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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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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6
公告日期2010-03-26
案件名称股权置换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9-02-11
原告方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4 年11 月,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创业”)与本公司签署了《股份置换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青海创业将其取得的井冈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冈山旅游公司”)的1,320 万股股份与本公司持有的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庆泰信托”)4,000 万股股权置换,本公司并向青海创业补足股权置换的差额款2,600 万元。至本公告日止,除本公司原持有的庆泰信托的4,000 万股股权因非本公司的原因尚未过户至青海创业名下外,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均已履行完毕。 2009 年2 月11 日,青海创业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股权置换合同纠纷案由对本公司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股权置换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无效。 2、被告返还井冈山旅游公司1,320 万股股份。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青海创业于2009 年2 月11 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本公司持有的井冈山旅游公司百分之四十的股权。西宁恒帮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256 亩土地使用权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2 月20 日出具的(2009)青民二初字第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持有的井冈山旅游公司百分之四十的股权。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拟于2009 年3 月30 日开庭审理本案。 公司知悉此诉讼后,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青民二初字第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的异议,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以(2009)民二终字第76 号《民事裁定书》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青民二初字第4 号民事裁定。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暂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
受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5-06
公告日期2008-05-06
案件名称股权置换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7-01-26
原告方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11 月,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创业”)与本公司签署了《股份置换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青海创业将其取得的井冈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1,320 万股股份与本公司持有的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庆泰信托”)的4,000 万股股权置换,本公司并向青海创业补足股权置换的差额款2,600 万元(见本公司于2004 年12 月7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置换公告》)。青海创业于2007 年1 月18 日与庆泰信托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青海创业将《股份置换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用于置换的4,000 万股庆泰信托股权作为对本公司的债权转让予庆泰信托。原告庆泰信托于2007 年1 月26 日以股权置换合同纠纷案由对本公司提起诉讼,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判决内容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10 月26 日作出(2007)宁民二初字第25 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次诉讼作出一审判决: 1、公司向庆泰信托支付股权转让折价款人民币4,000 万元; 2、驳回庆泰信托要求公司支付利息损失4,686,500 元的诉讼请求。 本次判决为非终审判决
判决日期2007-10-2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4 月14 日作出(2008)青民二终字第2 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次诉讼作出二审判决:1、撤销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民二初字第25 号民事判决;2、驳回庆泰信托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33,443 元,诉讼保全费223,953 元,二审受理费233,443元,由庆泰信托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8-04-14
执行情况公司收到诉状后,于2007 年2 月12 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2 月27 日裁定驳回异议。 本公司不服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4 月30 日裁定驳回上诉。此后根据庆泰信托的申请,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青海创业为本案第三人,并于2007 年7 月16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司收到上述一审判决书后,于2007 年11 月19 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庆泰信托的起诉及诉讼请求; 2、本案第一、二审诉讼费由庆泰信托承担。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1 月29 日开庭审理了本案,至今尚未判决。
受理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2-29
公告日期2008-02-29
案件名称股权置换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7-10-31
原告方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6.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被告于2007 年1 月18 日与庆泰信托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将《股份置换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用于置换的4,000 万股庆泰信托股权作为对原告的债权转让予庆泰信托。被告在与庆泰信托双方自愿同意4,000 万股股权作价互相抵偿债务,并明知4,000 万股股权已经司法裁定抵债处置归庆泰信托所有、《股份置换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仍与庆泰信托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书在《股份置换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及原告从未欠有被告4,000 万元债权前提下,约定被告对原告不存在的4,000 万元债权转让给庆泰信托。2007 年1 月26 日,庆泰信托依据无效的《债权转让协议》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人,提出原告支付其4,468.65 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申请并导致法院查封、冻结了原告4,468.65 万元资产,造成原告被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利息损失741,103.55 元,差旅费损失58,714.50 元,聘请律师支付代理费损失260,919 元及商誉损失1,000,000 元等重大经济损失。在《股份置换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后,被告仍向庆泰信托转让从未存在的债权,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108 条规定, 公司在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之前,于2007 年10 月31 日以股份置换合同纠纷案由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青海创业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请求法院判决本公司、青海创业双方签署的《股份置换合同》已履行完毕; 2、请求法院判决青海创业赔偿本公司各种损失206 万元; 3、诉讼费由青海创业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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