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交昂

- 600530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1-08
标题ST交昂: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2023]40号、沪[2023]41号、沪[2023]42号、沪[2023]43号、沪[2023]44号
批复原因2023年4月29日,交大昂立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披露公司无法在2023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4日起停牌。2023年8月31日,交大昂立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综上,截至2023年4月30日,交大昂立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批复内容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嵇霖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夏三燕、夏景华、曹毅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1-0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40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2023]40号
批复原因2023年4月29日,交大昂立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披露公司无法在2023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4日起停牌。2023年8月31日,交大昂立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批复内容本局决定: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1-0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4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2023]41号
批复原因2023年4月29日,交大昂立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披露公司无法在2023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4日起停牌。2023年8月31日,交大昂立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批复内容本局决定:对嵇某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1-0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4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2023]4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交大昂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3年4月29日,交大昂立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披露公司无法在2023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4日起停牌。2023年8月31日,交大昂立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综上,截至2023年4月30日,交大昂立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批复内容本局决定:对夏某燕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1-0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43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2023]4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交大昂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4月29日,交大昂立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披露公司无法在2023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4日起停牌。2023年8月31日,交大昂立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综上,截至2023年4月30日,交大昂立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批复内容本局决定:对夏某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1-0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44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2023]4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交大昂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4月29日,交大昂立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披露公司无法在2023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4日起停牌。2023年8月31日,交大昂立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综上,截至2023年4月30日,交大昂立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批复内容本局决定:对曹某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0-25
标题ST交昂: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处罚字[2023]1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交大昂立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23年4月29日,交大昂立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披露公司无法在2023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4日起停牌。2023年8月31日,交大昂立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综上,截至2023年4月30日,交大昂立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批复内容本局拟决定: 一、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嵇霖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三、对夏三燕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四、对夏景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五、对曹毅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8-31
标题*ST交昂: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105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10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25
标题*ST交昂: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仍未披露年报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968号
批复原因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仍未披露年报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968号)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会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风险揭示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21
标题*ST交昂:关于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13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定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4月26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现多个事项涉及会计差错更正,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3年4月30日,公司仍未披露上述定期报告,导致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4日起停牌。停牌满两个月后,公司仍未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导致公司股票自2023年7月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目前,仍未披露上述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在整个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为市场高度关注。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且直至2023年7月3日仍未披露,导致公司股票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节严重。
批复内容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付昌年、夏玲燕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07-21
标题*ST交昂:关于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8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定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4月26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现多个事项涉及会计差错更正,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3年4月30日,公司仍未披露上述定期报告,导致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4日起停牌。停牌满两个月后,公司仍未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导致公司股票自2023年7月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目前,仍未披露上述定期报告。另经查明,2023年4月27日,公司时任董事嵇敏通过其个人微信发布,公司向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寄送《解除相关业务约定书的通知》的重要信息,上述事项于4月28日晚间对外公告。
批复内容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嵇霖,董事兼副总裁唐道清,董事兼财务总监曹毅,董事何俊、嵇敏、张文渊、赵思渊,独立董事刘峰、宋振华、王涛、李柏龄,监事徐军、蒋贇、乐晓华、朱莹政,副总裁周炯,副总裁兼联席代理总裁夏三燕,联席代理总裁夏景华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01
标题交大昂立: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再次敦促公司尽快披露定期报告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781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再次敦促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尽快披露定期报告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78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你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风险揭示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28
标题交大昂立: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监事会取消股东提案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76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10
标题交大昂立: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683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23年6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68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你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风险揭示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02
标题交大昂立: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637号
批复原因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你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风险揭示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5-25
标题交大昂立: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无法按期披露年报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596号
批复原因截至2023年5月24日,公司仍未披露经审计的2022年年报及2023年一季报,同时公司还未确定2022年年报审计机构。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会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风险揭示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5-16
标题交大昂立: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解除审计业务约定书及会计师事务所辞任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526号
批复原因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审计业务约定书及会计师事务所辞任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监管工作函回复工作,公司将根据《监管工作函》要求,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公开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5-13
标题交大昂立: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032023015号
批复原因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未按时披露年报)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你单位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29
标题交大昂立: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无法按期披露年报及解除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389号
批复原因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按期披露年报及解除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公司会继续和包括但不限于中兴华在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协商,尽快推进审计工作。公司在此向投资者表示歉意。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27
标题交大昂立: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报和2023年一季报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34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报和2023年一季报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公司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上述要求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工作。公司在此向投资者表示歉意,今后将充分重视定期报告披露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10
标题交大昂立:关于对庆元农帮菌业有限公司及上海益意贸易商行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024号
批复原因丽水农帮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丽水农帮)于2021年10月26日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交大昂立39,072,641股,占交大昂立总股本比例为5.01%。农帮菌业作为丽水农帮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控制丽水农帮,在交大昂立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为5.01%。2022年3月2日,农帮菌业通过协议方式向上海益意转让持有的丽水农帮6.25%的合伙企业份额。2022年3月29日,丽水农帮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农帮菌业不再是丽水农帮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益意成为2丽水农帮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交大昂立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加至5.01%。农帮菌业及上海益意未能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义务。直至2022年6月28日,交大昂立发布《关于丽水农帮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及合伙人变更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上述权益变动事项。
批复内容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庆元农帮菌业有限公司、上海益意贸易商行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14
标题交大昂立:关于公司股东原执行事务合伙人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3号、沪证监决[2023]4号
批复原因(一)农帮菌业:经查,你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6MA28J2RE3Y)存在以下问题:丽水农帮于2021年10月26日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交大昂立39,072,641股,占交大昂立总股本比例为5.01%。你公司作为丽水农帮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交大昂立拥有权益的股份为5.01%。2022年3月2日,你公司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持有的丽水农帮6.25%的合伙企业份额。2022年3月29日,丽水农帮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你公司不再是丽水农帮执行事务合伙人。你公司在交大昂立拥有权益的股份减少5.01%。但你公司在交大昂立拥有权益的股份减少超过5%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到2022年6月28日才予以披露。 (二)上海益意:经查,你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7MA1J36T89P)存在以下问题:丽水农帮于2021年10月26日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交大昂立39,072,641股,占交大昂立总股本比例为5.01%。2022年3月2日,你企业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丽水农帮6.25%的合伙企业份额。2022年3月29日,丽水农帮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你企业成为丽水农帮执行事务合伙人。你企业在交大昂立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加至5.01%。但你企业在交大昂立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加超过5%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到2022年6月28日才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庆元农帮菌业有限公司、上海益意贸易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10-29
标题交大昂立: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会决议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docx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260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07
标题关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576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9】057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7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5月10日之前,回复本问询函并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3-14
标题关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337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33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3月22日回复本问询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30
标题交大昂立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及控制权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847号
批复原因2018年8月6日,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及控制权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0847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立即将该工作函转发给相关股东,要求各相关股东就工作函中的问题给予回复。公司现将工作函涉及的问题整理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4-09
标题关于对葛剑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8]20号
批复原因葛剑秋:   经查,你自2015年6月25日起担任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常务副总裁,并于2017年4月20日离职。2017年4月24日,你转让持有的该公司股份62,500股。   上述转让股份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强化规范意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3-16
标题关于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裁葛剑秋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12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 葛剑秋,时任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常务副总裁。 经查明,葛剑秋自2015年6月25日起担任上海交大昂立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昂立或公司)董事兼常务副总裁,并 于 2017年4月20日离任,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2017年4月24日,葛剑秋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交大昂立股票62,500股,成交均价为6元/股。公司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裁葛剑秋在离职后半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的相关限制性规定。
批复内容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裁葛剑秋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1-26
标题关于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7]008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昂立或公司)存在关联借款未及时披露的违规行为。2014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昂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立实业)和上海昂立久鼎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立久鼎)向苏州兆元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兆元)合计提供借款1.09亿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13.24亿元的比例为。其中,昂立实业提供借款的累计发生额为8000万元,昂立久鼎提供借款的累计发生额为2900万元。另外,2012年度、2013年度、2015年度,昂立实业向苏州兆元提供借款累计发生额分别为4000万元、5500万元、5500万元,占公司2011年、2012年、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94%、3.74%、2.64%。经核实,苏州兆元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交大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产投)间接控制企业,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就其子公司于2014年度向苏州兆元提供关联借款事项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未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作为重大关联交易予以披露。另外,公司亦未就其子公司于2012年度、2013年度、2015年度向苏州兆元提供关联借款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公司关联借款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亦未及时披露,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0.2.4条、第10.2.5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公司董事长杨国平、时任财务总监王礼明(2007年10月-2015年6月)、时任董事会秘书(2011年6月-2015年6月)、财务总监(2015年6月至今)娄健颖、时任董事会秘书李红(2015年6月至今)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昂立实业系与苏州兆元其他股东按照持股份额提供同比例借款,均未向苏州兆元收取利息。昂立久鼎主营典当业务,于2014年向苏州兆元提供2900万元期限3个月的抵押担保借款,并按年利率8?收取贷款利息62.29万元。截至2016年9月,上述借款资金已全部收回。综合上述情节,可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酌情从轻处理。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公司董事长杨国平,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娄健颖,时任财务总监王礼明,时任董事会秘书李红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4-20
标题交大昂立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7]35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昂立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昂立久鼎典当有限公司2014年度向关联方苏州兆元置地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累计发生额1.09亿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但你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未按关联交易履行临时报告义务,未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作为重大关联交易予以披露。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昂立实业有限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2015年度,向关联方苏州兆元置地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累计发生额分别为4000万元、5500万元、5500万元,占公司相关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但你公司未按关联交易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1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当在2017年4月28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1-24
标题交大昂立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7]8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于2015年3月至12月,卖出持有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计1485万股,获得投资收益约1.96亿元,相关利润占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79%。你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至3月24日,卖出持有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计364万股,获得投资收益约2538万元,相关利润占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你公司对上述事项未通过临时报告及时披露,直至2016年4月2日才发布临时报告进行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1-21
标题关于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秘书李红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6]008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昂立或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择机减持所持兴业证券股份的议案》。2016年4月2日,公司发布的《关于减持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告》称,2015年度,公司累计出售所持兴业证券股票1485万股,对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1.52亿元,占2014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79%,并且导致公司2015年度扭亏为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资产出售事项应当及时披露,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6年4月2日才详细披露上述事项。 公司处置兴业证券股票事项,对公司2015年净利润影响重大,导致公司扭亏为盈,但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9.2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红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红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21
标题交大昂立关于《关于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之回复说明
相关法规《26号准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062号
批复原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06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并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作相应补充,同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我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要求,对所涉及问题组织各相关中介机构核查、讨论,现就相关问题做出回复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18
标题交大昂立关于对《问询函》延期回复暨继续停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26号准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062号
批复原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06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并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作相应补充,同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公司在收到审核意见后,积极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意见逐项核实。由于《问询函》中要求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的内容大部分涉及标的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标的公司为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相关回复内容还需标的公司的确认;中介机构还需履行其内部审核程序。鉴于上述原因,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对《问询函》的回复延期至2016年1月20日前。延期回复期间,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公司预计1月18日前完成回复说明,交标的公司确认,然后中介机构履行其内部审核程序,1月20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回复文件,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发布回复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13
标题交大昂立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26号准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062号
批复原因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06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并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作相应补充,同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正在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2-05-09
标题交大昂立关于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证监字[2012]124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2年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关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问询函》(沪证监字[2012]124号),要求对公司董事的任职信息以及与第三方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对于相关第三方公司的应收账款情况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等问题进行说明。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监局的要求,公司对年报所披露的信息以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全面仔细的核查,在2012年4月18日发布的2012-临04号《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及2012-临05号《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中作了详尽披露。公司对于第三方公司的应收账款情况进行了及时的分析和追讨,审慎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年报信息披露错误的问题,公司责成相关责任部门进行了认真总结。就上海证监局所关注的上述问题,公司于2012年5月9日向上海证监局作出《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证监字[2012]124号监管问询函的复函》,积极与上海证监局沟通并完成整改,解决上述问题。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涉讼  公告日期:2009-02-26
标题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前任高级管理人员兰先德、范小兵、叶文良三人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
批复内容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依法提起公诉。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标题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整改情况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证监公司字[2007]358号文
批复原因1、关于“公司部分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缺少会议记录、个别参会董、监事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的问题。 2、关于“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未有效运作”的问题。 3、关于“公司存在将大额资金拆借给参股公司及公司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余额过大的情况”的问题。 4、关于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转让下属参股公司上海风火轮物流有限公司的问题。
批复内容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