7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位于中山两处物业转归本公司所有,以抵偿所欠本公司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在内合计约3,797.62万元的债务,但由于外案人对这两处物业房地产权属提出异议,法院曾发出暂缓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经本公司争取,2003年11月13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穗中法执字第732号裁定:给予本公司办理上述物业的产权过户手续。
判决日期2003-11-1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1999)粤高法经一终字第134、135号民事判决,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应偿还本公司3240万元存款及利息。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2001年6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穗中法执字第007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以位于广州市一德路273-279号二、三楼共1800 平方米的房产抵偿欠我司1980万元的债务。目前该房产产权已办妥了过户手续。余下债务双方正在积极商讨以物抵债的解决办法。 2002年11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穗中法执字第7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1、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的中山市市区的7308.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临建上盖物及设备、经营牌照、物业出租收益,及中山市近郊的12230.56平方米房产,转归本公司所有,以抵偿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欠本公司的38127426.9元全部债务(其中本金1260万元,利息2497.724万元,诉讼费19.9348万元,执行费19.96389万元)。 2、上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的过户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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