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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松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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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9
公告日期2010-04-09
案件名称资金抽逃偿还纠纷
起诉日期2007-12-27
原告方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被告方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于起诉状中陈述:原告与我司共同投资成立了上海天广,原告以知识产权出资¥9,000,000 元,我司以货币出资¥21,000,000 元,但我司在验资后,擅自将¥21,000,000 元从上海天广划出,原告认为,我司已构成资金抽逃。此外,原告还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我司应返还原告¥9,000,000 元,但我司并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原告瑞金医院于2007 年12 月27 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瑞金医院的诉讼请求包括:(1)本公司向第三人补足其抽逃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100 万元;(2)本公司赔偿瑞金医院因抽逃注册资本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00 万元;(3)本公司偿还原告人民币90 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内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8 月11 日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800 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判决日期2009-08-1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我司于近日收到(2008)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665 元(原告已缴纳)予以退还。 我司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副本一份,原告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之民事裁定,于2009 年1 月13 日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的裁定。 我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法院于2009 年7 月2 日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 号民事裁定;二、驳回上诉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请求被上诉人我司向第三人补足出资人民币2100 万元的起诉;三、驳回上诉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请求被上诉人我司向其偿还人民币90 万元的起诉;四、对于上诉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请求被上诉人我司向其赔偿人民币900 万元的诉讼请求,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瑞金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该案于2009 年11 月19 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至今尚未审结。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8
公告日期2009-08-2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 
被告方上海华育发展有限公司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95.7186 万元
案件描述(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6号一案原告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被告为上海华育发展有限公司(借款人,第一被告)、我司(保证人)、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及北京国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2005年1月20日,第一被告上海华育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并由我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和北京国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5年1月25日至2005年7月24日。因借款期限届满,第一被告尚拖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6,957,185.5元,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遂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第一被告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957,185.5元及逾期利息。2、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等均由四被告承担。同时,(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6号裁定书裁定冻结四被告存款共计7,013,722.28元或查封四被该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判决内容2006 年3 月24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957,167.72 元;保证人对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华育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人民币80,667.22 元由上海华育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国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2006-03-2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 年1 月18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上海华育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国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共计7,013,722.28 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截至2009 年1 月6 日:(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6 号一案中,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6,669,504.90 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未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支付 我司于2009 年1 月6 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支付6,669,504.90元,用以偿还(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6 号一案借款本金;我司与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支付人民币48,499,885.97 元,用以偿还(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 号一案借款本金;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我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定向增发获得证监会批准且我司股权分置改革获得通过后,就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接我司还款义务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免除利息及全部相关费用。 截止公告日,上述第(1)至第(3)约定的还款义务仍未履行,本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48,499,885.97 元,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6,669,504.90 元。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8
公告日期2009-08-28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兴业银行三明支行 
被告方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福建三农于2004年8月16日与原告签订一份兴业银行基本授信合同,同时我司与原告签订了兴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福建三农申请总额为2500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04年10月25日至2005年2月5日期间,福建三农先后向原告申请了总额为1500万元的贷款。目前因福建三农未按期归还贷款,故引发此次纠纷。我司作为连带责任方,一并被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2005 年11 月11 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三民初字第3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应在本判决生效后5 日内偿还兴业银行三明支行贷款1500 万元及利息363511.10 元;本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5010 元、其他诉讼费5000 元、诉讼保全费78020 元,合计168030元,均由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2005-11-1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8月3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三民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但是最后实际执行时,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实施了对福建三农的上述相关冻结或查封或扣押,未对我司进行相关资产的冻结或查封或扣押。 我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执行字第1号通知: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申请执行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我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5 年11 月11 日作出的(2005)三民初字第30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于2005 年12 月13 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对我司所持有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千万股权进行了冻结、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向法院申请拍卖我司所持有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千五百万股权,拍卖所得款用于偿还借款。经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决定,拟对我司所持有的上述股权进行拍卖。 我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执行字第1-1号通知:我公司所持有的被法院依法查封的兴业证券1500 万股股权,法院已依法委托福建省拍卖行、福建省贸易信托拍卖行,于2007 年12 月17 日依法拍卖。 截止公告日,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11,967,863.24 元。 2009 年1 月12 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出具了《关于解除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责任的证明》,同意在本公司重组方案获批后及时解除本公司为三农集团在该行贷款提供担保及对应查封的财产。
受理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8
公告日期2009-08-2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银行浦江支行 
被告方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7月6日,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浦江支行开立1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还,我司作为上述借款担保人被诉。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止公告日,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归还上述借款本金1200 万元,尚有300 万元未归还。 2008 年8 月27 日,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归还上述借款本金1500 万元及利息,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已经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的产权查封。
受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8
公告日期2009-08-28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被告方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4月28日,我司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并由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4月28日至2005年4月27日。2005年4月21日,又追加了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借款期限届满,我司未归还上述借款,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及欠息。2、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等均由三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2005 年8 月22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6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人民币2000 万元并支付2005 年6月21 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本案件受理费110010 元,财产保全费100520 元均由本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5-08-2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 年11 月16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执字第1082 号执行通知,限令公司在2005 年11 月29 日之前履行确定的义务,即:归还人民币20000000 元及诉讼费110010 元,保全费100520 元,执行费22000 元,以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逾期仍不履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公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截止2007年12 月31 日,尚余借款本金13770530 元未偿还,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截至2008 年12 月20 日,我司结欠农行上海浦东分行贷款本金2413.646 万元,利息9,510,156.28 元。2009 年1 月12 日,我司与农行上海浦东分行、华通置业、天津滨海、中国华源、北京天香园、华鑫通签订《债务重组及减免息协议书》,协议约定:我司与华通置业共同偿还农行上海浦东分行贷款本金2413.646 万元;天津滨海在我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定向增发获得证监会批准、股权分置改革获得通过且本协议生效后,就华通置业所承接的债务及相关利息以及之后产生的利息向农行上海浦东分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农行上海浦东分行上报本债务重组及减免息方案获得上级行批准后,且华通置业按期足额归还以上贷款本金的前提下,农行上海浦东分行对本案所结欠的利息予以减免。 截止审计报告日,公司尚余借款本金13065930 元未偿还。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8
公告日期2009-08-28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 
被告方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2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我司于今年七月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福建三农与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关于1720万贷款本金未归还的纠纷诉状,我司作为连带责任方受到起诉。
判决内容2005 年9 月5 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三民初字第1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列东工行归还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720 万元,并向列东工行支付从2005 年6 月21 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6010 元、其他诉讼费3000 元、财产保全费86500 元,合计185510 元,由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2005-09-0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 年12 月6 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三执行字第6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银行存款172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截止审计报告日,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1720 万元。 2009 年1 月12 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出具了《关于解除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责任的证明》,同意在本公司重组方案获批后及时解除本公司为三农集团在该行贷款提供担保及对应查封的财产。2009 年8 月20 日,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归还上述借款本金520 万元。
受理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8
公告日期2009-08-2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银行外滩支行 
被告方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商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华商国际招商有限公司 厦门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9 月公司收到送达的起诉书。2004 年10 月25 日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外滩支行借款2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 年10 月25 日至2005 年4 月24 日,本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商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华商国际招商有限公司、厦门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但尚有本金1900 万元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偿还,保证人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上海银行外滩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 年11 月8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7 号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商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华商国际招商有限公司、厦门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尚欠上海银行外滩支行借款1800 万元;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05 年12 月30 日起每隔两个月的30 日之前,每次归还借款本金200 万元及利息;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106952 元、财产保全费98020 元,合计204972 元,由借款人和保证人共同负担,于2006 年6月30 日之前向上海银行外滩支行付清。 2009 年1 月14 日,上海银行黄浦支行、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商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华商国际招商有限公司、厦门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及减免息协议书,协议编号HY0901001。协议约定:(1)上海华育在协议签订当日向上海银行黄浦支行归还本金391 万元,支付利息450 万元;(2)上海华育归还贷款本金391 万元后,分六期归还剩余的全部贷款本金1174 万元;(3)上海华育应在约定的每期归还贷款本金的同时,清偿截至当日的贷款利息;(4)上海华育按时足额履行上述条款后,上海银行减免所欠罚息102 万元,否则,上海银行黄浦支行保有对全部未受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费用的追索权利;(5)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定向增发获得证监会批准且股权分置改革获得通过的条件下,天津滨海对上海华育剩余贷款本息、费用的履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09 年1 月14 日,上海华育偿还贷款本金391 万元,并支付利息450 万元。2009 年4 月29 日,上海华育已还第一期贷款本金196 万元,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已获得通过,且重大资产重组及定向增发已于2009 年5 月26 日获得证监会批准,按照债务重组及减免息协议书约定,天津滨海对上海华育剩余贷款本息、费用的履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9
公告日期2009-08-19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福州市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 
被告方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4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与我司就兼并后福州日用化工厂向原告借款1900万元的还款事宜于1998年11月12日签订一份《还款合同书》,按《还款合同书》约定:我司的欠款金额为1940万元,我司应从1999年第二季度开始分5期归还所欠借款,若逾期不按时还款,收取年1.2%的资金占用费。《还款合同书》生效后,我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此案将于2007年10月31日开庭。
判决内容本案原告为福州市轻纺行业办公室(原名为“福州市轻工业局”),被告为我司,(案件详情见我司9 月24 日062 号公告)。法院于2007 年11 月7 日判决如下:1、我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40 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计至2007年5 月31 日为1187800 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3、本案件受理费145681 元由我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7-11-0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至2009 年8 月11 日,我司尚欠福州市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借款本金1940 万元及资金占用费1,692,200 元、案件受理费145,681 元。 2009 年8 月11 日,我司与福州市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福州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各方约定将上述债务转移至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由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偿还;同时,福州市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福州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在该协议签订当日向法院申请将原对我司的执行申请变更为对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8 月17 日裁定如下:本案申请执行人福州市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变更为福州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案的被申请人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1
公告日期2009-08-1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被告方成都利创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成都利创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向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借款500 万元,并由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为2004 年11 月23 日至2005 年11 月22 日。由于借款到期成都利创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偿还借款,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 年12 月23 日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下达了(2006)成铁执字第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划拨成都利创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和本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成都利创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和本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成都利创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和本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以上执行额度以人民币5025000 元及银行利息为限。 截至2009 年1 月9 日,成都利创尚欠中信银行成都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71.30万元及相应利息及费用。2009 年1 月13 日,我司与成都利创、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书》,约定:我司与成都利创于2009 年2 月28 日前向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471.30 万元,之后中信银行成都分行放弃继续向我司和成都利创主张剩余债务的权利,并申请法院解除对我司和成都利创采取的所有司法强制措施。 2009 年2 月28 日前,本公司及成都利创未履行上述协议义务。截止审计报告日,成都利创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471.30 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向法院递交申请,申请解除对本案终结执行。法院于2009 年7 月30 日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公证处(2004)川省公证字第29164 号公证书及(2005)川省公证字第34115 号执行证书中被执行人成都利创和我司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执行。
受理法院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01
公告日期2009-08-01
案件名称承兑汇票纠纷
起诉日期2007-03-06
原告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 
被告方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34.4193 万元
案件描述2006年6月5日,原告与天香实业公司签订《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合同》,约定:天香实业公司可向原告开立总金额不超过6550万元整的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期限自2006年6月5日至2006年12月5日(以下简称“授信期限”),天香实业公司应当按汇票票面金额的55%交存保证金,同日原告与我司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前述《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合同》项下在授信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合同订立至今,原告为天香实业公司依约开立34笔银行承兑汇票,至2007年3月6日陆续有20笔汇票到期,发生了银行垫款20笔,共计垫款人民币16344193元。原告于2007年3月6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收回上述发生的银承垫款以及相应的利息。此案将于2007年5月16日开庭。 我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执行字第1号通知。
判决内容(2007)榕民初字第159 号一案原告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被告为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我司(案件情况见我司2007 年019 号和038 号公告)。法院于2007 年5 月23 日判决如下: 1、被告天香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垫款本金16,344,193.00 元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暂计至2007 年3 月6 日为274,809.74 元,2007 年3 月6 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和人民银行规定计算); 2、我司应对天香实业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我司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天香实业追偿; 4、本案件受理费93,105.00 元及诉讼保全费84,030.00 元均由天香实业负担。
判决日期2007-05-2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告于2007年3月14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天香实业公司和我司存款人民币1670万元或查封、冻结相当于1670万元的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法院于2007年4月6日裁定如下:冻结我司和天香实业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7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因天香实业与我司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令天香实业与我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否则,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我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执行字第1号通知: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申请执行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我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5 年11 月11 日作出的(2005)三民初字第30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于2005 年12 月13 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对我司所持有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千万股权进行了冻结、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向法院申请拍卖我司所持有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千五百万股权,拍卖所得款用于偿还借款。经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决定,拟对我司所持有的上述股权进行拍卖。 截止2008 年11 月26 日,天香实业尚欠交通银行交通路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839万元,共欠利息、罚息8,197,546.36 元人民币〔利息暂计至2008 年9 月20 日〕。我司于2009 年1 月7 日与交通银行交通路支行签订《债务重组及减免息协议书》,协议约定:我司与天香实业共同向交通银行交通路支行支付人民币2839 万元,用以偿还上述案件借款本金,并支付诉讼及保全费用282,349.00 元;在本协议生效之后且我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定向增发获得证监会批准及股权分置改革获得通过后,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天香实业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交通银行交通路支行免除我司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天香实业和我司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并支付相应诉讼、保全费用后,交通银行交通路支行减免天香实业于3510802006L400000500 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合同项下所有的欠息、罚息、违约金及还款期间的全部利息。 协议签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未偿还贷款本金的20%及相应的诉保全费用。截止审计报告日,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2838.7723 万元。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7 月22 日裁定如下:(1)解除对我司福清市镜洋工业区土地、房产和我司持有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00 万股股权的查封;(2)解除对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秀岭村康乐山庄61#别墅土地、房产的查封。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01
公告日期2009-08-0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6-05-15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 
被告方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6月27日,原告与我司签订合同,为我司提供数额为2500万元的贷款,由我司持有的福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股权做为质押物担保并由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至2006年6月30日。因我司未能按约履行全部还息义务,保证人亦未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原告于2006年5月15日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内容2006 年8 月10 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下达(2006)融民初字第253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2500 万元及利息13.588736 万元(暂计至2006 年4 月20日),2006 年4 月21 日后的利息按本金人民币2500 万元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支付利息至还清款目为止;公司若不能在上述判决的履行期内履行还款义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可以就设定质押的公司持有的福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000 万股权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享有优先抵偿上述债款的权利;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135790 元由公司负担,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判决日期2006-08-1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12 月2 日,我司与建设银行福清支行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以下简称:三明中院)达成和解笔录,同意由三明中院执行拍卖我司持有的兴业证券1500 万股股权所获得拍卖款1.688 亿元中向建设银行福清支行划付2773.579万元,用于支付我司所结欠建设银行福清支行的本金、利息和诉讼费。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7 月22 日裁定如下:解除对我司所持有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00 万股股权的查封。
受理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01
公告日期2009-08-01
案件名称借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6-03-13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 
被告方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9月6日、16日,原告与我司签订合同,为我司提供四笔数额总共为4800万元的贷款,并由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担保,借款期限分别至2005年9月5日和9月15日。因借款期限届满,我司尚拖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800万元,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于2006年3月13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内容2006 年6 月30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闽民初字第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4800 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2,240,352.83 元(计至2006 年2 月20 日止,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还款日止),;偿付原告律师费50000 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1,212 元;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向公司追偿。
判决日期2006-06-3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于2006年11月13日裁定如下:冻结我司持有的福建兴业证券公司3.30%股权、厦门中润粮油饲料工业公司50%股权(以人民币5400万元为限)。 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福建省高级人民于2006 年12 月30 日中止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于2007 年12 月19日以“三明中院另案对我司持有的福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1500 万股权进行拍卖,成交额约为1.6 亿人民币,可参与分配”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12 月24 决定对该案恢复执行。因本案我司的主要财产已被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为便于本案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本案指定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截至2008 年11 月20 日,我司结欠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6900万元,利息人民币28,772,760.24 元。 我司于2009 年1 月5 日与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签订《转债免息协议书》,协议达成转债免息还款方案,协议约定:我司与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向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900 万元、诉讼费510,012.00 元及执行费(以法院裁定为准),同时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对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接我司的债务向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止审计报告日,本案尚余借款本金4800 万元未偿还。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 月22 日裁定如下:解除对我司所持有的厦门中润粮油饲料工业有限公司50%的股权和我司所持有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00 万股股权的查封。
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01
公告日期2009-08-0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 
被告方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6 年3 月,我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榕民初字第92号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我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金额2000 万元。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判决内容2006 年4 月18 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榕民初字第9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公司应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 万元及利息;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本案件受理费110586 元、诉讼保全费101106 元由本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6-04-1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 年2 月20 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榕民初字第9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司、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15320 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截至2008 年11 月21 日,我司积欠工行五一支行贷款本息合计99,132,091.7元(其中本金75,460,000 元、利息23,672,091.7 元)、诉讼费和保全费349,567 元。2009 年1 月12 日,我司与工行五一支行、三农集团、华鑫通、神州学人、华通置业签订《还款免息意向书》,约定:我司与华通置业共同偿还上述贷款本金75460000元及诉讼、保全费349567 元;工行五一支行在我司与华通置业按期足额偿还债务之后减免相应利息;本意向书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将在本意向书报送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批准后通过签订正式还款免息协议确定。 我司与上述各方已于近日签订正式《还款免息协议》,约定:我司与华通置业共同分期偿还上述贷款本金75,460,000 元及诉讼、保全费349,567 元;工行五一支行在我司与华通置业按期足额偿还债务之后减免相应利息。 截止审计报告日,本案尚余借款本金2000 万元未偿还。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7 月22 日裁定如下:(1)解除对我司在福清市镜洋工业区土地、房产的查封,解除对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福州市台江区土地、房产的查封;(2)解除对我司座落于福州市台江区新港道42 号榕国用(2005)00283900054 号土地和榕房权证R0449702 号厂房、福州仓山区上渡岭路73 号榕国用(2005)00175300053 号土地和榕房权证R0449326 号厂房的查封。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01
公告日期2009-08-0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6-03-03
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被告方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6)闽民初字第7号一案原告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被告为我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2月31日,原告与我司签订合同,为我司提供两笔数额为4000万、1000万元的贷款,并由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5月31日。因借款期限届满,我司尚拖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于2006年3月3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并于2006年4月10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于2006年4月10日裁定,冻结我司价值相当于人民币51915249.8元的财产。
判决内容法院于2006年5月29日判决如下:我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50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269586元及保全费259576元;被告三农公司对上述天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向我司追偿。
判决日期2006-05-2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 年4 月10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闽民初字第0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公司所持有的在下列公司的股权:四川中农科技有限公司61.6%的股权、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46.79%的股权、福建天香实业有限公司95%的股权、福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3%的股权、福清市天香畜牧养殖发展有限公司95%的股权;查封公司未予福清市天香油脂厂厂房、机器设备及相应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公司位于福州市日化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上冻结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51,915,249.8 元为限。 2006 年4 月18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闽民初字第07-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公司在四川蜀龙种业有限公司和四川盛裕种业有限公司中所持有股权。以上冻结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51,915,249.8 元为限。 截至2009 年1 月20 日,我司尚欠中行福建省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53,000,000.00元、利息16,432,731.06 元(利息暂计至2008 年12 月20 日)。我司与中行福建省分行、华通置业、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滨海)、北京景枫立嘉置业有限公司于近日签订《债务重组及减免息协议书》,约定:我司与华通置业共同分期偿还上述贷款本金53,000,000.00 元,并由天津滨海对华通置业所受让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中行福建省分行在我司与华通置业按期足额偿还债务之后减免相应利息,同时免除天津滨海的连带保证责任;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中行福建省分行免除三农集团因上述借款而对其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 2009 年4 月20 日,就(2006)榕民初字第166 号民事一案及下述15(2006)闽民初字第07 号民事一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本公司、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景枫立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及减免息协议书,协议编号闽中银执合同(2008)002 号。协议约定:(1)协议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应归还贷款本金11,000,000.00 元;(2)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定向增发获得证监会批准且股权分置改革获得通过后,剩余债务本息(本金42,000,000.00 元、利息16,432,731.06 元,利息暂计至 2008 年12 月20 日)转让给福建华通置业,分三年偿还;(3)天津滨海同意就上述(2)的债务及之后产生的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4)协议生效之日起免除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5)该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成立并在公司按期归还贷款本金11,000,000.00 元以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定向增发获得证监会正式批准且股权分置改革获得通过之日起生效。截止审计报告日,本案尚余借款本金5000 万元未偿还。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7 月22 日裁定如下:(1)解除对我司所持有的四川中农科技有限公司73.34%的股权查封;(2)解除对我司所持有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3%的股权、我司在福清市镜洋工业区的土地(融镜国用98 字第00115 号)和房产(融房权证R 字第0203683 号)、我司在福州市仓山区鹭岭路73 号的土地【证号:榕国用(2005)00175300053 号,地号为(2)-2*】、我司在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路15 号的土地【证号:榕国用(2005)00283900054 号,地号:(3)-1】的查封。
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01
公告日期2009-08-0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三明分行 
被告方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6 月14 日,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明建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三农公司向三明建行借款1500 万元。同时公司与三明建行签订保证合同,同意为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1500万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故引发此次纠纷。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方,一并被诉。
判决内容2006 年12 月5 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三民初字第3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5 日内偿还兴业银行三明支行贷款1500 万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06 年9 月21 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76725%;本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5010 元、其他诉讼费200 元、诉讼保全费75520 元,合计160730 元,均由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2006-12-0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止公告日,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787.296 万元。 截止审计报告日,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74.592 万元。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7 月22 日裁定如下:解除对我司所持有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00 万股股权、我司福清市镜洋工业区土地(融镜国用98 字第00115 号)和房产(融房权证R 字第0203683 号)及我司所持有的福建天香实业有限公司4750万股股权的查封。
受理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01
公告日期2009-08-0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被告方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70.9237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3 月25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订了金额为1000 万元的借款合同,由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为2004 年3 月25 日至2005 年3 月24 日。借款到期后,本公司仍欠借款本金3709236.83 元及相应利息392936.7 元,保证人也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2006 年5 月23 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榕民初字第16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709236.83 元及相应利息392936.7 元;保证人就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520 元由本公司和保证人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2006-05-2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至2009 年1 月20 日,我司尚欠中行福建省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53,000,000.00元、利息16,432,731.06 元(利息暂计至2008 年12 月20 日)。我司与中行福建省分行、华通置业、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滨海)、北京景枫立嘉置业有限公司于近日签订《债务重组及减免息协议书》,约定:我司与华通置业共同分期偿还上述贷款本金53,000,000.00 元,并由天津滨海对华通置业所受让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中行福建省分行在我司与华通置业按期足额偿还债务之后减免相应利息,同时免除天津滨海的连带保证责任;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中行福建省分行免除三农集团因上述借款而对其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 2009 年4 月20 日,就(2006)闽民初字第07 号民事一案及上述11(2006)榕民初字第166 号民事一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本公司、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景枫立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及减免息协议书。 截止审计报告日,本案尚余借款本金300 万元未偿还。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7 月22 日裁定如下:(1)解除对我司所持有的四川中农科技有限公司73.34%的股权查封;(2)解除对我司所持有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3%的股权、我司在福清市镜洋工业区的土地(融镜国用98 字第00115 号)和房产(融房权证R 字第0203683 号)、我司在福州市仓山区鹭岭路73 号的土地【证号:榕国用(2005)00175300053 号,地号为(2)-2*】、我司在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路15 号的土地【证号:榕国用(2005)00283900054 号,地号:(3)-1】的查封。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01
公告日期2009-08-0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10-08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 
被告方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4 月4 日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借款人民币800 万元,由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清偿的担保责任,借款期限为2005年4 月14 日至2006 年4 月11 日。2006 年10 月8 日,由于借款到期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亦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状,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判决内容2006 年12 月18 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榕民初字第40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800 万元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暂计至2006 年9 月21日为54.498207 万元),2006 年9 月21 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决算);保证人就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2735 元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2006-12-1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至2008 年11 月21 日,我司积欠工行五一支行贷款本息合计99,132,091.7元(其中本金75,460,000 元、利息23,672,091.7 元)、诉讼费和保全费349,567 元。2009 年1 月12 日,我司与工行五一支行、三农集团、华鑫通、神州学人、华通置业签订《还款免息意向书》,约定:我司与华通置业共同偿还上述贷款本金75460000元及诉讼、保全费349567 元;工行五一支行在我司与华通置业按期足额偿还债务之后减免相应利息;本意向书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将在本意向书报送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批准后通过签订正式还款免息协议确定。 我司与上述各方已于近日签订正式《还款免息协议》,约定:我司与华通置业共同分期偿还上述贷款本金75,460,000 元及诉讼、保全费349,567 元;工行五一支行在我司与华通置业按期足额偿还债务之后减免相应利息。 截止审计报告日,本案尚余借款本金800 万元未偿还。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7 月22 日裁定如下:(1)解除对我司在福清市镜洋工业区土地、房产的查封,解除对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福州市台江区土地、房产的查封;(2)解除对我司座落于福州市台江区新港道42 号榕国用(2005)00283900054 号土地和榕房权证R0449702 号厂房、福州仓山区上渡岭路73 号榕国用(2005)00175300053 号土地和榕房权证R0449326 号厂房的查封。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10
公告日期2009-07-1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被告方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7月14日,我司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并由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7月14日至2005年7月4日。2005年4月21日,又追加了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因借款人等另案涉讼,对原告借款造成风险,因此原告依约要求提前收回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及欠息。2、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等均由三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2005 年8 月22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5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人民币1500 万元(2005 年6 月24日,本公司归还银行贷款本金100 万元,2005 年7 月26 日归还400 万元)。已年并支付2005 年6 月21 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逾期还款罚息;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本案件受理费110010 元,其他诉讼费1450 元,保全费100520 元均由本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5-08-2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 年11 月16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执字第1083 号执行通知,限令公司在2005 年11 月29 日之前履行确定的义务,即:归还人民币14950000 元(2005 年9 月28 日,本公司归还银行贷款本金50000 元。)及诉讼费110010 元,保全费100520 元,执行费16950 元,其他诉讼费1450 元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逾期仍不履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公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2006 年4 月17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执字第1083 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三被执行人因涉案众多,其名下的财产被法院另案查封,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三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裁定(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5 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06 年11 月30 日,保证人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太行水泥限售流通股(原法人股)100 万股被拍卖,成交价214 万元,用于偿还该笔借款。截止2007 年12 月31 日,公司尚余借款本金13065930 元未偿还,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截至2008 年12 月20 日,我司结欠农行上海浦东分行贷款本金2413.646 万元,利息9,510,156.28 元。2009 年1 月12 日,我司与农行上海浦东分行、华通置业、天津滨海、中国华源、北京天香园、华鑫通签订《债务重组及减免息协议书》,协议约定:我司与华通置业共同偿还农行上海浦东分行贷款本金2413.646 万元;天津滨海在我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定向增发获得证监会批准、股权分置改革获得通过且本协议生效后,就华通置业所承接的债务及相关利息以及之后产生的利息向农行上海浦东分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农行上海浦东分行上报本债务重组及减免息方案获得上级行批准后,且华通置业按期足额归还以上贷款本金的前提下,农行上海浦东分行对本案所结欠的利息予以减免。 截止审计报告日,公司尚余借款本金10770530 元未偿还。 现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债务,申请执行人于2009 年7 月向法院提出解除查封上述股票的申请。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7 月7 日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华鑫通持有的我司2900.7 万股社会法人股。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10
公告日期2009-07-1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6-09-04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 
被告方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建瓯天香绿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4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6)沪一中民三(商)字第233号一案原告为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被告为我司、树丰公司、招商公司、建瓯公司。2005年8月11日,原告与树丰公司签订合同,为树丰公司提供数额为1440万元的贷款,并由我司、招商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由建瓯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责任,借款期限至2006年8月10日。因借款到期后,树丰公司未按约清偿本息,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还款义务及抵押担保义务,原告于2006年9月4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于2006年10月8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判决内容2006 年12 月15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3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1,440 万元并支付自2005 年8 月25 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罚息(2005 年8 月25 日至2006 年8 月10 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年利6.82992%计算,之后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按借款年利率6.82992%上浮50%计付);2、公司、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并享有对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追偿权;3、福建建瓯天香绿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应对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还款履行抵押担保义务,并享有对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4、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082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76592 元均由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担保人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2006-12-1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于2006年10月9日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树丰公司、我司、招商公司、建瓯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214,491.46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执字第86号限定我司于2007年1月30日前履行确定的义务。 2007 年1 月24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福建建瓯天香绿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2007)沪一中执字第86 号执行通知,限令福建建瓯天香绿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在2007 年1 月30 日之前履行担保义务,即:承担抵押清偿责任归还人民币14400000 元及利息,诉讼费86082 元,保全费76592元,执行费16400 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2007 年2 月16 日,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与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建瓯天香绿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涉及的1440 万元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归还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截至2008 年12 月20 日,上海树丰结欠农行上海长宁支行贷款本金826 万元,利息1,082,922.54 元。2009 年1 月12 日,我司与农行上海长宁支行、上海树丰、华鑫通、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滨海)、建瓯天香、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置业)签订《债务重组及减免息协议书》,协议约定:上海树丰于2011年6 月前归还农行上海长宁支行贷款本金826 万元;天津滨海和华通置业同意在我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定向增发获得证监会批准且股权分置改革获得通过后,即对农行上海长宁支行剩余贷款本金及相关利息以及之后产生的利息开始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同时免除我司承担的担保责任;在农行上海长宁支行上报本债务重组及减免息方案获得上级行批准后,且上海树丰按期足额归还以上贷款本金的前提下,农行上海长宁支行对上海树丰所结欠的利息予以减免。 现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债务,申请执行人于2009 年7 月向法院提出解除查封上述股票的申请。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7 月7 日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华鑫通持有的我司2900.7 万股社会法人股。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10
公告日期2009-07-1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被告方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恒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6 月29 日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800 万元,并由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5 年6 月29 日至2006年6 月29 日。因借款期限届满,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2006 年7 月20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人民币800万元并支付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05 年6 月29 日计至2006 年6 月29日,按年利率6.138%计收;逾期利息自2006 年6 月30 日计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再扣除公司已付利息人民币239,053.26 元);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并可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向公司追偿;不能追偿部分,由保证人平均分担;案件受理费50911 元、财产保全费40520元,由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6-07-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 年12 月11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一中执字第814 号民事裁定书,由于公司与保证人涉案众多,其名下财产被法院另案查封,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对本案冻结的本公司与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股权因目前均无处置条件而暂不要求法院处置,同时也未提供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裁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7 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于2008 年4 月29 日将其对我司及华鑫通、华恒鑫所享有的主从债务转让给长城资产并已得到华鑫通和华恒鑫的确认。截至2007 年12 月31 日,长城资产对我司的债权总额为945 万元,其中:本金800 万元,利息145 万元。2009 年1 月13 日,我司与长城资产、华鑫通、华恒鑫签订《债务减让协议》,约定:我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 日内支付长城资产320 万元,之后长城资产对我司剩余的债务不再追索,并就剩余债务不向我司、华鑫通和华恒鑫主张权。 2009 年1 月13 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下称“长城资产”)、本公司、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恒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债务减让协议。鉴于长城资产受让原贷款银行的主从债权,各方约定:本公司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 日内向长城资产偿还320 万元,如果履行该协议,则长城资产对本公司应承担的剩余债务(625 万元,含利息145 万元)不再追索,并就剩余债务不向华鑫通、华恒鑫主张担保权利。2009 年1 月13 日,本公司向长城资产偿还了320 万元利。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解除法院关于本案财产的查封。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8
公告日期2009-04-2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 
被告方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 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6)榕民初字第100号一案原告为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被告为我司(借款人,第一被告)、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保证人)、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保证人)。2004年12月31日,第一被告我司向原告借款600万元,并由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12月30日。因借款期限届满,第一被告尚拖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遂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内容经法院审理,于2006年7月11日判决如下:1、判令第一被告我司于判决之日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及复利(按约定合同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2、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华通置业公司和被告华通招商公司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我司追偿;4、本案受理费40917元、诉讼保全费31680元由我司承担。
判决日期2006-07-1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 年2 月22 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榕民初字第10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公司、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3 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截至2008 年11 月20 日,我司结欠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6900万元,利息人民币28,772,760.24 元。 我司于2009 年1 月5 日与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签订《转债免息协议书》,协议达成转债免息还款方案,协议约定:我司与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向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900 万元、诉讼费510,012.00 元及执行费(以法院裁定为准),同时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对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接我司的债务向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止审计报告日,本案尚余借款本金600 万元未偿还。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8
公告日期2009-04-2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 
被告方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8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号一案原告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被告为我司(借款人、第一被告)、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深圳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证人)及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保证人)。2005年7月26日,我司向原告借款4900万元,并由华通国际招商、深圳华天、厦门华通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5年8月18日至2006年2月13日并约定在2005年10月20日前归还本金500万元,12月25日前归还本金500万元,2006年2月13日前归还3900万元。现因借款人未依约定还款,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遂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第一被告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850万元及逾期利息。2、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同时,(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6号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存款共计48,701,129.50元或查封被告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判决内容2006 年3 月24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850 万元;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利息165,720.50 元及逾期利息;如本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可以本公司持有的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7000 万股股权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对本公司上述还款义务,在本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处置后仍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处置后仍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人民币497,541.30 元由本公司和担保人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2006-03-2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 年1 月18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 号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本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存款共计48,701,129.50 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截至2009 年1 月6 日:(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 号一案中,我司尚欠借款本金48,499,885.97 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未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支付。 我司于2009 年1 月6 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支付6,669,504.90元,用以偿还(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6 号一案借款本金;我司与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支付人民币48,499,885.97 元,用以偿还(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 号一案借款本金;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我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定向增发获得证监会批准且我司股权分置改革获得通过后,就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接我司还款义务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免除利息及全部相关费用。 截止审计报告日,本案尚余借款本金48,499,885.97 元未偿还。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8
公告日期2009-04-2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 
被告方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 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6)榕民初字第101号一案原告为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被告为我司(借款人、第一被告)、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保证人)、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保证人)。2004年12月31日,我司向原告借款800万元,并由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12月30日。现因借款人未依约定还款,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遂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内容经法院审理,于2006年7月11日判决如下:1、判令第一被告我司于判决之日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及复利(按约定合同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2、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华通置业公司和被告华通招商公司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我司追偿;4、本案受理费51261元、诉讼保全费42130元由我司承担。
判决日期2006-07-1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 年2 月22 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榕民初字第10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公司、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2 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截至2008 年11 月20 日,我司结欠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6900万元,利息人民币28,772,760.24 元。 我司于2009 年1 月5 日与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签订《转债免息协议书》,协议达成转债免息还款方案,协议约定:我司与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向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900 万元、诉讼费510,012.00 元及执行费(以法院裁定为准),同时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对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接我司的债务向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止审计报告日,本案尚余借款本金800 万元未偿还。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8
公告日期2009-04-2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 
被告方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 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 国恒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6)榕民初字第102号一案原告为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被告为我司(借款人,第一被告)、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保证人)、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保证人)、国恒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2004年12月31日,第一被告我司向原告借款700万元,并由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国恒传媒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12月30日。因借款期限届满,第一被告尚拖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遂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内容经法院审理,于2006年7月11日判决如下:1、判令第一被告我司于判决之日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及复利(按约定合同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2、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华通置业公司和被告华通招商公司和国恒传媒公司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我司追偿;4、本案受理费46032元、诉讼保全费36780元由我司承担。
判决日期2006-07-1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 年2 月22 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榕民初字第10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公司、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国恒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5 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截至2008 年11 月20 日,我司结欠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6900万元,利息人民币28,772,760.24 元。 我司于2009 年1 月5 日与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签订《转债免息协议书》,协议达成转债免息还款方案,协议约定:我司与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向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900 万元、诉讼费510,012.00 元及执行费(以法院裁定为准),同时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对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接我司的债务向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止审计报告日,本案尚余借款本金700 万元未偿还。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8
公告日期2009-04-28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6-11-01
原告方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案原告为天津信托公司,被告为天香园公司和我司。2005 年9 月22 日,天津信托公司与天香园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为天香园发放4000万元贷款,并由我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期限自2005 年9 月22 日起至2005 年12 月21 日止。2005 年12 月21 日,天津信托公司与我司及天香园公司签订《贷款展期合同》,展期本金数额为2000 万元,展期期限为2005 年12 月21 日至2006 年3 月20 日止,仍由我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鉴于现《贷款展期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但天香园公司并未偿付2000 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天津信托公司于向2006 年11 月1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将于2007 年2 月12 日开庭。
判决内容法院于2007年3月19日判决如下:1、天香园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2、我司对天香园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香园公司追偿。
判决日期2007-03-1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至2009 年1 月8 日,北京天香园欠天津信托的债务金额为:借款本金1793万元(在强制执行阶段,北京天香园已向天津信托偿还207 万元);案件受理费11.921万元;利息184 万元;自2006 年9 月22 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罚息。 2009 年1 月8 日,我司与天津信托、北京天香园、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滨海)签订《和解协议书》,协议约定:北京天香园于2010年6 月30 日前偿还天津信托本金1793 万元、诉讼费11.921 万元、利息184 万元,之后天津信托免除北京天香园所欠的罚息责任;在我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定向增发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且我司股权分置改革通过的条件下,天津滨海对北京天香园的上述债务在法院执行期间提供执行担保,并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天津信托免除我司对其的担保责任。 2009 年1 月8 日,北京天香园向天津信托偿还了200 万元。截止审计报告日,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1593 万元。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8
公告日期2009-04-2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4-08-26
原告方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厦门华商贸易有限公司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46.13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 年11 月27 日,中泰信托与厦门华商及我司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中泰信托贷款1000 万元人民币给厦门华商,借款期限为2001 年11 月27日至2002 年9 月30 日,我司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002 年9 月30日至2004 年9 月30 日。同日,中泰信托向厦门华商发放了1000 万元贷款。2002 年5 月30 日,厦门华商归还中泰信托贷款本金538,700 元。2001 年12 月21 日至2004年3 月厦门华商共计支付贷款利息1,709,841.16 元。至今尚有贷款本金9,461,300元及相应利息未支付。由于厦门华商和公司均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中泰信托分别于2003 年10 月14 日、2004年8 月26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鉴于中泰信托与华鑫通国际已于2003 年5 月9 日签订《框架协议书》,约定由华鑫通国际以其所持有的中泰信托830 万元股权及应得的投资回报折抵现金,代厦门华商偿还欠款,2004 年7 月7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4)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6 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在中泰信托公司与华通招商集团按约定的清偿方式履行后,主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中泰信托公司仍可以继续追究华通天香集团的担保责任。 2006 年5 月8 日,中泰信托安排的单位与华鑫通国际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但在办理股权 过户的过程中,华鑫通国际用于抵债的股权被其债权人华夏银行查封,中泰信托向上海一中院提出执 行异议,并向上海高院申请复议,上海高院驳回其申请复议并裁定中泰信托应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被告 责任。 为此,中泰信托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厦门华商、公司及华鑫通国际以现金方式偿债的义务。此案 将于2008 年1 月31 日开庭。 2008 年3 月26 日,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厦门华商贸易有限公司、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截至签订和解协议前,厦门华商尚欠该笔借款本金9461300 元及相应的利息未偿还。在签订本和解协议当日,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厦门华商贸易有限公司还款430 万元,厦门华商贸易有限公司向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400 万元人民币。至此,厦门华商贸易有限公司对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即全部清偿完毕,双方之间就上述借款合同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本公司对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责任解除。 自厦门华商贸易有限公司向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400 万元人民币三个工作日内,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2007 年12 月7 日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厦门华商贸易有限公司、本公司因上述债务事宜提起的诉讼予以撤回起诉。2008 年3 月26 日,厦门华商贸易有限公司已归还本金400 万元,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厦门华商贸易有限公司还款430 万元。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 年3 月26 日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 年3 月26 日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27
公告日期2009-03-27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方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8 月11 日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3000 万元,并由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 年8 月11日起至2005 年8 月10 日。2005 年6 月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公司欠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未还涉讼对履行还款义务已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为由,依约要求提前收回上述借款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 年9 月2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84 号民事调解书,三方自愿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本公司确认欠关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本金3000 万元,合同期内利息255750 元,至2005 年9 月20 日的逾期利息314572.5 元以及自2005 年9 月21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138%×1.5 计息);本公司于2005 年9 月20 日偿还利息570322.5元,于2005 年12 月20 日前偿还本金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于2006 年2 月20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138%×1.5 计息);本公司于2005 年9 月20 日直接支付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聘请律师费用193000 元;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本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6 年2 月13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一中执字第168 号执行通知,限令公司在2006 年2 月23 日之前履行确定的义务,即:归还人民币31076017.5 元及执行费33076 元,以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逾期仍不履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公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2006 年6 月20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一中执字第168 号民事裁定书,由于公司与担保人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被法院另案查封,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也未提供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裁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84 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2006 年10 月31 日,广发银行将此项债权转让于广东粤财。 2007 年6 月11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执字第1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轮侯冻结我司投资于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5000 万股股权及相应的股息和红利,停止办理上述股权的转让过户手续。 2008 年9 月23 日,公司与广东粤财及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务偿还协议,约定:我司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粤财偿还人民币1350 万,以偿还我司应偿还的债务(包括本金300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至此,我司应偿还的债务偿还完毕,广东粤财不再就我司应偿还的债务以任何形式向我司及华鑫通主张任何权利。我司已于2008 年9 月24日向广东粤财偿还该协议约定的1350 万元款项。 鉴于本案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我司也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提出解除查封、冻结我司与华鑫通财产的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3月4 日裁定如下:解除法院对我司和华鑫通关于本案的财产的查封。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2-25
公告日期2009-02-25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7-06-06
原告方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高扬瑜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7)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77 号一案原告为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为高扬瑜先生和我司。2005 年3 月18 日,原告为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的借款人民币35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此,2005 年1 月、3 月,被告高扬瑜先生和我司先后与原告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承诺一旦发生原告履行保证义务,反担保人共同向原告承担反担保责任。后因华通国际未按约还款而涉讼,原告依据判决代华通国际偿还了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 万元、截至2006 年11 月16 日的欠息人民币2,494,961.25 元及诉讼费、保全费人民币372,478.62 元。嗣后,因被告未承担反 担保责任,原告于2007 年6 月6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于2007 年8 月7 日调解如下:1、被告同意对原告代华通国际向兴业银行偿还的借款及欠息、诉讼费、保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被告同意共同向原告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75 万元; 3、被告同意于2007 年8 月16 日之前向原告归还上述两项款项; 4、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637.20 元,减半为人民币124,318.60 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应于2007 年8 月16 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华通国际现仍与原告商谈还款具体时间,并承诺全部由其负责偿还,不会由我司承担损失。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 月31 日向我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我司立即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偿还上海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0 元、截至2006 年11 月16 日的欠息人民币2,494,961.25 元及诉讼费、保全费人民币372,478.62 元、违约金人民币1,750,000 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318.6 元、执行费人民币106,644.96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我司近日与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笔录,约定依照笔录方案清偿债权债务。 截至2009 年1 月7 日,我司尚欠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07 年12 月31 日前还款100 万元,于2009年1 月7 日还款800 万元,目前尚欠本金26,000,000 元)及相应欠息等费用共计30,741,600 元。 我司于2009 年1 月7 日与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达成和解笔录,约定由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09 年1 月31 日前偿还剩余债务30,741,600 元,同时解除本案原查封的被执行人和担保单位及个人的所有资产和担保责任。 依照2009 年1 月7 日各方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达成的和解笔录,华鑫通已于2009 年2 月20 日归还剩余欠款30,741,600 元。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1-15
公告日期2009-01-1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浦支行 
被告方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商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华商国际招商有限公司 厦门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9 月公司收到送达的起诉书。2004 年10 月25 日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外滩支行借款2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 年10 月25 日至2005 年4 月24 日,本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商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华商国际招商有限公司、厦门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但尚有本金1900 万元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偿还,保证人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上海银行外滩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 年11 月8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7 号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商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华商国际招商有限公司、厦门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尚欠上海银行外滩支行借款1800 万元;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05 年12 月30 日起每隔两个月的30 日之前,每次归还借款本金200 万元及利息;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106952 元、财产保全费98020 元,合计204972 元,由借款人和保证人共同负担,于2006 年6月30 日之前向上海银行外滩支行付清。 截止公告日,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归还上述借款本金235 万元,尚有1565 万元未归还。 截至2008 年12 月31 日,上海华育尚欠上海银行黄浦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565万元,共积欠利息552 万元人民币(利息暂计至2008 年12 月20 日,2008 年12 月20 以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2009 年1 月13 日,我司与上海银行黄浦支行、上海华育、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滨海)、华鑫通、北京华商通、厦门华通、厦门新亚签订《债务重组及减免息协议书》,协议约定:由上海华育于约定期限内归还上海银行黄浦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565 万元、利息450 万元及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之后上海银行黄浦支行减免上海华育所欠罚息人民币102 万元;在我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定向增发获得证监会批准且股权分置改革获得通过的条件下,天津滨海对上海华育剩余贷款本息、费用的履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免除我司对剩余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1-14
公告日期2009-01-1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五一支行 
被告方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46.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10 月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2004 年5 月13 日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五一支行借款1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 年5 月13 日到2005 年5 月11 日,并由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本公司在借款到期后仅归还254 万元,尚欠本金746 万元,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故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五一支行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2005 年11 月21 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榕民初字第46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公司应当偿还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五一支行尚欠借款本金746 万元及利息;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对本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7310 元、诉讼保全费37830 元,由本公司与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判决日期2005-11-2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 年9 月19 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榕民初字第46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746 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截至2008 年11 月21 日,我司积欠工行五一支行贷款本息合计99,132,091.7元(其中本金75,460,000 元、利息23,672,091.7 元)、诉讼费和保全费349,567 元。2009 年1 月12 日,我司与工行五一支行、三农集团、华鑫通、神州学人、华通置业签订《还款免息意向书》,约定:我司与华通置业共同偿还上述贷款本金75460000元及诉讼、保全费349567 元;工行五一支行在我司与华通置业按期足额偿还债务之后减免相应利息;本意向书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将在本意向书报送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批准后通过签订正式还款免息协议确定。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1-09
公告日期2009-01-09
案件名称承兑汇票纠纷
起诉日期2007-10-08
原告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 
被告方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7)榕民初字第592 号一案原告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被告为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香实业公司”)和我司。2006 年6 月5 日,原告与天香实业公司签订《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合同》,约定:天香实业公司可向原告开立总金额不超过6550 万元整的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期限自2006 年6 月5 日至2006年12 月5 日(以下简称“授信期限”),天香实业公司应当按汇票票面金额的55%交存保证金,同日原告与我司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前述《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合同》项下在授信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合同订立至今,原告为天香实业公司依约开立34 笔银行承兑汇票,至2007 年3 月6 日陆续有20 笔汇票到期,发生了银行垫款20 笔,原告已于2007 年3 月6 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已判决;从2007 年3 月12 日至2007 年4 月16 日余下14 笔汇票也陆续到期,14 笔共计垫款12062407 元,原告于2007 年10 月8 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收回上述发生的银承垫款以及相应的利息,并请求我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案将于2007 年12 月12 日开庭。
判决内容法院于2007 年12 月14 日判决如下: 1、被告天香实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的汇票垫款人民币12,062,407.00 元及相应利息; 2、我司对本判决的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香实业公司追偿。 3、本案件受理费100,214.00 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2007-12-1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止2008 年11 月26 日,天香实业尚欠交通银行交通路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839万元,共欠利息、罚息8,197,546.36 元人民币〔利息暂计至2008 年9 月20 日〕。我司于2009 年1 月7 日与交通银行交通路支行签订《债务重组及减免息协议书》,协议约定:我司与天香实业共同向交通银行交通路支行支付人民币2839 万元,用以偿还上述案件借款本金,并支付诉讼及保全费用282,349.00 元;在本协议生效之后且我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定向增发获得证监会批准及股权分置改革获得通过后,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天香实业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交通银行交通路支行免除我司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天香实业和我司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并支付相应诉讼、保全费用后,交通银行交通路支行减免天香实业于3510802006L400000500 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合同项下所有的欠息、罚息、违约金及还款期间的全部利息。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7 月22 日裁定如下:(1)解除对我司福清市镜洋工业区土地、房产和我司持有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00 万股股权的查封;(2)解除对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秀岭村康乐山庄61#别墅土地、房产的查封。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03
公告日期2008-04-03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厦门华商贸易有限公司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46.13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 年11 月27 日,中泰信托与厦门华商及我司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中泰信托贷款1000 万元人民币给厦门华商,借款期限为2001 年11 月27日至2002 年9 月30 日,我司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002 年9 月30日至2004 年9 月30 日。同日,中泰信托向厦门华商发放了1000 万元贷款。2002 年5 月30 日,厦门华商归还中泰信托贷款本金538,700 元。2001 年12 月21 日至2004年3 月厦门华商共计支付贷款利息1,709,841.16 元。至今尚有贷款本金9,461,300元及相应利息未支付。由于厦门华商和我司均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还本付息义务,2003 年10 月14 日,中泰信托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鉴于中泰托与华鑫通国际已于2003 年5 月9 日签订《框架协议书》,约定由华鑫通国际以其所持有的中泰信托830 万元股权及应得的投资回报折抵现金,代厦门华商偿还欠款,上海高院出具(2004)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我司无需履行还款义务。2004 年8 月26 日,中泰信托以出现新情况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一中院与上海高院均认定:中泰信托与华鑫通国际应按照《框架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以股权抵债的义务。2006 年5 月8 日,中泰信托安排的单位与华鑫通国际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但在办理股权过户的过程中,华鑫通国际用于抵债的股权被其债权人华夏银行查封,中泰信托向上海一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并向上海高院申请复议,上海高院驳回其申请复议并裁定中泰信托应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被告责任。为此,中泰信托另行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履行以现金方式偿债的义务。此案将于2008 年1 月31 日开庭。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中泰信托和厦门华商及我司于2008 年3 月26 日签订《和解协议》,三方约定: 1、中泰信托同意免除厦门华商和我司关于此借款合同的债务的全部利息及部分本金; 2、签订协议当日,厦门华商向中泰信托支付400 万元人民币。至此,厦门华商对中泰信托的关于此案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双方之间就此借款合同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我司对中泰信托的担保责任解除; 3、自厦门华商向中泰信托支付400 万元人民币三个工作日内,中泰信托将2007 年12 月7 日向法院对其和厦门华商及华鑫通国际因此债务事宜提起的诉讼予以撤回起诉。 中泰信托于2008 年3 月26 日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法院于2008 年3 月26 日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泰信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受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1-11
公告日期2008-01-1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 
被告方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扬瑜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6 月,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入总额为1500 万元的贷款,借款期限为2005 年6 月27 日至2006 年1 月26日,由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3000 万股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有公司、高扬瑜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经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催讨,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归还本金500万元,并从2006 年3 月20 日起停止支付利息。2006 年10 月17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 万元,并支付自2006 年3 月21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207%计付逾期利息;我司与高扬瑜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若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可以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实现质押权后,有权向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61499.51 元由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担保方共同承担。 2005 年8 月,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入总额为1000 万元的贷款,借款期限为2005 年8 月15 日至2006 年3 月14日,由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3000 万股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有公司、高扬瑜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仍未归还本金1000 万元。2006 年10 月17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 万元,并支付自2005 年12 月21 日至2006年3 月14 日期内人民币143220 元,以及自2006 年3 月1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014322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07%计付);公司与高扬瑜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若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可以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实现质押权后,有权向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62001.25 元由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担保方共同承担。 为保证原告债权的切实受偿,原告与四被告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1、各方确认:截至2007 年11 月15 日,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欠本金人民币1600 万元及相应的欠息人民币3168415.30 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500.76元,其中第176 号判决书项下本金人民币600 万元、欠息人民币1495206.91 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499.51 元,第177 号判决书项下本金人民币1000 万元、欠息人民币1673208.39 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01.25 元; 2、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向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清偿第176 号判决书项下本金人民币600 万元及欠息人民币100 万元; 3、如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二条义务,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同意免除其剩余本金及欠息、案件受理费的清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77 号判决书项下款项),同时在7 个工作日内解除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清偿责任、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的质押担保责任及我司和高扬瑜先生的连带清偿责任;如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上述第二条义务,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对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清偿责任不作任何减免,对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的质押担保责任及我司和高扬瑜先生的连带清偿责任也不予解除,各方将严格按照原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07 年12 月3 日向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偿还第176 号判决书项下本金人民币600 万元及欠息人民币100 万元。
判决内容2006 年10 月17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自2006 年3 月21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207%计付逾期利息;我司与高扬瑜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若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可以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实现质押权后,有权向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61499.51 元由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担保方共同承担。 2006 年10 月17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自2005 年12 月21日至2006年3月14日期内人民币143220元,以及自2006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014322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07%计付);公司与高扬瑜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若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可以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实现质押权后,有权向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62001.25 元由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担保方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2006-10-1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告与四被告于2007 年12 月签署还款协议。为保证原告债权的切实受偿,原告与四被告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1、各方确认:截至2007 年11 月15 日,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欠本金人民币1600 万元及相应的欠息人民币3168415.30 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500.76元,其中第176 号判决书项下本金人民币600 万元、欠息人民币1495206.91 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499.51 元,第177 号判决书项下本金人民币1000 万元、欠息人民币1673208.39 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01.25 元;2、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向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清偿第176 号判决书项下本金人民币600 万元及欠息人民币100 万元;3、如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二条义务,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同意免除其剩余本金及欠息、案件受理费的清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77 号判决书项下款项),同时在7 个工作日内解除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清偿责任、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的质押担保责任及我司和高扬瑜先生的连带清偿责任;如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上述第二条义务,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对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清偿责任不作任何减免,对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的质押担保责任及我司和高扬瑜先生的连带清偿责任也不予解除,各方将严格按照原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07 年12 月3 日向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偿还第176 号判决书项下本金人民币600 万元及欠息人民币100 万元。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15
公告日期2006-04-15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5-05-31
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12 月31 日,我司向原告借款5000 万元,并由第二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为半年。2005 年5 月31 日,因借款期限届满,我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遂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第一被告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 万元及逾期利息。2、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等由两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6-16
公告日期2005-06-16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银行淮海支行 
被告方上海天广生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10月15日,上海天广生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淮海支行900万元借款到期未还,我司作为上述借款担保人被诉。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上述借款现已归还150万元,尚有750万元未归还。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6-16
公告日期2005-06-16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银行淮海支行 
被告方上海金海岸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10月14日,上海金海岸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淮海支行600万元借款到期未还,我司作为上述借款担保人被诉。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上述借款现已归还450万元,尚有150万元未归还。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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