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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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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2-28
公告日期2009-02-28
案件名称国债纠纷
起诉日期2004-05
原告方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漕东营业部 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称:2003年8月13日,该公司在健桥证券上海市漕东支路证券营业部购买了价值5亿元人民币国债,2003年8月14日,健桥漕东营业部在未经中海信托授权的情形下,对该国债作了回购,并占用了此笔资金。中海信托在发现此情形后,即与健桥漕东营业部进行交涉,要求偿还上述资金。健桥漕东营业部陆续归还了中海信托部分款项,但仍欠其人民币一亿肆仟三佰万元。中海信托遂于2004年5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上海一中院审理。经中海信托申请,以出资不实为由追加我司为第三被告。
判决内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我司在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我司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我公司于2005 年3 月16 日接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75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健桥证券若不能偿还所欠债务,由我公司在出资未到位的人民币97,424,674.55 元范围内对中海信托承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正与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和解此案。 2008 年12 月11 日,我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函。该公函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再追究我公司在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黄石市海观山宾馆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诉健桥证券公司连带我公司的两案中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不对我公司财产进行查封并进行强制执行程序。 经过依法维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后,出具公函明确解除了我公司在两案中的法律责任。随着上述诉讼事项的有效解决,我公司依规定转回对两宗诉讼的预计负债2,610 万元,并因此使当期损益增加2,610 万元。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2-28
公告日期2009-02-28
案件名称资金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黄石市海观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漕东支路证券营业部 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黄石市海观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称:海观山宾馆分别于2003年6月12日和6月27日在健桥证券漕东营业部开立了两个资金帐户,并分别于同年7月1日、9月16日向上述帐户划入资金共计人民币2700万元,2005年5月,海观山宾馆经查对其资金帐户,发现相应资金已不存在。据此,海观山宾馆将健桥证券漕东营业部、健桥证券及我公司分别作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在对健桥证券出资未到位的范围内对健桥证券漕东营业部和健桥证券应承担的本息约320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内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漕东营业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海观山宾馆人民币2700万元及利息,判决漕东营业部不能偿还上述债务的由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判决健桥证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的由我公司在对健桥证券出资未到位的97,424,674.55元人民币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我公司于2007 年9 月27 日接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沪高民二(商)终字第86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即在漕东营业部和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赔偿后,我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漕东营业部于2006年4月3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对以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为被告的诉讼案件须暂缓审理,该裁定书据此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2008 年12 月11 日,我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函。该公函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再追究我公司在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黄石市海观山宾馆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诉健桥证券公司连带我公司的两案中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不对我公司财产进行查封并进行强制执行程序。 经过依法维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后,出具公函明确解除了我公司在两案中的法律责任。随着上述诉讼事项的有效解决,我公司依规定转回对两宗诉讼的预计负债2,610 万元,并因此使当期损益增加2,610 万元。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2-29
公告日期2008-12-29
案件名称委托交易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陕西咸阳抗衰老研究所 
被告方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健桥证券高新营业部 健桥证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753.0000 万元
案件描述陕西咸阳抗衰老研究所起诉称:1999年8月,抗衰老研究所以人民币2873万元委托我公司原高新营业部先后进行新股申购和国债交易。2002年8月,高新营业部归属健桥证券,抗衰老研究所与高新营业部委托协议继续有效。2004年7月,部分协议到期,高新营业部未偿还抗衰老研究所本金及收益。据此,抗衰老研究所将我公司、健桥证券高新营业部、健桥证券分别作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起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及其他两被告偿还委托国债交易本金及损失合计人民币2753万元。
判决内容我公司于2006年10月23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民三初字第13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判决: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陕西咸阳抗衰老研究所委托国债交易本金及损失2,753.34万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8年12月26日,我公司接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陕民二终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对陕西咸阳抗衰老研究所诉我公司委托国债交易纠纷一案(相关的委托国债交易发生于1999年,2002年此笔业务转入健桥证券公司)进行了终审判决,该判决书判决: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陕西咸阳抗衰老研究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本案先予执行的股票账户内资产(按2008年12月25日收盘价计算,约合人民币800万元)过户给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15万元由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年1月,陕西咸阳抗衰老研究所将我公司作为第一被告起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管辖权异议,我公司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高院”)。我公司近期接到陕西高院(2006)陕民二终字第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法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9-21
公告日期2006-09-21
案件名称委托理财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840.4400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投”)诉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桥证券”)委托理财纠纷、要求健桥证券偿还人民币5,840.44万元及利息一案,追加我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我公司在对健桥证券97,424,674.55元出资不到位(部分资产的过户手续未完全办妥)的范围内向深圳创投承担本案债务的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我公司于2006年8月11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2006)深中法执字第189-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投”)诉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桥证券”)委托理财纠纷、要求健桥证券偿还人民币5,840.44万元及利息一案,追加我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我公司在对健桥证券97,424,674.55元出资不到位(部分资产的过户手续未完全办妥)的范围内向深圳创投承担本案债务的清偿责任。 我公司于2006 年9 月19 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执字第189-(06)审30 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公司不再对此案承担责任。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8-17
公告日期2006-08-17
案件名称垫付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07-26
原告方杨凌金澳畜牧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杨凌金坤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486.5850 万元
案件描述2006年7月26日,杨凌金澳畜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澳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高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陕西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及杨凌金坤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坤公司”)偿还其购牛垫付款34,865,849.6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金澳公司诉称:2004年9月,我公司及国信公司与金坤公司三方共同投资7000万元人民币从澳大利亚进口奶牛,在项目运作过程中,我公司、国信公司和金坤公司委托金澳公司作为进口商从澳大利亚进口奶牛,金澳公司又委托澳大利亚博尔腾公司作为出口商在澳大利亚购牛。日前,金澳公司认为我公司、国信公司及金坤公司将奶牛据为已有,不清偿其垫付的购牛款、检疫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34,865,849.68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5-17
公告日期2006-05-17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01-12
原告方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属营业部 
被告方西安精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7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0年4月3日,我公司下属营业部与精典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规定:由我公司营业部向精典公司借款3,000万元整,期限为半年。但贷款到期后,精典公司一直未履行偿还贷款及利息义务。经双方协商,精典公司在2004年12月8日向我公司营业部出具了还款计划,承诺2004年12月至2005年10月分11个还款周期归还我公司贷款本金3,000万元。之后精典公司只于2004年12月16日到2005年6月30日分6次归还贷款本金430万元,并未完全按照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05年12月31日尚欠我公司营业部贷款本金人民币2,570万元整。 2006年1月12日,我公司下属营业部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西安精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57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
判决内容(2006)陕民二初字第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精典公司向我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570 万元及利息7,897,455元,以及2006 年1 月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精典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12月2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我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2005年12月2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西立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精典公司价值2,570万元的房产。
受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1-14
公告日期2006-01-14
案件名称境外发债转贷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被告方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7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本公司支付委托海南国投在日本发行的武士债券本金972万美元及利息472998.23美元,共计10192998.23美元。
判决内容(2001) 海中法经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本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支付972万美元及利息。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2年4月1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2-04-19
执行情况公司认为,海口市中院(2001)海中法经初字第123 号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错误,且在程序上存在严重错误。公司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案公司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该院立案厅已立案。我公司考虑到该项委托发债已经到期,同时即使再审后胜诉,也无执行回转的可能。因此,2004年7月14日,我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中法执字第112-1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我公司至2004年12月31日已还清所欠海南国投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共计87,846,433.45元。
受理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20
公告日期2005-08-20
案件名称挪用合作资金纠纷
起诉日期2005-03-03
原告方陕西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方杨凌金坤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4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9月1日,我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凌金坤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三方共同投资7000万元人民币从澳大利亚进口奶牛,其中我公司投资35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2900万元),国信公司投资2100万元人民币,金坤公司以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折价2000万元人民币。在项目运作过程中,金坤公司挪用了合作资金1140万元人民币,2005年3月3日,国信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西安中院于2005年5月25日下达《民事调解书》,规定:1、金坤公司应于2005年6月30日前向国信公司归还1140万元人民币及收益,2、三方均同意,出售奶牛所得款项优先归还我公司所投入的35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2900万元)及收益,剩余款项归还国信公司投入的2100万元人民币(含前面所述的1140万元人民币)及收益。
判决日期2005-05-2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金坤公司并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2005年7月1日、6日,国信公司和我公司向西安中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目前,此案正在执行之中。
受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20
公告日期2005-08-20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2005-08-08
原告方陕西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方杨凌金坤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杨凌金澳畜牧业有限公司 杨凌金澳畜牧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3.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国信公司代金坤公司、杨凌金澳畜牧业有限公司、杨凌金澳畜牧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偿还其所欠山东省临沂市开元良种推广有限公司578万元人民币债务,以及代金坤公司垫付圈养场工人工资等费用,上述公司未按约偿还。2005年8月8日,国信公司向西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金坤公司偿还所欠国信公司的垫款约225万元人民币,同时判令金坤公司、金澳公司、金澳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偿还所欠国信公司的借款578万元人民币,该案目前已经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20
公告日期2005-08-20
案件名称侵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5-07-29
原告方陕西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方光大银行三桥支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光大银行三桥支行违反承诺,申请西安中院查封冻结了项目共管帐户中的合作资金1170万元人民币,迫使国信公司于2004年11月24日与三桥支行及金坤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三桥支行从共管帐户中扣划500万元人民币(该500万元包含在金坤公司挪用的1140万元中)用于归还金坤公司对其的部分欠款,并由国信公司对金坤公司所欠三桥支行的669万元人民币贷款余额承担执行担保责任。2005年7月29日,国信公司向西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桥支行承担5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的侵权连带赔偿责任,该案目前已经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06
公告日期2005-04-06
案件名称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蓝十字医院管理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方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9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蓝十字医院管理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称:2003年5月16日、6月10日,该公司与我司作为第一大股东的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委托金额为950万元及2000万元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2004年5月17日、6月9日委托期限届满后,由于健桥证券未按协议约定归还委托资金,该公司遂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并以出资不实为由申请追加我司为第三被告。2004年6月17日,上海一中院作出了(2004)沪-中民三(商)初字第172号、1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我司正在办理过户给健桥证券的位于深圳市滨河路集华花园裙楼1层S1、S3、S4、S6、S7、2层房产。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蓝十字与健桥证券已达成庭外和解,蓝十字于2005年3月24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我司于日前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72号、1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蓝十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蓝十字负担。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1-11
公告日期2004-11-11
案件名称涉外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外国银团代理行德国西德银行 
被告方香港合利酒店 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441.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外国银团代理行德国西德银行诉我司为香港合利酒店2441万美元贷款(用于建设西安西都大厦)担保纠纷。2004年10月21日,我司与德国西德银行在香港分别签署了《和解协议》和《转让协议书》。2004年11月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制定了(1992)陕经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约定,我司分三次按期向德国西德银行支付共计1080万美元,德国西德银行将其1986年7月16日与借款方香港合利酒店签定的《合资企业转让书》中德国西德银行所享有的全部权利、物权、利益及收益转让给我司。我司已于2004年11月4日与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书》,将我司从德国西德银行受让的西安西都大厦的全部权益转让给新兴公司,由其直接清偿我司对德国西德银行的1080万美元应付款项,我司对西安西都大厦的担保责任得以解除。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7
公告日期2004-08-27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 
被告方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441.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担保的西安西都大酒店涉外债务案件的债务重组正在进行。在法院协调下本公司与境外债权人的债务重组谈判已经取得进展,就合利酒店有限公司清盘事宜已与银团达成共识,其他有关事项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正在进一步调解、谈判之中。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精神,由本公司向外方银团出具了了结西安西都大酒店债务的承诺函,并由有关方面落实了结外方债权的资金支付问题。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3
公告日期2004-04-23
案件名称逾期贷款诉讼一案
起诉日期1995
原告方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西安秦陵蜡像馆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2年12月25日,我公司与西安秦陵蜡像馆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由我公司向西安秦陵蜡像馆提供1800万元人民币贷款。北京十三陵明皇蜡像宫有限公司向我公司出具了愿承担连带责任承诺函。1995年初,因西安秦陵蜡像馆有限公司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我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于1995年9月13日作出了(1995)陕经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案外人西安秦陵蜡像馆有限公司的股东日本满荣商事株式会社与西安亚西旅游开发公司对该调解书提出异议。1999年11月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陕经监字第26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再审。
判决内容(1999)陕经再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西安秦陵蜡像馆有限公司向我公司偿还1800万元人民币贷款及利馆有限公司如无力偿还债务时,由北京十三陵明皇蜡像宫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1-12-2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2)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2002-09-26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3
公告日期2001-04-13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 
被告方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3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由本公司担保的西安建国饭店涉外案件(标的2.32亿元人民币)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止2001年4月9日,西安友谊集团公司已全部还清所欠借款,并由有关方面补偿相关费用。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3
公告日期2001-04-13
案件名称欠借款诉讼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百隆集团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25013.1300 元
案件描述陕国投于1999年7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百隆集团,要求偿还所欠借款,西安民生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0日,一审判决陕国投胜诉。百隆集团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级法院审理后,于本月初作出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百隆集团已于2001年3月全部还清所欠借款。
受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12-30
公告日期2000-12-30
案件名称回购纠纷一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 
被告方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我公司于2000年9月14日通过参与拍卖竞得原广西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0万股权(占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20%)及基金开元600万基金单位,以抵偿我公司债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我公司于2000年9月14日通过参与拍卖竞得原广西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0万股权(占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20%)及基金开元600万基金单位,以抵偿我公司债权。并经有关监管部门审核确认我公司受让资格,我公司已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完毕上述股权和基金的交接过户手续。
受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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