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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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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1
公告日期2009-08-21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大德路支行 
被告方广州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海谊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谊居物业公司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1998年8月借款2140万元给广州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广州市东华西房地产项目,并为该公司贷款3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性质为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1999年8月3日至2001年8月31日。2000年11月25日,本公司将该项目债权及义务评估作价2140万元转让给泰安鲁浩贸易公司,后广州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到期未能归还,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大德路支行以贷款合同纠纷诉广州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海谊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谊居物业公司及本公司承担还款、担保责任,并于2002年12月30日做出(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531号民事裁定书。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3年7月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穗中法民三初字第5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借款合同案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效力为由,冻结本公司所持3563万股鲁润法人股,期限为2003年7月2日至2004年7月2日。 我公司已于2000 年将本次涉案资产的权益及义务转让给泰安鲁浩贸易公司,鲁浩贸易公司以等值财产对我公司本次或有义务提供担保。2008 年5 月19 日,我公司在征得鲁浩贸易公司同意后与中行广州大德路支行签订了调解协议,中行广州大德路支行承诺在我公司支付1536万元后撤诉并解除担保合同。6 月15 日,我公司向中行广州大德路支行支付了相应款项,鲁浩贸易公司向我公司书面承诺于2008 年12 月31 日前归还上述款项。 由于鲁浩贸易公司到期未能还款,于2008 年12 月30 日与我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承诺于2009 年6 月30 日前归还上述款项。由于该公司资产质量问题,未能履行还款承诺,经协商,该还款承诺履行期延续至2009 年12 月31 日。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8-21
公告日期2007-08-21
案件名称股东大会决议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陈冬梅 
被告方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7年1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同意公司与江苏永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按2006年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季度报告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帐面值1.992元向江苏永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所持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5,028万股股份,股份转让价款为100,157,760元。同意将此事项提交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2007年2月26日,公司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向江苏永泰出让鲁润股份法人股的提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转让相关事宜的提案》。本次大会由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月10日,公司接到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07)泰山民初字第594号《应诉通知书》,内容是公司流通股股东陈冬梅女士以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保护股东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公司于2007 年8 月20 日收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07)泰山民初字第594 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对流通股股东陈冬梅女士状告本公司,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一案作出如下判
判决日期2007-08-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12
公告日期2004-08-12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广州市天河支行 
被告方广州泰华电器器件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子公司广州泰华电器器件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01年12月15日向中国银行广州市天河支行贷款1500万元,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期限为2001年12月15日至2002年5月5日。2002年7月10日,因广州泰华电器器件有限公司归还1500万元本金,尚余63万元利息等费用未支付,中国银行广州市天河支行提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粤公证内字第09849号强制执行公证书发生效力为由,申请本公司承担63万元余款的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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