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陆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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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08-31
标题海陆重工:关于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3]815号
批复原因2016年7月6日,海陆重工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徐元生与李某就公司控制权转让事宜签订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对公司股份和控制权转让、相关资产重组等事项进行约定。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徐元生与李某就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又先后签订了3份补充协议。徐元生在签订前述协议时未及时告知公司相关事宜,在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张郭一告知了协议相关事项,海陆重工未按照规定披露控制权转让相关的重大事项
批复内容一、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徐元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张郭一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06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徐元生、王申申、张郭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3]73号
批复原因一是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是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
批复内容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03
标题海陆重工: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3]73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2022年5月30日,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陆重工或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对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至2022年第一季度期间的定期报告、季度报告中相关财务信息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经查,前期海陆重工对并购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形成的部分或有对价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并确认相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1号》等规定,相关或有对价在2020年初应当重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他权益工具),以重分类日相关股份的公允价值计量,并不再核算相关股份的后续公允价值变动。海陆重工在前期报告的编制过程中,对相关或有对价确认及计量不审慎,导致更正前的2020年第一季度至2022年第一季度期间的定期报告、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徐元生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申申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负有主要责任。二是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2019年海陆重工向关联方张家港华兴合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合力)提供4,800万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8%,占当期净资产的2.54%。相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海陆重工前期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并披露,直至2020年4月28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徐元生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郭一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4-25
标题关于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4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3-28
标题海陆重工:2023-007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3]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7月6日,徐元生作为海陆重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李某就公司控制权转让事宜签订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协议对公司股份和控制权转让、相关资产重组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徐元生与李某就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又先后签订了3份补充协议。上述4份协议签署后,徐元生均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能按照规定披露有关公司控制权转让的重大事件,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徐元生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3-28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元生)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3]2号
批复原因2016年7月6日,徐元生作为海陆重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李某就公司控制权转让事宜签订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协议对公司股份和控制权转让、相关资产重组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徐元生与李某就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又先后签订了3份补充协议。上述4份协议签署后,徐元生均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能按照规定披露有关公司控制权转让的重大事件,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对徐元生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3-16
标题海陆重工: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文件批号苏证监罚字[2023]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你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6年7月6日,你作为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陆重工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李某就公司控制权转让事宜签订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协议对公司股份和控制权转让、相关资产重组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你与李某就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又先后签订了3份补充协议。上述4份协议签署后,你均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能按照规定披露有关公司控制权转让的重大事件,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对徐元生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12-30
标题海陆重工: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102022022号
批复原因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5-31
标题关于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1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09
标题关于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21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10-12
标题关于对吴卫文、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吴卫文、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宝行”)存在以下违规事实:2017年12月,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陆重工”)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吴卫文、聚宝行持有的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集成”)83.6%的股权(对价总额为175,560万元)。吴卫文、聚宝行承诺江南集成2017年、2018年、2019年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不低于8.23亿元。江南集成前述三年合计实现净利润-138,648.66万元,未实现业绩承诺。根据协议,吴卫文、聚宝行需补偿155,960万元(前述交易对价扣除尚未支付的对价19,600万元后),其中,吴卫文应补偿所持海陆重工的股份53,299,101股(对应金额41,520万元)、现金补偿80,000万元;聚宝行应补偿所持海陆重工的股份44,210,526股(对应金额34,440万元)。截至目前,吴卫文、聚宝行尚未进行业绩补偿。
批复内容一、对吴卫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4-07
标题关于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4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及年审会计师的核查意见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3-05
标题*ST海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21]第2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10-15
标题*ST海陆: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0]90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0月25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9年度净利润为-8,000万元至-5,000万元。2020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度净利润为-18.44亿元。你公司在2019年度业绩预告时披露的净利润与实际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未按规定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
批复内容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9-14
标题关于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陆”)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批复内容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徐元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王申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2
标题关于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5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5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28
标题关于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26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5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3-09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海龙、朱丹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0]36号
批复原因一、个别审计程序未实施 二、未充分评价将管理层专家的工作用作相关认定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三、商誉减值审计程序质量控制复核流于形式
批复内容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海龙、朱丹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3-09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蔡辰杰、包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0]35号
批复原因一、评估范围依据不充分 二、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批复内容现决定对你所及签字资产评估师蔡辰杰、包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2-24
标题关于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4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2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15
标题海陆重工: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54号
批复原因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54号)。
批复内容函中就公司2018年年报审查过程中关注的事项要求公司进行回复。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地自查与分析,现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回复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2-16
标题海陆重工: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51号
批复原因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陆重工”)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5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现将公司对问询函提出的问题的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1-10
标题海陆重工: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1号
批复原因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1号)。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地自查与分析,已按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了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08
标题海陆重工: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50号
批复原因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50号)。
批复内容函中就公司2017年年报审查过程中关注的事项要求公司进行回复。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地自查与分析,现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4
标题关于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7]第29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7】第2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27
标题海陆重工: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63号
批复原因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63号),函中就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审查过程中关注的事项要求公司进行回复。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地自查与分析,现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5-27
标题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126号
批复原因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126号),函中就公司2014年年报审查过程中关注的事项要求公司进行回复: 事项1:报告期内,你公司运输、设备销售、工程服务的毛利率变动幅度较大,请说明原因并分析未来毛利率的变化及对公司的影响。 事项2:你公司大型及特种材质压力容器制造技术改造项目在报告期实现的效益为-795.78万元,你公司认为达到预计效益,请进一步说明。 事项3:近三年以来,你公司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与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请结合同行业公司的情况说明原因。 事项4:近三年以来,你公司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连续下降,请结合同行业情况说明原因。 事项5:报告期末,你公司预付超过一年的款项占预付款项期末余额的39.48%,请补充说明预付未及时结算的原因。
批复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了回复。现将相关事项的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10-31
标题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苏证监公司字[2008]304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需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二)公司需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 (三)其他事项
批复内容通过此次公司治理自查活动和监管部门的帮助和指导,公司找到了自身的不足,明确了整改的方向,进一步增强了对完善公司治理重要性的认识。今后,公司将不断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部门依法规范经营的意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努力建立科学的“三会一层”的协调运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提出的各项整改计划和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公司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环境下规范运作,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以良好的业绩回报社会、回报股东。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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