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7) { ["PaperId"]=> string(4) "0430" ["PaperCode"]=> string(6) "000430" ["Bourse"]=> string(4) "深圳" ["CodeType"]=> string(1) "A" ["PaperName"]=> string(7) "*ST张股" ["CorpId"]=> string(7) "1000430" ["stockid_bourse"]=> string(2) "sz" } *ST张股(000430)诉讼仲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ST张股

- 000430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6-22
公告日期2009-06-22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6-01-19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巴陵支行 
被告方岳阳鸿仪电磁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振升铝材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被告于2004年1月8日至2004年11月26日期间与原告签订三份共计94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其中借款期为一年(经协商均展期一年)的两笔借款共计600万 元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第一被告未能按期支付上述借款利息。 诉讼请求:原告于2006年1月19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提前收回600万元借款,要求本公司对600万元借款、欠息以及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我公司于2006年4月26日收到(2006)岳中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及传票等法律文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岳阳鸿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778,738.7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查封、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28,086.1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查封、冻结国光瓷业或振升铝材存款人民币3,550,652.5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公司于2009年6月19日收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岳中执字第86号《民事裁定书》:2009年5月10日,工行岳阳巴陵支行申请恢复执行此案,本院于同年6月3日正式立案受理。本次执行中,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担保数额人民币600万元范围内已向工行岳阳巴陵支行履行了人民币270万元的担保责任,工行岳阳巴陵支行不再向本公司追索担保责任,本案其他被执行人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受理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09
公告日期2009-03-09
案件名称经营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政府 
被告方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魏哲波 湘西坐龙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张家界宝峰湖旅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3 年7 月30 日原、被告签订《湖南省古丈县坐龙溪景区开发经营合同》,约定乙方三年内完成不低于人民币4000 万元的项目投资,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不得将合同所指的开发经营许可权转让给第三人,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违约金,逾期90 天仍未完成投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007 年7 月20 日,原告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投资进度及投资额度进行投资;未经原告同意将合同约定项目90%的股权转让给本公司,未经原告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名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为由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依法确定被告与本公司2004 年12 月4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2003 年7 月30 日签订的《湖南省古丈县坐龙溪景区开发经营合同》;判令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按未完成投资额(以评估为准)的日万分之四赔偿原告违约金;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我公司于2008 年7 月15 日收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7)州民二初字第3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古丈县政府与被告湖南鸿仪于2003 年7 月30 日签订的《湖南省古丈县坐龙溪景区开发经营合同》,湖南鸿仪、魏哲波、湘西坐龙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坐龙峡公司”)不再享有坐龙溪风景区经营管理权;本公司、张家界宝峰湖旅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峰湖公司”)不能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经营管理坐龙溪风景区、坐龙溪风景区经营管理权由古丈县政府收回;案件受理费512969 元,由原告古丈县政府承担50000 元,被告湖南鸿仪承担106484.5 元,坐龙峡公司承担106484.5 元,魏哲波承担50000 元,张家界公司承担150000 元,宝峰湖公司承担50000 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丈县人民政府。原审被告: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湘西坐龙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家界宝峰湖旅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于2009 年1 月6 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民二终字第63 号《民事裁定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7)州民二初字第35 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12969 元,退还给上诉人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09 年3 月6 日收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州民二重字第1 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古丈县人民政府于2009 年2月27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丈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与第三人的利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丈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969 元,减半收取256484.5 元,由古丈县人民政府承担。
受理法院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18
公告日期2008-03-18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1-27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侯军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第一被告于2004年6月30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偿还旧贷款,借期一年,由第二被告、本公司、第三、四、五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第一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原告于2005年1月27日向深圳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清偿借款2500万元及欠息241994.7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第二被告、本公司第三、四、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深圳舟仁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本金2498万元和相应利息并支付诉讼相关费用26.29万元,逾期支付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嘉瑞新材、本公司、洪江大有、侯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深圳舟仁追偿。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我公司于2008 年3 月14 日收到(2007)深中法恢执字第1077-2 号《民事裁定书》及(2007)深中法恢执字第1077 号《结案通知书》。因浦发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依协议向浦发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清偿了贷款本金2,496 万元及案件相关费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舟仁创投、本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通知本案予以结案。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02
公告日期2007-07-02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中旅(集团)公司 
被告方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界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张家界国际大酒店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9.8455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8 月,第二被告致函原告,拟以1270 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第三人53%的股权转让给本公司,原告鉴于转让价格过高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并同意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原告于近期发现上述转让的实际价格为1198455 元。原告认为在转让当时如被告之上述转让价格为1198455 元,原告一定会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该股份。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一与被告二就转让第三人53%股权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二接受原告1198455 元股权转让款,并判决被告二原持有的第三人的53%股权归原告所有;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于2007 年6 月28 日收到(2007)湘高法民二终字第23 号民事调解书,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中旅公司、本公司、张经开公司达成以下协议: 一、中旅公司将其持有的张家界国际大酒店20%的股份转让给张经开公司; 二、张经开公司向中旅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200 万元; 三、中旅公司向张经开公司提供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所需股权转让协议、张家界国际大酒店股东会决议、致张家界工商局及商务局的函件等文件; 四、本案件受理费共计147100 元,中旅公司、张经开公司各负担73550 元; 五、中旅公司放弃本案的诉讼请求。 张家界国际大酒店及其另一股东银浪控股有限公司均出具承诺书,同意上述调解方案。
受理法院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6-06
公告日期2007-06-0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方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6月,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原告在授信有效期限内可以向第一被告提供最高授信额度为3000万元的贷款。授信期限为2003年6月23日至2004年6月22日。本公司及第三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4年5月,原告分别与第一被告签订了500万元及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原告向第一被告分别提供短期贷款500万元及200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分别为2004年10月24日,由于贷款现已逾期,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我公司于2007 年6 月1 日收到(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25 号《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判决嘉瑞新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借款余额2459.5 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共计309155 元,本公司及新振升集团在3000 万元范围内对嘉瑞新材的上述债务以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嘉瑞新材追偿。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6-10
公告日期2006-06-1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10-08
原告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方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7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第一被告于2004年5月31日与原告签订1498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期限为一年,由第二被告与本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第一被告仍欠借款本金共计1478万元,欠息115.67万元。原告于2005年10月8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履行还款义务,第二被告及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我公司于2006年6月8日收到(2006)沪一中执字第245号《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裁定冻结或划拨上海佰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966,714元和债务利息;冻结或划拨嘉瑞新材、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796,780元;上述款项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三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04
公告日期2006-03-04
案件名称贷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7-04
原告方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中心支行 
被告方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第一被告于2003年5月13日与原告签订5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合同,期限一年,后经双方同意,展期至2005年5月11日,贷款金额为4500万人民币,由第二被告和本公司继续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截止至2005年6月21日,第一被告欠原告本金人民币450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息合计人民币3691418.48元。诉讼请求:原告于2005年7月4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第二被告及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国光瓷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4500万元及利息,亚华种业及本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国光瓷业追偿,案件相关费用由三被告连带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06
公告日期2005-12-06
案件名称承兑汇票纠纷
起诉日期2005-02-22
原告方广州市商业银行北京支行 
被告方广州国湘实业有限公司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987.5001 万元
案件描述第一被告于2003年9月11日与原告签订《授信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人民币6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期限为一年,由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截止2005年1月20日,第一被告欠原告本金2987.5001万元,利息1,483,097.68元。诉讼请求:原告于2005年2月22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垫款本金及利息,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并要求第一被告与我公司承担诉讼费及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
判决内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国湘实业公司、本公司向原告共同给付本金29875001元,并支付从2004年9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贷款利息及案件相关费用324110.5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市商业银行北京支行诉本公司2987万承兑汇票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公司履行2987万元本金、利息及执行费支付义务。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06
公告日期2005-12-06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5-09-27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长宁支行 
被告方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494.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第一被告于2004年7月27日与原告分别签订2500万元人民币和2000万人民币的借款合同,其中25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为一年,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从借款日至2005年7月22日,均由本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与第三被告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止至2005年9月20日,第一被告欠原告本金合计4494万元,欠息631898.85元。诉讼请求:原告就两笔借款纠纷于2005年9月27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要求本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本公司及第三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1、上海沪荣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合计归还原告4494万元本金并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及律师代理费2万元; 2、本公司与嘉瑞新材对上述第1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并享有追偿权,不能追偿的部分,由两公司平均分担; 3、如上海沪荣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以优先受偿本公司持有的湘西猛洞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96%股权转让所得价款,股权转让后,价款超额部分归本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上海沪荣清偿,本公司有权追偿; 4、两起案件的受理费均由上海沪荣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22
公告日期2005-09-22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5-07-19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 
被告方湖南仁达典当有限公司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11.9313 万元
案件描述第一被告于2003年1月29日与原告签订1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期限一年,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至2005年6月29日,第一被告欠原告本金人民币811.9313万元,欠息人民币552510.51元。原告于2005年7月19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2005)芙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仁达典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欠款811.9313万元、利息69.249359万元并承担案件相关费用19.45万元,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14
公告日期2005-09-1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4-11-04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 
被告方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第一被告于2003年10月28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借期一年,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间,第一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截止2004年10月31日,第一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30426410.46元。原告于2004年11月4日向深圳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清偿借款3000万元及欠息426410.4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将于2005年4月18日在深圳市中院开庭。
判决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以(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611号判决书判决嘉瑞新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欠款3000万元,利息426410.46元并承担案件相关费用312662.05元。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嘉瑞新材追偿。
判决日期2005-0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深圳市中院以(2004)深中法立裁字第278号裁定冻结我公司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3000万元为限),据此查封我公司在宝峰湖公司投资的99%的股权,期限1年,冻结我公司在张家界国际大酒店的投资及权益,未经许可,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期限2年。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20
公告日期2005-08-20
案件名称票据纠纷
起诉日期2004-07-20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 
被告方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中圆科技有限公司(现名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5000 万票据纠纷(嘉瑞新材已归还1500 万元本金),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归还余款人民币3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长沙中圆科技有限公司(现名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及本公司(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归还本金35263313.88元及利息,并承担原告律师费用63.1万元,本公司和深圳舟仁承担连带责任,中圆科技就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已受理广铁中院指定执行一案,要求本公司按照(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三项履行相关义务:嘉瑞新材归还本金35263313.88元及利息、律师服务费631000元,本公司、舟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20
公告日期2005-08-2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4-13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被告方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临湘山水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4年4月15日向原告贷款3000万人民币,期限为一年,由第二、第三被告提供担保。2005年4月13日,原告以保证资金安全为由,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我公司偿还借款3000万元,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日以(2005)雨民二初字第1020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866923.61元,利息254760.63元。后段利息(含逾期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或按同期贷款利率从2005年4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亚大新材料公司、临湘山水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向本公司追偿。案件费用310510元由三被告连带承担。
判决日期2005-08-0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2005)雨民二保字第6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第二、第三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万元,如不能或不能完全执行,则查封、扣押三被告的同等价值财产。
受理法院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6-04
公告日期2005-06-0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3-21
原告方上海银行 
被告方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第一被告于2004年6月11日与原告签订了《上海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由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由本公司以所持有的张家界宝峰湖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作为质押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第三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第一被告于贷款发放日后未按合同履行利息支付义务,上海银行于2005年3月21日宣 布贷款提前到期。 原告于2005年3月21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返还本金2000万元、利息531,535.35万元及罚息,本公司以张家界宝峰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第三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要求三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
判决内容上海市二中院以(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鸿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531535.35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如上海鸿仪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可与本公司协议,以本公司所有的张家界宝峰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嘉瑞新材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向上海鸿仪追偿。诉讼相关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6-04
公告日期2005-06-0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3-21
原告方上海银行 
被告方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上海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由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400万元,期限为两年。由本公司以所持有的张家界宝峰湖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作为质押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第三、第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第一被告于贷款发放日后未按合同履行利息支付义务,上海银行于2005年3月21日宣布贷款提前 到期。 原告于2005年3月21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返还本金6400万元、利息1,758,962.08万元及罚息,本公司以张家界宝峰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在人民币36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三被告在1800万元的范围内、第四被告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
判决内容上海市二中院以(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鸿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400万元,利息1758962.08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如上海鸿仪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可与本公司协议,以本公司所有的张家界宝峰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公司、国光瓷业、嘉瑞新材分别在3600万元、1800万元及1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向上海鸿仪追偿。诉讼相关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17
公告日期2005-03-17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08-31
原告方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被告方湖南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鸿升置业有限公司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987.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第一被告到期未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87万元(已还13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原告于2004年8月31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第二被告及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4年10月19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第一被告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987万元及所欠利息,判决第二被告及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4-10-1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日以(2004)长中民二初字第326-1号裁定冻结我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8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据此冻结我公司持有的宝峰湖公司99%的股权、冻结我公司持有的猛洞河公司96%的股权、冻结我公司持有的德夯公司80%的股权,冻结期为二年。
受理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17
公告日期2005-03-17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06-28
原告方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 
被告方上海国光瓷业有限公司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第一被告到期未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于2004年6月28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及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4年9月24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第一被告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所欠利息,判决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及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4-09-2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88号裁定冻结查封我公司在宝峰湖公司、猛洞河公司的投资及收益,未经许可不得办理转让手续,同时冻结我公司下属学生公寓房产6930.67平方米,冻结期均为二年。
受理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04
公告日期2005-02-04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4-07-20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湘江支行 
被告方湖南得兴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第一被告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于2004年7月20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04
公告日期2005-02-04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4-08-30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华兴支行 
被告方湖南缘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第一被告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于2004年8月30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2-28
公告日期2002-02-28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张家界市永定区支行 
被告方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界国际酒店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被告张家界国际酒店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张家界市永定区支行分别于1993年12月7日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600万元的贷款、1994年9月12 日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1100万元贷款,1995年11月16日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800万元贷款。以上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 被告未按合同履行到期还本付息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张家界市永定区支行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张家界国际酒店在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旅游经济开发区支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永定区支行营业部及在中国银行张家界市分行帐户上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张家界市永定区支行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张家界国际酒店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并给付违约金8万元。
判决内容2001张经初字第二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张家界国际酒店偿还中国建设银行张家界永定区支行借款本金2350万元,利息422.078537万元(算至2001年4月10日); 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张家界永定区支行要求张家界国际酒店支付8 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4.86万元、财产保全费13.91万元,共计28.77万元, 由张家界国际酒店承担。 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01] 张经初字第4号)判决如下:国际酒店提前偿还建行永定支行贷款本金800 万元及利息,并由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上述三方当事人经多次协商达成和解、建行永定支行同意免除本公司的担保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告于2001年4月23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4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1) 冻结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帐号及帐户上的资金; (2) 冻结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车辆的产权,不得转让和设置担保; (3) 冻结张家界国际酒店所有车辆的产权,不得转让和设置担保; (4)冻结张家界国际酒店的经营权, 不得对外出售、赠予、承包、租赁经营等改变经营权的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2001年6月12日公告。 因张家界国际大酒店至今尚未履行2001年张经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本付息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之规定,法院裁定如下: (1)对张家界国际大酒店有所有权的不动产房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向全国及港澳台地区招标,,对外予以经营权公开拍卖; (2)对张家界国际大酒店有所有权的动产在3000万元范围内强制执行; (3)对张家界国际大酒店的所有车辆予以查封冻结,公开拍卖。 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以上事实于近日下达《民事裁定书》([2001] 张法执字第21号),决定中止执行该院[2001]张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受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9-29
公告日期2001-09-29
案件名称欠款争议案
起诉日期2000-12-27
原告方中国中旅(集团)公司 
被告方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2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张家界国际酒店股权转让欠款争议案:申请人因履行与被申请人于1998年7月16日签订之《协议书》,被申请人未按协议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受让申请人持有的张家界国际酒店51%股权转让款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立即支付220万美元股权转让款; 2、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截止至2000年11月25日的利息损失249922.30美元; 3、被申请人立即支付上述第2项金额,截止至2000年11月25日的违约金 36228.31美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上述第1、2项合计金额2449922.3美元,自2000年 11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及违约金(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 5、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及实际开支; 6、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双方协商已经达成和解,本公司已经清偿了对中国中旅(集团)公司的所有债务。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