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焰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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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9-08
标题蓝焰控股: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52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7-20
标题关于对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97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获得政府补助1.33亿元,计入当期损益金额为1.22亿元,分别占2019年和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21.90%和97.6%。你公司未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6月23日才披露《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07
标题关于对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219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21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6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8
标题*ST煤气: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08号
批复原因太原煤气化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0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问询函中提到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认真讨论和分析,并在要求的时间内进行了回复。现就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3-27
标题关于对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固收部关注函[2017]第29号
批复原因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0年发行“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7年)”(债券简称:“10煤气02”)。近日,我部关注到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不规范事项: 1、该债券发行由阳泉煤业(集团)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公司在2015年年报中未披露保证人的相关财务和资信状况;在2016年半年报中补充披露了保证人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但未披露其财务报表。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你公司在2015年年报“报告期内获得的银行授信情况、使用情况以及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项下披露为“无”,与实际情况不符;在2015年年报“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下年末余额披露为“7亿元”,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4.1.1条的规定。 3、截至2015年末,你公司尚未履行及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金额累计超过报告期末净资产的30%,但在2015年年报中未披露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资本、所从事的主要业务等)和资信状况、担保的类型、被担保债务到期时间等,且未分析对外担保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该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对于上述事项,我部予以监管关注。请你公司高度重视上述事项,及时整改,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并就后续整改措施出具书面说明,于2017年4月5日前向我部报告。 同时,提醒你公司严格遵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0-17
标题李育勤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山西监管局[2016]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李育勤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在煤气化不再筹划重大重组事项的承诺期结束后,2015年10月19日,晋煤集团常务会议上有人提议考虑晋煤集团重组煤气化。2015年12月11日,晋煤集团召开“煤层气重组改制上市专业会议”,议定了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身股权、资产的交割等重组改制事宜。 2015年12月22日上午,晋煤集团董事长贺某给上市办主任刘某打电话询问煤气化的基本情况。当日下午,办公室主任李育勤通知煤气化董事长王某回晋煤开会。 2015年12月23日上午媒体报道了《煤气化国资大股东唯一上市平台,博弈重组机会》,随即贺某、王某、刘某立即讨论重组事项,决定停牌。 2015年12月23日下午,王某让煤气化总经理张某、董秘杨某办理停牌事宜。当日晚19点,煤气化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2015年12月24日上午,晋煤集团召开党政联席会会议,贺某通报了煤气化与晋煤集团煤层气板块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并成立重大资产重组领导组。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本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规定,晋煤集团2015年12月23日晚发布的股票停牌公告和所涉及的重大重组信息,属于法定的内幕信息。 二、李育勤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煤气化”情况 贺某为煤气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晋煤集团的董事长,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的规定,其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李育勤是晋煤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与贺某关系密切,且在2015年12月22日至2015年12月23与贺某存在密切接触。 内幕信息公开前,2015年12月23日上午7点至9点,李育勤向“焦某”账户集中汇入100万元,该账户于当日9点26分至9点36分持续买入“煤气化”股票,累计成交125500股,成交金额1000779元,获利38418.02元。李育勤借用的“焦某”账户平时由焦某母亲朱某实际使用。买入前李育勤和朱某分别在9点05分和9点09分进行过两次通话。资金存入时点、通话时点、交易时点与晋煤集团重组煤气化的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高度吻合,上述行为存在明显异常。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人员通讯记录、涉案账户交易流水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 李育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李育勤违法所得38418.02元,并处以等额罚款。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7-02
标题煤气化:关于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债权转让事宜的补充披露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晋证监函[2015]258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 2014 年 12月 23日发布了《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停工厂区资产转让及补偿交易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晋证监函【2015】258号)要求公司: 上述公告中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山西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签订的《债权收购协议》具体内容及其可能带来的风险等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就上述公告中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山西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签订的《债权收购协议》具体内容及其可能带来的风险等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6-04
标题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对我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查中就公司关停工厂区资产转让及补偿事项予以关注。
批复内容公司就相关事项予以补充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8-01
标题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治理专项活动整改完成情况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三会”议事规则执行不规范 2、公司章程有待完善 3、公司独立性存在问题 4、财务方面
批复内容 总之,公司将在巩固2007 年公司治理活动成果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证监部门和交易所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持续改善公司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夯实管理基础,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质量,朝着规范、自律、创新的目标向前迈进。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7
标题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晋证监函[2007]131号
批复原因问题一:“三会”议事规则执行不规范 问题二:公司章程有待完善 问题三:公司独立性存在问题 (四)财务方面
批复内容2007年9月19日至21日,山西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的专项现场检查,并于2007年10月22日下达了晋证监函[2007]131号《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书”)。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公司对此予以高度重视,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反省,并对整改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逐条进行了分析,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责成有关人员进行逐一落实。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06-22
标题山西神州煤电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巡检意见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晋证监函[2004]13号
批复原因董事长由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兼任,不合规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批露;公司独立性不够;独立董事人数不足;三会记录不够详细;个别募资项目未按规定进度建成投产、产权未批露;大股东占用资金;信息批露不全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于2004年5月10日至5月14日对我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4年5月21日以晋证监函[2004]13号文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公司接到通知后高度重视,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讨论,公司董事会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本着勤勉尽责、严格自律、诚实守信,对股东负责的态度,对通知中提出的问题制订了整改措施并逐项落实,形成整改报告。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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