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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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3-06
标题辽宁能源(北票)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受到北票市环境保护局处罚(北环罚字[2020]第0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北环罚字[2020]第01号
批复原因北票光伏发电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批复内容1、限于2020年4月30日前,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2、处以贰拾万元罚款。
处理人北票市环境保护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13
标题辽宁能源:关于对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李秀峰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02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2年12月3日,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能源或公司)披露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称,时任副总经理李秀峰之子李雨宸于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10月28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股数60,000股,买入金额241,613元,累计卖出股数30,000股,卖出金额125,000元。累计获利11,837元,目前剩余30,000股未卖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的近亲属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据公司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全数上缴公司。
批复内容对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李秀峰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12-03
标题辽宁能源:关于公司高管亲属短线交易及致兼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能源”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李秀峰先生出具的《关于亲属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李秀峰先生之子李雨宸先生于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10月28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李雨宸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雨宸先生已主动将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全数上交公司。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2-11-24
标题辽宁能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267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10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10-25
标题关于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9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煤集团)为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审核报告》,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期间,公司通过子公司辽宁红阳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多次向控股股东沈煤集团提供资金用于银行倒贷,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累计达9.35亿元,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6.81%。上述资金已于2018年末全部偿还,期末无余额。资金占用期间,公司未收取任何占用费用。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向控股股东沈煤集团多次提供借款,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金额较大。公司与沈煤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3条、第1.5条、第2.4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林守信、赵光在任期内同时担任控股股东沈煤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负责公司和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总裁张兴东、时任财务总监巩方海、时任董事会秘书李飚,分别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财务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亦负有责任。上述有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对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时任董事长林守信、赵光,时任总裁张兴东,时任财务总监巩方海,时任董事会秘书李飚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6-25
标题红阳能源关于公司和控股股东收到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文件批号辽宁证监局[2019]18号、[2019]17号
批复原因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我局于2018年9月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你公司2018年年报中披露,2018年10月17日又发生被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金额为3亿元,并于当日归还。我局认为,上述资金占用行为没有经营实质,与之前发现的违规资金占用行为主体相同,性质相同。但在我局于2018年11月约见你公司相关人员就已经发现的资金占用问题进行谈话之时,相关人员明知以上事实已经发生,却并未如实向我局反映事实情况。 我局于2018年9月依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对你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阳能源)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非经营性占用红阳能源资金等问题。针对该问题我局于2019年1月3日对你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就上述检查中发现的资金占用问题,我局于2018年11月约见你公司相关人员了解具体情况。但相关人员在谈话过程中并未如实反映你公司在2018年10月17日又发生金额为3亿元的,对红阳能源的资金占用行为。
批复内容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对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4
标题红阳能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750号
批复原因2019年5月2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75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24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5月30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1-18
标题红阳能源关于公司和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辽宁证监局[2019]1号、[2019]2号、[2019]3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及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公司治理方面,你公司分别在人员方面、业务方面、财务方面未按规定与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煤集团)保持独立,具体表现为:你公司副总裁同时在沈煤集团担任安监局局长;沈煤集团通过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及经理办公会的形式研究你公司日常经营事项,干扰你公司的独立运营;沈煤集团通过设定财务指标及对你公司下属部门下达任务的形式,干扰你公司财务独立;二是在内部控制方面,你公司存在被沈煤集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你公司通过子公司多笔资金间接被沈煤集团非经营占用,并未收取任何资金占用费用,虽截止现场检查期间相关资金已全部返还公司,但该行为没有经营性实质,构成沈煤集团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
批复内容辽宁证监局对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辽宁证监局现责令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改正。责令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兼总裁、董事兼常务副总裁以及财务总监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其他专业机构举办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15日内将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我局。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21
标题红阳能源关于对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回复暨年报更正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674号
批复原因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批复内容现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2
标题红阳能源关于收到上交所年报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674号
批复原因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6月6日之前,对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披露,同时对2016年年度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1-27
标题红阳能源《关于红阳能源业绩预告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7年1月2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126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函相关问题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1-26
标题红阳能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126号
批复原因2017年1月2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12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1月26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7-27
标题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辽宁监管局[2012]8号
批复原因公司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7月在公司股改时承诺“为促进金帝建设做大做强,有效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沈煤集团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适时向金帝建设注入优质资产”。截至目前,该承诺事项尚未履行完毕。
批复内容辽宁证监局要求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沈煤集团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对该承诺事项的有关情况、未履行完毕的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整改措施作出公开说明。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3
标题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2008年对公司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辽证监上市字[2008]23号
批复原因一、关于红阳热电厂区内357.82万元简易建筑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整改措施。 二、关于厂区外526.91万元为灯塔市市民供暖修建的换热站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整改措施。
批复内容根据《通知》的要求,公司及所属红阳热电在与当地政府积极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提出以上整改问题的具体措施,并努力克服各种困难,在规定时间内解决884.73万元建筑房屋产权证问题。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23
标题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文件批号辽证监上市字[2007]78号
批复原因 1、公司董事会未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 2、公司总裁目前在股东单位担任行政职务; 3、公司尚未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批复内容 通过开展本次治理专项活动以及监管部门的帮助指导,公司在治理方面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明确了整改目标和措施,通过整改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提高了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的水平,进一步提高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规范运作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强了公司运作的规范性,对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公司将在此次专项治理活动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2-08-09
标题《责令整改通知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批复内容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1999-10-22
标题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挪用募股资金未予公告、虚假陈述
批复内容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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