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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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14
标题东方集团: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4]007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4年2月29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或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公司在以前年度基于自身在农产品购销业务领域的渠道及信息优势,向部分业务下游客户与上游供应商提供了农产品供需、数量及价格信息适配等代理服务,公司在实质上未完全承担对应商品的存货风险和价格风险,存在一定代理人身份特征。公司对该部分业务从“总额法”调整为按“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以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进行差错更正。
批复内容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党荣毅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2-23
标题东方集团: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之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4]0119号
批复原因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119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监管工作函》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09-13
标题东方集团: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122号
批复原因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2年1月29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拟以人民币4亿元至6亿元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5元/股,回购期限不超过12个月。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回购预案。2023年3月25日,公司披露《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显示,截止2023年3月24日,本次回购期限已满,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05,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109%,使用资金总额为1,001,578.77元,仅为公司披露的回购金额下限4亿元的0.25%。另经核实,针对本次回购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曾于2022年9月30日发出监管工作函,督促公司及时根据披露的回购计划履行回购义务,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公司股票交易都将产生较大影响,股东和市场其他投资者将对此形成相应预期,具有信赖利益。公司未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且经监管督促,仍未及时履行回购义务,实际回购金额仅占回购方案金额下限的0.25%,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批复内容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孙明涛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01
标题东方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632号
批复原因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监管工作函》后,立即就相关问题进行逐项核查和落实,现就《监管工作函》相关问题答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24
标题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3〕5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文件批号黑龙江证监局[2023]5号
批复原因2022年3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拟以4亿至6亿元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票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期为2022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4日。2023年3月25日,你公司披露《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显示回购期限内累计回购股份40.58万股,回购金额100.16万元。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24
标题东方集团: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文件批号黑龙江证监局[2023]5号
批复原因2022年3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拟以4亿元至6亿元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票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期限为2022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4日。2023年3月25日,你公司披露《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显示回购期限内累计回购股份40.58万股,回购金额100.16万元。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12-13
标题东方集团: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股权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272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问询函后,应当立即披露本函件。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相关方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函件要求,在收到本函件后的5个交易日内回复我部,并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08
标题锦州港: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2]019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截至2006年7月11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或公司)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持有256,815,000股公司股份,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24.33%。此后,东方集团所持股份比例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而被动稀释,且其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导致其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减少。2009年3月31日,锦州港完成第一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东方集团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19.73%;2013年12月19日,锦州港完成第二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东方集团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15.39%;2022年5月13日、5月24日,东方集团先后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330,000股、13,500,000股公司股份,持股比例下降至14.70%。东方集团持股比例累计减少9.63%,其中被动稀释比例8.94%,主动减持比例0.69%,目前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14.70%。但其未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2022年9月24日才披露。东方集团作为公司股东,未按规定及时停止买卖,也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而是继续主动减持公司股份,逾期约4个月才履行相关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6-21
标题东方集团:东方集团关于公司董事被留置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董事、副总裁戴胜利先生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
批复内容被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措施。
处理人深圳市龙岗区监察委员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15
标题东方集团:东方集团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466号
批复原因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466号)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监管工作函》后,立即就相关问题进行逐项核查和落实,现就《监管工作函》相关问题答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8
标题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099号
批复原因就公司业绩预告等相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批复内容下发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7-27
标题东方集团:东方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775号
批复原因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775号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且对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10
标题东方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出售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3059号
批复原因2019年12月7日,你公司公告称,控股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拟向杭州晟荣闳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荣闳煜)转让其持有的杭州丽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湖公司)70%股权,以及国开东方对丽湖公司享有的部分债权。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等有关规定,现请你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12月17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21
标题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910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91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6月22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6月26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06
标题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二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845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84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前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6月14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5
标题东方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774号
批复原因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774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6月1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03
标题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2446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44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前披露本问询函,并于9月7日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14
标题东方集团关于独立董事因非本公司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97号
批复原因胡凤滨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7号),其在担任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佳电,股票代码:000922)独立董事期间,因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7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01
标题北京市规委对腾实地产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京规(丰)行决字2017字11号
批复原因腾实地产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提前开工建设商业办公楼。
批复内容被处以罚金额338.44万元。
处理人北京市规委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7-01
标题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对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京规(丰)行决字2015第0006号
批复原因国开东方下属子公司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提前开工。
批复内容被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给予行政处罚,处以罚金133.82万元。
处理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10-01
标题东方集团关于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文件批号黑证监函[2013]253号
批复原因2013年10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发了《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黑证监函[2013]253号)。 (1)主要内容 ①公司治理方面 你公司部分董事会授权委托书格式不规范;未按照规定建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②内部控制方面 I、你公司部分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公司《章程》尚需进一步修订完善。 II、公司制度中对审批权限规定不明确,没有规定对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方面 I、2012年年审期间,公司未按照制度规定填写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II、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需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11]30号)进一步修订完善。 ④信息披露方面 I、2012年度,公司银行贷款未执行同一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后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II、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部分长期股权投资未披露及其他应收款披露不准确。 ⑤财务会计方面 I、部分会计科目需要调整。公司对大成饭店的2亿元预付账款应根据协议约定适当调整。 II、未对基于预付账款下的未入库产品做风险分析。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预付账款中预付方正县东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余额227,883,190.63元,其中1-2年预付226,748,559.22元,本年仅入库8,251,440.78元,公司未对未入库产品做风险分析。 III、2012年期初合并报表其他应收款按账龄划分的1年以内坏账与比例不配比。
批复内容2014年7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回访,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递交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现场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汇报了相关整改情况。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11-24
标题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黑龙江证监局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黑龙江证监局[2011]16号
批复原因1、公司未按《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 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重大资金往来的控制制度。 2、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个别条款与《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有关规定不符。另外,公司正在使用的《章程》未按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变更。 3、公司目前无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规定的“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事。 4、公司2010 年年报披露预付账款中预付山西太原绿缘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履约保证金1062.84 万元,预付深圳金汛新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 万元,上述保证金不属于预付款性质,应计入其他应收款。 5、公司2008 年至2010 年每年拆借给北京农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8 亿元,北京农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每年能够正常支付利息,但本金归还不及时,合同条款未得到严格执行。 6、公司虽然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存货管理制度,但粮油类存货定期盘点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形成详细的盘点记录,不利于有效降低存货的管理风险。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提出的上述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做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11-01
标题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黑龙江证监局[2011]16号
批复原因1、公司未按《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 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重大资金往来的控制制度。 2、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个别条款与《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有关规定不符。另外,公司正在使用的《章程》未按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变更。 3、公司目前无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规定的“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事。 4、公司2010 年年报披露预付账款中预付山西太原绿缘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履约保证金1062.84 万元,预付深圳金汛新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 万元,上述保证金不属于预付款性质,应计入其他应收款。 5、公司2008 年至2010 年每年拆借给北京农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8 亿元,北京农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每年能够正常支付利息,但本金归还不及时,合同条款未得到严格执行。 6、公司虽然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存货管理制度,但粮油类存货定期盘点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形成详细的盘点记录,不利于有效降低存货的管理风险。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提出的上述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将在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报送黑龙江证监局。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标题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完成情况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公司董事会秘书尚未参加资格培训; 2、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3、个别控股子公司未派驻董事,未纳入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 4、尚未设立董事会下属委员会; 5、股改承诺尚未履行; 6、个别监事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批复内容公司治理整改报告中所列有待改进的事项除因承诺时间未到而未完成的第5 项外,其他整改事项均已完成。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0
标题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黑证监上字[2007]25号
批复原因问题1、公司董事会秘书尚未参加资格培训 问题2、投资者关于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问题3、个别控股子公司未派驻董事,未纳入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 问题4、尚未设立董事会下属委员会 问题5、股改承诺尚未履行 问题6、个别监事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批复内容 今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运作的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治理活动中提出的各项整改计划,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推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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