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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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28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63号
批复原因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追溯调整2019年度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上述事项反映出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确保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14
标题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87号
批复原因2023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业绩预告》显示,2022年公司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1,600万元至2,400万元。4月28日,你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公司净利润为亏损100.2万元。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22
标题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21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10
标题深圳市任网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南税罚[2020]7号
批复原因深圳市任网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丢失发票
批复内容被处以罚款1,250元
处理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8-04
标题任子行:关于监事亲属窗口期卖出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监事傅昭阳先生的配偶赵会芳女士于2021年8月3日在二级市场卖出公司股票2,000股,交易均价为11.99元/股,交易金额为23,980元。公司此前已预约2021年8月30日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赵会芳女士上述交易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则中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并要求各相关人员自身及其亲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03
标题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3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8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16
标题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25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5-25
标题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根据任子行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因收购标的苏州唐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数码”)游戏业务违规经营、金融资产核算不规范、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关键指标设定不合理、部分会计确认存在跨期情形等问题,任子行对2016年度至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分别调整2016年度至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46,073.87万元、-4,023.04万元、7,529.29万元,调整金额占调整后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131.19%、36.90%、35.11%。
批复内容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景晓军、总经理沈智杰,时任财务总监钟海川、张晓辉、杨志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12-10
标题关于对赣州翊峰基业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立鼎信和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洪志刚、余冲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赣州翊峰基业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立鼎信和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洪志刚、余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12月24日,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披露以自筹资金4.10亿元收购赣州翊峰基业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翊峰基业”)、赣州立鼎信和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立鼎信和”)等合计持有的深圳泡椒思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椒思志”)100%的股权。根据交易相关方签订的《关于深圳泡椒思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翊峰基业、立鼎信和承诺泡椒思志2017年、2018年和2019年每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0万元、5,000万元和6,000万元,合计不低于15,000万元。业绩承诺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如泡椒思志当期实际净利润少于当期承诺净利润,翊峰基业、立鼎信和应以现金补足扣减当期应付交易对价后剩余应补偿金额;在业绩承诺期间前两年任何一年实现净利润未达到当年承诺净利润的80%,以及在承诺年度届满时,任子行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泡椒思志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如泡椒思志期末减值额大于补偿期限内累计已补偿额,则翊峰基业、立鼎信和应对任子行另行补偿。如泡椒思志在业绩承诺期间未能实现承诺或减值需要补偿的,翊峰基业、立鼎信和应在收到任子行书面通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57.89%、42.11%的比例以现金补偿,并就补偿义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洪志刚系翊峰基业有限合伙人、立鼎信和普通合伙人,余冲系翊峰基业普通合伙人、立鼎信和有限合伙人,二人应就上述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任子行于2020年6月5日披露的《关于苏州唐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泡椒思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及进展情况说明的公告》,泡椒思志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均未实现承诺净利润,应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款共计19,782.01万元,同时,任子行2019年对泡椒思志计提减值22,808.52万元。翊峰基业、立鼎信和合计应补偿22,808.52万元,扣除任子行尚未支付的交易价款16,399.25万元后,翊峰基业、立鼎信和应分别向任子行补偿3,710.33万元、2,698.94万元,洪志刚、余冲应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5月7日,任子行向翊峰基业、立鼎信和、洪志刚、余冲发送《关于承担业绩补偿承诺义务之通知函》。截至目前,业绩补偿期限已届满,翊峰基业、立鼎信和尚未履行业绩补偿,洪志刚、余冲也未履行连带担保责任,违反了其作出的相关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赣州翊峰基业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立鼎信和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洪志刚、余冲作出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7-03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吕润波、黄冠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08号
批复原因一、未关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未关注部分会计确认存在跨期情形 三、未关注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关键指标设定不合理 四、未关注亚鸿世纪成本核算未遵循配比原则 五、未对违规游戏产品收入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 此外,你们还存在对亚鸿世纪2017年收入截止性测试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的情形。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3
标题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0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2-07
标题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0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0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在2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19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钟海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19]241号
批复原因钟海川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会计确认存在跨期情形。 二是转包收入核算方式错误。 三是成本核算未遵循配比原则。 四是公司财务核算较为混乱随意,导致财务核算无法反映真实交易目的。 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影响到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12-19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19]235号
批复原因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购标的游戏业务违规经营、投资决策不谨慎 二、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 三、公司治理及内控不完善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19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沈智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19]237号
批复原因沈智杰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 二、公司治理及内控不完善 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影响到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司治理及内控不完善,反映出公司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影响到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19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景晓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19]236号
批复原因景晓军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购标的游戏业务违规经营、投资决策不谨慎 二、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 三、公司治理及内控不完善 公司投资决策不谨慎、公司治理及内控不完善,反映出公司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影响到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影响到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时任代理董秘,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19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孙文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19]238号
批复原因孙文杰女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转包收入核算方式错误。 二是成本核算未遵循配比原则。 三是公司财务核算较为混乱随意,导致财务核算无法反映真实交易目的。 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影响到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19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杨志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19]239号
批复原因杨志强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金融资产核算不规范。 二是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关键指标设定不合理。 三是部分会计确认存在跨期情形。 四是转包收入核算方式错误。 五是成本核算未遵循配比原则。 六是公司财务核算较为混乱随意,导致财务核算无法反映真实交易目的。 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影响到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19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晓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19]240号
批复原因张晓辉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金融资产核算不规范。 二是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关键指标设定不合理。 三是部分会计确认存在跨期情形。 四是转包收入核算方式错误。 五是成本核算未遵循配比原则。 六是公司财务核算较为混乱随意,导致财务核算无法反映真实交易目的。 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影响到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5-17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新余市华信远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6号
批复原因新余市华信远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4年9月6日至2015年9月18日期间,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或“公司”)股票因股权激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被动稀释股份比例为10.27%。2016年4月19日,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任子行股票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被动增持股份比例为0.02%。2016年4月27日,你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主动减持任子行股票580万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4%,该股权变动情况直至2018年9月4日才公告披露。
批复内容你公司在股份被动稀释及主动减持导致权益变动比例超过5%幅度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等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5-17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景晓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7号
批复原因景晓军:2014年9月6日至2015年9月18日期间,你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或“公司”)股票因股权激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被动稀释股份比例为10.27%。2016年4月19日,你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任子行股票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被动增持股份比例为0.02%。2016年6月28日,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主动减持任子行股票450万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该股权变动情况直至2018年9月4日才公告披露。
批复内容你在股份被动稀释及主动减持导致权益变动比例超过5%幅度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等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0
标题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75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7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20
标题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22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1月22日前将有关说 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5-09
标题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景晓军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2年2月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景晓军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景晓军在任子行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于2012年4月25日在创业板上市前与他人签订了《股权转让与代持协议》,代持的股份为310万股,占任子行IPO前总股本的5.85%,占IPO后总股本的4.38%。景晓军直到2014年才回购上述股份。但是,景晓军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未如实申报上述股东持股、股份转让与代持情况。任子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2012年至2014年期间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均未准确、完整地披露上述股东持股、股份转让与代持情况。 任子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2年2月修订)》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8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做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景晓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5-09
标题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景晓军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2年2月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景晓军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景晓军在任子行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于2012年4月25日在创业板上市前与他人签订了《股权转让与代持协议》,代持的股份为310万股,占任子行IPO前总股本的5.85%,占IPO后总股本的4.38%。景晓军直到2014年才回购上述股份。但是,景晓军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未如实申报上述股东持股、股份转让与代持情况。任子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2012年至2014年期间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均未准确、完整地披露上述股东持股、股份转让与代持情况。 任子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2年2月修订)》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8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做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景晓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2-12
标题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79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将对上述问题的书面说明于2月23日前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1-23
标题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工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83号
批复原因你作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的副总经理,于2017年9月13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83,600股任子行股票,占任子行总股本的0.0187%,减持金额为138.7万元。你未在实际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 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19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景晓军)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10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任子行股权转让、代持与回购情况 (一)景晓军与池某轩、王某鸣、何某娟、曹某浩、孙某强、佟某、胡某元签订股份转让与代持协议 (二)景晓军向池某轩、王某鸣、何某娟、曹某浩、孙某强、佟某、胡某元回购股份 二、任子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未准确、完整披露关于股东持股、股份转让与代持情况 任子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披露为“景晓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71.30%的股权,通过华信远景间接控制公司6.19%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本情况中多处披露本次发行前景晓军的持股数量为3,778万股、持股比例为71.3%。 景晓军受托代持的310万股“任子行”股票占任子行IPO前总股本的5.85%,占IPO后总股本的4.38%,胡某元等7人为任子行IPO前的重要股东。 任子行未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09〕17号)(以下简称《创业板招股说明书》2009版)第三十七条和《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池某轩等7人具体持股情况以及景晓军受托持股事项如实披露于招股说明书,未将景晓军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如实披露于招股说明书。景晓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任子行在2012年至2014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均未准确、完整披露关于股东持股与股份代持情况 景晓军所代持的股份中,胡某元持有200万股,罗某进持有50万股,分别占总股本的2.83%和0.71%,两人都是任子行的前十大股东。任子行未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和《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2012年至2014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5期定期报告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中披露上述情况,导致前述定期报告中景晓军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准确。 景晓军在2012年任子行上市至2014年回购股份期间,未将相关代持情况告知时任任子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是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任子行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景晓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22
标题任子行: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文件批号深证调查字16272号、深证调查字16273号、处罚字[2017]91号
批复原因公司董事长景晓军在任子行股票上市前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与代持协议,并于2014年回购相关股份。任子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在2012年至2014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均未准确、完整披露关于股东持股、股份转让与代持情况。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任子行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景晓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12-14
标题任子行:关于公司及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深证调查字16272号、深证调查字16273号
批复原因2016年12月13日,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深证调查字16272号),公司董事长景晓军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深证调查字16273号)。
批复内容在调查期间,公司及董事长景晓军先生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22
标题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董事长景某军是任子行并购重组事项的知情人,景某军朋友张海光与景某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话频繁,并通过他人账户交易“任子行”,非法获利2,508,478.36元,构成内幕交易。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张海光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张海光违法所得2,508,478.36元,并处以7,525,435.08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20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海光)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张海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3年下半年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董事长景某军开始考虑并购以推动公司发展,并委托国信证券马某锋以及任子行证券部工作人员寻找并购标的。 2014年1月15日,景某军、任子行董秘王某强等人到深圳市天拓立方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拓立方)与该公司执行董事黎某宇、史某珲进行沟通,了解公司经营情况;2月12日和21日,任子行董事景某东(景某军弟弟)受景某军委托,与王某强等人再次考察了天拓立方;3月12日,景某军、景某东、马某锋等人与黎某宇、史某珲进行了洽谈,沟通了天拓立方的财务、经营、技术等情况;3月20日,天拓立方刘某明通知马某锋,天拓立方已与其他公司达成并购意向,双方洽谈终止。 2014年4月17日,马某锋将苏州唐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数码)资料发给景某军、景某东等人;4月24日,景某东、马某锋与唐人数码总经理丁某国进行洽谈;5月13日,景某军、马某锋与丁某国等人在深圳进行会谈,讨论了并购方式、股票和现金支付比例、股份锁定等内容;5月14日,双方再次会谈并初步确定了交易方案;5月15日任子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9月2日任子行发布公告称拟通过现金及非公开发行股份相结合方式购买唐人数码100%股权,并于当天复牌。 任子行进行并购重组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依照《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内幕信息,景某军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1月15日至5月15日。 二、张海光内幕交易“任子行”情况 张海光姐夫张某曾的账户于2007年10月12日开立于广发证券梅州大埔营业部,该账户自2014年3月14日至5月9日,共买入“任子行”52,900股,2014年4月10日至9月9日卖出29,060股,获利603,355.34元。 张海光母亲周某英的账户于2008年3月12日开立于广发证券梅州大埔营业部,该账户自2014年3月14日至19日,共买入“任子行”股票172,896股,2014年9月19日和25日,周某英账户卖出“任子行”股票86,600股,获利1,905,123.02元。 上述两个账户由张海光实际控制和使用,资金来源于张海光,由张海光或张海光委托其姐张某玲下单交易“任子行”。张海光与景某军是多年生意伙伴,双方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有联络。两个账户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张海光、景某军通讯时间高度吻合,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买入态度坚决,交易特征异常。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张海光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张海光内幕交易违法所得2,508,478.36元,并处以7,525,435.08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0-16
标题证监会拟对4宗内幕交易案及1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张某光涉嫌内幕交易“任子行”案中,张某光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董事长关系密切,在任子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期间联系频繁,其交易“任子行”行为与内幕信息及联络时点吻合,交易异常,获利2,508,478.36元。
批复内容张某光涉嫌内幕交易,我会拟责令张某光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张某光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稽查  公告日期:2014-12-27
标题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并购重组申请被暂停审核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参与本次重组的有关方面涉嫌违法被稽查立案。
批复内容公司并购重组申请被暂停审核,目前尚未收到对公司的立案调查通知书。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12-03
标题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监局监管关注函要求整改。
批复内容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同意关于深圳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整改报告》,认为公司按照整改方案完成了深圳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整改事项。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10-24
标题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监局监管关注函要求整改。
批复内容我局监管关注函整改方案,要求11月25日前完成整改。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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