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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秦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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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8
公告日期2010-03-18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西安城北支行 
被告方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招商银行西安城北支行因公司逾期未归还其借款本金2700.00 万元及利息424.66 万元,而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筹建新的生产线等原因,向招商银行借贷2900 万元,并由控股股东陕西省耀县水泥厂对其担保。合同签订后,招行依约发放贷款。公司归还200 万元后,至起诉日拖欠贷款本金2700 万元及利息4246614.05 元,双方协商未果,招行起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 ⒈归还贷款2700 万元及已发生的利息4246614.05 元和至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 ⒉本案诉讼费用由秦岭水泥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9 月11 日,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立保字第1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公司和陕西省耀县水泥厂所有的价值3130 万元的财产。 2008 年12 月2 日,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三初字第115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招商银行西安城北支行与公司、陕西省耀县水泥厂达成分期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协议。按照协议,公司应在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归还1000 万元借款本金。 截至2008 年12 月31 日,公司尚未归还上述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 截至2009 年6 月30 日,公司已归还上述银行借款的全部本金,因利息部分存有争议,双方正在核算中。 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公司已归还上述银行借款本金。因2009 年8 月份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案件中止执行,并按破产法相关规定办理。
受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8
公告日期2010-03-18
案件名称拖欠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8-05-14
原告方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方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11.1083 万元
案件描述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2008 年5 月14 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该案基于本公司建设5000t/d 项目,河北四建中标B 标段,合同约定总造价37998651 元。在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了工程合同,增加部分工程,造价调整为46081793 元整,以具体决算为准。河北四建向本公司及铜川公司催收该款项,但因决算等原因未达成一致意见。河北四建诉至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⒈支付工程款7111082.58 元; ⒉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1281983.63 元及至支付之日的利息; ⒊赔偿其它损失12455428.09 元。 ⒋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该院受理后,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具有仲裁条款,法院没有管辖权。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8 年8 月25 日以(2008)铜中法民一初字第09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河北四建的起诉。 河北四建对该裁定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认为仲裁条款约定不明,于2008 年11 月7 日以(2008)陕立民终字第00036 号民事裁定书,撤销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指令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截至2008 年12 月31 日,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截至2009 年6 月30 日,该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 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该诉讼案件尚未判决。
受理法院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8
公告日期2010-03-18
案件名称拖欠水泥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06-20
原告方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一直未偿还,公司于2006 年6 月20 日将其诉讼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法院判决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归还公司货款,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裁定查封、拍卖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东方城市花园“皇家公馆”英郡2 号楼18 套房屋及位于“海佳云顶”的3 套房屋。 2008 年11 月,法院裁定确认对上述皇家公馆的17 套房屋及海佳云顶的1 套房屋的拍卖结果,公司收回7,269,111.08 元的款项。 截至2008 年12 月31 日,公司账面尚有6,361,401.21 元货款未收回。 本报告期内,收回2,114,315.7 元(房屋及现金)。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公司账面尚有4,247,043.75 元货款未收回。
受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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