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8 |
公告日期 | 2010-03-18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西安城北支行 |
被告方 |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7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招商银行西安城北支行因公司逾期未归还其借款本金2700.00 万元及利息424.66 万元,而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筹建新的生产线等原因,向招商银行借贷2900 万元,并由控股股东陕西省耀县水泥厂对其担保。合同签订后,招行依约发放贷款。公司归还200 万元后,至起诉日拖欠贷款本金2700 万元及利息4246614.05 元,双方协商未果,招行起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
⒈归还贷款2700 万元及已发生的利息4246614.05 元和至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
⒉本案诉讼费用由秦岭水泥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9 月11 日,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立保字第1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公司和陕西省耀县水泥厂所有的价值3130 万元的财产。
2008 年12 月2 日,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三初字第115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招商银行西安城北支行与公司、陕西省耀县水泥厂达成分期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协议。按照协议,公司应在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归还1000 万元借款本金。
截至2008 年12 月31 日,公司尚未归还上述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
截至2009 年6 月30 日,公司已归还上述银行借款的全部本金,因利息部分存有争议,双方正在核算中。
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公司已归还上述银行借款本金。因2009 年8 月份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案件中止执行,并按破产法相关规定办理。 |
受理法院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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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8 |
公告日期 | 2010-03-18 |
案件名称 | 拖欠工程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5-14 |
原告方 | 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
被告方 |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11.1083 万元 |
案件描述 | 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2008 年5 月14 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该案基于本公司建设5000t/d 项目,河北四建中标B 标段,合同约定总造价37998651 元。在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了工程合同,增加部分工程,造价调整为46081793 元整,以具体决算为准。河北四建向本公司及铜川公司催收该款项,但因决算等原因未达成一致意见。河北四建诉至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⒈支付工程款7111082.58 元;
⒉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1281983.63 元及至支付之日的利息;
⒊赔偿其它损失12455428.09 元。
⒋承担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该院受理后,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具有仲裁条款,法院没有管辖权。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8 年8 月25 日以(2008)铜中法民一初字第09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河北四建的起诉。
河北四建对该裁定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认为仲裁条款约定不明,于2008 年11 月7 日以(2008)陕立民终字第00036 号民事裁定书,撤销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指令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截至2008 年12 月31 日,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截至2009 年6 月30 日,该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
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该诉讼案件尚未判决。 |
受理法院 |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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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8 |
公告日期 | 2010-03-18 |
案件名称 | 拖欠水泥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6-20 |
原告方 |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一直未偿还,公司于2006 年6 月20 日将其诉讼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归还公司货款,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查封、拍卖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东方城市花园“皇家公馆”英郡2 号楼18 套房屋及位于“海佳云顶”的3 套房屋。
2008 年11 月,法院裁定确认对上述皇家公馆的17 套房屋及海佳云顶的1 套房屋的拍卖结果,公司收回7,269,111.08 元的款项。
截至2008 年12 月31 日,公司账面尚有6,361,401.21 元货款未收回。
本报告期内,收回2,114,315.7 元(房屋及现金)。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公司账面尚有4,247,043.75 元货款未收回。 |
受理法院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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