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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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8-16
标题南京聚隆:关于公司监事配偶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徐晓燕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配偶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获悉监事徐晓燕女士的配偶成国栋先生分别在2023年8月3日、2023年8月10日、2023年8月16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票,2023年8月15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经核实,徐晓燕女士对本次交易情况不知情,在配偶成国栋先生短线交易涉及的时间前后亦未告知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及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故意。本次短线交易系成国栋先生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买卖公司股票是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徐晓燕女士对于未能对其近亲属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成国栋先生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并共同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06
标题南京聚新锋新材料有限公司受到南京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江宁区大队罚款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文件批号宁江公(消)行罚决字[2019]0058号
批复原因机械设备故障导致内部温度过高引燃内部可燃物起火成灾。
批复内容对南京聚新锋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处理人南京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江宁区大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06
标题南京聚新锋新材料有限公司受到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处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宁环罚[2019]15340号
批复原因南京聚新锋破碎作业在车间进行,产生的粉末未经收集处理,直接在车间排放,车间地面及窗户粉尘较重;南京聚隆现场有一原料分筛工序,分筛作业露天进行,作业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露天排放,现场地面粉尘较重,环境较差。
批复内容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元整。
处理人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06
标题南京聚新锋新材料有限公司受到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罚款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文件批号(苏宁江)应急罚[2021]352号
批复原因聚锋新材的拉毛机转动部位缺少防护挡板,企业存在安装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
批复内容对聚锋新材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元的处罚
处理人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7-14
标题关于对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30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17
标题关于对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1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10
标题关于对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3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8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7-24
标题南京聚隆:关于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0]64号
批复原因经查,3月7日,南京聚隆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为支援应对疫情的防控防治,公司复工后积极组织技术攻关团队,于近日开发出聚丙烯熔喷专用料通用型和抗菌型两大系列,是可适用于口罩生产的原材料。目前公司聚丙烯熔喷专用料已有部分量产,后续将有所增加。”
批复内容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南京聚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7-24
标题关于对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聚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0年2月28日,南京聚隆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文章称,公司成功开发出可用于医用口罩的无纺布用聚丙烯熔喷专用料系列产品,并在文章留言中回复称“目前该系列料已经量产,日产量50T,后续会继续增加产能”。2月28日至3月5日期间,南京聚隆在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回复投资者关于聚丙烯熔喷专用料是否用于口罩生产、是否开始量产、日产量等相关提问时表示,南京聚隆近日开发出的聚丙烯熔喷专用料可以应用于口罩生产,已部分量产且有销售。3月6日,南京聚隆披露《股价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目前聚丙烯熔喷专用料已有部分量产,后续将有所增加。根据南京聚隆于3月9日披露的《股价交易异常波动的补充公告》以及3月10日披露的对本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南京聚隆2月26日开发出聚丙烯熔喷专用料产品,目前具备50吨/天的产能,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规模偏小,占南京聚隆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大,对南京聚隆主营业务不会产生重大影响。随着国内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缓解及业内聚丙烯熔喷专用料供应量的增加,市场上聚丙烯熔喷专用料供应紧张情形将有效缓解,后期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南京聚隆未在微信公众号、互动易回复中客观、完整地反映聚丙烯熔喷专用料业务的实际状况,于3月6日在《股价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仍未能客观、完整地披露聚丙烯熔喷专用料业务的实际状况、对业绩的具体影响并提示相关风险,直至3月9日、3月10日披露的《股价交易异常波动的补充公告》、对本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才予以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一、对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曙阳、总裁陆体超、董事会秘书罗玉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21
标题关于对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172号
批复原因收购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17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6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3-08
标题关于对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4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4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3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6-20
标题关于对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南京高达梧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78号
批复原因截至2019年2月1日,你企业持有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聚隆”)6.25%的股份。你企业于2月1日披露减持计划,拟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800,000股南京聚隆股票,占总股本比例为1.25%。3月1日-6月10日,你企业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807,500股,占总股本比例为1.262%,超出减持计划7,500股,涉及金额208,547元,违反公开发行时所作“每年减持不超过所持有南京聚隆股份数量的20%”的承诺。本次减持后,你企业持有南京聚隆股份的比例下降至4.988%,在持股比例下降到5%时,你企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南京聚隆股份。
批复内容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2.11条、第11.8.1条、第11.11.1条、第11.11.2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1.2条、第4.1.4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你企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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