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31 |
标题 | 泰晶科技:关于苏强、苏明、张文峰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
文件批号 | 湖北证监局[2022]24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8月,你们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晶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深圳市科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科成)共同投资设立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鹏赫)。同时,你们承诺深圳鹏赫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经审计后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万元、700万元、900万元;若未完成业绩承诺,则将按照泰晶科技及深圳科成持有的股权比例对其进行现金补偿。2022年7月5日,泰晶科技对外披露,经审计,深圳鹏赫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扣非净利润分别为-635.5万元、-571.54万元和-1,325.98万元,三年合计扣非净利润为-2,533.02万元。深圳鹏赫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业绩未达标,你们仅于2020年6月对泰晶科技补偿195万元,未完成业绩补偿承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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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27 |
标题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苏强、苏明、张文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
文件批号 | 湖北证监局[2022]24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8月,你们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晶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深圳市科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科成)共同投资设立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鹏赫)。同时,你们承诺深圳鹏赫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经审计后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万元、700万元、900万元;若未完成业绩承诺,则将按照泰晶科技及深圳科成持有的股权比例对其进行现金补偿。2022年7月5日,泰晶科技对外披露,经审计,深圳鹏赫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扣非净利润分别为-635.5万元、-571.54万元和-1,325.98万元,三年合计扣非净利润为-2,533.02万元。深圳鹏赫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业绩未达标,你们仅于2020年6月对泰晶科技补偿195万元,未完成业绩补偿承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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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9-30 |
标题 | 泰晶科技:关于对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苏强、苏明、张文峰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124号 |
批复原因 |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的交易对方向市场公开作出业绩承诺,应当根据约定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保护投资者权益。交易对方苏强、苏明、张文峰作为本次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的业绩承诺方及补偿责任人,在新设公司业绩未达标、与承诺业绩出现较大差异的情况下,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情节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3条、第11.12.1条等相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 |
批复内容 | 对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苏强、苏明、张文峰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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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18 |
标题 | 泰晶科技: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370号 |
批复原因 |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晶科技”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370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相关要求,公司对《工作函》中的总共六个问题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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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8-15 |
标题 | 泰晶科技关于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湖北证监局[2020]19号 |
批复原因 | 喻信东、喻信辉:
我局在监管中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8年6月20日,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晶科技或公司)控股股东喻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喻信辉等自然人合计持股58.19%。其后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截止2019年11月25日,喻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喻信辉等自然人合计持股下降至55.26%,股份变动2.93%。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4日期间,喻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0.95%股份。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6日期间,喻信辉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0.02%股份。2019年12月12日,喻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1.97%股份。2019年12月13日,喻信辉减持0.02%股份。
综上,截止2019年12月12日,喻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喻信辉等自然人合计持股52.31%,持股变动5.88%;截止2019年12月13日,合计持股52.28%,持股变动5.91%。但直至2019年12月18日,公司控股股东喻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喻信辉才就上述股份减持情况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控股股东喻信东、一致行动人喻信辉在合计持股变动达到5%时,未按规定及时停止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继续减持公司股份达0.91%,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第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 年)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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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06 |
标题 | 关于对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喻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喻信辉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0]004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控股股东喻信东、一致行动人喻信辉在合计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按规定及时停止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继续减持公司股份达0.91%。 |
批复内容 | 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喻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喻信辉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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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8-29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号(蔡汝洪)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19]1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蔡汝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蔡汝洪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二、操纵“城地股份”股票情况
三、操纵“健盛集团”股票情况
四、操纵“康德莱”股票情况
五、操纵“泰晶科技”股票情况
六、操纵“永吉股份”股票情况
七、操纵“长白山”股票情况 |
批复内容 | 一、对蔡汝洪操纵“城地股份”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61,596.64元,并处以1,084,789.92元的罚款。
二、对蔡汝洪操纵“健盛集团”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68,311.20元,并处以1,104,933.60元的罚款。
三、对蔡汝洪操纵“康德莱”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1,706.95元,并处以300,000元的罚款。
四、对蔡汝洪操纵“泰晶科技”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0,155.50元,并处以300,000元的罚款。
五、对蔡汝洪操纵“永吉股份”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599.27元,并处以300,000元的罚款。
六、对蔡汝洪操纵“长白山”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1,608.83元,并处以300,000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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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19 |
标题 | 泰晶科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424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4月17日,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根据《问询函》要求,回复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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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18 |
标题 | 泰晶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424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4月17日,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2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2个交易日内回复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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