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粤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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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09
标题ST粤泰: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监管工作函后立即披露。退市相关工作对投资者影响重大,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工作函各项要求,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7
标题ST粤泰: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41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08
标题ST粤泰: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广东城启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1]0148号
批复原因城启集团未在收到有关破产清算的《民事裁定书》时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广东城启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10-11
标题ST粤泰: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树坪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120号
批复原因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相关事项前期披露不准确 (二)违规为控股股东的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及时披露关联方欠款逾期重大事项进展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杨树坪,公司时任总裁李宏坤、梁文才,时任财务总监徐应林、司小平,时任董事会秘书蔡锦鹭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24
标题ST粤泰:粤泰股份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1]63号
批复原因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系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股份)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持有粤泰股份20.24%的股份。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你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的《民事裁定书》,你公司后续将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你公司未在收到前述《民事裁定书》时及时主动告知粤泰股份董事会并配合粤泰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粤泰股份迟至7月19日才披露上述重大事项。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7-09
标题ST粤泰:粤泰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1]47号
批复原因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树坪、李宏坤、梁文才、蔡锦鹭、 徐应林、司小平: 经查,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股份或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 未及时披露关联方欠款逾期的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批复内容决定对粤泰股份、杨树坪、李宏坤、梁文才、蔡锦鹭、徐应林、司小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8
标题ST粤泰:关于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54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于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就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03-12
标题粤泰股份: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杨树坪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17号
批复原因一、 定期报告中关联关系披露不完整 二、 多项重大交易未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 收购款项支付和重大交易进展情况未及时披露 四、公司实控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杨树坪未报告股份变动情况,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杨树坪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3-12
标题粤泰股份: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杨树坪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17号
批复原因一、 定期报告中关联关系披露不完整 二、 多项重大交易未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 收购款项支付和重大交易进展情况未及时披露 四、公司实控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杨树坪未报告股份变动情况,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蔡锦鹭、时任财务总监徐应林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29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韩学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13号
批复原因韩学渊内幕交易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对韩学渊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11
标题粤泰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0]31号
批复原因一、杨树坪未报告股份变动情况,也未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杨树坪减持“粤泰股份”未履行报告和预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杨树坪对未向粤泰股份董事会报告持有“粤泰股份”发生较大变化的行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二、责令杨树坪对减持“粤泰股份”未履行报告和预披露义务的行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综上,责令杨树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6-20
标题粤泰股份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79号)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0]79号
批复原因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股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披露关联关系 二、关联方资金往来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变化及未按合同约定条件支付款项信息 四、重大交易事项未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粤泰股份、杨树坪、蔡锦鹭、徐应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06-20
标题粤泰股份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78号)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0]78号
批复原因一、关于转让沈阳地产项目形成3亿元投资收益事项。你公司于2017年9月通过子公司北京粤泰置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置地)向贾某及其控制的交易对方购买沈阳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安泰)100%股权,支付2亿元订金并以4.98亿元对价收购上海红星美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美凯龙)持有的对沈阳安泰债权,并指定孙公司香港ThinkSmartInvestmentsLimited(以下简称ThinkSmart)以受让香港维士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维士达)100%股权的方式间接持有沈阳安泰67.01%股权。2018年4月,在你公司持有沈阳安泰不到8个月后,公司公告终止收购,原值收回此前已支付的交易订金、债权转让款以及持有项目期间的投入款与回收款差额,同时将所持有的香港维士达100%股权以3亿元转让给天实安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实安德)。你公司因此项股权转让确认投资收益3亿元,对公司2018年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经查,你公司一直未与相关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依据交易双方签署的《框架协议》,出让方拥有终止交易的相关权利,且不需支付补偿;你公司持有沈阳安泰期间对项目无重大投入和支出,在终止收购时却获得受让方支付的3亿元补偿。此外,天实安德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ThinkSmart支付3亿元股权转让款,而是支付给注册在香港的东海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公司)。东海公司系由你公司原副总裁刘某东任法人代表、刘某东和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树坪亲属共同持股的公司,东海公司收到3亿元股权转让款后,你公司未提供相关款项用途,也未能提供有效的收款证明。二、关于收购海南房地产项目事项。你公司于2017年7月和2018年5月分别以10亿元和10.9亿元向张某超及其控制的交易对方收购海南“滨江花园”“福嘉花园”和“湖湾小区”项目。经查,你公司支付的项目转让款中有7.12亿元最终流向粤泰股份控股股东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控股):一是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你公司在未满足项目转让协议约定付款条件的情况下,对外支付“滨江花园”项目转让款4.67亿元,其中3.62亿元通过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树坪亲属控制的广州荔弘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荔弘)划转至粤泰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等公司关联方,并最终流入粤泰控股。二是2018年4月至5月,你公司向交易各方共同指定的、由粤泰股份子公司总经理出任法定代表人的海口川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川池)支付项目转让款3.5亿元,海口川池收到上述款项当天立即将款项全部支付给粤泰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等公司关联方,并最终流入粤泰控股。三、关于嘉盛大厦基坑工程项目资金往来及核算事项。2018年12月,你公司以支付嘉盛大厦“2012年基坑围护锚杆工程、基坑支护加固工程”款项名义分多次向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白建筑)支付资金合计1.6亿元,电白建筑通过茂名市电白区群力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白劳务)将约1.49亿元转账至粤泰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等公司关联方。上述关联方将收到的款项再转入西藏众汇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汇盈)、关联方广州粤城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城泰矿业)等公司,众汇盈、粤城泰矿业等公司将收到的款项共计10,745万元作为偿还应付你公司的江门碧海银湖项目收购预付款、茶陵县明大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大矿业)回购及往来款再支付给你公司。此外,粤城泰矿业于2019年3月代粤泰控股偿还明大矿业应付你公司的往来款5,283万元,相关资金经你公司通过电白建筑、电白劳务转出至粤泰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等公司关联方。检查还发现,嘉盛大厦基坑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所需批文均为2015年取得,2011年至2013年嘉盛大厦工地一直作为停车场对外出租,期间电费支出稳定在较低水平,与2015年基坑工程项目施工后骤增的电费支出差异明显,经审计的嘉盛大厦2011年至2013年开发成本也没有列支基坑工程相关施工成本。综上,你公司有关嘉盛大厦“2012年基坑围护锚杆工程、基坑支护加固工程”项目及相关成本列支的真实性存疑。
批复内容你公司未如实、充分向我局反映上述事项所涉交易全面情况及有关资金用途。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18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汪公元)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0]2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汪公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汪公元控制使用证券账户的情况 (一)“黄某林”“王某”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二)证券账户的资金划转情况 (三)汪公元控制使用“黄某林”“王某”账户的情况 二、汪公元交易“粤泰股份”的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汪公元违法所得24.25万元,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10
标题粤泰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文件批号处罚字[2020]40号
批复原因2020年6月8日,公司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树坪先生的通知,杨树坪先生于2020年6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40号)。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拟对杨树坪先生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01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海东)〔2020〕9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0]9号
批复原因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陈海东控制“陈海东”“邵某坚”证券账户,在短时段内利用资金优势,以明显高于市场成交价的申报价格,集中大量连续申报买入“民丰特纸”等6只股票,待股价拉升后立即反手卖出,影响“牧高笛”“剑桥科技”“粤泰股份”“电魂网络”“民丰特纸”“弘业股份”等6只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陈海东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批复内容一、对陈海东操纵“牧高笛”股票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陈海东操纵“剑桥科技”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0,717.50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陈海东操纵“粤泰股份”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8,268.49元,并处以816,536.98元罚款。 四、对陈海东操纵“电魂网络”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3.22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五、对陈海东操纵“民丰特纸”股票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六、对陈海东操纵“弘业股份”股票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综上,对陈海东没收违法所得519,169.21元,并处以2,316,536.98元罚款。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1-02
标题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杰、陈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2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19]122号
批复原因一、未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对整个测试期间进行测试。 二、未就识别的控制缺陷与企业沟通。 三、未取得经审计对象签署的书面声明。 四、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五、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并在收到我局本警示函的一个月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23
标题关于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313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同月26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09-17
标题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树坪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7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8年6月21日,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杨树坪增持计划公告显示,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杨树坪计划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控股)或其一致行动人自2018年6月21日起9个月内(即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增持金额不低于4亿元、不超过10亿元的公司股票。2019年3月21日,公司披露终止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实控人杨树坪在增持计划期限内,并未通过粤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按前期承诺履行增持义务,增持计划的完成率为0。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面向全市场公开披露的增持计划,涉及全体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判断,可能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影响,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相关承诺主体应当根据自身资金实力、履行能力等,审慎确定增持规模,一旦作出增持计划并对外披露,理应严格遵守、及时履行。而在增持计划披露后,实际控制人杨树坪未按计划通过粤泰控股或其一致行动人履行增持承诺,一股未增,其前期披露增持计划明显不审慎,严重误导投资者投资决策。
批复内容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树坪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8-22
标题粤泰股份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总调查字190233号
批复原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树坪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杨树坪先生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4-11
标题粤泰股份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19]26号
批复原因杨树坪: 经查,我局发现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6月20日,你通过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股份或公司)发布增持公告称,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计划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一致行动人自2018年6月21日起9个月内(即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增持金额不低于4亿元,且不超过10亿元公司股票。但截至增持计划到期日(2019年3月20日),你并未履行承诺增持公司股票。2019年3月21日,你通过粤泰股份发布控股股东终止增持计划的公告,决定终止实施本次增持计划。你未在承诺期内完成增持粤泰股份股票计划,且未提出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提交粤泰股份股东大会审议,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五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监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违反承诺行为再次发生。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20
标题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8]007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8年2月27日,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股份或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公司拟向关联方江门市乐活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乐活)及西藏粤丰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丰源)等第三方发行股份收购江门市碧海银湖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海银湖)100%股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2月27日起连续停牌。停牌近三个月后,公司于5月23日发布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告,称由于对碧海银湖预估值的差异导致粤丰源等交易对方不接受发行股份的方式作为本次交易对价支付方式,公司拟终止重组事项,改为以现金方式收购碧海银湖60%股权。公司股票自6月5日起复牌。后于7月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公司需要重新调整未来资金使用计划,终止现金收购碧海银湖股权事项。根据公司问询函回复公告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杨树坪原通过江门乐活持有碧海银湖100%股权,于2018年2月3日筹划碧海银湖增资引入粤丰源等股东事项,距公司2018年2月27日启动重组程序停牌时间不足1个月。并且于重组停牌后2个月才完成上述增资方的增资事宜。综上,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杨树坪,原已持有收购标的碧海银湖100%股权,其对该项标的是否拟注入上市公司、是否需对标的进行增资,理应做出审慎判断,并充分考虑标的资产增资事项对重组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再行决定是否启动上市公司重组筹划事项。但其在明知标的公司股权架构处于调整期、并且可能对重组事项造成影响的情况下,仍仓促主导启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司也未就此做出充分风险提示。此后,公司股票停牌达3个月,重组事项仍告终止,对公司投资者正当的交易权利造成不利影响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公司董事长杨树坪、董事会秘书蔡锦鹭给予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06
标题粤泰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662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于2018年6月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66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6月9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23
标题关于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608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608号。
批复内容请财务顾问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2
标题粤泰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497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49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21日之前,回复上述事项并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03
标题粤泰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017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于2018年1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销售合同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01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1月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26
标题粤泰股份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195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19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书面回复,现将相关回复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19
标题粤泰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195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19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9月22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07
标题粤泰股份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219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送转等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21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书面回复,现将相关回复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01
标题粤泰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暨停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219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送转等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21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3月3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08
标题粤泰股份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相关框架协议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第九十七号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915号
批复原因2016年8月4日,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相关框架协议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1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经公司积极组织有关各方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函进行核实和回复,现就上述问询函所提出的各项问题具体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06
标题粤泰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签订相关框架协议的公告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第九十七号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915号
批复原因2016年8月4日,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相关框架协议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1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交易所要求本公司在2016年8月5日之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将积极组织有关各方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函进行核实和回复,同时按照要求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7-26
标题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树坪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6]005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6年7月1日,部分媒体刊登了《东华实业更名粤泰股份三年目标100亿》的文章。报道中称,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杨树坪在2016年6月25日举行的关于公司更名的全国记者招待会上表示,公司未来3年的销售额将达到100亿元。 2016年7月2日,公司披露澄清公告,称该言论只是杨树坪本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期望,不代表公司立场。上述未来三年100亿元的销售金额未经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详细规划论证,且公司也从未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未来三年的销售金额进行预测。 上市公司的业绩预测信息属于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和客观,并由上市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杨树坪作为公司董事长,在相关预测性信息未经公司详细论证的情况下,以媒体发布会的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披露与公司经营状况相关的财务信息,且披露预测性信息不准确、不客观。 杨树坪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6条、第2.14条和第3.1.4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树坪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8
标题粤泰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6]0497号
批复原因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监函【2016】0497号)。
批复内容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要求,为了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就2015年年度报告进一步补充披露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2-23
标题关于对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6]001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5年8月25日,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实业”或者“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2015年10月22日,公司披露重组进展公告,称公司于10月20日与北京中山国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国富”)签订《丰盛胡同项目收购合作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拟收购持有该项目的北京万联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中天”)100%股权。公司同时披露称,中山国富目前已全面负责丰盛胡同地块项目的收购工作。 经进一步核实,万联中天确认未授权中山国富全面负责丰盛胡同项目的收购工作,万联中天全体股东也确认未有对外转让万联中天股权的协议或安排、未与东华实业接洽、协商或者委托授权其他主体与东华实业协商万联中天的股权转让事宜。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未核实相关书面证明文件、未核实谈判对方谈判资格,其信息披露依据不充分。 另外,《意向书》显示,公司应当在该协议签订后提供1亿元合作保证金,《意向书》在合作保证金到帐之日起生效。但是公司在披露签订《意向书》的公告中未披露协议生效条件,未提示可能因公司不支付保证金导致协议不能生效的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未审慎核实谈判对方的谈判资格,其信息披露依据不充分;未披露《意向书》的关键条款,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6条及第2.7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杨树坪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谈判代表未核实谈判对方资质,公司董事会秘书蔡锦鹭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对信息披露文件未严格把关。二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树坪和时任董事会秘书蔡锦鹭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1-12
标题东华实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监管局[2016]1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实业或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存在以下不准确、不完整的问题; 一、2015年10月20日东华实业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10月21日关于重大重组的进展公告中披露“北京中山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即北京万联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中天)唯一指定的项目收购公司北京方圆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的大股东,目前已全面负责丰盛胡同地块项目的收购工作”。但是,东华实业未对上述公告信息进行核实及取得有关书面证明文件,万联中天确认未指定方圆公司为丰盛胡同地块项目收购公司、未授权中山国富全面负责该项目的收购工作,万联中天全体股东确认未有对外转让万联中天股权的协议或安排、未与东华实业接洽、协商或者委托、授权、通过任何主体与东华实业接洽、协商过万联中天股权转让或项目收购事宜。东华实业上述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性的问题。 二、东华实业与中山国富签订《丰盛胡同项目收购合作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中约定:“本意向书签订后,甲方(即东华实业)需提供合作保证金人民币1亿元。”、“本意向书经甲方董事会审核通过后,自甲乙双方(即东华实业与中山国富)签字盖章且保证金到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但是,东华实业2015年10月20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10月21日、10月28日两次关于重大重组的进展公告中均未完整披露《意向书》的生效条件,未完整披露东华实业支付保证金属于《意向书》生效条件之一,亦未提示东华实业不支付保证金将导致《意向书》不能生效的风险,东华实业上述信息披露内容存在不完整的问题。
批复内容东华实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杨树坪、蔡锦鹭分别作为东华实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对公司上述违规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东华实业及杨树坪、蔡锦鹭予以警示。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8-10
标题关于对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董事会秘书蔡锦鹭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5]004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实业或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发布《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称公司将于2015年7月3日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集团)。公司发布该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前,粤泰集团未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履行向东华实业董事会及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也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进行备案,并申请锁定其所持东华实业股份。 粤泰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4条、第8.2.5条有关规定。公司董秘蔡锦鹭未勤勉尽责,未提醒粤泰集团相关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且协助其发布了前述公告,对此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董事会秘书负责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规定的要求。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及时任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蔡锦鹭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14
标题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1月27日,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披露了2014年年度报告。公司需对有关内容进行补充。
批复内容经广东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并结合相关准则要求,公司对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稽查  公告日期:2014-09-13
标题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并购重组申请被暂停审核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接中国证监会的通知,因参与本次重组的有关方面涉嫌违法被稽查立案。
批复内容我公司并购重组申请被暂停审核。目前未收到对上市公司的立案调查通知书。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告  公告日期:2014-06-16
标题粤泰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14]18号
批复原因2014年6月16日,广东证监局向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18号)。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警告。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5-10
标题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意见的回复及2013年度报告补充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247号
批复原因上海证券交易指出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存在相关问题,要求公司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247号)的要求,公司对2013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及补充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4-22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3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东监管局[2014]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桂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东华实业是一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8.84%),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为杨某某。 2012年底,东华实业聘请该公司前董事会秘书李某某为公司副总经理,公司董事长杨某某授权其具体负责向公司关联方购买房地产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资产重组)相关工作。 2013年6月底,李某某向杨某某汇报房地产融资政策有可能放开,杨某某指示其尽快启动本次资产重组。 2013年7月6日,杨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在北京开会,会上大体确定了本次重组资产的范围、总体估值、对价支付方式和选聘中介机构的基本原则等问题,决定由李某某会同陈某某负责本次资产重组相关工作,以及实时监控股价波动情况并在适当时机提议公司向交易所申请停牌。 2013年7月17日,李某某和陈某某发现公司股价出现不利因素后向杨某某请示停牌。当天收市后,东华实业发布公告,称因“重大事项”自即日起公司股票连续停牌。9月17日发布延期复牌公告,称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向关联方购买房地产资产的方式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二、桂芳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情况 苌某某及其所在的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中介参与了东华实业本次资产重组事项。苌某某在与李某某磋商本次资产重组服务合同期间,不晚于2013年7月14日知悉了本次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桂芳为苌某某的配偶,桂芳在与苌某某共处时非法获取了东华实业本次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桂芳利用其本人名下证券账户,于2013年7月16日和7月17日,合计买入东华实业股票103,199股,成交金额共计617,656.11元,于2013年12月26日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后,实际获利64,985.1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东华实业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桂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人员手机通话记录、询问笔录及电脑查勘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东华实业本次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为2013年7月6日至7月17日。桂芳非法获取了东华实业本次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利用其本人名下证券账户连续买入东华实业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桂芳违法所得64,985.11元,并处以64,985.11元罚款。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4-01-2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14]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联银资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2年5月9日至6月4日,联银资讯将其银行账户中的35,000,000元转至深圳市银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湾数码)的证券账户,将29,820,000元分别转入谢家润、谢某新、谢某如、王某和朱某某证券账户。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联银资讯利用银湾数码、谢家润、谢某新、谢某如、王某和朱某某证券账户,使用上述合计64,820,000元资金,共买入“东华实业”股票10,107,222股,买入金额合计64,817,825.88元,卖出该股票金额合计86,545,425.42元,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21,174,711.0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档案,相关合同、协议,相关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相关手机及电脑IP和MAC地址、硬件信息,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对联银资讯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时任联银资讯总裁谢家润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联银资讯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174,711.04元; 二、对谢家润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12-31
标题粤泰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2]1438号
批复原因2012年4月10日,公司发布2011年年报,201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28万元,较201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84.33%,但公司未在2012年1月31日前发布业绩预告。上交所出具《关于对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杨树坪等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通知》(上证公函〔2012〕1438号)。
批复内容公司组织了财务人员的专门培训,并在以后的历次年度报告的预审计阶段重点加强与审计机构的事前沟通,以杜绝上述同类型事件的再次发生,自2011年年度报告至今,公司并未再发生类此事件。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7-06
标题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公司例行现场检查中发现需改进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广东监管局[2012]16号
批复原因一、检查中发现的关于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关于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关于会计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管理层非常重视这次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并针对本次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积极制订工作方案,分析排查问题,并逐项落实整改。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3
标题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关于公司部分对外投资未能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披露的问题。 2、公司章程剥夺了中小股东行使征集投票权的权利以及未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问题。 3、尚未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未及时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财务管理制度的问题。 4、公司部分董事会议资料不全的问题。
批复内容今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此次治理专项活动的基础上,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提高公司质量,提升企业竞争力,把治理专项活动推向深入,促进公司更快更好地发展。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1
标题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函[2007]602号
批复原因 1、关于公司部分对外投资未能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披露的问题。 2、关于公司章程有待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3、关于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4、关于董事会运作有待进一步规范的问题。
批复内容今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运作的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治理活动中提出的各项整改计划,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推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2-28
标题巡回检查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法人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遗漏、部分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及披露不当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广州证券监管办公室于2002年11月11日至15日对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进行了例行巡回检查,并于2003年1月22日向本公司发出了《关于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整改通知》")。本公司认为:贵办此次对我公司的巡检,极大地提高了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全面理解和认识,对我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具有深刻的影响。公司董事会非常感谢证券监管部门对我公司的检查和督促,将以此为契机,认真进行自查和落实整改措施,本公司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规范运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财务管理、努力改善经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
处理人广州证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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