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讯 公告日期:2026-06-10 |
| 标题 | *ST传智: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6]第85号 |
| 批复原因 |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6〕第85号) |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此高度重视,对《问询函》中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认真、系统的核查,现就《问询函》提及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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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5-01-02 |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小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 |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260号 |
| 批复原因 | 苏小粉:
经查,你作为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期间,你配偶王文海通过其账户买卖公司股票,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8月8日期间共计买入20,000股,成交金额183,987元,2024年9月5日卖出20,000股,成交金额173,400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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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9-07 |
| 标题 | 传智教育: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近日,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监事苏小粉女士的配偶王文海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存在短线交易行为 |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述规定,王文海先生在本次短线交易中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鉴于王文海先生在本次短线交易中未获得收益,公司暂不对其进行处理,并保留追究其若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 |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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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9-02 |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黎活明、徐淦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165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2023年三季报中,未关注到沭阳校区使用权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并进行减值测试,导致公司2023年三季报财务报表中使用权资产、资产减值损失等会计科目列报金额不准确。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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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31 |
| 标题 | 传智教育: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165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黎活明、徐淦海:经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公司在2023年三季报中,未关注到沭阳校区使用权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并进行减值测试,导致公司2023年三季报财务报表中使用权资产、资产减值损失等会计科目列报金额不准确。 |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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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17 |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42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并同时提交控股股东的书面说明等附件。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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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3-16 |
| 标题 | 传智教育: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张鹏先生的配偶佟剑女士于2021年2月24日至2021年3月1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
| 批复内容 | 上述行为发生后,公司监事张鹏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佟剑女士本人已认识到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则,其承诺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根据相关规定,佟剑女士交易产生的收益98元已上交至公司。 |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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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31 |
| 标题 | 杭州分公司收到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杭经开公(消)行罚决字[2018]16000223号 |
| 批复原因 | 2018年公司杭州分公司因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
| 批复内容 | 对发行人杭州分公司罚款人民币5千元。 |
| 处理人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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