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31 |
标题 | 关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就相关事项发出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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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2-28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敖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敖翔于2008年4月至2011年11月在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2011年11月至2015年3月在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2015年4月至调查日(2016年5月6日)在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
“徐某珍”账户于2010年9月20日开立于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樟树富通街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19****33,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1*****38和深圳股东账户01******89;2014年12月10日开通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资金账户为90****44,下挂深A信用证券账户06******56和沪A信用证券账户E02*****18。
敖翔在上述证券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徐某珍”账户通过网上委托、手机委托等方式交易“中国平安”、“欣旺达”、“金城股份”等多只股票。经查,“徐某珍”账户累计转入资金6,056,900元,转出资金5,916,054.8元,累计买入金额25,916,482.17元,卖出金额25,775,796.68元,合计亏损140,685.49元。截至调查日,“徐某珍”账户无期末持股,资金余额159.71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敖翔能积极配合调查。
上述违法事实,有任职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银行账户流水和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敖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敖翔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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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10-15 |
标题 |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平安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3]48号 |
批复原因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项目中没有遵循“合规经营、公开透明”的原则。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责令平安证券改正及给予警告,没收其在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项目中的业务收入人民币2,555万元,并处以人民币5,110万元的罚款,暂停其保荐业务许可3个月。
“合规经营、公开透明”是本集团的一贯原则,本集团作为平安证券的控股股东,将积极督促平安证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缴纳罚没款,持续进行整改,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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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05-22 |
标题 |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平安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项目中没有遵循“合规经营、公开透明”的原则。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平安证券给予警告并没收其在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项目中的业务收入人民币2,555万元,并处以人民币5,110万元的罚款,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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