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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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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10
公告日期2010-06-1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兰州分行 
被告方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贤成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贤成纺织有限公司 黄贤优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9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6 月30 日,公司向交通银行兰州分行借款1398 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 年6 月30 日至2005年10 月10 日。交通银行兰州分行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2006 年3 月3 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兰法民二初字第0165、166、167 号作出判决如,公司应偿付交通银行兰州分行借款本金1398 万及利息185,074.23 元(2005 年9 月21 日以后的利息,计算到本金付清为止)。交通银行兰州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1,031.00 元,财产保全费71,510.00 元由公司负担。担保人贤成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贤成纺织有限公司、黄贤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日期2006-03-0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止2009 年12 月31 日,公司尚余300.00万元借款未按期偿还。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于2005 年6 月向交通银行兰州分行借款1398 万元,后该笔借款逾期并涉及诉讼。截至2010 年6 月2 日,我公司已偿还完毕上述1398 万元借款本金和欠息及诉讼费用。日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并出具了有关《证明》,证明我公司上述借款本金、欠息及诉讼费用已全部结清。
受理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10
公告日期2010-02-1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8-17
原告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方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数码网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贤成集团有限公司 黄贤优 四川贤成嘉陵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贤成纺织有限公司 广州盛立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3 月9 日,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2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于2005 年8 月17 日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 万元,利息1,931,818.66 元(从2005 年7 月1 日暂计至起诉前的2005 年7 月20 日,实际利息数应计至本公司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青海数码网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贤成集团有限公司、黄贤优、四川贤成嘉陵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贤成纺织有限公司、广州盛立投资有限公司对公司的上述欠款本息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目前一审庭审完毕,但尚未判决。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10
公告日期2010-02-1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8-17
原告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方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贤成嘉陵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贤成纺织有限公司 广州盛立投资有限公司 贤成集团有限公司 黄贤优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3 月9 日,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2800 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 年6 月23 日至2006 年3 月10 日。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于2005 年8 月17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立即偿还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借款本金2800 万元,利息133,672 元(从2005 年7 月1 日暂计至起诉前的2005 年7 月20 日,实际利息数应计至被告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四川贤成嘉陵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贤成纺织有限公司、广州盛立投资有限公司、贤成集团有限公司、黄贤优对本公司的上述欠款本息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尚未判决。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10
公告日期2010-02-10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晋江振兴鞋塑有限公司 
被告方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3 年8 月23 日及10 月10 日,公司接受晋江振兴鞋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出口,后因货款问题发生纠纷,晋江振兴鞋塑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厦民初字第46 号民事判决作出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晋江振兴鞋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13,754.08 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04 年3 月31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案件受理费34,965.00 元,财产保全费25,520.00 元,均有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福建高级人民法院2005 年11 月29 日(2005)闽民终字第492 号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965.00 元由本公司负担;原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按原判执行。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5-11-29
执行情况就此判决,本公司上诉至福建高级人民法院,
受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5-24
公告日期2008-05-2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兰州分行 
被告方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交通银行兰州分行诉我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涉及的借款,为我公司原纺织业务需要向交通银行兰州分行所借。截至目前,该笔借款余额918 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5 月22 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2008)兰法执字第70-2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就交通银行兰州分行诉我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冻结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简称“国新公司”)持有的我公司限售流通股70,754,720 股,冻结期限由2008 年5 月22 日至2010 年5 月21 日止。
受理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1-30
公告日期2007-01-3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 
被告方深圳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4 月22 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深圳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兴纺织”)向建行借款人民币3,000 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05 年,三兴纺织因行业不景气经营状况不佳,未能如期偿还贷款而涉讼,诉讼标的为人民币2,100 万元。
判决内容2005 年4 月15 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判决我公司承担上述借款的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日期2005-04-1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 年4 月20 日,深圳中院向我公司送达了《执行令》(2006深中法执字第406 号)及查封、冻结我公司相应财产的《民事裁定书》。2006 年9 月22 日,深圳中院又向我公司送达了(2006)深中法执字第406-4 号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对我公司持有的光大花园42%股权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5,425 万元。2006 年11 月1 日,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深圳市福中达拍卖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财公物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股权进行了公开拍卖,并最终由深圳市光大策略投资有限公司以4,340 万元的价格竞得。
受理法院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6-10
公告日期2006-06-1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4-06
原告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 
被告方深圳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6 月,本公司曾为子公司深圳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借款200 万美元提供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2004 年6 月,三兴纺织因未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被招行景田支行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 年9 月出具了《(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16 号民事调解书》,判令三兴纺织立即偿还所欠借款本息,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令三兴纺织与本公司共同承担与此案有关的全部诉讼、保全、执行等费用(本公司所持三兴纺织的股权于2004 年8 月全部置换出本公司后,本公司不再持有三兴纺织的股权)。在本公司的积极督促和协调下,三兴纺织以现金和自有房产偿还了部分债务。此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下达了《(2005)深中法执字第142 号民事裁定书》,判定本公司承担以人民币968 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的连带还款责任。本公司在接获裁定书后随即与三兴纺织协商,要求其依据上述416 号民事调解书尽快履行法定的还款义务,结果三兴纺织未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导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持有的光大花园8%股权进行了司法拍卖,由广东万家乐电缆有限公司以13,003,520 元竞得,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三兴纺织所欠招行景田支行的债务本息和此案的相关费用。上述股权的过户手续已于2006 年5 月31 日完成。此后,本公司在光大花园的持股比例变更为42%。本公司在法院判决后已依法向三兴纺织进行了追索,要求三兴纺织对本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经多次协商后,三兴纺织已向本公司承诺于2006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方式赔偿1,563.84 万元(光大花园2005 年底经审计净资产为19,548 万元,8%股权价值约为1,563.84 万元)。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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