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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24
标题机器人: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18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2-06
标题关于对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22]第43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0-12
标题关于对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22]第36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09
标题关于对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2021年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26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辽宁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3-03
标题机器人: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22]第2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8
标题关于对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8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11-15
标题机器人: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文件批号辽宁证监局[2021]19号
批复原因一、财务管理方面 (一)个别收入确认不规范 你公司子公司新松自动化(新加坡)有限公司2020年个别项目未完成终验收即确认收入。上述情况不符合你公司《2020年度报告》第十二节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关于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部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谨慎不规范 自2012年底开始,你公司个别终止项目陆续超过合同约定执行时间;自2014年11月底开始,个别亏损项目陆续停止新增投入。超出合同约定执行时间以及停止投入后,你公司未提供上述项目仍可以顺利履行的依据,也未针对上述项目在此后的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测算并判断是否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而是于2020年末一次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计提上述存货跌价准备时,均未考虑可变现净值,对扣除已预收款项后的部分全额计提了跌价准备。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方面 合同管理存在缺陷。一是合同条款约定“于收到货款后开始研发产品”,你公司部分项目于收到货款前已实际开始研发。二是对客户违约导致超期未履行的合同,你公司未按照《合同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管理和追责措施。上述情况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0-28
标题机器人: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辽宁证监局[2021]17号
批复原因“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海斌、曲道奎、赵立国、金庆丰:2021年1月29日,你公司发布《2020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1-003)称,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888.66万元—18,747.1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29.5万元—6187.98万元。2021年3月31日,你公司发布《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称,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674.86万元—-42,533.3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5,184.02万元—-61,042.5万元,分别发生变动约-326%—-384%以及-1086%—-16847%。你公司针对同一事项信息披露前后存在重大差异。2020年10月29日,你公司披露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第三节第四部分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披露为不适用,没有子以警示并说明原因,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3号)第三节第十四条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以及于海斌、曲道奎、赵立国、金庆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9-24
标题机器人: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1]第3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9-01
标题关于对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1年1月29日,机器人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29亿元至1.87亿元。3月31日,机器人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3.67亿元至4.25亿元。4月29日,机器人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3.96亿元。机器人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批复内容一、对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于海斌、总裁曲道奎、财务总监金庆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08
标题关于对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17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辽宁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01
标题关于对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16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4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辽宁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违法  公告日期:2015-04-21
标题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本次违规买卖股票的基本情况 2015年4月9日,李正刚被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后,其证券账户共发生3笔交易,该3笔交易均在李正刚先生本人不知悉的情况下由其亲属操作。2015年4月10日,李正刚账户卖出公司股票3000股,交易均价为每股51.647元,交易金额154,941元;2015年4月14日,其证券账户以每股51.51元购入公司股票1500股,后又以每股51.29元卖出公司股票1500股,总交易金额为154,200元。以上交易的发生主要由于李正刚先生为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其本人及其亲属均尚未及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运作指引。 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李正刚先生违反规定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高度关注,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李正刚先生应对本次违反规定交易公司股票行为的发生进行深刻反省,并约束其家属股票交易行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对其做出通报批评,并停发2014年度奖金的处罚; 2、李正刚先生账户3笔交易违规所得收益共6,471.00 元[3000*(卖出均价51.647元/股—买入均价50.09元/股)+1500*(卖出均价51.29元/股—买入均价50.09元/股)=6471.00元],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述收益收归公司所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及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吸取教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 4、禁止员工利用上班时间炒股。 李正刚先生对发生此次违规交易行为深表歉意,并愿意接受公司做出的上述处理决定。 董事会要求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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