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寓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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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2-05
标题关于对嘉寓控股股份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1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2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30
标题关于对嘉寓控股股份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二)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27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04
标题关于对嘉寓控股股份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6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05
标题关于对嘉寓控股股份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26
标题关于对嘉寓控股股份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2]221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全资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重大诉讼(2022)京0105民初54299号,诉讼标的金额为12,914,666.67元及对应期间利息。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3
标题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33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29
标题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170号
批复原因2022年3月25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寓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公司1.86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00%)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田新甲,田新甲系公司董事长,与嘉寓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田家玉系父子关系。同日,田新甲和嘉寓集团签署了有效期为36个月的《一致行动协议》,自公司股份过户完成后生效。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田家玉变更为田家玉和田新甲共同控制。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3-11
标题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寓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嘉寓股份于2019年5月27日与关联方北京嘉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科技”)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拟作价4.6亿元将北京市顺义区牛富路牛山段1号院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给智能科技。截至2019年6月30日,相关资产转让款已全部收回,嘉寓股份在2019年半年报中确认了该笔资产处置损益。但事实上,截至2019年6月30日,上述资产的权属变更手续尚未完成,嘉寓股份确认该笔资产处置损益的会计处理存在瑕疵,进而导致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会计差错。2021年10月28日,嘉寓股份披露《关于2019年半年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对2019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调减2019年半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3.13亿元,占调整后净利润的649.94%。
批复内容一、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田新甲、财务总监黄秋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06
标题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田新甲、付海波、黄秋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1]240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29日和11月26日披露《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和《关于累计诉讼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内容显示公司自2020年9月21日至2021年10月14日涉及101项诉讼,累计涉案金额为2.14亿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69%。公司未就前述诉讼及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10月29日才对外披露《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01
标题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9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0-14
标题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田新甲、牟世凤、黄秋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1]153号
批复原因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田新甲、牟世凤、黄秋艳:   经查,你公司将不满足确认条件的北京市顺义区牛富路牛山段1号院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资产处置收益予以确认,导致2019年半年报及半年报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9-24
标题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1]第5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0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7
标题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24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5-11
标题关于对雷小雪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1]71号
批复原因一是你于2020年12月14日至12月15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0.349%的股份,将持股比例由5.756%降至5.407%。你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二是你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将持股比例由5.407%降至3.407%;于2021年3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将持股比例降至2.617%。你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报告并公告,也未停止交易,直至2021年3月30日才履行报告及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19
标题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雷小雪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52号
批复原因雷小雪: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截至2021年3月25日,你持有公司股票38,757,7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07%;2021年3月26日,你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交易股数1,43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你的持股比例降至3.407%;2021年3月29日,你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5,6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9%,你的持股比例降至2.617%。你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也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直至2021年3月30日才履行报告及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03
标题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雷小雪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12-23
标题嘉寓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寓股份”)于今日获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雷小雪女士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分别于2020年12月14日与2020年12月15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共2,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49%。
批复内容1、雷小雪女士深刻意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主动向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检讨,同时就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2、雷小雪女士明确表示将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操作,同时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严格遵守,防止此类事情再次发生。3、公司董事会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组织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再次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0-12-23
标题关于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王健、王霞、田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0]193号
批复原因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王健、王霞、田雍: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寓股份)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准审字〔2020〕1136号)和北京休恩博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休恩科技)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准审字〔2020〕1134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嘉寓股份项目 (一)重要性水平方面 你们按照未审合并报表收入的0.5%确定财务报表层面重要性水平为1,734.59万元,未考虑到审定净利润为2,552.52万元,重要性水平约为净利润的68%。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应收款项融资方面 一是未就应收票据终止确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底稿中仅归集了两家公司贴现合同及票据转让合同等终止确认资料。二是嘉寓股份对银行承兑汇票及央企或上市公司集团内的商业承兑汇票不计提坏账准备,对其他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按0.5%计提坏账准备。未见管理层按照会计政策对相关应收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风险进行评估的记录,也未见你们对相关情况进行复核的记录。三是未对应收款项融资的保理业务执行审计程序,未对划分为应收款项融资的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及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进行测试,未对应收款项融资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进行测试。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应收款项方面 一是函证替代程序不充分,未见对方单位签章的结算单等外部证据。二是对迁徙率进行了调整,但底稿中未见相关调整情况的说明。三是未函证合并报表披露的其他应收款前五名中的第一名与第四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收入确认方面 一是未留存相关证据。你们抽查了147个未完工项目,其中134个项目当年确认了1.03亿元的“赶工奖”收入,但未留存包含“赶工奖”条款的合同。二是未对预算成本变动进行调整。工程项目存在不同程度的预算成本变动,导致测算的完工比例(累计工程施工/预算成本)多于账面记载的完工比例,差异在10%以内。你们仅在底稿中记录上述情况,认为不需调整预算成本。三是控制测试不到位。在对工程施工与销售收款循环内控设计有效性进行评价时,你们仅抽查了销售合同、销售记录、发票和收款凭证,未对项目的预算制定和调整进行测试,便得出该业务循环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五)存货方面 一是减值测试程序不到位。未对工程结算无发生额的项目进行减值测试,未进行减值测试的理由为通过盘点未见减值迹象,但实际未予盘点。二是对于境外项目,未见你们对发出商品执行相关审计程序的记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六)递延所得税资产方面 嘉寓股份2019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1.11亿元,其中可抵扣亏损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4,575.75万元。母公司及大部分子公司连续亏损,未见可抵扣亏损在未来可以弥补的充分依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休恩科技项目 (一)研发费用方面 一是实际执行的审计程序与计划不一致。二是未对管理层自愿放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原因进一步了解和分析,未评估该事项对研发费用金额准确性的影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收入和成本确认方面 一是未充分了解和评价相关会计政策及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休恩科技年报披露以客户签收单为收入确认依据,但实际以开具销售发票时的财务确认单据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你们在控制测试中未能发现上述异常,未能识别相关内部控制失效的情形。二是收入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休恩科技实际采用的收入确认方法,导致部分收入成本确认存在跨期问题,同时可能导致应收账款账龄不准确。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方面 一是存货盘点日为2020年3月15日,未执行倒推程序。二是未记录可变现净值获取方法,存货跌价准备测试表中可变现净值与原账面净值一致。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递延所得税资产方面 2019年休恩科技亏损963.64万元,底稿未见你们评估公司在未来期间能否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05
标题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18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于7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29
标题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01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20年1月8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200万元至5,200万元。2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净利润为4,587.78万元。4月17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9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2,554.45万元。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报告》,201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2,552.52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中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4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08
标题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5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5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07
标题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30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3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5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0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廖英强)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2号
批复原因一、廖英强是高收视率证券类品牌节目的嘉宾主持 2012年2月至2016年4月,廖英强在上海广播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担任嘉宾主持人。《谈股论金》作为第一财经证券类品牌节目,始终保持较高人气,收视率表现稳定。廖英强还从2014年9月开始担任第一财经频道周播节目《谈股论金之英强开讲》的嘉宾主持。上述两档节目在上海地区的收视率均高于同时段所有频道财经类节目在上海地区的平均收视率。 廖英强作为大股东的上海股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轩文化)通过“爱股轩”网站的APP,以解盘视频“金钱风暴”“股动钱潮”等节目以及新浪微博、博客、土豆网等互联网平台进行推广和宣传。2015年,股轩文化在上海举办多场培训讲座,讲座视频放在“爱股轩”网站上,以提高股轩文化知名度。随着股轩文化的推广活动,廖英强也积累了一定粉丝,其博客点击率很高。 廖英强通过在电视台主持高收视率的证券类品牌节目积累名气和受众,再辅以互联网各类平台宣传和推广,开办培训讲座等形式,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2015年3月至11月廖英强控制其本人及“张某萍”等13个证券账户 廖英强承认,“廖英强”账户由其本人控制使用。2015年3月至11月,“柴某玉”“王某妮”“张某”“张某萍”“韩某”“季某燕”“许某琴”“刘某钟”“柴某美”“廖某杰”“金某”账户等11个证券账户交易廖英强推荐股票时委托使用的MAC地址与“廖英强”账户所使用的MAC地址高度重合。“路某”账户2015年以来进行股票交易使用最多的电脑MAC地址为廖英强办公电脑MAC地址。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张某”账户全部资金来源于廖英强,“路某”账户84.97%的资金来源于廖英强,“刘某钟”账户84.73%的资金来源于并全部流出至廖英强配偶郭某琳;“季某燕”“许某琴”账户的半数收益经由张某转至廖英强的银行账户,“季某燕”“许某琴”账户经委托给廖英强代为操作。 廖英强为股轩文化、上海英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琪文化)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张某为英琪文化原股东;路某为股轩文化股东;韩某为股轩文化员工;股轩文化法定代表人柴某英是廖英强的表姐,柴某玉是柴某英的妹妹;柴某美是廖英强的母亲;廖某杰是廖英强的哥哥;金某是廖某杰妻子的姐姐。上述人员与廖英强具有亲属关系或工作关系。 综上,可以认定2015年3月至11月,廖英强控制“廖英强”“柴某玉”“王某妮”“张某”“张某萍”“韩某”“季某燕”“许某琴”“刘某钟”“柴某美”“廖某杰”“金某”“路某”账户等13个证券账户。 三、廖英强操纵“佳士科技”等39只股票 2015年3月至11月,廖英强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发布了含有荐股内容的博客60篇,平均点击次数为110399次,在其微博、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公开评价、推荐“佳士科技”等39只股票共46次,在推荐前使用其控制的账户组买入相关股票,并在公开荐股下午开盘后或次日集中卖出相关股票,违法所得共计43,104,773.84元。具体如下: 1.2015年3月20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和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兴发集团”(600141),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兴发集团”1,268,233股,买入金额21,327,300.56元,荐股后卖出1,224,734股,卖出金额21,800,324.98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045,573.40元。 2.2015年4月13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大连国际”(000881),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大连国际”1,252,108股,买入金额14,163,392.98元,荐股后卖出1,102,108股,卖出金额13,916,521.08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339,421.47元。 3.2015年5月14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清新环境”(002573),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清新环境”1,174,800股,买入金额47,410,670.98元,荐股后卖出906,100股,卖出金额39,007,626.2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907,626.64元。 4.2015年5月18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圣阳股份”(002580),并于荐股前买入“圣阳股份”663,080股,买入金额14,277,433.06元,荐股后卖出613,080股,卖出金额13,698,050.7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388,680.64元。 5.2015年5月19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全柴动力”(600218),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全柴动力”463,000股,买入金额7,004,267.61元,荐股后卖出326,101股,卖出金额5,440,783.42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476,832.67元。 6.2015年5月19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苏常柴A”(000570),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苏常柴A”1,113,642股,买入金额12,529,441.10元,荐股后卖出907,042股,卖出金额11,119,048.49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846,415.15元。 7.2015年5月22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天富能源”(600509),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天富能源”1,135,600股,买入金额15,091,999.00元,荐股后卖出1,135,600股,卖出金额16,838,156.0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633,528.38元。 8.2015年5月27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石油济柴”(000617),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石油济柴”347,489股,买入金额6,195,597.02元,荐股后卖出347,489股,卖出金额6,894,920.2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653,156.71元。 9.2015年6月2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渝开发”(000514),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渝开发”1,331,879股,买入金额15,222,898.33元,荐股后卖出1,231,879股,卖出金额15,412,189.12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231,797.11元。 10.2015年6月8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复旦复华”(600624),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复旦复华”1,025,907股,买入金额25,731,894.90元,荐股后卖出584,492股,卖出金额15,774,834.36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595,950.13元。 11.2015年6月12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海大集团”(002311),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海大集团”1,764,823股,买入金额46,595,268.50元,荐股后卖出1,615,053股,卖出金额45,315,044.52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2,302,404.35元。 12.2015年7月27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桐昆股份”(601233),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桐昆股份”1,690,143股,买入金额30,391,935.01元,荐股后卖出1,185,106股,卖出金额20,747,564.79元,扣除交易税费后亏损879,249.50元。 13.2015年8月14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东方电子”(000682),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东方电子”4,130,092股,买入金额28,330,914.20元,荐股后卖出2,279,900股,卖出金额16,618,911.62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874,725.58元。 14.2015年8月14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红宝利”(002165),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红宝利”1,516,100股,买入金额12,022,255.00元,荐股后卖出1,420,000股,卖出金额12,463,426.0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448,283.80元。 15.2015年8月27日、28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佳士科技”(300193),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佳士科技”1,587,300股,买入金额28,428,827.00元,荐股后卖出1,587,300股,卖出金额30,521,011.68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884,814.15元。 16.2015年9月2日、7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紫光股份”(000938),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紫光股份”38,500股,买入金额1,924,964.00元,荐股后卖出38,500股,卖出金额2,043,719.2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04,805.43元。 17.2015年9月2日、7日、8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佳士科技”(300193),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佳士科技”445,610股,买入金额7,117,763.40元,荐股后卖出445,610股,卖出金额8,323,363.72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150,953.57元。 18.2015年9月8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和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康芝药业”(300086),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康芝药业”1,799,028股,买入金额23,672,657.80元,荐股后卖出992,300股,卖出金额14,151,760.0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898,153.58元。 19.2015年9月15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康芝药业”(300086),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康芝药业”399,000股,买入金额5,442,797.00元,荐股后卖出399,000股,卖出金额5,739,067.0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256,985.34元。 20.2015年9月15、16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天瑞仪器”(300165),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天瑞仪器”1,441,000股,买入金额19,645,123.00元,荐股后卖出1,441,000股,卖出金额21,788,845.94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997,632.19元。 21.2015年9月17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荣之联”(002642),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荣之联”871,183股,买入金额24,357,003.85元,荐股后卖出642,983股,卖出金额20,235,923.74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2,053,262.65元。 22.2015年9月22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和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慈星股份”(300307),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慈星股份”1,814,819股,买入金额18,676,626.53元,荐股后卖出1,521,258股,卖出金额18,401,702.18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2,445,932.37元。 23.2015年9月25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和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星星科技”(300256),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星星科技”1,285,051股,买入金额20,491,985.36元,荐股后卖出756,199股,卖出金额12,734,691.7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378,307.59元。 24.2015年9月28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和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宏达高科”(002144),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宏达高科”1,754,201股,买入金额34,908,197.85元,荐股后卖出1,315,500股,卖出金额27,927,775.08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257,926.73元。 25.2015年10月12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双星新材”(002585),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双星新材”1,568,980股,买入金额16,016,329.20元,荐股后卖出1,568,980股,卖出金额17,540,675.2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406,134.31元。 26.2015年10月19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华孚色纺”(002042),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华孚色纺”3,147,200股,买入金额30,665,744.10元,荐股后卖出2,042,500股,卖出金额21,468,963.0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999,627.57元。 27.2015年10月19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宁波华翔”(002048),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宁波华翔”607,668股,买入金额9,371,976.19元,荐股后卖出607,668股,卖出金额10,266,985.25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825,825.19元。 28.2015年10月21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闰土股份”(002440),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闰土股份”1,319,917股,买入金额24,403,986.59元,荐股后卖出1,092,717股,卖出金额20,938,838.6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483,475.49元。 29.2015年10月26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和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长青股份”(002391),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长青股份”2,133,729股,买入金额33,267,400.79元,荐股后卖出1,082,608股,卖出金额17,939,299.8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004,260.64元。 30.2015年10月26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和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鸿路钢构”(002541),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鸿路钢构”691,083股,买入金额11,609,868.74元,荐股后卖出580,311股,卖出金额10,585,469.2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743,344.09元。 31.2015年10月27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和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兴业银行”(601166),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兴业银行”1,141,300股,买入金额17,260,869.00元,荐股后卖出1,081,300股,卖出金额16,413,296.0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亏损52,744.18元。 32.2015年11月6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嘉寓股份”(300117),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嘉寓股份”1,735,450股,买入金额17,112,591.61元,荐股后卖出1,735,450股,卖出金额18,889,274.5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649,788.02元。 33.2015年11月12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出版传媒”(601999),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出版传媒”3,226,089股,买入金额38,828,132.29元,荐股后卖出2,438,224股,卖出金额31,610,572.35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957,532.80元。 34.2015年11月13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六国化工”(600470),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六国化工”2,840,001股,买入金额25,666,884.61元,荐股后卖出2,840,001股,卖出金额27,835,111.84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979,886.13元。 35.2015年11月16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新界泵业”(002532),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新界泵业”1,310,936股,买入金额19,452,657.15元,荐股后卖出1,310,936股,卖出金额21,354,608.04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758,174.49元。 36.2015年11月17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福能股份”(600483),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福能股份”1,191,824股,买入金额22,036,752.50元,荐股后卖出1,191,824股,卖出金额23,513,764.53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316,846.71元。 37.2015年11月17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山东药玻”(600529),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山东药玻”884,400股,买入金额16,147,118.02元,荐股后卖出884,400股,卖出金额17,919,676.12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652,438.04元。 38.2015年11月20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林洋电子”(601222),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林洋电子”523,901股,买入金额19,963,306.70元,荐股后卖出449,401股,卖出金额18,208,824.18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877,528.66元。 39.2015年11月23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风神股份”(600469),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风神股份”223,173股,买入金额3,976,634.65元,荐股后卖出223,173股,卖出金额4,162,687.39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57,472.09元。 40.2015年11月25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和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川仪股份”(603100),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川仪股份”630,502股,买入金额12,584,397.06元,荐股后卖出630,502股,卖出金额12,792,590.6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19,269.99元。 41.2015年11月26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太阳电缆”(002300),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太阳电缆”1,625,339股,买入金额19,779,948.79元,荐股后卖出1,228,300股,卖出金额15,136,679.0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亏损3,574.63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廖英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中第(四)项“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廖英强没收违法所得43,104,773.84元,并处86,209,547.68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10-25
标题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寓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中资金往来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嘉寓股份2010年度至2012年度公告的定期报告中资金往来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各年涉及金额如下:2010年度,虚假记载资金往来31,333.76万元,其中资金支付14,576.22万元,资金转回16,757.54万元;2011年度,虚假记载资金往来31,479.69万元,其中资金支付15,696.89万元,资金转回15,782.8万元;2012年度,虚假记载资金往来3,080万元,其中资金支付1,540万元,资金转回1,540万元。 二、跨期结转成本调节利润。嘉寓股份2010年度至2013年度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营业成本结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形,对各年的利润影响如下:2010年度嘉寓股份多计利润4,241.8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0.91%;2011年度嘉寓股份少计利润807.5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2.03%;2012年度嘉寓股份多计利润150.5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43%;2013年度嘉寓股份少计利润2,384.69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3.46%。 三、定期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嘉寓股份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201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4,748.71万元调整至6,269.93万元,2015年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3,133.11万元调整至3,241.82万元。 嘉寓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嘉寓股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田家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相关规定,对嘉寓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嘉寓股份时任财务总监胡满姣,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沈兰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嘉寓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嘉寓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陈其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田新甲、张初虎、白艳红,时任董事许小林、屈瀑,独立董事尹秀超,时任独立董事陈业进、李莉萍、姜仁、刘龙华、谭红旭,时任监事徐曙光、王金秀、薛莹,副总经理朱廷财、周建勇、喻久旺、朱小虎、苏文军,时任副总经理王浩、张国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嘉寓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嘉寓股份董事会秘书牟世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嘉寓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17.4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16.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田家玉,时任财务总监胡满姣,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沈兰薇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0-25
标题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寓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中资金往来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嘉寓股份2010年度至2012年度公告的定期报告中资金往来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各年涉及金额如下:2010年度,虚假记载资金往来31,333.76万元,其中资金支付14,576.22万元,资金转回16,757.54万元;2011年度,虚假记载资金往来31,479.69万元,其中资金支付15,696.89万元,资金转回15,782.8万元;2012年度,虚假记载资金往来3,080万元,其中资金支付1,540万元,资金转回1,540万元。 二、跨期结转成本调节利润。嘉寓股份2010年度至2013年度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营业成本结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形,对各年的利润影响如下:2010年度嘉寓股份多计利润4,241.8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0.91%;2011年度嘉寓股份少计利润807.5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2.03%;2012年度嘉寓股份多计利润150.5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43%;2013年度嘉寓股份少计利润2,384.69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3.46%。 三、定期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嘉寓股份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201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4,748.71万元调整至6,269.93万元,2015年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3,133.11万元调整至3,241.82万元。 嘉寓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嘉寓股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田家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相关规定,对嘉寓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嘉寓股份时任财务总监胡满姣,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沈兰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嘉寓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嘉寓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陈其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田新甲、张初虎、白艳红,时任董事许小林、屈瀑,独立董事尹秀超,时任独立董事陈业进、李莉萍、姜仁、刘龙华、谭红旭,时任监事徐曙光、王金秀、薛莹,副总经理朱廷财、周建勇、喻久旺、朱小虎、苏文军,时任副总经理王浩、张国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嘉寓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嘉寓股份董事会秘书牟世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嘉寓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17.4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16.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陈其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田新甲、张初虎、白艳红,时任董事许小林、屈瀑,独立董事尹秀超,时任独立董事陈业进、李莉萍、姜仁、刘龙华、谭红旭,时任监事徐曙光、王金秀、薛莹,副总经理朱廷财、周建勇、喻久旺、朱小虎、苏文军,时任副总经理王浩、张国峰,董事会秘书牟世凤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5
标题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装修装饰业务》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54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5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02
标题嘉寓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3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嘉寓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中资金往来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一)嘉寓股份在向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报告期为2007年至2009年度、2010年1月至6月)、2010年至2012年度公告的定期报告中资金往来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和关联交易重大遗漏。 二、跨期结转成本调节利润 三、账外支付员工薪酬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1、给予嘉寓股份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给予田家玉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给予胡满姣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4、给予沈兰薇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5、给予陈其泽、田新甲、张初虎、许小林、屈瀑、白艳红、陈业进、李莉萍、姜仁、刘龙华、尹秀超、谭红旭、徐曙光、王金秀、薛莹、张国峰、牟世凤、朱廷财、周建勇、喻久旺、朱小虎、王浩、苏文军、吴海英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02
标题嘉寓股份:关于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1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嘉寓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中资金往来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一)嘉寓股份在向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报告期为2007年至2009年度、2010年1月至6月)、2010年至2012年度公告的定期报告中资金往来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和关联交易重大遗漏。 二、跨期结转成本调节利润 三、账外支付员工薪酬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田家玉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胡满姣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4-17
标题嘉寓股份:《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第19号
批复原因贵部2017年4月6日下发的【2017】第19号《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收悉,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寓股份”)。
批复内容对于有关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针对监管函内容进行了认真讨论,现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4-07
标题嘉寓股份: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第19号
批复原因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寓股份”或“公司”)于2017年4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第19号创业板监管函《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我部关注到,4月4日晚间,你公司在互动平台称“公司计划专门设立嘉寓雄安新区区域总部,迅速打造一个在公司内部综合实力最强的运营管理团队,充分利用嘉寓河北生产基地,以及公司拥有的200余项专利技术、30年的门窗幕墙领域专业经验为新区建设提供高品质、高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为响应雄安新区发展高端高新产业的战略规划,公司拟将旗下智能制造企业“北京奥普科星技术有限公司”的生产研发中心落户到雄安新区。” 你公司披露的上述信息涉及对外投资事项,但未按照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2.1条、2.13条和2.14条的规定。请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尽快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以下信息: 1、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资方式、出资规模、资金到位时间及具体项目内容等); 2、在雄安新区设立区域总部的可行性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办公地点选址、人员安排、厂房建设模式(购买、建设或租赁)、区域市场前景、技术管理要求和涉及到的前置审批程序等); 3、在雄安新区设立北京奥普科星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研发中心的可行性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办公地点选址、人员安排、厂房建设模式(购买、建设或租赁)、技术管理要求和涉及到的前置审批程序等); 4、你公司在雄安新区设立区域总部及研发中心是否已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复; 5、该项对外投资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风险。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30
标题嘉寓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1818号、处罚字[2016]115号
批复原因(一)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中资金往来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二)跨期结转成本调节利润 (三)账外支付员工薪酬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法规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1、给予嘉寓股份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给予嘉寓股份时任董事长田家玉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给予嘉寓股份时任财务总监胡满姣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4、给予嘉寓股份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对时任董事长田家玉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时任财务总监胡满姣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7-15
标题嘉寓股份:关于股票存在被实施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1818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如本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3.1.1 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将在知悉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决定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在收到前述决定文件后对外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次一交易日继续停牌一天后复牌。自公司股票复牌后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再次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6-12
标题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1818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2-21
标题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嫌内幕交易案件结案意见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证监信复字[2014]134号
批复原因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9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的《调查通知书》(吉调查通字1101号)。因在公司公告利润分配及股权激励计划前,公司股票发生异常交易,要求公司配合吉林证监局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认为:该案已调查并审理完毕,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1-09-21
标题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吉调查通字1101号
批复原因因在公司公告利润分配及股权激励计划前,公司股票发生异常交易。
批复内容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吉林证监局的调查工作,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影响,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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