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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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01
标题大智慧: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248号、沪证监决[2023]249号
批复原因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1304856)在2022年期间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审慎确认收入,导致2022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披露不准确。2023年4月1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上述事项予以更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27
标题关于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248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1304856)在2022年期间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审慎确认收入,导致2022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27
标题关于对陈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249号
批复原因经查,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2022年期间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审慎确认收入,导致2022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07
标题大智慧:关于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099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大智慧,A股证券代码:601519;陈志,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经查明,2023年4月12日,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将前期部分特定情形的保险经纪业务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对2022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分别调减2022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营业总收入0.24亿元、0.86亿元、1.70亿元,调整金额占更正后金额的比例分别为15.78%、25.95%、32.24%。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相应地等额调减营业总成本,不影响其他财务指标。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保障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但公司未对相关业务收入确认方式采取准确的会计处理,导致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批复内容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陈志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11-03
标题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调查终结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长虹先生接受有关部门调查(详见公告编号:2019-039)。
批复内容近日董事会接到《律师函》:已收到检察机关对张长虹先生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该调查已终结。
处理人检察机关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4-27
标题大智慧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涉及事项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批复内容被公安机关拘留,接受调查。
处理人公安机关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19
标题关于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490号
批复原因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49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4月27日之前,回复上述事项并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8-05-15
标题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作为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并购重组项目独立财务顾问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公司未对2015年1月22日出具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利用的涉及大智慧2013年相关的财务数据进行独立判断,未反映大智慧被上海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事实和影响,未对项目交易对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充分核查,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2016年3月8日出具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未明确说明项目终止原因及揭示对项目的影响程度及其风险,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项目工作底稿的制作和保存不规范,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公司总裁吴坚于2018年5月18日下午3点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大厦15楼)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8-05-15
标题关于对胡晓莉、葛馨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胡晓莉、葛馨: 经查,我局发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担任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并购重组项目独立财务顾问时,你们作为直接负责的主办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对2015年1月22日出具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利用的涉及大智慧2013年相关的财务数据进行独立判断,未反映大智慧被上海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事实和影响,未对项目交易对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充分核查,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2016年3月8日出具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未明确说明项目终止原因及揭示对项目的影响程度及其风险,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项目工作底稿的制作和保存不规范,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18年5月18日下午3点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大厦15楼)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12-14
标题*ST智慧关于股东股份交易的相关说明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7年12月12日,新湖集团工作人员在增持公司股份操作时,将一笔“买入”指令误操作成“卖出”,错误委托卖出公司10,000股股份,交易价格为4.81元/股。新湖集团当日累计买入公司500,000股股份,卖出10,000股股份。 虽然新湖集团卖出公司股份属于工作人员误操作,但根据《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卖出股份行为客观上构成了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经公司自查,新湖集团的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等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新湖集团就本次误操作而导致短线交易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公司及新湖集团针对本次误操作的补救措施如下: (一) 2017年12月12日,新湖集团买入公司500,000股股份,均价为4.811元/股。新湖集团错误卖出公司10,000股股份,交易价格为4.81元/股。本次误操作形成的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 (二) 新湖集团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11-13
标题关于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6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一、2013年大智慧提前确认收入87,446,901.48元,虚增利润68,269,813.05元 二、2013年大智慧虚增销售收入2,872,486.68元,虚增利润2,780,279.86元 三、大智慧利用框架协议虚增2013年收入和利润943,396.23元 四、大智慧减少2013年应计成本费用,虚增利润24,954,316.65元 五、2013年大智慧相关项目未履行完成,虚增收入15,677,377.40元,虚增利润15,468,181.70元 六、大智慧信息科技提前确认购买日,虚增2013年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8,250,098.88元,虚增商誉4,331,301.91元
批复内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张长虹,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玫,董事兼财务总监王日红,副总经理洪榕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1-13
标题关于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6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一、2013年大智慧提前确认收入87,446,901.48元,虚增利润68,269,813.05元 二、2013年大智慧虚增销售收入2,872,486.68元,虚增利润2,780,279.86元 三、大智慧利用框架协议虚增2013年收入和利润943,396.23元 四、大智慧减少2013年应计成本费用,虚增利润24,954,316.65元 五、2013年大智慧相关项目未履行完成,虚增收入15,677,377.40元,虚增利润15,468,181.70元 六、大智慧信息科技提前确认购买日,虚增2013年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8,250,098.88元,虚增商誉4,331,301.91元
批复内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时任董事张婷、沈宇、林俊波,独立董事胡润、毛小威、宓秀瑜,监事李皎予、申健、杨红伟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04
标题*ST智慧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函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783号
批复原因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举报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78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详见公告临2017-098)。
批复内容现将有关情况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29
标题*ST智慧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783号
批复原因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举报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78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将按照《问询函》的有关要求,依法合规开展相关工作、核实相关信息,于2017年7月3日前书面回复《问询函》并对相关内容予以公告,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7
标题*ST智慧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函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647号
批复原因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4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已按照《问询函》的要求进一步补充说明和完善并向上交所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6
标题*ST智慧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647号
批复原因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4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目前,公司董事会正积极按照《问询函》的要求核实并准备回复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将在6月6日前将回复报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04
标题大智慧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240号
批复原因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出售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24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已按照《问询函》的要求进一步补充说明和完善并向上交所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01
标题大智慧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240号
批复原因2016年10月31日,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出售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24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现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作进一步补充说明和披露: 一、请结合公司目前的发展战略、业务布局、核心资产和竞争力,以及标的资产与公司业务的关联性等,补充说明公司出售大智慧财汇股权的原因,该交易事项是否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核心业务和技术等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告显示,大智慧财汇净资产为6953万元,本次股权转让整体估值为19.97亿元,增值率为2752.86%。请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并结合标的资产的具体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行业地位、技术水平、市场同类可比案例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价的因素,说明标的资产定价的公允性,并详细披露相关估值的测算过程。 三、公告显示,本次交易对方华信资本目前资产净额为负,且其母公司华信证券总资产为9.05亿元。请公司结合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核实交易对方的资金安排、是否具备履约能力,以及交易对方若无法按期支付时公司的应对措施及其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不确定和风险。 四、请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业务、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其他关系或利益安排。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依然保留大智慧财汇30%股权。请公司结合本次股权出售目的、剩余股权的后续安排、公司的业务规划等,分析公司本次交易安排的原因。 目前,公司董事会正积极按照《问询函》的要求核实并准备回复工作,尽快将回复报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20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张长虹、王玫、王日红等5名责任人员)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8号
批复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大智慧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大智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2月26日,大智慧第二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2月28日,大智慧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显示,大智慧当年实现营业收入894,262,281.52元,利润总额42,921,174.52元。经查,大智慧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销售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以“打新股”等为名进行营销、延后确认年终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等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0,666,086.37元,占当年对外披露的合并利润总额的281%。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张长虹、王玫、王日红、洪榕、郭仁莉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20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张长虹、王玫等15名责任人员)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大智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2月26日,大智慧第二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2月28日,大智慧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显示,大智慧当年实现营业收入894,262,281.52元,利润总额42,921,174.52元。经查,大智慧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销售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以“打新股”等为名进行营销、延后确认年终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等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0,666,086.37元,占当年对外披露的合并利润总额的281%。 一、2013年大智慧提前确认收入87,446,901.48元,虚增利润68,269,813.05元 二、2013年大智慧虚增销售收入2,872,486.68元,虚增利润2,780,279.86元 三、大智慧利用框架协议虚增2013年收入和利润943,396.23元 四、大智慧减少2013年应计成本费用,虚增利润24,954,316.65元 五、2013年大智慧相关项目未履行完成,虚增收入15,677,377.40元,虚增利润15,468,181.70元 六、大智慧信息科技提前确认购买日,虚增2013年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8,250,098.88元,虚增商誉4,331,301.91元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大智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张长虹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王玫、王日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洪榕、郭仁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张婷、沈宇、林俊波、胡润、毛小威、宓秀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李皎予、申健、杨红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20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徐建福、朱云)
相关法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9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4年,中同华在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下属公司民泰(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民泰)和无锡君泰贵金属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君泰)股东权益价值的评估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中同华在评估天津民泰股权价值时违反相关执业准则规定 2014年6月17日,大智慧子公司大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信息科技)、中同华上海分所和天津民泰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2014年6月19日,中同华出具中同华评报字(2014)第256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为2013年12月31日,该日天津民泰账面净资产值11,833.81万元,评估价值55,728.00万元,评估增值43,894.19万元,增值率370.92%。中同华收取评估费6万元。 2015年3月14日,大智慧在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转让天津民泰70%股权作价公允性问题时公告回复:“2014年3月子公司天津民泰由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同华评报字(2014)第256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值为55,728.00万元。2014年6月将天津民泰70%的股权作价3.92亿元进行转让,故该作价公允。” (一)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一是朱云在进场前了解到委托方的评估期望值为5.6亿元,并称5亿元还是可以试试。二是评估工作底稿中没有天津民泰应当提供的经营计划、发展规划、所在行业状况及发展前景等预测资料,也未对天津民泰的总经理进行访谈。三是应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用于盈利预测的基础资料“S-6评估预测”,是评估师依据评估结果代客户倒编形成,其中多次出现“被评估单位”字样。四是评估工作底稿中未记录关键预测数据的形成依据,如2014年至2018年各年开户数增长率、各年人均手续费收入等。五是天津民泰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55,728万元占委托方期望的评估值56,000万元的99.51%,中同华对此没有合理解释。中同华的该项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第六条和《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七条“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规定。 (二)中同华评估结论存在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遗漏。中同华在预测天津民泰未来各年所租赁物业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时,未考虑天津民泰在2014年6月解除与大智慧的业务合作后,对大智慧原无偿提供的场地将产生的租赁费支出,导致评估值高估3,979万元。中同华的该项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七条“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的规定。 (三)未披露评估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至评估报告日(2014年6月19日)期间发生的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事项。2014年3月15日,央视财经频道报导的关于部分白银交易所乱象;同时,中同华在评估报告日前获知的天津民泰将与大智慧提前终止贵金属业务合作的事项,属于《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期后事项”,中同华未将其在评估报告的“十一、特别事项说明”中按规定予以披露,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说明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并重点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的规定。 (四)未对现金、银行存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和访谈记录等实施有效的评估程序。一是评估工作底稿无现金监盘表。二是无银行、预付账款询证函。三是评估报告日期早于应付账款询证函回函日期。四是部分访谈记录主要要素填写不完整,《被评估企业厂长、总经理访谈记录表》中的访谈对象为“空”。中同华的该项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规定。 (五)评估工作底稿不符合规定。中同华收集的与评估业务相关的资料无提供人的签字、盖章,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第十三条“应当由提供方在相关资料中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确认”的规定。评估工作底稿编制日期早于业务承接日期,部分评估工作底稿无审核人员签字或签署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第十四条“工作底稿应当反映内部审核过程。审核人在审核工作底稿时,应当书面表示审核意见并签字”的规定。 二、中同华在评估无锡君泰股权价值时违反相关执业准则规定 2014年12月5日,大智慧、中同华上海分所和无锡君泰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2014年12月10日,中同华出具中同华评报字(2014)第697号评估报告。评估价值5.8亿元。评估目的是为大智慧拟转让其持有的无锡君泰部分股权提供价值参考。中同华收取评估费6万元。 大智慧第二届董事会2014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临2014-083)、大智慧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4-84)和大智慧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4-089)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所持无锡君泰贵金属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25%股权的议案》,该议案中披露股权交易价格以中同华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4)第69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确定的标的股份的评估值作为确定依据,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确定为14,500万元。 (一)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一是朱云在进场前得知委托方的评估期望值为5.8亿元。二是评估师预测无锡君泰2015年-2018年各年收入的增长率分别是18%、15%、12%、12%,但评估工作底稿中未记录该增长率的确定依据。三是应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用于盈利预测的“S-6评估预测”材料是评估师代客户倒编形成,评估工作底稿中无无锡君泰提供的盈利预测数,评估师仅依据访谈内容“公司将在2015年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备上20个新的品种,该计划现已落实,总成交量将扩大3-5倍以上”做出了盈利预测。四是无锡君泰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为5.8亿元,与委托方的期望评估结果完全相同,中同华对此没有合理解释。中同华的该项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七条“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取得银行询证函、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同华的该项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规定。 (三)评估报告的出具日期早于内部审核日期,部分评估工作底稿缺失“主管经理签字”。中同华的该项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第七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的规定,以及第十四条“工作底稿应当反映内部审核过程。审核人在审核工作底稿时,应当书面表示审核意见并签字”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决议、评估报告、协议、评估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同华在评估天津民泰、无锡君泰股权价值中未勤勉尽责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徐建福、朱云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中同华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12万元,并处以36万元罚款。 二、对徐建福、朱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20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姜维杰、葛勤)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89号
批复原因经查,立信所作为大智慧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姜维杰、葛勤。立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未对销售与收款业务中已关注到的异常事项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2013年12月,大智慧将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软件产品销售确认为当期销售收入,导致2013年提前确认收入87,446,901.48元。 会计师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大智慧2013年12月确认收入占全年的比重达37.74%(审计调整前,以母公司口径计算),并对在2014年1月1日至2月26日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间发生销售退回的22,422,913.77元收入进行了审计调整,调减了2013年收入。 针对临近资产负债表日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大增,期后退货显著增加的情况,立信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对退货原因进行详细了解。会计师仅执行了查验公司合同,抽样检查并获取软件开通权限单、销售收款单、退款协议、原始销售凭证等常规审计程序。没有根据公司销售相关的财务风险状况,采取更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在面对客户数量较多,无法函证的情况下,也没有采取更有效的替代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未对临近资产负债表日非标准价格销售情况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 2013年12月,大智慧对部分客户以非标准价格销售软件产品。经查,该售价主要是以“打新股”、“理财”为名进行营销,虚增2013年销售收入2,872,486.68元。 对此,姜维杰称关注到非标准价格销售的情况,并获取了销售部门的审批单。但是,相关过程没有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记录。同时,审计工作底稿程序表中“获取产品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的程序未见执行记录。 三、未对抽样获取的异常电子银行回单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2013年12月,大智慧电话营销人员对客户称可以参与打新股、理财、投资等以弥补前期亏损。部分客户应邀向大智慧汇款,其中有客户在汇款时注明“打新股”等。大智慧收到款项后计入2013年产品销售收入。经查,大智慧虚增12名客户2013年收入2,872,486.68元,后续已应客户的要求全部退款。 立信所审计工作底稿中复印留存了部分软件产品销售收款的电子银行回单,其中摘要栏中的“打新股资金”、“理财投资资金”等备注存在明显异常。对此,会计师没有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以发现的错报金额低于重要性水平为由,未进一步扩大审计样本量,以确认抽样总体不存在重大错报,审计底稿中也没有任何记录表明立信所已对该异常事项执行了任何风险识别和应对的程序。经查,如果立信所扩大银行回单的抽样范围,2013年12月存在异常摘要的银行进账单笔数将为48笔,合计金额873万元,明显高于底稿中抽样所涉及回单数量及对应金额。 四、对于大智慧2014年跨期计发2013年年终奖的情况,立信所未根据重要性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予以调整 大智慧将应归属于2013年的年终奖跨期计入2014年的成本费用,导致2013年少计成本费用24,954,316.65元。 审计工作底稿未描述或记录针对审计报告报出日前已发放的2013年年终奖执行的审计程序,以及其未被计入2013年成本费用的合理性解释。审计工作底稿“应付职工薪酬”程序表中第8项应执行的审计程序记录:检查应付职工薪酬的期后付款情况,并关注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是否有确凿证据表明需要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原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但对应的审计工作底稿明细表中未记录此程序的执行情况。 五、未对大智慧全资子公司股权收购购买日的确定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上海大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信息科技)为大智慧全资子公司,其提前一个月将民泰(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民泰)财务报表纳入大智慧信息科技的合并范围,导致大智慧2013年合并财务报表虚增利润8,250,098.88元,虚增商誉4,331,301.91元。 审计工作底稿“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子公司审核表(初始计量)”明细表编制不完整,确认合并(购买)日的审计表格未填列,无法确定其具体执行了何种审计程序以确定购买日。审计工作底稿后附的审计证据中,未见会计师所称据以认定购买日的支持性文件。 立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调查识别出的所有偏差或错报的性质和原因,并评价其对审计的其他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等准则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财务资料、情况说明和相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立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姜维杰、葛勤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立信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10万元罚款。 二、对姜维杰、葛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17
标题大智慧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155号
批复原因2016年2月15日,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延长重大资产重组有效期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155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已按照《问询函》的要求核实并向上交所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16
标题大智慧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155号
批复原因2016年2月15日,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延长重大资产重组有效期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155号)。
批复内容目前,公司董事会正积极按照《问询函》的要求核实并准备回复工作,尽快将回复报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07
标题大智慧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字151646号、处罚字[2015]14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大智慧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3年涉嫌提前确认有承诺政策的收入87,446,901.48元; 二、2013年以“打新”等为名营销,涉嫌虚增销售收入2,872,486.68元; 三、涉嫌利用与广告公司的框架协议虚增2013年收入93.34万元; 四、延后确认2013年年终奖减少应计成本费用24,954,316.65元; 五、涉嫌虚构业务合同虚增2013年收入1,567.74万元; 六、子公司涉嫌提前合并天津民泰,影响合并报表利润总额8,250,098.88元,影响商誉4,331,301.91元。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决定: (一)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层人员给予警告,并依据其责任大小分别给予30万元到3万元不等的罚款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9-17
标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总队出具的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2532)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2532
批复原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9-14
标题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总队出具的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253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2531号
批复原因中同华(上海分公司)在为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评估服务时涉嫌未勤勉尽责。
批复内容决定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5-05-29
标题立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15]38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5]38号
批复原因该决定涉及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注册会计师钱志昂、童冰薇、康吉言、丁陈隆、葛勤、姜维杰,分别针对上述公司2008-2011年度审计,以及2013年度审计。
批复内容对立信以及注册会计师钱志昂、童冰薇、康吉言、丁陈隆、葛勤、姜维杰出具“警示函”。
处理人上海监管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5-01
标题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字151646号
批复原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
批复内容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3-18
标题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报及年报摘要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132号
批复原因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132号)。公司需就意见函中有关问题给与回复。 一、关于公司资产处置与投资收益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报告的披露 三、关于财务报表附注 四、其他
批复内容现根据该公告内容对公司2014年年报及年报摘要进行修订,更新后的2014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修订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3-14
标题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132号
批复原因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132号)。公司需就意见函中有关问题给与回复。 一、关于公司资产处置与投资收益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报告的披露 三、关于财务报表附注 四、其他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意见函中有关问题回复,并将于近日补充修订2014年年度报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1-23
标题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结果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5]4号
批复原因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关于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5]4号)(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公司相关事项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收到通知后,公司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整改,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传达本次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结果,针对关注函中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召集专题会议,对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分析问题原因,逐项明确落实整改责任,确定相关责任人,制定了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形成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5-10
标题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的复函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153号
批复原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关于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指出公司2013年年报披露存在相关问题。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审核意见进行了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10-08
标题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结果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2]17号
批复原因一、关于公司三会运作的情况 二、关于信息披露及会计核算情况 三、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
批复内容公司以本次现场检查和整改为契机,全面梳理公司各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治理水平。今后,公司将在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广大投资者的共同关心支持下,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提高公司质量,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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