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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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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8-02-01
原告方瑞华投资控股公司 
被告方重庆海棠新材料有限公司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93.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7年10月17日,重庆中行依据重庆海棠申请,为其开立了编号为597BB1212的信用证,由于信用证到期时,重庆海棠未对外支付该信用证项下款项,致使重庆中行对外垫款393万美元。2004年重庆中行将上述393万美元及利息和本公司对该信用证下借款的提供的保证担保权益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2006年12月15日信达公司又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益转让给瑞华投资控股公司。2008 2 月1 日,瑞华投资控股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庆海棠新材料有限公司归还393 万美元及利息。同年2 月20 日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以本公司向重庆海棠提供了上述担保,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内,依法向本公司主张了保证权利,要求我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为由,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告及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追加本公司为被告,诉讼请求:要求重庆海棠新材料有限公司归还393万美元及利息,要求我公司为重庆海棠新材料有限公司归还欠款在500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本公司涉诉金额为人民币5000 万元,本公司目前已积极应诉,本公司是否为重庆海棠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债权人归还5000 万元人民币欠款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尚待法院判决。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5 月19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向我司送达(2008)渝高法民初字第3 号案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已将本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 本案中本公司涉诉金额为人民币5000 万元,本公司目前已积极应诉,本公司是否为重庆海棠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债权人归还5000 万元人民币欠款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尚待法院判决。
受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9
公告日期2009-08-29
案件名称欠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7-11-29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巴南区支行 
被告方重庆市华鼎现代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0 年8 月17 日,本公司召开的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为重庆市华鼎现代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华鼎”)向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巴南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巴南支行”)固定资产借款人民币3000 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2000 年10 月24 日,本公司与工行巴南支行签订了《最高限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00 年解保字第0005 号),主要内容为:为确保工行巴南支行与重庆华鼎在2000 年10 月25 日到2005 年10 月25 日期间的贷款在人民币3000 万元范围内,本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担保的每笔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2000 年12 月22 日,工行巴南支行与重庆华鼎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重庆华鼎向工行巴南支行借款1500 万元,期限60 个月。 2007 年11 月29 日,工行巴南支行以重庆华鼎未能按期偿还1500 万元借款以及利息为由向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2008 年6 月5 日,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华鼎支付工行巴南支行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等,共计1953.6 万元,并判决本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2008-06-0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8 年10 月27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2008)渝文法民终字第193 号],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2008-10-27
执行情况由于重庆华鼎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9 年3 月26 日,重庆华鼎经过多方努力如数归还了工行巴南支行的1500 万元及利息款,履行完成还款义务。本公司于同时收到了工行巴南支行解除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明书,并于2009 年4 月3 日收到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为本公司出具的一份《关于担保事项一案的情况说明书》认定本公司对重庆华鼎的担保责任已免除。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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