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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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7-29
标题先锋电子: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配偶误操作违规买入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吴伟良先生的配偶周群芳女士因误操于2021年7月28日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成交价格12.50元/股,成交金额12,500元,占公司目前总股本0.0007%。截至本公告日,周群芳女士持有公司股票1,000股。由于公司预约于2021年7月29日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不得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1、上述行为发生后,吴伟良先生及其配偶周群芳女士已认识到该笔误操作违反了相关规则,其本人及其配偶因此次误操作导致的违规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事件。2、公司董事会对吴伟良先生进行了深刻的批评教育,并严肃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配偶及亲属的督促和股票账户管理,严格履行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1-27
标题先锋电子: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控股股东石政民先生于2021年1月26日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1,200股。
批复内容石政民先生本次买入公司股票系误操作。石政民先生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今后将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重视并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8-11-05
标题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我局于2018年5月对你所执行的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电子”)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疏漏,且缺乏充分合理解释 二、审计计划及审计总结存在多处明显错误,审计工作未勤勉尽责,质量复核流于形式 三、业务承接风险控制程序不到位 四、未采取措施以保持项目组的独立性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0
标题先锋电子:关于对浙江证监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公司字[2018]79号
批复原因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出具的《监管问询函》(浙证监公司字【2018】7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对2018年4月16日披露的《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3)中,拟将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由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变更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的相关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接到《监管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并已按照《问询函》中的要求,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和说明,具体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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