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08-18 |
标题 | 南方精工:关于对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3]767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6月19日,南方精工在互动易回复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公司在国内RV减速机配套轴承等组件供应领域占据绝对的市场份额”“在人形机器人领域,目前公司和国内头部两家减速机厂商合作开发新型减速机;相关样品已送至美国特斯拉,试验结果良好,获得较高认可”。6月20日至28日,公司股价连续上涨,股票交易两次触及异常波动,但公司在6月26日、28日两次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未提及互动易答复事项,并认为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直至本所于6月29日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核实说明相关事项后,南方精工才在7月5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表示,公司2022年RV减速器配套的滚针轴承产品销量约53.3万套(仅滚针轴承),占市场总额的比例为51.5%,但未占据绝对的市场份额,且公司产品并非直接供应特斯拉,也没有取得下游客户将相关样品送至特斯拉以及试验结果和评价的书面依据,公司在互动易平台的回复表述不准确,存在误导性陈述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一、对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史建伟、总经理姜宗成和董事会秘书史维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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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17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史建伟、史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8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精工)2023年6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上回复投资者有关人形机器人相关业务的内容不准确,导致公司股价连续多次涨停。在股价异动后,南方精工未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未在6月26日、6月28日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就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内容进行澄清,未披露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信息披露不完整。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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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11 |
标题 | 南方精工: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84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史建伟、史维:经查,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精工)2023年6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上回复投资者有关人形机器人相关业务的内容不准确,导致公司股价连续多次涨停。在股价异动后,南方精工未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未在6月26日、6月28日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就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内容进行澄清,未披露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信息披露不完整。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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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29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7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并同时提交控股股东的书面说明等附件。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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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9-29 |
标题 | 南方轴承: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275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27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进行说明。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进行说明,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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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07-02 |
标题 | 关于对史维、常州华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史维、常州华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史维、常州华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轴承")股东,系一致行动人。2014年3月5日,史维、常州华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减持南方轴承股票720万股,占南方轴承总股本的8.28%。史维、常州华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卖出南方轴承股票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前也未停止卖出南方轴承股票。 |
批复内容 | 本所认为,史维、常州华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的规定。鉴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史维、常州华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史维、常州华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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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6-18 |
标题 | 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函[2012]101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需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
(二)公司需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
(三)其他。 |
批复内容 | 公司通过本次开展的治理专项活动,增强了规范运作的意识,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了公司治理的水平,为公司整体竞争力的提升奠定了厚实的基础。
通过开展本次治理专项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持续深入地开展公司治理工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意识,巩固整改成果,建立长效机制,从而提高公司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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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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