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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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10-20
标题关于对何德平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3]968号
批复原因新美星于2023年5月23日披露公告显示,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在新美星2016年4月上市前,上海海得泽广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海得泽广)代何德平及其配偶黄秀芳持有新美星80万股股份,占新美星上市时总股本的1%;上市后,该部分股票继续由海得泽广代持。何德平隐瞒上述代持情况,导致新美星2016年至2018年披露的部分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不准确。
批复内容对何德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5-16
标题关于对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0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1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何德平等5人)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3]2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何德平、黄秀芳、蒋维、毛明土、李传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当事人合谋及分工情况 (一)何德平、黄秀芳向蒋维提供保证金,委托蒋维进行“市值管理” (二)蒋维陆续联合毛明土、李传武共同合谋操纵“新美星” 二、账户控制情况 三、账户组操纵“新美星”情况 四、何德平信息披露违法的相关情况
批复内容1.就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何德平、黄秀芳、蒋维、毛明土、李传武没收违法所得47,835,571.55元,并处以47,835,571.55元罚款,其中,对何德平、黄秀芳罚款23,917,785.79元,对蒋维罚款11,958,892.88元,对毛明土、李传武分别罚款5,979,446.44元。2.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何德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13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何德平)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3]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何德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当事人合谋及分工情况 (一)何德平、黄某芳向蒋某提供保证金,委托蒋某进行“市值管理” (二)蒋某陆续联合毛某土、李某武共同合谋操纵“新美星” 二、账户控制情况 三、账户组操纵“新美星”情况 四、何德平信息披露违法的相关情况
批复内容对何德平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25
标题新美星: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32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15
标题关于对上海胤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1]173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在持有新美星股票比例达到5%时,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通知新美星予以公告,也未在上述期限内停止买卖新美星股票。直至2020年10月15日,你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2020年12月3日更正。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06
标题新美星: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21]108号
批复原因1、涉嫌操纵“新美星”情况 2、何德平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相关情况
批复内容1、就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何德平及其他四位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7,835,571.55元,并处以143,506,714.65元罚款,其中,何德平及其中一位当事人承担50%罚款即71,753,357.33元。 2、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何德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3、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何德平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0-13
标题新美星: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1]124号
批复原因何云涛: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截至2019年11月3日,你与一致行动人何德平、建水县德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星)66%的股份。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12月22日期间,你们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新美星股份,持股比例降至62.8912%。2021年5月31日,你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新美星592万股股份,导致你们的持股比例降至60.8939%,累计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1061%。你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新美星的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买卖,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07-30
标题新美星: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何德平先生的通知,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因其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7-05
标题关于对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何云涛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9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02
标题关于对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胤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27号
批复原因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星”)于2020年12月3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显示,截至2020年9月27日,你公司管理的系列基金合计持有新美星股票12,783,458股,占新美星总股本的4.31%;2020年9月28日,上述系列基金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新美星股票3,210,000股,持股比例合计达5.40%;截至2020年10月9日,上述系列基金合计持有新美星股票14,550,258股,持股比例降至4.91%。你公司在持股比例达到5%及降至5%以下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也未停止买卖新美星股票,直至2020年10月15日才履行报告及披露义务并于12月3日予以更正。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10-15
标题新美星: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披露了《关于股东持股比例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于同日披露了上海胤狮提交的《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海胤狮于2020年9月2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3,2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30%,此次增持后,上海胤狮累计持有公司股份17,077,0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615%。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12日,上海胤狮由于操作失误构成了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上述所得收益1,967,376.39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上海胤狮将全数上交公司。上海胤狮此次买卖操作为非主观故意违规操作,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并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现就本次操作失误构成的短线交易给上市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上海胤狮表示今后将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3、公司董事会同时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重申了股份变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09
标题新美星: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1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6-11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匡建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8]29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作为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星或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在2018年3月2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预案等议案期间买入该公司股票,成交1800股,交易金额为4.77万元,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情形。同时,你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隐瞒内幕交易的事实,导致公司有关调查结果的披露信息不真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你上述内幕交易成交金额、获利不大,且承诺将所得收益上缴给公司,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3-21
标题新美星:关于公司独立董事配偶窗口期买入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独立董事匡建东先生的配偶钱一新女士因其操作失误,通过自己的证券账户于2018年3月20日买入公司股票1,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成交均价26.48元,交易金额人民币47,664.00元。上述买入的公司股票尚未卖出,暂未产生收益。鉴于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及业绩预告公告前10日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1、公司已对钱一新女士详细讲解关于“窗口期”等相关概念和规定,钱一新女士本人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事件,同时,就本次窗口期买入公司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2、钱一新女士承诺:本次买入的1,800股新美星股票自买入之日起自愿锁定12个月,并且将未来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3、公司后期将逐步扩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的培训范围及培训力度,坚决杜绝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公司董事会已通报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求上述人员立即开展自己及配偶证券账户的自查,并要求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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