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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武商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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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14
公告日期2009-04-14
案件名称租赁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7-01-31
原告方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国际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6 年9 月21 日,由股东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议定1995 年1 月14 日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决议》。决议内容为:重新议定武商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于1995 年1 月14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租金,即从2006 年9 月30 日起,租金标准按8.0 元/天/平方米即每年不少于2.17 亿元人民币,且自2007 年9 月30 日起,每年租金在前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如武汉广场同意上述租金标准,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如武汉广场于2006 年9 月30 日之前仍未同意,则武商应依股东大会决议解除《租赁合同》,并由武商自主经营武汉广场商场。 由于武汉广场不同意上述租金标准,并欠缴2006 年10、11、12月租金,经公司催告后仍不缴纳,公司于2007 年元月31 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解除公司与武汉广场1995年1 月14 日所签《租赁合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鄂民四初字第1 号函指令武汉中院对本案提审。2007 年8 月31 日武汉中院立案审理。 公司于1995年1月14日与武汉广场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武汉广场租赁公司所有的解放大道688号物业地下1-2层停车场及地面1-8层裙楼商场(以下简称“标的物业”),共计建筑面积约7.35万平方米,租期20年。由于被告武汉广场欠缴2006年10、11、12月租金,经公司催告后仍不缴纳。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公司与武汉广场1995年1月14日所签的《租赁合同》解除。 2、判决武汉广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2008 年9 月22 日,武汉中院对武广租金案进行了宣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三)、(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继续履行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于1995 年1 月14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后十年的租金标准提升为每年1.5 亿元人民币;3、2006 年10 月1 日至2008 年9 月30 日的年租金按提升后的年1.5 亿元人民币标准缴纳;2008 年10 月1 日起的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基础上按照年257.5 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等额递增。 本案案件受理费5,390,900 元,由被告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武汉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08-09-2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鉴于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武商集团应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法院即湖北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 2008 年10 月23 日,公司召开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武汉广场租金案执行武汉市中院一审判决的议案》。该案其他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请求,武广租金案至此终结。公司按照武汉广场租金案判决结果,出具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广租金案最终结果追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于2008 年10 月28 日收回武汉广场应缴纳的2006 年10 月1 日至2008 年9 月30 日的租金共3 亿元。
受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9-23
公告日期2008-09-23
案件名称权益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国际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方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7 年3 月13 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省高院于2007 年3 月7 日受理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原告向省高院提起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公司立即停止其利用作为武广控股股东的优势地位,操纵武广,从事侵害武广利益的下述行为: (1)恶意抬高武广应向其支付租金,并造成武广违约的行为;(2)操控武广更改与商户签订的租赁/合作期限的行为;(3)利用武广的公司资源,为其自有的武广二期开业招商引资、侵害武广利益的行为。 2、判令公司就其侵害行为向武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500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申请尚未作出裁定,该案也未进入实质性审理程序。 2008 年9 月22 日,公司收到武汉中院(2007)武民商外初字第29 号《民事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 年)鄂民四初字第1 号函指令武汉中院对该案审理。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9 月16 日向武汉中院提出撤诉申请。武汉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9-23
公告日期2008-09-23
案件名称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国际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方王冬生 刘江超 黄俊 肖周云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7 年3 月14 日,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四位董事(王冬生、刘江超、黄俊、肖周云),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及《民事应诉通知》,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四位董事损害公司利益,此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7 年3 月14 日决定受理,双方现已交换证据,开庭时间尚未定。 原告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王冬生、刘江超、黄俊立即停止利用其作为武广董事身份,肖周云立即停止利用其作为武广董事及总经理的双重身份侵害武广利益的下述行为:(1)阻碍武广向公司支付租金,造成武广违约的行为;(2)操纵武广更改与商户签订的租赁/合作期限,致使武广商誉受到损失的行为;(3)利用武广的资源,为公司拥有的武广二期物业开业,进行招商引资、侵害武广利益的行为;(4)在武广遭受公司恶意诉讼,存续状况面临巨大风险时拒不召开、参加董事会的行为。 2、判令王冬生、刘江超、黄俊、肖周云就其侵害行为向武广承担赔偿人民币300万元的责任。 3、判令王冬生、刘江超、黄俊、肖周云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9 月22 日,公司收到武汉中院(2007)武民商外初字第11 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 年9 月16 日向武汉中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15
公告日期2008-08-15
案件名称侵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方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5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7 年3 月13 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为:要求本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利益,同时主张本公司向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赔偿5,500 万元人民币。由于本公司和国际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中约定有仲裁条款,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就同一案件事实已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指令此案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2-13
公告日期2007-12-13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国际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方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3 月4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根据1993 年11 月2 日公司与仲裁申请人国际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受理仲裁申请。仲裁申请人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下: 1、裁决武广2006 年10 月27 日《董事会临时会议纪要》有效,公司应当遵照该纪要所确认的内容予以执行; 2、裁决公司立即停止其作为武广控股股东地位,操纵武广拒不执行2006 年10 月27 日合资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一议题的内容,从而制造武广违反1995 年1 月14 日《租赁合同》事实的行为; 3、裁决公司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以及申请人为进行本案仲裁而花费的其它费用。
判决内容2007 年12 月11 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1、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2006 年10 月27 日《董事会临时会议纪要》有效,驳回仲裁请求1 中的其他请求。根据仲裁庭意见:董事会的会议纪要或决议在形式与内容上毕竟是合资公司自身的纪要或决议,不能直接构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仲裁庭不认为合资公司董事会的会议纪要在合资双方之间具有直接执行力,如想达成这一目的,尚需将董事会的纪要转变为合资双方之间的协定。2、驳回仲裁请求2。3、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452,500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的30%即人民币135,750 元,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的70%即人民币316,750 元。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因本案而花费的其他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1-10
公告日期2006-01-1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7
原告方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武汉长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37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原系长江娱乐公司股东之一,长江娱乐公司因开发长江乐园项目资金短缺,又无法取得国内贷款,故要求公司代其向国内银行贷款。2000 年11 月6 日,公司与长江娱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由公司向国内银行贷款一亿元借给长江娱乐公司,分次到位;银行贷款利息由长江娱乐公司全额支付给公司;长江娱乐公司对逾期支付利息部分承担复息。协议签订后,公司陆续借款给长江娱乐公司。2001 年11 月6 日,双方就上述借款又续签了一份借款协议。长江娱乐公司还了部分本金、利息,尚欠本金7375 万元及利息,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省高院。 武汉长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自2000年起陆续向公司借款,截至2005年6月20日借款本息总计94,623,558.97元人民币尚未归还。公司于2005年7月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武汉长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前述欠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并根据公司申请对武汉长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省高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长江娱乐公司确认欠公司7375 万元及截止2005 年11月30 日的资金占用损失2352.125739 万元, 以上共计9727.125739 万元。 二、公司、长江娱乐公司双方同意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具体方式为:公司以本协议第一条所确定的债权9727.125739 万元,按2 元折1 股的比例转为认购长江娱乐公司增加的股份4863.5628695 万股,即在公司债权转股权完成后,长江娱乐公司注册资本从原人民币1 亿元增加到14863.5628695 万元,其中公司的出资(即股份)为人民币4863.5628695 万元(股),占长江娱乐公司变更后注册资本14863.5628695 万元(股)的32.72%。 三、长江娱乐公司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 日内,向公司提供长江娱乐公司股东同意本协议第二条债权转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应包括确认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债转股比例、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公司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四、协议签定之日起60 日内,长江娱乐公司应办妥公司债权转股权后所有的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公司新增股东、公司股东出资比例及公司合同、章程等相应内容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如截止2006 年3 月31 日以前不能完成债转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长江娱乐公司应立即向公司支付9272.125739 万元。 六、债权转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如长江娱乐公司回购或者长江娱乐公司现有股东受让公司债转股后所持有的长江娱乐公司股份,回购或受让价格按每股2 元计算。如长江娱乐公司项目运作产生效益,公司应享受的权益,长江娱乐公司同意另作适当考虑。 本案案件受理费48.3128 万元,诉前保全费47.3638 万元,共计91.1766 万元,由武商集团公司负担。
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5
公告日期2005-04-15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黄石交通银行 
被告方黄石百盛贸易有限公司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3.602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为黄石百盛贸易有限公司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百盛公司因此取得400万元贷款。2002年10月22日,黄石交行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百盛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武商集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2003年10月14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百盛公司偿还交通银行黄石分行借款本金400万元; 二、百盛公司支付交通银行黄石分行从2001年12月21日起至2003年7月18日止的利 息433,740元及复利22,886.42元; 三、上述应付款项合计4,456,626.42元,百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武商集团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武商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交通银行黄石分行一审律师代理费5万元; 五、驳回分行营业部的起诉; 六、驳回交通银行黄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公司对此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4年7月6日,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黄石市百盛贸易有限公司应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36020元。
二审判决日期2004-07-06
执行情况2004年5月,黄石市中及人民法院从公司帐户强制执行5007000元
受理法院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武汉仲裁委员会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13
公告日期2004-08-13
案件名称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方香港国际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香港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为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港方出资者,与公司合资经营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2月7日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德信物业顾问(武汉)有限公司、德信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一份借款偿付协议书,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及德信物业顾问(武汉)有限公司、德信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共欠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108,518,726.52元,且德信顾问、德信发展对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欠款也由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偿付。2003年9月,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国际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49%的股权及红利予以查封冻结,并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归还上述欠款。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13
公告日期2004-08-13
案件名称合作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黄石百盛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57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与黄石百盛贸易有限公司合作合同仲裁案。因黄石百盛违反与公司所签建量贩店合作合同,公司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黄石百盛的合作合同,并赔偿570万元人民币经济损失。经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与黄石百盛合作合同解除,黄石百盛赔偿公司实际损失5,080,190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受理法院武汉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0
公告日期2004-04-20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2003-10-25
原告方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武汉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23119.6772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2003 年10 月25 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武汉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所欠本公司债务本金及利息。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对华信开发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仲裁委于2003 年10 月27 日受理了该案。
判决内容一、第一被申请人华信开发自裁决书送达次日起3 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31,196,772.32元,2003年10月31日以后的利息据实支付。 二、案件仲裁费人民币30万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万元,共计人民币80万元,全部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 三、第二被申请人武汉广场对上述第一、二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3-11-2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仲裁委仲裁庭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了该案,于2003年12月10日对该案作出终局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华信开发自裁决书送达次日起3日内将座落于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8号的武汉广场大厦内总面积58,462.06平方米的房屋移交并过户给申请人武汉广场以抵偿其所欠申请人债务人民币232,095,630.84元。上述房屋过户所产生的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缴纳。 二、仲裁费人民币15万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依据仲裁委(2003)武仲裁字第789号仲裁裁决书,武汉广场代替华信开发向本公司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32,095,630.84元(截止2003年11月30日)。申请人武汉广场根据2003年1月1日与被申请人华信开发签订的反担保协议》、的约定,于2003年12月1日,向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追索将华信开发持有的武汉广场大厦面积为58462.06平方米的售房抵偿给武汉广场,以偿还武汉广场为华信开发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的款项。
受理法院武汉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8-23
公告日期2003-08-23
案件名称违约赔偿纠纷
起诉日期2002-12-26
原告方武汉北新我的家居营销管理公司 
被告方武汉武商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控股50%的子公司武汉武商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1 年4月18 日与武汉北新我的家居营销管理公司签订合同,将武商百盛大楼43,483 平方米的经营面积提供给北新公司作为家居超市的经营场所,合同约定百盛公司采取租赁分成、销售提成的经营方式。北新公司于2002年12 月24 日退出该经营场所,并于2002 年12 月26 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百盛公司承担人民币2,000 万元的违约赔偿责任。该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武汉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6-20
公告日期2002-06-20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武汉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客户 
被告方武汉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17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所属武汉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99年前该公司与该公司客户发生些诉讼案.
判决内容一审判决胜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1、 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决。2、发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04
公告日期2002-04-04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武汉劲松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20.8945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2000年2月3日为武汉劲松集团有限公司贷款400万元提供了信用担保,2001年4月,因劲松集团未能按期付清银行借款,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替劲松集团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执行费共计3208944.73元。为此,公司已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劲松集团追索上述款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4日判决劲松集团十日内偿付公司3208944.73元。
判决内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劲松集团十日内偿付公司3208944.73元。
判决日期2001-07-0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正在执行中。
受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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