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23 |
标题 | 关于对山东新天地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2023]16号 |
批复原因 | 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按要求备案
二、上述资产评估项目执业质量存在问题
(一)特别事项说明表述不恰当
(二)出具正式评估报告时尚未取得重要证据
(三)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及分析和评估结论及分析部分,均只见评估结果不见有分析内容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大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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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23 |
标题 | 关于对马奎志、赵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2023]20号 |
批复原因 | 山东新天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发燃气)委托,经审计青岛派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派思)2021年5月31日资产负债表、2021年1-5月利润表及财务报表附注,为水发燃气出具鲁新天地专审字(2021)第Y2015号审计报告;经审计上海派思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5月31日资产负债表、2021年1-5月利润表及财务报表附注,为水发燃气出具鲁新天地专审字(2021)第Y2014号审计报告。你们是上述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经查,上述审计项目在执业中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一、项目负责人、签字会计师马奎志未签署独立性声明
二、首次接受委托,未实施前后任会计师沟通程序
三、业务约定书要素不完整
四、管理层声明由水发燃气提供而非被审计单位提供,且未签署声明日期
五、出具审计意见时尚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大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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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23 |
标题 | 关于对于杰代、元宝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2023]15号 |
批复原因 | 山东新天地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评估公司)接受上市公司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发燃气)委托,对《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上海派思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和《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青岛派思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出具了鲁新天地评报字〔2021〕第30084号和鲁新天地评报字〔2021〕第30085号《资产评估报告》。你们是上述项目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查,上述资产评估业务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一、特别事项说明表述不恰当
二、出具正式评估报告时尚未取得重要证据
三、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及分析和评估结论及分析部分,均只见评估结果不见有分析内容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大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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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23 |
标题 | 关于对山东新天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大连证监局[2023]19号 |
批复原因 | 一、项目负责人、签字会计师马奎志未签署独立性声明
二、首次接受委托,未实施前后任会计师沟通程序
三、业务约定书要素不完整
四、管理层声明由水发燃气提供而非被审计单位提供,且未签署声明日期
五、出具审计意见前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大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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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09 |
标题 |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原因系收购通辽市隆圣峰天然气有限公司51%股权时关于其为辽宁新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在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海支行的债权本金为9,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事项,前后披露不一致,风险提示不充分,公司涉讼公告显示,公司已从应付与交易对方的股权转让款中预留1.2亿元用以专项解除该担保事项,本次涉诉对公司利润影响较小 |
批复内容 | 经讨论对公司和董事会秘书予以口头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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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5-17 |
标题 | 水发燃气: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294号 |
批复原因 |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23】0294号《关于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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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公告日期:2022-09-29 |
标题 | 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口头警告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超过50%。2018年8月4日,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实现归母净利润0.27亿元,同比增长5.57%,与前期业绩预测相差0.12亿元,差异幅度44%。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不审慎,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2条、第2.6条等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经讨论,鉴于公司本次属于自愿性业绩预测,对投资者影响相对较小,经讨论,决定对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谢冰、财务总监姚健华、董秘李启明、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史德刚予以口头警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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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公告日期:2022-09-29 |
标题 | 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口头警告2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9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00万元到1050万元,同比下降约80.86%—87.24%。2019年4月20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8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354万元,同比下降约93.55%。4月27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38万元,同比下降约92.01%。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幅度近49%,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不审慎,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第11.3.1条、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经讨论,决定对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谢冰、财务总监姚健华、董秘李启明、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史德刚予以口头警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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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6-30 |
标题 | 水发燃气: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预案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上证公函[2022]060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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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6-16 |
标题 | 水发燃气: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601号 |
批复原因 |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上证公函【2022】0601号《关于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信息披露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预案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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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0-28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青岛证监局[2021]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刘忆军、李建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二、李建平泄露内幕信息
三、刘忆军使用“刘某丰”证券账户内幕交易“派思股份”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
一、没收刘忆军违法所得27.12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李建平处以8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青岛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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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24 |
标题 | 水发燃气:关于对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连派思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1]012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股东派思投资作为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减持IPO前取得的特定股份,未提前15个交易日履行减持预披露义务,直至减持完毕后才予以公告。 |
批复内容 | 对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连派思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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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22 |
标题 | 绿周燃气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处罚(淄博张店税简罚[2019]424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淄博张店税简罚[2019]4249号 |
批复原因 |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
批复内容 | 绿周燃气被处以100元罚款。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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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22 |
标题 | 豪佳燃气受到国家税务总局高密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处罚(高密一分局税简罚[2019]437645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高密一分局税简罚[2019]437645号 |
批复原因 | 发票丢失 |
批复内容 | 处以200元罚款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高密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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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22 |
标题 | 豪佳燃气受到国家税务总局高密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处罚(高密一分局税简罚[2019]43782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高密一分局税简罚[2019]437829号 |
批复原因 | 发票丢失 |
批复内容 | 以100元罚款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高密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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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9-01 |
标题 | 派思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2496号 |
批复原因 |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249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将《问询函》全文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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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14 |
标题 | 关于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354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20】035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0年年4月21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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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0 |
标题 | 派思股份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591号 |
批复原因 |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59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19年5月17日之前,按要求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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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25 |
标题 | 关于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61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61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8年6月1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对预案作相应修改并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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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8-04 |
标题 | 关于对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6]006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6年3月11日,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思股份”或“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5月1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拟购买标的资产为卓成兴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英吉斯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控股权。
2016年6月7日,公司披露《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称,由于本次交易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比例较小,不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交易对方在境外实有资产规模上与《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外国战略投资者条件存在差距,经于2016年4月25日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确认交易对方现阶段不符合境外战略投资者审批要求。经综合考虑,公司放弃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改用现金直接购买,后又因资金成本过高,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经核实,《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属于公开的法律法规,公司应当知悉交易对方为境外注册企业的身份,并及时对交易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充分论证。公司停牌3个月后以此为由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不审慎。
此外,公司在2016年4月25日向商务部咨询确认原交易对方和交易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后,于4月30日、5月10日、5月17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但均未针对此前披露的交易方式可能发生变化等重大进展进行及时披露,直至6月7日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时才予以披露,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披露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第三条、第四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谢冰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李启明作为信息披露具体事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冰、董事会秘书李启明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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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7-28 |
标题 | 派思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882号 |
批复原因 |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88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2016年7月27日,你公司披露称,分别与颐杰鸿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杰鸿泰”)和北京华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山投资”)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我部事后审核发现,相关事项披露不够充分,为便于投资者投资决策,请公司作进一步补充披露。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根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对所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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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7-28 |
标题 | 派思股份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暨股票复牌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882号 |
批复原因 |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6年7月26日发布《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4)因公告中存在重要事项未公布,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早上申请了紧急停牌。当天,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882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问询函的内容进行了一一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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