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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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11
标题关于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意见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709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关于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20]0709号。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且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11
标题关于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意见函2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711号
批复原因收到对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2-10
标题关于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意见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181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意见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且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08
标题ST宏盛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ST宏盛控制权变更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2698号
批复原因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ST宏盛控制权变更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69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请公司及本次转让双方高度重视公司控制权变动事项,充分揭示面临的相关风险,明确市场预期。请于2018年12月1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1-12
标题关于对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7年1月24日,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16年度业绩预盈公告称,预计公司2016年年度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公告未提及其他可能导致其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然而,2017年2月17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预计低于1000万元,公司股票可能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17年3月31日,公司披露年报,因公司2016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是否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审慎判断并披露是否符合相关撤销条件。公司理应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尽快核实公司主要经营情况和财务指标,核实其是否存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但公司在业绩预盈公告中仅提示公司业绩扭亏为盈,未提及2016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可能存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迟至2017年2月17日才披露上述信息。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风险揭示不充分,可能对投资者造成重大误导。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3.2.2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财务总监作为公司财务事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程涛、董事会秘书徐强、财务总监曾庆云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27
标题*ST宏盛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439号
批复原因2017年4月20日,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3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收到《问询函》后,公司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并会同年报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就《问询函》中所提及的问题逐项进行回复。根据《问询函》要求,现将相关情况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21
标题*ST宏盛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439号
批复原因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上证公函【2017】043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予以披露,并于2017年4月26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4-14
标题关于对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陕证监措施字[2017]2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按照规定应在2017年1月31日前披露可能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但你公司2017年2月17日才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陕西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2-21
标题*ST宏盛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174号
批复原因2017年2月16日,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提示公告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17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对上述《问询函》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各方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现就《问询函》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2-17
标题*ST宏盛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174号
批复原因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提示公告事项的问询函》 (上证公函【2017】017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2017年2月16日,公司发布公告,称预计2016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公司股票将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现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规定,公司如2016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应在2017年1月31日前发布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请说明未能按期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的具体原因。 二、公司披露的三季报显示,2016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1060.12万元,现公司公告2016年全年营业收入预计为550万元左右,请核查并补充披露产生上述差异的具体原因,并请会计师对此发表专项意见。 三、2017年1月2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盈公告称2016年度实现盈利,请公司再次核实2016年度盈亏情况,并由会计师出具专项意见。如预计2016年度可能亏损,请公司充分提示存在的暂停上市风险。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之前落实上述事项,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1-12
标题*ST宏盛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085号
批复原因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上证公函【2017】008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予以公开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3-19
标题ST宏盛关于收到上交所对公司重组停复牌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56号
批复原因2016年3月17日,我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0256号《关于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你公司和全体董事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落实上述工作要求,于2016年3月19日之前披露本工作函内容及落实情况。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5-10-14
标题关于对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马婷婷、谢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陕证监措施字[2015]12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2015年1月22日至7月18日停牌并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大事项信息未披露 2015年3月,你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了《融资服务协议》,明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以募集资金投资尼日利亚电信市场,并委托国信证券担任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之一;在该协议中,你公司和国信证券还明确了双方关于融资服务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2015年5月底,你公司与国信证券中止了双方的合作。针对上述情况,你公司一直未进行信息披露。 二、重大事项信息未及时披露 2015年4月5日至12日,你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根明和国信证券ST宏盛项目负责人赴尼日利亚进行现场考察,你公司未及时对该事项进行披露,直至5月26日在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函进行回复(公告编号:临2015-030)时才进行了披露。 上述一、二事项对于你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的进展具有重要影响,而你公司对此没有或未及时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第4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信息披露不真实 你公司2015年2月11日在2015-005号公告中,披露已与尼日利亚4G牌照持有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经查阅保密协议发现,对方尼日利亚公司MEGATECHENGINEERINGLIMITED在上述协议上既无签字也未盖章,保密协议实际未成立。你公司关于已与尼日利亚4G牌照持有方签订保密协议的信息披露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此外,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公司董事长马婷婷、董事会秘书谢斌对非公开发行事项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你公司董事长马婷婷、董事会秘书谢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陕西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09-30
标题关于对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3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宏盛”)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停复牌事项办理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相关公告披露内容不完整,风险揭示不充分   公司股票自2015年1月22日起停牌。2月5日,公司披露筹划非公开发行继续停牌公告称,拟进行境外投资。2月12日,公司披露董事会决议及延期复牌公告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以募集资金投资尼日利亚电信市场。3月3日、6月16日,公司相继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股票继续停牌至8月3日。   2015年7月18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将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进行调整变更,决定终止投资原非洲电信项目。公告同时披露,收到控股股东提供的潜在资产方信息,拟启动新项目,因尽职调查等工作量较大,公司股票拟继续停牌至2015年11月3日,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8月3日,公司股东大会否决了该停牌议案。   根据公司于7月18日发布的公告,公司变更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主要理由为:1.项目审批、建设等较为复杂,短期内无法达到预期目标;2.尼日利亚当地的实际国情导致无法达到信息披露合法合规前提下对该投资的信息披露;3.尼日利亚前几大通信公司对中资企业介入尼日利亚通信行业具有高度的抵触情绪和不友好态度。   经核实,公司前期披露的非公开发行事项进展公告中,仅概括披露非公开发行的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未就不确定性的具体内容进行披露。直至7月10日,公司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进展公告仍未提示项目涉及的具体障碍。公司7月18日公告中披露的后两项变更原因为尼日利亚特有国情,是长期存在的风险因素而非突发性风险,公司前期披露的非公开发行相关公告中并未就此进行风险提示,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风险揭示不充分,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二、公司办理停复牌事项不审慎   公司2015年1月22日起停牌,自2月5日明确筹划非公开发行事宜后,延期复牌4次。2015年7月18日,公司披露终止原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拟启动新项目,并继续停牌至11月3日。2015年8月3日,公司股东大会否决了公司继续停牌的相关议案。   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直接影响公司股东的交易权利,尤其是长期停牌对投资者利益影响重大。公司应当基于合理正当理由,审慎办理股票停复牌事项。ST宏盛为筹划非公开发行事宜多次延期复牌,停牌期间长达6个月,已对公司股东的交易权利构成较大影响。此后,公司如拟再次提出新项目并申请延期复牌,理应经充分论证后进行,但公司在相关项目资产状况及预期进展并不明确的情况下仍公告拟继续停牌,且最终被股东大会予以否决。公司未能审慎办理延期复牌事项,影响了投资者的正常交易权利。   综上所述,公司的前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7.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马婷婷对启动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及推动交易进程,具有决定性影响,但却未能勤勉尽责,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进程未能有效推进和未能审慎办理延期复牌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谢斌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风险披露不充分和未能审慎办理延期复牌事项,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上述两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第十六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马婷婷、董事会秘书谢斌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7-23
标题ST宏盛关于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591号
批复原因2015年7月21日,我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延期复牌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059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1、你公司在7月9日及之前披露的非公开发行事项进展公告中,仅概括披露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未明确提示7月18日公告中披露的具体风险因素。请说明未披露上述风险的原因。 2、你公司自1月22日起股票停牌,2月5日明确筹划非公开发行事宜,之后已四次延期复牌,停牌时间已近6个月。本次公司公告称需对控股股东提供的潜在资产方进行尽职调查等工作,拟继续停牌3个月,但未披露潜在资产方的相关情况。请说明公司继续停牌三个月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批复内容公司现对《问询函》相关事项予以具体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6-18
标题ST宏盛:关于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陕证监措施字[2015]6号
批复原因经查,2014年2月至11月,你公司子公司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达租赁)向杭州拉多纳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累计8400万元,取得利息收入245.90万元;2014年9月18日,莱茵达租赁向浙江诚坤贸易有限公司借款1500万元,取得利息收入39.37万元。上述借款发生额合计9900万元,占你公司2013年末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82.44%;利息收入合计285.27万元,占你公司201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115.16%,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的规定,属于应立即披露事项,并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1号)第三十二条的要求,也属于年度报告应披露事项。但你公司即未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在2014年年报中进行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责令公司对上述遗漏事项进行补充披露,并在2015年6月22日前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整改落实情况。
处理人陕西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26
标题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471号
批复原因2015年5月21日,我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停牌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0471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内容如下: 1、请说明公司股票停牌至今,公司为推进非公开发行所做的主要工作及目前面临的主要障碍。 2、请说明公司是否已与交易对方展开实质性安排或签署相关协议,是否已聘请中介机构参与相关工作。 3、请说明公司股票能否如期复牌以及相关具体安排。
批复内容现对《监管工作函》相关事项具体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4-09-12
标题关于对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不完善。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缺少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和责任告知知情人的内容,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不到位。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填写不完整,如身份证号码、与公司关系、获取方式、获取地点等重要信息填写不全;对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2013年董事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发生变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均未登记。上述问题违反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陕西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7-27
标题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陕证监措施字[2013]4号
批复原因公司需就与山西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组过程和终止原因及相关情况作具体说明。
批复内容2013年7月19日上午,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做出的陕证监措施字【2013】4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根据决定书的要求,公司现就与山西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组过程和终止原因及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陕西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3-07-04
标题关于给予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郭永明、现董事长马婷婷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事实: 一、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 三、公司对于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原因的披露不够及时、准确、完整。 公司前董事长郭永明、现董事长马婷婷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5条和第17.3条的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给予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郭永明、现董事长马婷婷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3-07-04
标题关于给予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李晓斌、财务处长孙丽斌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能源”或“公司”)等于2013年6月4日委托山西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关于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明》,声明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原因“主要是交易对方宏盛科技在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突然停牌,并对关于重新评估重组方案的理由不能给予明确回复,致使双方失去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础”。但国新能源代表在6月18日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宏盛”)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说明会上提出,各方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后商谈了新增内容。该等事项可能对重组进程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未能在相关说明中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有关具体信息。 国新能源董事李晓斌、财务处长孙丽斌作为重组方对ST宏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主要参与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2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5条和第17.2条的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给予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李晓斌、财务处长孙丽斌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6-22
标题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2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3]0193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2年度报告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上证公函[2013]0193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审核意见》的要求对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05-28
标题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3]0225号
批复原因公司董事会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说明。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3】0225号《关于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的要求,公司已将相关事项的说明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将相关问题说明内容进行了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05-22
标题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3]0225号
批复原因公司董事会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3】0225号《关于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对相关事项做出说明,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在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说明后复牌交易。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2-04-24
标题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0]第106号
批复原因调查发现,宏盛科技 2005 年、200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公安机关侦查并经法院审理查实,2005 年至 2006 年,宏盛科技通过 407 份虚假提单骗取信用证承兑金额 4.85 亿美元。407 份虚假提单对应的贸易金额 4.85 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 30.6 亿元。宏盛科技 2005 年和 2006 年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人民币 51 亿元和人民币 60.4 亿元。宏盛科技 2005 年和 2006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宏盛科技时任董事长龙长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宏盛科技时任董事鞠淑芝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对宏盛科技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沈哲男给予警告;同时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认定龙长生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该处罚决定宣布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证监会拟对宏盛科技给予处罚,但宏盛科技因资不抵债,已被债权人申请并经相关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因此,不再对宏盛科技给予处罚。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1-08-10
标题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0]第106号
批复原因公司通过407份虚假提单骗取信用证承兑,金额合计485,126,547美元。
批复内容证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拟决定: 一、 责令宏盛科技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万元。 二、 对龙长生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三、 对鞠淑芝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四、 对孙自立、黄德丰、沈哲男、周延杰给予警告。 同时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认定龙长生为市场禁入者,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7-27
标题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陕证监措施字[2011]5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2011年4月30日披露的2010年年度报告,针对你公司对管辖权有异议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的诉讼事项,表述为“目前尚未收到有关该案进展的任何法律文书”。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驳回上诉的终审裁定,并于4月25日将裁定书送达你公司。
批复内容你公司应当在2011年8月19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处理人陕西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2
标题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专项治理整改情况的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部分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个别董事未签字的情况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尚未有效运作 3、公司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仍需完善 4、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还有所不足 5、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况
批复内容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公司一方面通过自身的自查自纠,梳理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另一方面在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学习和借鉴好的方式方法,完善公司治理各项有关工作。在此基础上,公司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诚信度和透明度,不断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违法  公告日期:2008-02-19
标题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龙长生先生因涉嫌合同诈骗已被刑事拘留
批复内容
处理人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23
标题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部分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个别董事未签字的情况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尚未有效运作 1、公司未及时披露涉及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及裁定事项 2、公司2007年半年报披露的资产负债表与现金流量表存在钩稽关系不一致的情况
批复内容通过开展此次专项活动,我公司进一步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有关规章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员工的法人治理意识普遍增强,控股股东能够依法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公司独立性显著增强,公司日常运作的规范程度明显提高。公司将抓住机遇,以内控制度建设为突破口,克服公司治理中的薄弱环节,不断夯实管理基础,推动公司治理朝着规范、自律、创新的目标向前迈进。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01-08-18
标题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备程序,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够充分
批复内容本公司接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1]80号文《关于对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及有关人员予以批评的通报》,本公司在办理重大购买、出售资产事宜时,没有按规定时间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备案资料,违反了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本公司及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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