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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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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9
公告日期2008-04-29
案件名称国债纠纷
起诉日期2005-08
原告方月亮湾油料港务公司 
被告方北方证券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884.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之子公司月亮湾油料港务公司在北方证券公司购买了300890张010405国债(帐面值2884万元人民币)。北方证券公司在未取得月亮湾油料港务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将该国债用于债券回购,并将债券质押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因北方证券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欠库,致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该证券公司质押的所有债券予以冻结。2005年年初月亮湾油料港务公司发现该情况后已积极与北方证券公司交涉,目前正在进行法律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005 年8 月油料港务公司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在国债回购交易中未尽审查义务为由起诉中登公司,要求中登公司返还国债或赔偿损失。
判决内容2007 年7 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5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对油料港务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油料港务公司于2007 年8 月提起上诉。
判决日期2007-0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7 年10 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1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油料港务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2007-10
执行情况2007 年3 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北方证券公司破产还债,油料港务公司已向北方证券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确认了油料港务公司债权29,351,167.87 元,目前北方证券公司尚未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油料港务公司已于2005 年对该等国债全额计提了坏帐准备。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3
公告日期2004-04-13
案件名称税收纠纷案
起诉日期2001-03-28
原告方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诉讼类型行政诉讼
涉案金额434.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无视客观事实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解释,对于本公司将所持有深圳能源钦州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25%的股权转让给广西壮族自治区石油总公司这次股权转让行为主观认定为"资产转让",决定向本公司追缴营业税等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合计达434 万元。本公司于2001年3月28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处罚决定。
判决内容2002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钦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本公司败诉。本公司不服此判决,在规定期限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判决日期2002-09-2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4年2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桂行终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钦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关于维持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钦地税稽罚字[2000]第0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本公司按"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营业税计1,937,5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计96,875.00元、教育费附加计58,125.00元,共计2,092,500.00元,并处以一倍罚款,计2,092,500.00元)的判决,认定本公司前述转让股权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二审判决日期2004-02-23
执行情况2003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3]1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能源投资股份公司转让股权涉税问题的处理决定》,认定本公司转让持有深圳能源(钦州)实业开发公司25%的股权按"股权转让行为"适用税法,并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遵照执行。
受理法院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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