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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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6-03
标题金牛化工:关于公司董事长非因本公司事项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9号
批复原因公司董事长郑温雅女士在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冀中能源”)任职期间,因冀中能源存在信息披露违规问题
批复内容将郑温雅女士作为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20万元罚款。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12
标题金牛化工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文件批号邢环县罚[2020]4号
批复原因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对公司子公司金牛旭阳进行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对排污管网及时巡查致使工业废水通过管道观察井溢出排至农田,未全部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属于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情形,认定金牛旭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决定对金牛旭阳罚款45万元和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邢台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6-15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18]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颜财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7月,“福建鸿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鸿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为“鸿腾一号”)成立。2016年10月,“福建鸿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鸿腾财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为“鸿腾财富”)成立。上述2支基金均系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均为福建鸿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腾资产)。颜财光于2016年10月进入鸿腾资产工作,并于2016年11月26日起担任“鸿腾一号”“鸿腾财富”基金经理兼交易员,负责投资决策、下单交易、风险控制,知悉相关交易信息。 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4月25日,颜财光操作本人开立于兴业证券晋江泉安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鸿腾一号”“鸿腾财富”,买入“三六五网”“经纬纺机”“航天通信”“金牛化工”“兴业股份”“天津港”6支股票,合计成交金额986,723.00元,盈利482.68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资料、电脑硬件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颜财光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82.68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2-06
标题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姚笑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河北证监局[2018]2号
批复原因经查,姚笑于2016年3月起至今任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化工)职工监事。作为公司监事,你分别于2016年8月31日及2016年10月31日买入金牛化工股票9,400股及14,400股,又于2016年12月15日卖出23,800股。
批复内容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监事不得从事短线交易的规定。鉴于你买卖股票涉及的金额较小,所得收益已主动上缴给金牛化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我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为加强警示教育,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1-10
标题金牛化工关于监事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姚笑先生自2016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监事,本届任期至2019年3月止。姚笑先生证券账户于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通过股票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票;截止公告日,姚笑先生不持有公司股票。 上述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之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等相关规定,构成违规减持。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监事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姚笑先生已主动向公司上缴其所得收益。 姚笑先生向公司说明情况:本人由于对家人告诫不足,导致了家人私自使用本人账户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姚笑先生表示,经过此次事件已深刻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以及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向公司全体股东道歉并积极上缴全部收益,接受上交所的处罚,保证今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股票交易。 经公司自查,姚笑先生的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11
标题金牛化工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答复事后审核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全文公告了《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4月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批复内容近日,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答复的事后审核意见,对相关问题的答复进行了补充,现将相关问题补充回复内容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01
标题金牛化工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333号
批复原因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于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全文公告了《关于对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有关承诺履行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3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向董事会全体董事进行汇报的同时,积极与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沟通并核实相关事项,现将回复内容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28
标题金牛化工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控股东有关承诺履行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333号
批复原因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东有关承诺履行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3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就上述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23
标题金牛化工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47号
批复原因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47号)(详见公司公告临2016-020,以下简称“《问询函》”),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在2016年3月21日之前对《问询函》进行书面回复。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向董事会全体董事进行汇报的同时,组织相关人员逐一对照和核实相关问题,现将回复内容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22
标题金牛化工关于延期回复上交所关于2015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47号
批复原因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47号)(详见公司公告临2016-020,以下简称“《问询函》”),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在2016年3月21日之前对《问询函》进行书面回复。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中介机构等各方共同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由于问询函涉及的内容较多,需要公司及中介机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无法在2016年3月21日前完成。目前,公司正积极协调各方推进《问询函》的回复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15
标题金牛化工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47号
批复原因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4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现有以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补充披露。 一、关于业绩扭亏相关事项的披露 二、关于行业性信息及相关经营事项的披露 (一)关于主营业务面临的经营风险 (二)主要业务子公司相关情况 (三)关于贸易业务相关情况 (四)关于供应商和客户相关情况 三、其他事项的披露
批复内容针对前述部分讨论与分析内容,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第二十一条要求,对于公司认为对所处行业不适用,或因其他原因确实无法披露上述条款所列信息,应说明无法披露原因。请你公司在2016年3月21日之前,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1-07
标题关于对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张树林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6]000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为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控股冀中能源,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   2015年11月23日下午股票收市后,公司通过本所信息披露直通车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拟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的提示性公告》,称“ 冀中集团正在筹划涉及冀中能源所持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的重大事项”。但公告中未披露此次股份转让的对象和数量。经我部提醒,公司当日披露了《补充公告》,公告称“冀中集团正在筹划受让冀中能源所持公司部分股权的重大事项,该事项可能导致冀中集团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对于前述公告,我部事后审核发现,公司公告备查文件显示,公司此次转让股份的比例为“29.40%~29.99%”,且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但公司在前述补充公告中未予明确披露。经我部发函督促,公司再次发布补充公告,披露了冀中集团拟受让公司股权比例以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情况。   公司对控股股东相关股权划转事项的披露不完整,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7条等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张树林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树林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1-27
标题*ST金化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1929号
批复原因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192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4日,你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部分股权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部分股权的补充公告》。经事后审核,现请你公司核实如下事项并对外披露。 一、你公司提交的公告备查文件显示,控股股东的本次股权转让为同一控制人下进行的持股层级调整,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且转让股份的比例已经明确,但公司在公告中未披露前述事项。请你公司说明未在公告中充分、及时披露前述事项的原因,并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二、请你公司提交关于股权转让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供本所启动内幕交易核查。 针对公司涉嫌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行为,本所将启动纪律处分程序。请你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之前落实前述要求,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向董事会全体董事进行汇报的同时,组织相关人员逐一对照和核实相关问题,现将回复内容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1-25
标题*ST金化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1929号
批复原因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192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4日,你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部分股权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部分股权的补充公告》。经事后审核,现请你公司核实如下事项并对外披露。 一、你公司提交的公告备查文件显示,控股股东的本次股权转让为同一控制人下进行的持股层级调整,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且转让股份的比例已经明确,但公司在公告中未披露前述事项。请你公司说明未在公告中充分、及时披露前述事项的原因,并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二、请你公司提交关于股权转让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供本所启动内幕交易核查。 针对公司涉嫌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行为,本所将启动纪律处分程序。请你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之前落实前述要求,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公司将就《问询函》中所提及的相关问题进行答复和说明,并及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7-09
标题*ST金化: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580号
批复原因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580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审核意见函》的具体内容如下: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一、关于冀中集团的前期承诺 二、关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业务情况 三、关于标的资产的行业及相关情况 四、关于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 五、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安排 六、关于财务数据有效性
批复内容公司将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审核意见函》中所提及的相关问题进行答复和说明,并及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5-22
标题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469号
批复原因2015年5月2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募投项目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046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提出以下问题: 一、请说明截止目前你公司向上述募投项目累计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和明细投入项目、募集资金专户的余额及专户管理安排。 二、请说明你公司终止上述项目后,对剩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三、公司在2015年4月17日披露的年报中多次披露“公司将积极推进40万吨PVC项目建设,以尽快实现装备水平升级和产业规模提升”,并称“预计续建40万吨/年PVC树脂工程项目在2015年10月份完工”等。你公司在年报披露时是否已经考虑终止上述募投项目?如是,请说明你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该终止计划的原因。如否,请说明你公司在年报后仅一个月提出终止上述募投项目的主要考虑,论证过程及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批复内容公司根据《问询函》中相关问题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1-12-20
标题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53号
批复原因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一、2004 年未披露提供担保 二、2005 年未披露提供担保 二、2006 年未披露提供担保 四、以前年度发生,延伸至调查期间未披露提供担保 五、沧州化工相关会计年度的期末净资产情况 六、沧州化工定期报告中披露的提供担保情况 七、相关人员参与、知悉担保事项的情况 八、定期报告签字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1、对沧州化工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2、对周振徳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3、对孙文育、张建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4、对于生春、曹建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5、对靳洪强、李晓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6、对丘创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7、对杨克磊、赵锡军、周衡龙给予警告。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1-12-06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周振德、孙文育等5名责任人员)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1]1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沧州化工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一、2004年未披露的提供担保情况 二、2005年未披露的提供担保情况 三、2006年未披露的提供担保情况 四、以前年度发生,延伸至调查期间未披露的提供担保情况 五、沧州化工相关会计年度的期末净资产情况 六、沧州化工定期报告中披露的提供担保情况 七、相关人员参与、知悉担保事项的情况 八、定期报告签字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认定周振德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认定孙文育、张建珍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认定于生春、曹建林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1-05-26
标题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文件批号处罚字[2009]2号
批复原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综合考虑有关涉案当事人的职位、职责,参与、知悉涉及担保事项的情况,对上市公司行为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情况,以及是否配合调查等情况,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一、认定沧州化工存在严重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 万元罚款。 二、认定时任沧州化工董事长周振德是沧州化工信息披露违法最主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 万元罚款、10 年证券市场禁入。 三、认定时任沧州化工董事、总经理孙文育,时任沧州化工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张建珍是沧州化工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20 万元罚款、5 年证券市场禁入。 四、认定时任沧州化工董事、副总经理于生春,时任沧州化工董事、副总经理曹建林是沧州化工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 万元罚款、3 年证券市场禁入。 五、认定时任沧州化工董事靳洪强、李晓华是沧州化工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 万元罚款。 六、认定时任沧州化工董事孙原、时任沧州化工独立董事丘创是沧州化工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 万元罚款。 七、认定时任沧州化工独立董事杨克磊、赵锡军、周衡龙是沧州化工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孙原、丘创、杨克磊、赵锡军、周衡龙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沧州化工、周振德、孙文育、张建珍、于生春、曹建林、靳洪强、李晓华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沧州化工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核成立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予以采纳。如果沧州化工及相关责任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沧州化工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 日内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联系人。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违法  公告日期:2007-08-17
标题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于生春、张建珍因涉嫌犯罪已经被司法机关批捕。
批复内容
处理人司法机关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6-12-26
标题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立案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涉嫌虚假陈述
批复内容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6-11-21
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周振德等公开谴责并认定相关责任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担保事项未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也未在临时报告及以前期间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中予以披露。2、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 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4-2006年期间为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累计担保发生额共计243,49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19%,其中被担保对象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2005年度的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也未在临时报告及以前期间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12-18
标题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巡检意见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冀证监函[2004]126号
批复原因与控股股东“五分开”不彻底;“三会一层”运作不规范;公司在2004年半年报中对与沧化(集团)科昱有限公司的交易前后披露不一致;
批复内容 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于2004年11月8日至11月13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4年11月23日发出冀证监函[2004]126号《关于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公司接《通知书》后,及时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了通报,并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大家学习和讨论,公司针对该《通知书》中所列问题,逐条制定了整改措施,并在2004年12月16 日举行的公司2004年第七次董事会上一致审议通过了此《整改报告》。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2-12-11
标题《限期整改的通知》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批复内容2002年9月9日至13日,中国证监会长春特派员办事处对我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于2002年10月15日向我公司发出了限期整改的通知。
处理人长春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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