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鹏博士

- 600804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4-04-17
标题ST鹏博士:鹏博士收到《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资金占用、违规关联担保事项的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4]0310号
批复原因2024年4月15日晚间,你公司公告称,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违规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16.4亿元。鉴于公司连续发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且金额巨大,市场影响恶劣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披露,并核实相关事项,于5个交易日内回复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4-16
标题ST鹏博士:鹏博士关于有关信访举报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4]0273号
批复原因于近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公司有关信访举报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273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监管工作函》后积极落实相关情况,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4-15
标题ST鹏博士: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违规关联担保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违规关联担保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4-03
标题ST鹏博士:鹏博士关于公司信访投诉有关事项的二次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4]0179号
批复原因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有关事项的二次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179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监管工作函》后积极落实相关情况,现将相关情况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3-29
标题ST鹏博士:鹏博士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24]40号
批复原因一、ST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二、ST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三、ST鹏博士2012年-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一、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子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二、对杨学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000万元罚款; 三、对崔航、吕卫团、王鹏、陈曦、刘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孙向东、陈刚、何云、林楠、武惠忠、王岚、李丽琴、李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对杨学平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崔航、王鹏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28
标题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文件批号青岛证监局[2024]7号
批复原因一、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及债务重组事项 二、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三、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批复内容对你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杨学平、总经理吕卫团、财务总监徐战岗、时任董事会秘书刘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针对资金占用问题,对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杨学平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青岛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3-06
标题ST鹏博士:鹏博士关于有关信访投诉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4]0145号、上证公函[2024]0149号
批复原因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公司有关信访投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145号)和《关于公司有关信访投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149号)。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上述工作函后积极落实相关情况,现将相关情况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9-01
标题ST鹏博士:鹏博士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392023024号
批复原因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你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7-18
标题ST鹏博士:鹏博士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392023025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15
标题ST鹏博士: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073号
批复原因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批复内容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杨学平、时任总经理吕卫团、时任董事会秘书刘磊、时任财务总监徐战岗、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何云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13
标题ST鹏博士:鹏博士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50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立即披露,并在10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21
标题ST鹏博士:关于对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秦茂、张妍、邱由珍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1号
批复原因(一)风险评估和控制测试存在问题 (二)实质性程序存在问题 (三)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四)形成审计报告和出具审计意见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秦茂、张妍、邱由珍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13
标题关于对秦茂、张妍、邱由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23]3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存在问题风险评估底稿记录存在矛盾。 二、控制测试存在问题 三、实质性程序存在问题 四、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五、形成审计报告和出具审计意见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13
标题关于对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23]2号
批复原因1.风险评估底稿记录存在矛盾。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控制测试存在不足。一是未发现采购付款内控流程设计和运行缺陷。二是未结合实质性测试发现的问题评价内控有效性。三是内控测试结论与内控缺陷评价汇总表不一致。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条、第十六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3.部分实质性程序不到位。一是未评估期后收购子公司及支付大额资金的商业实质及是否需披露。二是未对资产处置交易保持合理怀疑及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三是未发现鹏博士未在年报中披露个别关联方及交易。四是未对资产出售的相关评估报告有效复核。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21 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4.质量控制不到位。一是项目复核人员提出复核意见后,未对项目组回复是否恰当、是否打消疑虑作出评价。二是未发现项目组对部分重要事项实质性程序不到位。三是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关于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讨论纪要前后矛盾。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5.形成审计报告和出具审计意见存在问题。一是对识别出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未评估其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二是对大额资金往来事项相关的广泛性评估不到位。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11-14
标题ST鹏博士: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174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对外合作事项信息披露不公平、风险提示不充分 (二)股权转让款减值计提信息披露不一致、风险提示不充分
批复内容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杨学平、时任财务负责人王鹏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02
标题ST鹏博士:鹏博士关于公司、公司相关人员及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四川证监局[2022]56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22]56号、四川证监局[2022]57号
批复原因鹏博士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情况,未按照信息披露持续性和一致性要求,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对终止合作情况进行及时披露。
批复内容四川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四川局决定对杨学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02
标题ST鹏博士:鹏博士关于公司、公司相关人员及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60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22]60号
批复原因截至2022年8月5日,鹏博实业系鹏博士控股股东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持有鹏博士股份115,035,640股,占总股本的6.94%。2021年3月11日、2022年6月17日、2022年6月30日,鹏博实业所持21,000,000股、38,860,000股、76,170,000股分别被司法冻结,其中,2022年6月17日被司法冻结的股份中有20,994,370股为轮候冻结。2022年6月30日,鹏博实业持有鹏博士股份被冻结数量合计达到115,035,630股,股份冻结比例合计占总股本的6.94%,已达到信息披露的标准,但鹏博实业未在累计股份冻结比例达到5%时及时告知并督促鹏博士对外披露,直至2022年8月5日鹏博士才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批复内容四川局决定对鹏博实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02
标题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22]56号
批复原因2022年5月13日,有关媒体报道你公司与深圳市重大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重投)达成战略合作,成立双碳产业基金,推动收购深圳市千懿氢能有限责任公司。5月14日,你公司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公告》,披露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相关情况。9月7日,你公司与深重投终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9月8日,你公司在上证e互动回复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已终止上述合作事项,但直至9月20日你公司才通过回复交易所问询函的方式披露合作终止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02
标题关于对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22]60号
批复原因经查,截至2022年8月5日,你公司系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控股股东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持有鹏博士股份115,035,640股,占总股本的6.94%。2021年3月11日、2022年6月17日、2022年6月30日,你公司所持21,000,000股、38,860,000股、76,170,000股分别被司法冻结,其中,2022年6月17日被司法冻结的股份中有20,994,370股为轮候冻结。2022年6月30日,你公司持有鹏博士股份被冻结数量合计达到115,035,630股,股份冻结比例合计占总股本的6.94%,已达到信息披露的标准,但你公司未在累计股份冻结比例达到5%时及时告知并督促鹏博士对外披露,直至2022年8月5日鹏博士才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02
标题关于对杨学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22]57号
批复原因2022年5月13日,媒体报道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与深圳市重大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重投)达成战略合作,成立双碳产业基金,推动收购深圳市千懿氢能有限责任公司。5月14日,鹏博士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公告》,披露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相关情况。9月7日,鹏博士与深重投终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9月8日,鹏博士在上证e互动回复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已终止上述合作事项,但直至9月20日才通过回复交易所问询函的方式披露合作终止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9-19
标题ST鹏博士: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2]013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2年8月5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实业)持有公司股份115,035,6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4%,2022年8月3日,鹏博实业所持有的115,035,630股公司股份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6.94%,其所持有的10股公司股份被司法标记。公告同时显示,2021年3月11日、2022年6月17日、2022年6月30日,鹏博实业所持有的21,000,000股、38,860,000股、76,170,000分别被司法冻结,其中,2022年6月17日被司法冻结的股份中的20,994,370股为轮候冻结。2022年6月30日,鹏博实业持有公司的冻结股份合计达到115,035,630股,股份冻结比例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6.94%,已达到信息披露的标准,但鹏博实业未在其累计股份冻结比例达到5%时及时对外披露,直至2022年8月3日才告知公司并于2022年8月5日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批复内容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9-13
标题ST鹏博士:鹏博士关于公司信访投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2482号
批复原因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根据《监管工作函》要求,现就相关问题逐项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9-09
标题ST鹏博士: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248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2年9月19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6-11
标题ST鹏博士:鹏博士关于收到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22]12号
批复原因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学平、王鹏: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22年1月29日,你公司发布《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称净利润)为-8.24亿元,扣非净利润为-19.77亿元。2022年4月28日,你公司发布《2021年度报告》,披露2021年公司净利润为-11.68亿元,扣非净利润为-22.05亿元。业绩预告中披露的数据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2021年度报告》披露前,你公司未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更正并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杨学平、王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5-20
标题ST鹏博士: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学平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57号
批复原因(一)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签订两份重大合同及合同进展情况
批复内容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学平和时任总经理崔航、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曦、时任财务总监王鹏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7
标题ST鹏博士: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42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8
标题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103号
批复原因就公司业绩预告等相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批复内容下发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19
标题关于对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妍、董兰芳和邱由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22]3号
批复原因一、风险评估不到位 二、内控审计不到位 三、形成审计报告和出具审计意见的依据不足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妍、董兰芳和邱由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1-11
标题鹏博士: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曦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1年7月24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显示,2020年9月14日,北京格林伟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归还欠款,涉诉金额8,516.97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1.35%。该事项已达到应当披露的诉讼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公告,迟至2021年7月24日才对外披露。2020年5月22日,长沙绿叶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归还欠款,涉案金额219.5万元,累计该笔诉讼所涉金额,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10笔诉讼事项累计涉案金额达9,894.61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3.18%,已达到应当披露的诉讼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12个月内的涉诉情况,且至今仍未披露。上市公司诉讼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诉讼事项,公司单笔涉讼金额、累计涉诉金额均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但公司均未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1条、第11.1.2条等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曦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08
标题鹏博士:鹏博士关于收到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21]78号
批复原因经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或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2020年6月、2020年7月,鹏博士分别签订两份项目代建合同,其中一份合同于2020年9月解除、一份于2021年1月解除。上述合同金额达到交易所披露标准,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2020年9月,北京格林伟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提起诉讼,诉讼金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截至2020年5月,鹏博士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金额已超过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鹏博士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同时,公司作为“17鹏博债”“18鹏博债”公司债券发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4月,鹏博士3000万项目资金经多层划转流入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生时系公司控股股东)账户,2020年10月按原路径返还。鹏博士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鹏博士部分大额资金支出由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等审批,缺乏对资金用途的论证决策过程,资金支出安全性和谨慎性不足,资金管控存在薄弱环节,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条等规定。此外,鹏博士在以“大客户应收账款收益权”为标的通过产权交易场所融资过程中,违反相关挂牌申请或资产转让公告中关于受让对象须为法人的规定,未经内部审批授权对外吸收自然人资金,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鹏博士及杨学平、陈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当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意识,健全公司治理,强化财务管控,加强人员配备,提高内部控制和财务核算及披露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请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16
标题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就控股股东高比例质押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10
标题鹏博士:鹏博士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2864号
批复原因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
批复内容请公司补充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5-27
标题鹏博士: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曦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1]006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1年4月7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或公司)披露公告称,控股股东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集团)所持有的鹏博士7,167万股股份于2021年3月12日被司法冻结,于4月1日被解除冻结。上述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32%,占鹏博集团所持股份的66.21%。上述冻结事项发生后,鹏博集团未及时披露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的事项。2021年4月1日,监管部门获悉上述股份冻结暨解冻事项,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督促公司立即披露。但公司不配合监管要求,未督促控股股东及时就冻结相关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迟至2021年4月7日才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陈曦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22
标题上海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上浦路分公司收到沪监管浦处字[2018]第152018010235号
相关法规《广告法》
文件批号沪监管浦处字[2018]第152018010235号
批复原因社区擅自发布广告单页
批复内容罚款:15,000 元
处理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22
标题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收到荆工商处字[2018]54号
相关法规《广告法》
文件批号荆工商处字[2018]54号
批复原因由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在对其提供的宽带服务产品进行宣传时,对其网络带宽仅以相应的数字后加M的形式表示,没有释明带宽的单位:bps,b/s。由于广告内容未能对其提供的宽带产品进行准确、清楚、明白的描述,使消费者不能准确了解所购买的宽带产品的真实情况。
批复内容对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作出罚款2万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22
标题上海长宽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被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第2180500130号)
相关法规《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
文件批号第2180500130号
批复原因在建筑物上擅自张贴宣传品
批复内容罚款100,000元
处理人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22
标题河北长宽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受到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廊城执法罚字[2017]第00259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廊城执法罚字[2017]第00259号
批复原因违法张贴宣传广告。
批复内容罚款20,000元。
处理人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22
标题北京星缘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受到北京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京信管罚字[2017]第10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京信管罚字[2017]第10号
批复原因为未备案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批复内容罚款10,000元。
处理人北京通信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22
标题北京息壤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受到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京信管罚字[2017]第12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京信管罚字[2017]第12号
批复原因为未备案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批复内容罚款10,000元。
处理人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22
标题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受到南充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经开国税罚[2017]37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经开国税罚[2017]37号
批复原因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等。
批复内容罚款11,000元。
处理人南充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22
标题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受到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柳城管市支工商行决字[2017]50003-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柳城管市支工商行决字[2017]50003-1号
批复原因擅自发布小广告。
批复内容罚款10,000元。
处理人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22
标题北京息壤传媒文化有限公司收到京公(朝网)行罚决字[2018]第014604号
相关法规《网络安全法》
文件批号京公(朝网)行罚决字[2018]第014604号
批复原因未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对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在息壤用户网站,对违法传输的信息未立即停止传
批复内容给予北京息壤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22
标题天津长宽电信城域网服务有限公司被天津市河东区公安消防支队行政处罚(东应急(消)行罚决字[2019]0055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东应急(消)行罚决字[2019]0055号
批复原因消防设施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批复内容罚款10,000元
处理人天津市河东区公安消防支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22
标题北京息壤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被浙江省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浙通罚[2019]2号)
相关法规《网络安全法》
文件批号浙通罚[2019]2号
批复原因为信息不真实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批复内容罚款50,000元
处理人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22
标题成都中立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被四川省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川通罚字2019第17号)
相关法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川通罚字2019第17号
批复原因接入未备案网站
批复内容罚款30,000元
处理人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22
标题鹏博士电信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收到(西)安监罚[2019]1号
相关法规《安全生产法》
文件批号(西)安监罚[2019]1号
批复原因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对员工触电死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批复内容对鹏博士南宁分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14
标题鹏博士:鹏博士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期资产交易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275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将对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9-05
标题鹏博士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250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补充披露:(1)分项目列示前期转让资产的具体明细,包括资产类别及具体范围,明确是否包括土地、租约等其他资产及协议关系,列示各类资产的对应金额及占比;(2)逐一明确上述各类转让资产的交割方式及进展,不动产是否办理过户登记,相关协议是否重新签署,并说明相关资产转让是否存在实际障碍;(3)逐一明确公司是否有权单独就上述资产的转让(处置)作出决定,是否需要取得其他资产权属方的认可。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28
标题鹏博士关于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2429号
批复原因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博士”)于2020年8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2429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对《工作函》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各方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现就《工作函》相关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09
标题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0]0073号
批复原因一、2018年度对长城宽带商誉减值测试内部控制不规范 二、2018年度商誉减值信息披露不充分 三、对外投资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杨学平,时任财务负责人王鹏、李锦昆,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曦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29
标题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42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429号。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并于2020年5月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1-22
标题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16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166号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并于2020年2月1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1-18
标题鹏博士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20]2号
批复原因一、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1、2018年度对长城宽带商誉减值测试内部控制不规范 2、2018年度商誉减值信息披露不充分 3、对外投资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时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23
标题关于对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秦茂、刘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19]52号
批复原因经查,该项目执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晚于审计业务开展时间 二、相关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或未实施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四、针对商誉及其减值测试的审计程序不充分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秦茂、刘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8-19
标题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1176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117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于2019年8月23日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01
标题鹏博士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828号
批复原因2019年5月31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82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6月11日之前,回复上述事项并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5-25
标题鹏博士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0号
批复原因经查,2016年11月30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鹏博士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原北京鹏博士安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刑事判决书》(2016京02刑初42号)判决犯单位行贿罪,各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上述事项你公司迟至2018年4月26日才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2-08
标题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吴祯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6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截至2017年6月12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吴祯持有96万股公司股票,均为其参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获取的公司股份。2017年6月13日,吴祯通过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以均价16.58元/股减持12万股。减持后,吴祯仍持有84万股公司股票。吴祯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未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有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预披露的规定,且违规买卖数量较大。经核实,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吴祯已表示了歉意,并自愿上缴了本次减持所获收益22.44万元。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吴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6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也违反了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八条等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吴祯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7-29
标题关于对吴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17]13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身份证号:110108196710131822)在任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鹏博士)副总经理期间,于2017年6月13日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了鹏博士股票120000股。 你作为具有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股东,在进行上述减持时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现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出具警示函,你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依法合规进行减持,杜绝上述情况再次发生。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06-14
标题鹏博士关于公司高管减持情况说明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吴祯女士于2017年6月13日10:47分至10:49分通过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以均价16.58元减持公司股份120,000股。 证监会于近日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规定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本次减持未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
批复内容本次减持事项发生后,公司董事会已与吴祯女士进行了沟通,其本人对因错误认识导致未及时披露减持计划表示诚挚的歉意,同时其本人承诺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弥补不足,今后如有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和公司充分沟通,并自愿上缴本次减持获得的投资收益。公司董事会同时就该事项向全体董监高进行了通报并组织全体董监高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严格遵守股票买卖的有关规定,引以为戒,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8-27
标题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1611号、上证公函[2015]1623号
批复原因2015年8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设立宽带基金事项的二次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1623号),要求公司“将公司管理层作为宽带基金的管理人,与上市公司进行同业经营的事项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批复内容根据监管工作函的要求,2015年8月26日,公司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宽带接入及应用发展基金与公司进行同业经营的议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8-25
标题鹏博士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1611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设立宽带基金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1611号)。现将监管工作函内容公告如下: “公司2015年8月19日公告,拟参与设立宽带接入及应用发展基金(简称“宽带基金”)。宽带基金为有限合伙企业,实际出资额2亿元,拟融资48亿元,总额暂定50亿元。其中,公司实际出资1000万元,公司管理层以及骨干员工共同出资1.9亿元。同时,公司拟为该基金对外筹资提供不超过20亿元的担保。请公司说明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宽带基金的主要持有人结构、拟融资资金的来源及其方式。 二、宽带基金的管理模式,包括管理及决策机制、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和主要权利义务、管理费及利润分配等有关安排。 三、宽带基金的投资范围是与上市公司目前业务不重合的区域,但其经营的宽带接入与相关互联网业务与上市公司目前业务基本相同,且管理人为公司管理层。请说明宽带基金的运营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相关方如何保障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前景不会由此受到损害。 四、公司管理层和骨干员工在宽带基金的出资占实际出资额的比例为95%。请说明如何保障公司管理层和骨干员工不会利用上市公司有关资源,向宽带基金输送利益。 五、公司出资额占宽带基金实际出资额的比例仅为5%,但拟为其筹资提供最高不超过20亿元的担保。请说明公司在宽带基金中享受的利益与其承担的风险是否对等、公司同意提供担保的理由、相关担保条款是否公允,以及如何防范因项目运营失败可能面临的担保损失。”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在2015年8月25日之前对前述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按照《监管工作函》的要求,根据目前宽带基金进展情况,对相关问题逐一落实并作出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8-22
标题鹏博士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1611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设立宽带基金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1611号)。现将监管工作函内容公告如下: “公司2015年8月19日公告,拟参与设立宽带接入及应用发展基金(简称“宽带基金”)。宽带基金为有限合伙企业,实际出资额2亿元,拟融资48亿元,总额暂定50亿元。其中,公司实际出资1000万元,公司管理层以及骨干员工共同出资1.9亿元。同时,公司拟为该基金对外筹资提供不超过20亿元的担保。请公司说明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宽带基金的主要持有人结构、拟融资资金的来源及其方式。 二、宽带基金的管理模式,包括管理及决策机制、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和主要权利义务、管理费及利润分配等有关安排。 三、宽带基金的投资范围是与上市公司目前业务不重合的区域,但其经营的宽带接入与相关互联网业务与上市公司目前业务基本相同,且管理人为公司管理层。请说明宽带基金的运营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相关方如何保障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前景不会由此受到损害。 四、公司管理层和骨干员工在宽带基金的出资占实际出资额的比例为95%。请说明如何保障公司管理层和骨干员工不会利用上市公司有关资源,向宽带基金输送利益。 五、公司出资额占宽带基金实际出资额的比例仅为5%,但拟为其筹资提供最高不超过20亿元的担保。请说明公司在宽带基金中享受的利益与其承担的风险是否对等、公司同意提供担保的理由、相关担保条款是否公允,以及如何防范因项目运营失败可能面临的担保损失。”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在2015年8月25日之前对前述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将认真按照《监管工作函》的要求逐一落实回复并及时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违法  公告日期:2014-11-08
标题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鹏博集团于2014年10月30日至2014年11月6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1141.2099万股,买入均价为16.29元/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139115.3129万股的0.82%。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买入”操作成“卖出”),鹏博集团于2014年11月6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份过程中,以均价16.16元/股卖出公司股票2万股,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鹏博集团已深刻认识到该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歉意。同时,鹏博集团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坚决杜绝此类失误的再次发生。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鉴于鹏博集团本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买入均价为16.29元/股,卖出均价为16.16元/股),因此不存在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情形。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本次短线交易未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公司无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短线交易后,公司董事会再次向所有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醒并告知相关规定,要求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11-01
标题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15号
批复原因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2011、2012、2013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现金流量表及补充资料的数据存在错误,我局已经要求你公司及时披露经审计的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同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的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批复内容对监管警示函中所警示的问题,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积极落实。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会同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11年至2013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全面的梳理核查并进行差错更正,严格按照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整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对下一步做好财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管理事项做出安排,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增强信息披露的严肃性和谨慎性。 现将落实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会同会计师,全面核查梳理公司财务信息并进行更正 二、就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做好财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公司治理 下一步,公司将以此为戒,补充加强会计力量,组织财务人员开展系统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全面梳理信息披露尤其是财务信息披露的内控措施,就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相关制度和执行,增强信息披露的严肃性和谨慎性,切实维护好投资者利益。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4-10-25
标题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15号
批复原因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2011、2012、2013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现金流量表及补充资料的数据存在错误,我局已经要求你公司及时披露经审计的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同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的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批复内容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前述问题,扎实做好财务基础工作,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增强信息披露的严肃性和谨慎性,确保公司信息尤其是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你公司应当在2014年10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公司已积极落实监管部门整改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发现的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审计并发表专项意见;同时,按照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已将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下一步,公司将补充加强会计力量,调整不合格人员,组织财务人员开展系统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全面梳理信息披露尤其是财务信息披露的内控措施,就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相关制度和执行,增强信息披露的严肃性和谨慎性,切实维护好投资者利益。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6-1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1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通灵通、得利加、上海秦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通灵通与他人合计持股达到5%未及时报告和公告 二、得利加、上海秦砖合计持股达到5%未及时报告和公告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通灵通、得利加、上海秦砖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60万元; 二、对韩露、李曦微、孙莉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01-16
标题关于对北京通灵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秦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2号
批复原因  经查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第二大股东北京通灵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减持鹏博士股份4657.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8%),减持后持有4.57%的鹏博士股份。在上述减持的同时,北京通灵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将37016万元借给上海秦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由后者利用该借款买入鹏博士341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5%。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上海秦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通灵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两者当时合计持有鹏博士共7.12%)。但两者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及时对此一致行动关系及相关权益变动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北京通灵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秦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2条、第3.1.6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北京通灵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秦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北京通灵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秦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12-05
标题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方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说明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对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二大股东北京通灵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深圳市鹏博利泰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事项存在疑问。
批复内容公司于近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的要求,对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鹏博集团”)和第二大股东北京通灵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通灵通”)因合资成立深圳市鹏博利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利泰”)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事项进行了核查,并会同公司财务顾问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律师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共同研究,分别对监管关注进行了书面回复并将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08-01
标题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方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川证监上市[2013]35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股东北京通灵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历次股权变动可能存在不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
批复内容本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川证监上市【2013】35号《监管关注函》,对本公司股东北京通灵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持股变动和相关信息披露予以关注,要求本公司提请该股东对历次股权变动进行自查,其权益变动的相关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有不符,请该股东立即整改并履行报告、公告及其他相关义务。 本公司收到《监管关注函》后即致函北京通灵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请其按照《监管关注函》的要求进行自查整改。现将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公告。 一、通灵通公司进入本公司情况 二、通灵通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变动情况 三、通灵通公司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情况 四、通灵通公司及上海秦砖公司自查及整改回复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5-10
标题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报的事后审核函》的回复及相关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3]0324号
批复原因1、请公司说明长城宽带3251.74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是如何会计处理的,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对该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发表意见,并说明出具上述无保留意见的具体依据。 2、大股东业绩担保补偿承诺里明确的担保补偿对象是长城宽带的实际净利润,请公司律师说明长城宽带2012年实际净利润数,是否达到了大股东鹏博实业集团担保的2012年应该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即19732.71万元。请公司本次重大资产收购的财务顾问对上述问题明确发表意见。
批复内容我公司会同公司年审会计机构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律师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公司聘请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研究,分别对交易所审核意见做出了书面回复并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10-15
标题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川证监上市[2008]48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章程》第110条“授予董事会决定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10%及以下的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稿)》关于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规定。”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未参照上市公司标准建立和完善各项治理制度及内控制度。 三:“公司在北京银行和交通银行北京赛特支行开立的 2 个募集资金账户未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的规定。”
批复内容 本次现场检查全面检查了公司规范运作状况,发现了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公司认识到,规范运作是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提高规范意识和公司治理水平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公司将在认真整改的基础上,牢固树立依法运作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和提高规范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加强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保障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21
标题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川证监上市[2007]54号
批复原因1、整改要求一:公司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的要求,在章程中载明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2、整改要求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进行完善;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切实可行的信息披露责任追究与处罚制度,以利于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落实。
批复内容通过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全面检查了公司规范运作状况,发现了公司治理存在的不足。公司认识到,规范运作和完善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工作,公司将以本次专项治理为契机,牢固树立依法运作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和提高规范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加强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保障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02-03
标题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对证监会成都证管办2003年度巡检意见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成证办上市[2003]68号
批复原因"三会"运作不规范;会计处理上存在差错;董事长同时兼任法定代表人;
批复内容 2003年10月,中国证监会成都证券监管办公室根据对上市公司巡回检查的统一安排对本公司进行了例行的合规性检查,并于2003年12月29日对本公司下发了《关于对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巡检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成证办上市〖2003〗68号,以下简称"《通知》"),本公司对此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对照检查了本公司的工作,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并进行了审慎自纠整改。 本公司于2004年2月1日上午在成都王府井商务公寓B座8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3名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由杨学平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证监会2003年度巡检的整改报告》。
处理人成都证管办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