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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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08
标题关于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2023]4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22兰旅02、22兰旅03两只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关于募集资金的约定履职尽责。该违规行为已经甘肃证监局《关于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号)予以认定。同时,该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2年修订)》第1.5条、第1.7条、第4.2.1条等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8.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2年修订)》第7.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08
标题关于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作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存在未对发行人未披露相关重大债务逾期及诉讼事项保持必要关注,未在2019年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相关债务逾期及诉讼事项、当年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的基本情况与处理结果,未定期跟踪及披露募集资金专户运作情况等情形。你公司在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未能督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29
标题关于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甘肃证监局[2023]15号
批复原因经查,兰州黄河生态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开发集团”)非公开发行的“22兰旅02”“22兰旅03”公司债券合计6.46亿元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期间未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你公司作为“22兰旅02”“22兰旅03”的受托管理人,未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职尽责,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4-01
标题东兴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在执行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涉嫌保荐、承销及持续督导等业务未勤勉尽责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2-15
标题关于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1]226号
批复原因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资管新规落实不到位,个别产品业绩报酬提取频率超过每6个月一次;二是投资管理不规范,个别产品未及时调整违约债券估值,关联交易管理不健全,投资经理投资决策独立性不足,对不同产品先后反向交易同一债券的行为监控不到位;三是风险管控制度存在缺失,未制定债券库入库标准,未明确要求定期对集合计划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批复内容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风控水平,杜绝此类事项发生。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0-23
标题东兴证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支机构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1]56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营业部员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个别员工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便利,同时在从事客户招揽和服务过程中,未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二是个别员工在协助客户开通融资融券业务时,诱导客户答题以符合融资融券开户要求。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0-22
标题关于对蔡艳焱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1]58号
批复原因蔡艳焱:   经查,你(身份证号******************)作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街证券营业部员工,在协助客户开通融资融券业务时,存在诱导客户答题以符合融资融券开户要求的问题。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0-22
标题关于对庞博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1]55号
批复原因庞博:   经查,你(身份证号******************)在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街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以下行为:一是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便利;二是在从事客户招揽和服务过程中,未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01-08
标题东兴证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上海伴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伴兴”)与不具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大连银行及海峡银行开展了挂钩黄金的价差场外期权交易。此外,上海伴兴未按照《上海伴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对与大连银行等开展的相关项目编制《风险评估报告》。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在2021年1月15日前予以改正。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并在2021年1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7-17
标题东兴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19]74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私募子公司东兴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证券公司组织架构规范整改工作中整改逾期比例较高,违反了《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在决定书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完善内部控制流程,加强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并在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每6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7-02
标题关于对黄迪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9号
批复原因黄迪群(身份证号:359001xxxxxxxxxxxx)在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明溪新大路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为客户融资提供便利的行为。
批复内容福建证监局决定对黄迪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15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河北证监局[2017]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崔志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崔志军时为华林证券石家庄营业部员工,2011年7月26日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证书。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8月22日,崔志军借用胡某某等人证券账户买卖爱仕达、东兴证券等股票,累计成交金额1,286,670.75元,获利6,878.27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合规执业承诺书》、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委托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手机电子取证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崔志军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情形。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崔志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6878.27元,并处以13756.54元罚款。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10-18
标题关于对东兴证券上海广灵二路营业部采取暂停新三板开户业务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6]86号
批复原因经查,2015年5月15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你营业部在为投资者开通股转系统交易权限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5年5月15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你营业部在为投资者开通股转系统交易权限业务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中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为418户不符合标准的投资者开通了交易权限。   二、2015年5月,公司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向股转公司提交了自查报告。该报告明确公司将就包含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认定不清在内的自查问题进行整改。但自2015年5月15日起,你营业部仍发生为大量不符合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开通股转系统交易权限的事实。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六项、《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项以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暂停你营业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开客户交易权限业务六个月,期限自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4月10日止。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6-01-13
标题关于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16]3号
批复原因2016年1月13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作出《关于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6]3号),认定2015年7月30日至9月30日之间,“15龙投债”发行人龙泉现代新增借款达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披露标准但未披露,公司未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要求公司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批复内容2015年10月23日,公司项目组陪同四川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上述问题后,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包括访谈发行人高管和财务人员、收集银行借款合同等资料。调查取证后,“15龙投债”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已对上述信息作出了补充披露并公告了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在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后,公司十分重视,按照四川证监局[2016]3号文要求,接受监管谈话,并提交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龙投债现场检查的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就此问题召集公司合规风控及债券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召开专题会议,重申风险防范意识的重要性,并已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整改: 1、全面排查受托管理的债券项目,改进受托管理协议。 2、改进业务流程,加强受托管理的跟踪机制。 3、细化完善《债务融资业务受托管理工作管理办法》,从制度和人员调配方面加强对债券受托管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8-29
标题东兴证券关于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中的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披露有问题。
批复内容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对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中的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补充修订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7-29
标题关于对东兴证券南昌抚河北路滕王阁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江西证监局[2015]2号
批复原因东兴证券南昌抚河北路滕王阁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未经批准,自2010年8月至2015年4月,在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利用固定场所,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现场图片、风控系统监控名单、客户历史委托记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情形。
批复内容鉴于你营业部能够认识到问题严重性,采取措施主动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上述行为反映你营业部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的问题,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营业部应当在2015年7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6-25
标题东兴证券: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15]34号
批复原因经查,2015年5月29日,公司证券集中交易系统部分运行异常,导致公司部分客户无法及时登陆交易,公司未就该信息安全事件及时向北京证监局报告。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定期报告的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在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12月15日期间,每15日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一份有关信息系统运行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应当详细说明公司信息系统运行情况,是否发生异常等情形。 公司始终高度重视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后续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进一步梳理内部制度和相关流程,认真进行整改并履行定期报告报送要求。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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