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达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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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7-03
标题旷达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答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512号
批复原因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年6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512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事项涉及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关质押情况进行问询及核查,现就问询函逐项回复说明,具体情况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02
标题旷达科技:关于对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28号
批复原因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年 5 月 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28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问询函逐项回复说明,具体情况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4
标题旷达科技:关于对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65号
批复原因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65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深交所问询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深交所的问询函进行逐项回复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5-11
标题关于对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徐文健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58号
批复原因你作为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副总裁,于2016年12月29日卖出公司股票30万股,成交金额194.4万元;于2017年5月4日和2017年5月5日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万股,成交金额5.924万元。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界定的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05-06
标题旷达科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徐文健先生最近6个月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2016年12月29日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0万股,成交均价:6.48元/股,成交金额:194.40万元。 徐文健先生于2017年5月4日买入公司股票2,000股,成交均价:5.98元/股,成交金额11,960.00元;于2017年5月5日买入公司股票8,000股,成交均价5.91元/股,成交金额:47,28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构成短线交易。 徐文健先生于2017年5月5日收市后持有公司股票17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51%。
批复内容本次短线交易获利情况:(6.48-5.98)×2,000+(6.48-5.91)×8,000=5,560元。公司董事会已收回徐文健先生的上述收益。 公司董事会已向徐文健先生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责成其仔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徐文健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短线交易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3-12-05
标题关于对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8月9日,公司披露了《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股权暨股票复牌的公告》(以下简称“《收购股权的公告》”),主要内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达电力”)与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力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旷达电力以玖仟万元整的价格购买山东力诺持有的青海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力诺”)100%的股权,青海力诺2012年度和2013年1月-4月实现净利润分别为-95.79万元、957.07万元。公司在《收购股权的公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差错。实际上,青海力诺2012年度和2013年1月-4月实现的净利润分别应为957.07万元和-95.79万元。 同日,公司披露了青海力诺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其中青海力诺2012年和2013年1月-4月的主要财务数据分别引自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青海力诺2012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与公司披露的数据不一致,公司在已知数据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并未在《收购股权的公告》中对前述情况予以说明。 此外,在披露公告后,公司发现了《收购股权的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错误和遗漏,但未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更正和补充公告,直至2013年10月21日被媒体报道,并导致公司股票停牌,对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 本所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沈介良、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徐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沈介良、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徐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2-13
标题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11]580号
批复原因(一)进一步建立相关内控制度。 (二)公司需进一步加强相关内控制度的执行。 (三)其他要求 1、公司对经理层的问责机制散见于公司各项制度中,未形成专门的制度。公司应制定《内部问责机制》,明确管理人员责权。 2、公司目前异地子公司的内控制度未有对证券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对应规定,子公司应对此予以完善。 3、公司在《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中,应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进一步切实保障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和信息披露建议权。 4、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须通过进一步完善公司网站、采用沟通见面会等方式,增加与投资者沟通渠道,并规范投资者接待工作,防范信息披露违规风险。
批复内容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持续深入地开展公司治理工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意识,巩固整改成果,建立长效机制,从而提高公司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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