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洋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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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05
标题关于对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7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26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袁益兵、季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3]62号
批复原因经查,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澳洋健康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2022年业绩预告不准确。你公司2023年1月31日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0万元至750万元;2023年3月17日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00万元至-2,100万元;2023年3月24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38.98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袁益兵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对该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二是公司未能按时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未在披露2022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后续进行了补充披露,不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关于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后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会〔2021〕3号)要求,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季超、袁益兵分别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对该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公司、袁益兵、季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25
标题澳洋健康: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财政部证监会关于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后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3]62号
批复原因一是公司2022年业绩预告不准确 二是公司未能按时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批复内容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袁益兵、季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24
标题关于对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周群信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38号
批复原因你为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洋健康”)的独立董事。澳洋健康于2023年4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显示,你的女儿周晓阳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期间买入澳洋健康186,600股股票,累计交易金额701,656.00元,2023年4月11日卖出澳洋健康186,600股股票,交易金额688,554.00元,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4-21
标题澳洋健康: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澳洋健康”)近日获悉公司独立董事周群信先生的女儿周晓阳女士,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4月11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据此规定,周晓阳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未形成获利,不存在收回所得收益的情形。 2、经与周群信先生确认,周群信先生对该交易情况并不知情,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亲属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本次短线交易系周晓阳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其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周群信先生的意见,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周群信先生对于未能对其亲属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周群信先生和其女儿周晓阳女士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承诺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公司将不断强化培训宣导,进一步要求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加强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4-07
标题关于对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1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4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22
标题关于对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8号
批复原因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的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1年6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4-20
标题关于对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3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4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16
标题关于对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18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并同时提交控股股东的书面说明等附件。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21
标题关于对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3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30
标题关于对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7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7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7-02
标题澳洋健康: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9]51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阜宁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宁澳洋)于2016年底计提了当年的奖金并于2017年8月发放,但相关奖金未全部发放给阜宁澳洋员工,部分发放给上市公司体系内非阜宁澳洋员工。其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获得前述奖金,但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7年度公司董监高从公司取得的报酬共计466.65万元,与公司2017年年报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共计237.46万元,存在差异229.19万元。2017年年度报告董监高薪酬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8
标题澳洋健康: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64号
批复原因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64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函》中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核查,现就问询函所提问题及公司相关回复说明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5-14
标题关于对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49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4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于2019年5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21
标题澳洋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16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42号
批复原因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2018年5月31日分别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16号和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4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要求,公司对《问询函》中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核查,现就问询函所提问题及公司相关回复说明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6-16
标题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及复牌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近日,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注到法制日报法制网报道了题为《澳洋科技重大重组资产涉纠纷被法院立案 小股东举报到证监会》的文章。文中提及“因大小股东之间纠纷,占有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4%股权的小股东张家港市天时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自然人陈建农、朱琳将江苏澳洋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澳洋健投)、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澳洋医药)起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澳洋健投与第三人澳洋医药于2013年10月15日 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将转让协议确定的张家港澳洋医院有限公司76.232%的股权返还给第三人澳洋医药。6月11日,苏州中院正式决定立案受理”,“三原告目前已书面向证监会实名举报澳洋科技在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存在重大问题,认为澳洋医院股权转让过程中价格明显偏低,且未履行必要决策程序,澳洋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要求证监会进行调查。
批复内容因上述报道,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澳洋科技,证券代码:002172)于2015年6月15日开市起停牌,公司对报道事项情况了解后作出如下澄清,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澳洋科技,证券代码:002172)于2015年6月16日开市起复牌。 鉴于2013年10月15日澳洋医药将持有的澳洋医院股权转让给澳洋健投的转让价格远高于转让前一年末澳洋医院净资产值,为此媒体提及的“澳洋医院股权转让过程中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不属实,且澳洋集团及澳洋健投其余股东已经承诺若标的公司出现诉讼等情况,将以连带责任方式向标的公司做出全额补偿。 因此,上述媒体所提及的诉讼案件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次重组造成重大影响,预计对公司生产经营不造成重大损失。
处理人苏州中院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09-01
标题澳洋科技:关于最近五年接受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不完整。2012 年,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且是依靠政府补贴实现扭亏,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了重大影响。但公司未能严格执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相关知情人进行登记,签定保密协议。 2、募集资金使用存在违规。2012年12月11日,公司子公司阜宁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宁澳洋”)由募集资金账户(中行阜宁支行,账号:514458225040)支付给工程建设方江苏晟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35万元,2012年12月12日,江苏晟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该款项退回阜宁澳洋一般结算户(农行阜宁营业部1040820104001268),阜宁澳洋未将上述款项归还至原募集资金专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1、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不完整问题的整改情况 2012年,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助,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了重大影响。由于该等补贴事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且由于公司向政府部门进行申请并争取,只是向相关政府官员进行口头提示,并未将相关知情人进行书面登记,并签订保密协议。 公司根据江苏证监局现场检查提出的该问题在公司内部进行了深入反思,并组织相关人员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了系统的学习,提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意识,强调对于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公司规范运行制度严肃性认识,对公司董事秘书等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了批评。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相关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制度执行的流程控制,对于涉及内幕信息的事项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并签订保密协议,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2、募集资金使用存在违规问题的整改情况 阜宁澳洋在使用募集资金建造研发中心项目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业务:2012年12月11日由募集资金账户(中行专户 514458225040)支付给工程建设方江苏晟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5万元,由于工程质量未达到公司标准,阜宁公司要求江苏晟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上述工程款,2012年12月12日,江苏晟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不慎把募集资金工程款退回到公司一般结算户,阜宁澳洋也未及时将上述款项划回募集资金专户。阜宁澳洋在募集资金管理和执行方面存在不规范行为。 2013年3月20日,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2,824,821.06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保荐机构亦发表了同意实施的核查意见。江苏证监局现场检查并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和执行方面存在不规范行为时,公司已将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并将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了销户,故无法将上述工程款归还至原募集资金账户。 就本次江苏证监局所发现的问题,公司引以为戒,加强对下属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规范意识。同时,强化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资金,杜绝同类情况的发生。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10-31
标题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整改情况的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需进一步规范三会运作 (二)公司需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使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三)公司需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工作
批复内容公司治理是一项持续的、动态的工作,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的合规规范运作意识和治理水平,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合规专业地进行信息披露、周到细致地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不断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将在此次整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以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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