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

- 600888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08
标题关于对郭万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文件批号新疆证监局[2023]23号
批复原因郭万花: 经查,2023年8月15日,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你作为公司副总经理,于2023年7月18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买入公司股票33,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5%,成交金额为269,937元。你在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29
标题新疆众和: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新疆证监局[2023]23号
批复原因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郭万花:经查,2023年8月15日,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你作为公司副总经理,于2023年7月18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买入公司股票33,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5%,成交金额为269,937元。你在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13
标题新疆众和:关于对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郭万花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19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3年7月20日,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众和或公司)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窗口期增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称,时任副总经理郭万花于2023年7月18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买入公司股票33,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5%,成交金额为269,937元。2023年8月15日,公司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郭万花在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违规增持。
批复内容对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郭万花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7-20
标题新疆众和: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窗口期增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3年7月18日,郭万花女士在申购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因操作错误导致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买入公司股票33,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5%,平均成交价格8.01元/股,成交金额为269,937元。
批复内容公司副总经理郭万花女士对本次违规增持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反思,并就本次违规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今后将加强自身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严格遵守,防止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12
标题关于对郭万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新疆证监局[2022]33号
批复原因经查,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8月24日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你作为公司副总经理,于2022年7月25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7%,成交金额为496,500元。你在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10
标题新疆众和: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新疆证监局[2022]33号
批复原因经查,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8月24日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你作为公司副总经理,于2022年7月25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7%,成交金额为496,500元。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07
标题金源镁业受到国家税务总局鄯善县税务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批号鄯税简罚[2020]633号
批复原因2020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鄯善县税务局向金源镁业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鄯税简罚[2020]633号)。根据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金源镁业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批复内容处以200.00元罚款
处理人国家税务总局鄯善县税务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9-02
标题新疆众和:关于对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郭万花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2]012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2年8月3日,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众和或公司)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窗口期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称,时任副总经理郭万花于2022年7月25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7%,成交金额为496,500元。2022年8月24日,公司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郭万花在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违规减持。
批复内容对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郭万花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8-03
标题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窗口期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doc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副总经理郭万花女士计划于2022年7月11日至2023年1月1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4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09%。2022年7月25日,郭万花女士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7%,平均成交价格9.93元/股,成交金额为496,500元。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郭万花女士在窗口期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其处以3,000元的罚款。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24
标题新疆铝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受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批复内容罚款0.02万元
处理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24
标题新疆众和金源镁业有限公司受到鄯善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众和金源镁业迪坎选矿厂后院的大门没有防撞杆,未全封闭;
批复内容对众和金源镁业进行1万元罚款。同时,对负责人处以0.15万元罚款
处理人鄯善县公安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24
标题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受到乌鲁木齐市公安消防支队新市区大队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乌新公[消]行罚决字[2018]0073号
批复原因餐厅后堂起火
批复内容处以罚款0.60万元
处理人乌鲁木齐市公安消防支队新市区大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24
标题新疆众和金源镁业有限公司受到鄯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鄯)安监行罚[2018]6-1号
批复原因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并不能按时整改
批复内容罚款1万元,同时对公司安全负责人处以2,000元罚款
处理人鄯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24
标题新疆众和新丝路集装箱有限责任公司受到霍尔果斯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营车辆,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
批复内容罚款0.10万元
处理人霍尔果斯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24
标题新疆众和新丝路集装箱有限责任公司受到霍尔果斯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2018年9月]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营车辆,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
批复内容罚款0.05万元
处理人霍尔果斯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4-11
标题新疆众和关于腐蚀箔生产车间发生火灾事故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9年4月8日下午21时左右,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甘泉堡工业园区的腐蚀箔生产车间发生火灾事故,致使生产线受损。
批复内容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现场救援并积极配合消防官兵进行灭火工作,已于4月8日23时左右扑灭火势,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0-16
标题关于对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斌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7]0058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 吴斌,时任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经查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吴斌于2017年4月13日买入公司A股股票10,800股,又于4月14日全部卖出,4月18日,公司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此前其未持有公司股票。吴斌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在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形,构成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其于公司定期报告前30日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构成禁止交易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违规行为;其买入公司股票后随即全部卖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公司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斌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21
标题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乌环罚决(2017)1-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乌环罚决[2017]1-032号
批复原因因五元线缆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
批复内容处以罚款1万元。
处理人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21
标题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乌环罚决(2017)1-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乌环罚决[2017]1-033号
批复原因因五元线缆危险废物贮存容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批复内容处以罚款1万元
处理人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30
标题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乌环罚决[2017]5-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乌环罚决[2017]5-021号
批复原因因发行人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批复内容处以罚款10万元。
处理人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30
标题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乌环罚决[2017]5-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乌环罚决[2017]5-022号
批复原因因发行人部分危险废物贮存容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批复内容处以罚款1万元。
处理人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30
标题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乌环罚决[2017]5-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乌环罚决[2017]5-023号
批复原因因发行人部分危险废物未按国家规定进行申报
批复内容处以罚款10万元。
处理人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04-18
标题新疆众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窗口期买卖股票并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根据公司副总经理吴斌女士报告,其于2017年4月13日合计买入公司A股股票10,800股,成交明细为:买入800股,交易价格人民币9.25元/股;买入2000股,交易价格人民币9.27元/股;买入7000股,交易价格人民币9.28元/股;买入1000股,交易价格人民币9.29元/股;合计成交金额为100,190.00元。吴斌女士于4月14日合计卖出公司A股股票10,800股,成交明细为:卖出6000股,交易价格人民币9.31元/股;卖出4800股,交易价格人民币9.32元/股;合计成交金额为100,596.00元。上述交易获得收益人民币406.00元。截至本公告日,吴斌女士不持有公司股票。 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等关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吴斌女士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吴斌女士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人民币406.00元。 2、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吴斌女士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并短线交易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其处以3,000元的罚款。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9-11
标题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巡检意见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新证监局函[2008]86号
批复原因一、法人治理结构及规范运作方面 二、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
批复内容新疆证监局此次巡检将极大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规范、以及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公司一定以此次巡检为契机,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努力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完善,不断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9-27
标题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巡回检查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制度》及《公司章程》
文件批号乌证监办[2003]87号
批复原因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信息披露的不够及时、准确、完整
批复内容 中国证监会乌鲁木齐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检查办法》,乌鲁木齐特派办于2003年7月9日至7月12日对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3年8月25日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乌证监办〖2003〗87号,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要求本公司进一步加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加强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改变会计核算的薄弱局面,并针对《通知书》提出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本公司接到《通知书》后,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通报,并召开了有关专题会议,对《通知书》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致认为此次巡回检查对强化公司规范运作和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本着严格自律、认真整改的态度,制定了整改措施和整改工作计划,并同步进行了部分整改工作。2003年9月25日公司三届三次董事会和三届三次监事会讨论并通过了整改方案。
处理人乌鲁木齐特派办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