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26 |
公告日期 | 2005-01-26 |
案件名称 | 借款抵押合同追偿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09-17 |
原告方 |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延边公路工程处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78.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9月17日,本公司就延边公路工程处借款抵押合同追偿纠纷案(诉讼标的额378万元)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延边公路工程处1,381,078股。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4年12月21日,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延州法执字第3号《执行和解协议书》达成和解协议,延边公路工程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381,078股以每股1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第三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得价款1,381,078元归还本公司。截止2004年12月31日,上述款项1,381,078元已划归本公司。 |
受理法院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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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30 |
公告日期 | 2003-04-30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2-11 |
原告方 | 浙江省杭州豪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浙江省金华坤泰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14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原经营班子在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子公司浙江省金华坤泰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收购浙江省杭州豪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浙江省金华豪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60%的股权,后公司董事会作出终止该项协议履行的决议,故浙江省杭州豪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
该项股权转让总价款为4850万元,其中2002年7月未经董事会批准已经支付1500万元,承担1950万元银行负债,故剩1400万元股款尚未支付。 |
判决内容 | 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1月6日做出(2002)杭仲裁字第152号终局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浙江省金华坤泰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浙江省杭州豪乐交
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转股价款1,400万元,违约金18.06万元;
2、本案仲裁费118,44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两项裁决,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
判决日期 | 2003-01-06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鉴于上述裁决,浙江省金华坤泰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28日、2月19日分别支付780万元、200万元,合计980万元给浙江省杭州豪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这样延边公路分三次共计支付2,480万元给浙江省杭州豪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同时承担了1,950万元银行债务。这样,在含银行债务的情况下,浙江省金华坤泰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基本偿付收购价款。 |
受理法院 | 杭州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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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26 |
公告日期 | 2002-03-26 |
案件名称 | 代理关系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北京利华物贸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00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与北京利华物贸公司发生韩国进口30辆自卸车代理关系纠纷案,涉及金额90万美金。 |
判决内容 | 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中经终字第735号,终审判决为本公司胜诉,公司于2000年6月29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目前执行尚未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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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公司于2000年6月29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2000 年上半年已执行收回价值142万元人民币的装卸设备,其余603万元于2001年下半年接受了债务人的非现金资产抵偿,并提取了83万元跌价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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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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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6-09 |
公告日期 | 2001-06-09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2000-11-07 |
原告方 | 浙江金华市金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1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0年12月26日,浙江金华市金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其他经济合同纠纷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金义公司于2000年11月7 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是判令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依据《股权协议》支付股权款4,100万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563.4万元; 二是判令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本公司败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于2001年6月15日前一次性向金义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100万元及股权转让利息人民币200万元。
二、金义公司承诺在2002年6月30日前负责办妥坤泰公司的金义公路收费权年限批文,坤泰公司应予以协助。
三、一审诉讼费34866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243180元,由金义公司承担。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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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09 |
公告日期 | 2001-03-09 |
案件名称 | 经济合同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2000-11-07 |
原告方 | 浙江省金华市金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延边交通贸易总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4663.4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0年11月7日,浙江省金华市金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简称金义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是判令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依据《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款4100万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563.4万元;二是判令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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