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13 |
公告日期 | 2004-12-13 |
案件名称 | 破产还债 |
起诉日期 | 2004-06-17 |
原告方 | 宁城县泰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28.6473 万元 |
案件描述 |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7日依法受理了宁城县泰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还债一案,并要求我公司:
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债务、债权清册(注明有无财产担保)有关会计报表,现有资产登记表及亏损原因。
二、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保卫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保护好账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移财产。
三、停止清偿债务,必须的经营付款须经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对公司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中止,由债权人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04年10月15日上午九时在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经查,公司自2001年至2003年累计拖欠宁城县泰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货款9,286,473.41元,另有1,000,000.00元借款,宁城县泰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曾于2004年4月2日致函公司,要求公司支付上述两笔款项合计10,286,473.41元,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紧张,表示目前没有能力按照其要求支付该款项。 |
判决内容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债权人宁城县泰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本公司破产还债一案后,本公司做为债务人向该院提出了和解申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了本公司提出的和解协议。该院认为,和解是基于自愿基础上进行的,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认可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自本院公告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不得上诉。
二、中止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6 |
公告日期 | 2004-08-26 |
案件名称 | 协议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11-21 |
原告方 | 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宁城县国资局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2003年11月10日,因内蒙古宁城粮油集团公司起诉宁城县国资局,宁城县人民法院将宁城县国资局持有的公司216993936股国有股份冻结;2003年11月14日,因公司的国有股份被冻结,宁城县国资局通知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股权托管协议》。2003年11月21日,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讼诉,要求继续履行托管协议,并要求宁城县国资局赔偿损失,11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此后,宁城县国资局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此案的管辖权在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应由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04年1月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将此案移送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此裁定,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公司尚未得知讼诉结果。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与宁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做出(2004)民二终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民二(商)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本案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1-07 |
公告日期 | 2004-01-07 |
案件名称 | 债务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宁城集团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08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为改善“ ST宁窖”的资产质量,加大应收帐款的清收力度,公司于2003年11月20日向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003)宁民督字第58号 ,要求被申请人宁城集团公司给付我公司的欠款4.08亿元,该支付令于2003年12月5日生效。 |
判决内容 | 将被执行人宁城集团公司所有的房屋及辅助设施共计9354平方米,按评估价1,296.42万元给付申请人,抵偿被执行人欠申请人的债务1,296.42万元,将被执行人的注册商标“宁诚”(1324586)、“宁城”(360841)按评估价2,922.50万元给付申请人,抵偿被执行人欠申请人的债务2,922.50万元。
|
判决日期 | 2003-12-1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公司已开始办理相关资产的过户手续,其中宁城集团公司房屋及辅助设施已于2003年12月29日完成过户,注册商标“宁诚”(1324586)、“宁城”(360841)2003年12月19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办理过户。
|
受理法院 | 宁城县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