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辉开

- 300120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8-2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廷芳、何萍)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天津证监局[2022]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李廷芳、何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 二、李廷芳使用本人账户内幕交易“经纬辉开” 三、李廷芳、何萍共同利用“何萍”“戚某美”账户内幕交易“经纬辉开”
批复内容一、对李廷芳内幕交易行为,没收李廷芳违法所得83,745.26元,并处以600,000元罚款。 二、对李廷芳、何萍共同内幕交易行为,没收李廷芳、何萍违法所得1,430,181.43元,对李廷芳处以2,145,272.15元罚款,对何萍处以2,145,272.15元罚款。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30
标题长沙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被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高(消)行罚决字[2021]第0070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高(消)行罚决字[2021]第0070号
批复原因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批复内容罚款5,100.00元。
处理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警告  公告日期:2021-07-29
标题永州新辉开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处罚(湘关简当违字[2018]000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湘关简当违字[2018]0006号
批复原因报关单申报货物净重与实际净重不符
批复内容警告处罚
处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31
标题关于对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7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8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天津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21
标题关于对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6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6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7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天津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15
标题经纬辉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9-12
标题关于对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41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4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保荐机构就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并于9月18日前将公司及中介机构相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涉及需披露的事项请先对外披露。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24
标题关于对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75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晚间披露《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公告,其中关于变更后的证券简称启用日期误写为7月2日,且在业务专区错误填报变更后的公司全称,随后于6月29日午间披露更正公告,将启用日期更正为6月29日。此外,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文件还存在错误披露股权登记日等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批复内容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于2018年7月30日前将整改报告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05-20
标题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69号
批复原因在2宗操纵市场案中,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陈贇控制使用其个人同名账户及“林某贤”等6个账户(简称账户组),在盘中以连续申报、大笔申报、高价申报的方式将股价快速拉至涨停,在涨停价位大量申报买入形成巨量封单,次日开盘集合竞价期间通过高价申报买入、大量撤单的方式影响开盘交易价量,开盘后卖出持股获利。账户组以3至7天为一个交易周期,共交易“美欣达”、“科新机电”、“经纬电材”、“科泰电源”、“凯撒股份”、“明家科技”、“摩恩电气”、“天龙集团”等8支股票,涉及12个周期,账户组盈利合计约539万元。
批复内容陈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1)、(4)项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陈贇违法所得约539万元,并处以约539万元罚款。(违法所得5,388,932.32元,并处以5,388,932.32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5-07-10
标题经纬电材:关于收到天津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津证监措施字[2015]7号、[2015]8号、[2015]9号
批复原因2015年7月1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树林先生、张秋凤女士的《关于减持股份的告知函》,董树林先生、张秋凤女士于2015年6月3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1%。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树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国祥先生、张秋凤女士已累计减持公司股票12,0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6%。本次减持后董树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国祥先生、张秋凤女士仍持有公司股份53,064,2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77%。 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董树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国祥先生、张秋凤女士在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达到总股本5%时,应及时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且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的股票。由于疏忽,上述股东累计减持比例已超过5%。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提请关注以下事项:一是强化个人股份变动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违规事项的再次发生;二是举一反三,进 一步加强对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章制度的学习,理解,提高守法合规意识;三是就发生本次违规事项后的学习情况、整改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等形成专项报告,于2015年7月20日前报送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7-09
标题关于对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树林、张国祥、张秋凤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5]第37号
批复原因经纬辉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树林、张国祥、张秋凤于2015年6月30日在累计减持经纬辉开股份达到5%时,没有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卖出经纬辉开股份。
批复内容对董树林、张国祥、张秋凤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违法  公告日期:2015-07-03
标题经纬电材: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7月1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树林先生、张秋凤女士的《关于减持股份的告知函》,董树林先生、张秋凤女士于2015年6月3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1%。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树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国祥先生、张秋凤女士已累计减持公司股票12,0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6%。本次减持后董树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国祥先生、张秋凤女士仍持有公司股份53,064,2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77%。 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董树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国祥先生、张秋凤女士在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达到总股本5%时,应及时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且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的股票。由于疏忽,上述股东累计减持比例已超过5%。
批复内容董树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国祥先生、张秋凤女士就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表示今后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并承诺今后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其他机构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2-05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公龙(消)行罚决字〔2015〕006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文件批号深公龙(消)行罚决字[2015]0061号
批复原因深圳新辉开2号厂房二层及三层局部装修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消防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及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深公龙消限字[2015]第HGE006号),责令深圳新辉开于2015年1月20日前改正。2015年1月21日,横岗派出所消防监督民警对深圳新辉开进行复查,发现深圳新辉开的消防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
批复内容决定给予深圳新辉开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消防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消防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合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处理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1-14
标题《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深公龙消限字[2015]第HGE006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文件批号深公龙消限字[2015]第HGE006号
批复原因深圳新辉开2号厂房二层及三层局部装修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消防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及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深公龙消限字[2015]第HGE006号),责令深圳新辉开于2015年1月20日前改正。
处理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2-21
标题关于对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林则强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4]第5号
批复原因2014年1月24日,公司董事林则强在公司披露《2013年年度业绩预告》窗口期间,违规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12万股,构成敏感期股票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买卖行为。
批复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管理,杜绝违规事项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2-14
标题关于对经纬电材董事违规减持本公司股票情况的监管关注函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津证监上市字[2014]9号、津证监上市字[2014]10号、津证监上市字[2014]11号
批复原因2014年1月24日,公司董事林则强在公司披露《2013年年度业绩预告》窗口期间,违规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12万股,构成敏感期股票买卖行为。
批复内容天津监管局要求公司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管理,杜绝违规事项发生。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