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联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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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4-08
标题奥联电子: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4]34号
批复原因一、奥联电子关于钙钛矿业务信息的披露情况 2022年12月9日,奥联电子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钙钛矿投资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奥联投资有限公司与自然人胥明军共同出资设立奥联光能并签署《投资合作协议》,拟从事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及制备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等。2023年2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67号),要求结合公司相关技术、资金、资质,胥明军的履历、背景、既往工作研究成果等,详细说明奥联光能从事相关业务的方式、方法及可行性等情况。2023年2月13日,奥联电子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回复》)。 二、奥联电子披露的胥明军在钙钛矿领域的业绩存在误导性陈述 (一)关于胥明军在钙钛矿行业主要业绩的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 (二)关于胥明军及团队的核心竞争力的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
批复内容一、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陈光水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薛娟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胥明军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傅宗朝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六、对蒋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2-08
标题奥联电子: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4]8号
批复原因一、奥联电子关于钙钛矿业务信息的披露情况 2022年12月9日,奥联电子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钙钛矿投资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奥联投资有限公司与自然人胥明军共同出资设立南京奥联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联光能)并签署《投资合作协议》,拟从事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及制备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等。 二、奥联电子披露的胥明军在钙钛矿领域的业绩存在误导性陈述 (一)关于胥明军在钙钛矿行业主要业绩的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 (二)关于胥明军及团队的核心竞争力的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
批复内容我会拟决定: 一、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陈光水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薛娟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胥明军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傅宗朝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六、对蒋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26
标题关于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25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05-12
标题奥联电子:关于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3]40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联电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2年12月9日,奥联电子披露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海南奥联投资有限公司拟与自然人胥明军共同出资设立南京奥联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联光能),合作开展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及其制备装备的研发、生产、制备、销售等。2023年2月13日,奥联电子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显示,胥明军于2020年5月至2022年3月在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众能)担任顾问;在钙钛矿行业主要业绩包括:指导完成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工艺设备设计;指导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最高认证效率达到16.8%。奥联电子于2022年12月19日在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发布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显示,胥明军作为奥联光能总经理参加了奥联电子2022年12月16日举办的特定对象调研活动,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提及了胥明军前述部分履历。2022年12月12日至2023年2月20日期间,奥联电子股价大幅上涨,最高涨幅超过200%。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奥联电子于2022年12月披露拟设立孙公司,与胥明军合作开展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及其制备装备的制造销售业务,其在调研会议、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以及《回复公告》中多次提及的胥明军履历,与华能清能院及杭州众能发布的澄清声明显示的胥明军相关履历不符,奥联电子未能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有效审核,导致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华能清能院及杭州众能发布澄清声明后,奥联电子股价大幅下跌,2月21日至23日跌幅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引发市场广泛关注、质疑,市场影响恶劣。
批复内容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光水、时任总经理傅宗朝、代理总经理蒋飚、董事会秘书薛娟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对外投资交易合作方胥明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2-23
标题奥联电子: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102023001号、证监调查字0102023061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2-21
标题关于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8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2-10
标题关于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6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5-09
标题关于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3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13
标题关于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军胜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9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2-11
标题关于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1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报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6-04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文聪)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9]53号
批复原因刘文聪于2011年6月通过证券交易与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考试,并先后在多家证券公司任职。2017年1月4日,刘文聪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广州站前路证券营业部签订劳动合同,后于2017年1月14日取得执业证书。 刘文聪在方正证券执业后,继续借用“朱某明”账户持有、买卖股票。2017年1月14日至4月20日,“朱某明”账户先后交易12只股票,综上,“朱某明”账户在涉案期间买入成交11,848,968.00元,卖出成交12,985,826.12元,累计买卖金额24,834,794.12元,最终亏损362,494.14元。根据刘文聪的出资比例,归属于刘文聪的累计买卖金额为4,835,058.21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任职材料、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资料、证券交易所提供数据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文聪借用“朱某明”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关于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内参与股票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刘文聪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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