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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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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8
公告日期2009-08-28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被告方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347.5961 万元
案件描述亚华控股于2004 年2 月26 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800 万元,期限一年;2004 年3 月2 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200 万元,期限一年。上述两笔贷款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期满后亚华控股归还本金为6,524,038.72 元,其余本金43,475,961.28 元及利息9,475,885.84 元未能按期归还。为此,原告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亚华控股归还贷款本金43,475,961.28 元及利息9,475,885.84元(此利息暂计至2007 年5 月15 日);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亚华控股、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亚华控股正在进行资产重组。根据重组方和债权人达成的协议,待该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将解除公司的担保责任。 2009 年6 月26 日,亚华控股已结清了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的贷款,借款合同已履行完毕,本公司为其提供的4700 万元贷款担保责任已解除
受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9-12
公告日期2006-09-12
案件名称经济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11-30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汇通支行 
被告方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成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成功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5月12日,工行与酒鬼酒签定《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贷款4800万人民币给被告酒鬼酒。同日原告与本公司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酒鬼酒于2004年10月10日、11日和11月2日分别归还原告100万元,共计300万元,借款余额减少至4500万元。2005年5月11日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剩余本金并拖欠利息,原告遂于2005年11月30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工行以为防止被告逃避债务、转移资产,且确保上述案件判决生效后顺利执行为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示冻结或查封被告酒鬼酒、本公司、成功集团、成功开发及第三人新世纪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判决内容(1)酒鬼酒偿还工行欠款本金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至2005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为1731011.16元,此后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结合同约定的利息计付),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2)本公司和成功集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本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酒鬼酒追偿。 (4)驳回工行对成功开发及新世纪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3665元、财产保全费235520元,合计479185元,由酒鬼酒、本公司、成功集团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工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酒鬼酒、本公司、成功集团、成功开发、第三人新世纪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7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该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该裁定,可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该裁定的执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 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 年8 月16 日向被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投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6 年8月23 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此,湖南省高院于2006 年8 月23 日下达了(2006)湘高法执字第1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为:冻结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73 万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力。2006 年8 月25 日已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轮候查封本公司所有的位于吉首市乾州新区宗地编号为吉国用(2002)字第4-19-5 号面积为321707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受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6-10
公告日期2006-06-10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27.6840 万元
案件描述被告金荔科技于2003年8月29日向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韶山路支行借款3000万元,由本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金荔科技未能归还贷款本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为了尽快归还上述贷款本息,金荔科技、本公司以及金荔投三方共同签订了还款计划,继续由金荔科技分期、分批归还,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追加了金荔投对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还贷协议达成后,金荔科技仍无力履约,本公司作为担保人代债务人金荔科技向工行偿还了贷款29,999,220元。因此,本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金荔科技偿还本公司代其偿还的欠款29,999,220元,赔偿损失277,620.15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判令被告金荔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限被告金荔科技在(2006)长中民二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公司欠款29,999,220元并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276,840.15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逾期不付,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2、被告金荔投对被告金荔科技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06元,财产保全费50,520元,共计210,526元,由被告金荔科技与 被告金荔投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0
公告日期2005-04-20
案件名称委托购买国债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国债从而产生纠纷。
判决内容 长沙市中院作出如下判决: 1、限被告泰阳证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投资本金5000万元; 2、限被告泰阳证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投资本金5000万元的国债收益及利息(从2002年5月30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按国债收益率3.27%计算,2003年1月1日以后全部清偿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78010元,财产保全费268520元,共计546530元,由泰阳证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4年5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湘法民三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1、判令泰阳证券返还本公司本金;2、利息从2002年5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由泰阳证券支付70%给本公司。
二审判决日期2004-05-14
执行情况截止2004 年6 月30 日,泰阳证券已按判决书的规定将资金全部归还给本公司。
受理法院长沙市中院
二审受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6
公告日期2005-04-16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4-10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 
被告方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94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酒鬼酒于2003年1月21日至2004年7月15日累计向原告申请3笔总金额为705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为4.8675‰,截止目前仍有贷款本金6945万元及相应利息没有偿还。其中一笔贷款本金为5000万元的由本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起止日期为2003年6月30日至2004年6月29日,该笔贷款已逾期。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酒鬼酒偿还贷款本金6945万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请求判令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分别对其担保的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判决内容由酒鬼酒在前述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工行贷款本金694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从2004年5月21日开始计算,合期内依约定,逾期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使其罚息计算标准计付)。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1945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本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50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案件受理费369960元,财产保全费359950元,合计人民币729910元,由酒鬼酒负担。
判决日期2004-12-1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10
公告日期2005-03-1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1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韶山路支行 
被告方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999.92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韶山路支行以衡阳市金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999.922万元逾期未归还为由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本公司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04]长中民初字第447号)判令限金荔科技在前述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工行贷款本金2999.922万元,利息514824.37元,逾期按延付金的万分之二点一利息。由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诉讼费162580元、财产促使费150515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共计人民币315095元,由金荔科技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内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7日,对工行诉金荔科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限金荔科技在前述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工行贷款本金2999.922万元,利息514824.37元,逾期按延付金的万分之二点一利息。由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诉讼费162580元、财产促使费150515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共计人民币315095元,由金荔科技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2005-01-2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1998-06-01
公告日期1998-06-01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河北保定五效采购供应站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90400.0000 元
案件描述公司(原告)因货款纠纷起诉河北保定五效采购供应站(被告) 。
判决内容1998年6月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偿付 原告货款414777.62元;(2)被告赔偿原告息金损失75642.17元。目前正委托被告所在地 法院向被告送达判决书。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1998-04-16
公告日期1998-04-16
案件名称购销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冷气公司 
被告方江苏无锡凯凯橡塑工业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28900.0000 元
案件描述冷气公司(原告)因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起诉江苏无锡凯凯橡塑工 业公司(被告)。
判决内容1998年4月16日经长沙市天心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由被告偿付 原告货款412423.52元;(2)由被告赔偿原告息金损失216522.34元。合计628945.86元。 目前,被告已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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